中國振動工程學會

中國振動工程學會

中國振動工程學會是由振動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盈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國振動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1985年7月,胡海昌院士等部分振動界專家代表廣大振動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意願,向中國科協提出申請成立中國振動工程學會;8月在上海召開了第一次籌備組會議,討論了學會名稱、性質、組織建設等問題,並開始以“中國振動工程學會(籌)”的名義開展活動;10月在北京召開了籌備工作會,決定成立籌委會。
1986年3月,在南京召開了籌備組第二次擴大會議,成立以胡海昌院士為組長的47人組成的籌委會。
1986年10月,國家科委[1986]國科發綜字0722號文批准成立中國振動工程學會。中國振動工程學會於1987年5月在南京成立,1987年5月至2007年10月共召開6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1987年5月在南京召開了學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胡海昌院士任首屆理事長。1987年10月,中國科協[1987]科協發學字407號文接納學會參加中國科協。
1991年10月,理事會換屆,胡海昌院士連任第二屆理事長。
1995年10月,黃文虎院士任第三屆理事長。
1999年12月,聞邦椿院士任第四屆理事長。
2003年11月,召開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劉人懷院士為第五屆理事長。
2007年10月,召開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劉人懷院士為第六屆理事長

組織結構

中國振動工程學會設立了14個專業委員會:模態分析與試驗專業委員會、非線性振動專業委員會、隨機振動專業委員會、故障診斷專業委員會、機械動力學專業委員會、轉子動力學專業委員會、動態測試專業委員會、動態信號分析專業委員會、振動與噪聲控制專業委員會、結構動力學專業委員會、土動力學專業委員會、包裝動力學專業委員會、結構抗振控制專業委員會、振動利用工程專業委員會;設有組織工作委員會、學術工作委員會、諮詢工作委員會和教育與科普工作委員會。負責各專業的學術交流,加強與全國各省市地方學會的聯繫。

學術交流

中國振動工程學會每年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團結各行業從事振動工程研究和技術套用的科技工作者,加強國內外學者間的學術交流,展示最新的研究成果。每四年舉辦一次“全國振動理論及套用學術會議”,提高振動工程學科創新能力和解決工程中振動問題的能力,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每四年舉辦一次的“振動工程國際學術會議”,擴大我國振動工程學科的國際影響,促進了國內學者與國外學者的交流和合作。1999年8月,國家科學技術部批准我會成立國際結構控制學會(IASC)中國分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學會的名稱:中國振動工程學會。英文譯名:ChineseSocietyForVibrationEngineering(縮寫:CSVE)。
第二條本學會是由振動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盈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國振動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學會的宗旨:團結廣大振動工程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實事求是的學風,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為發展我國的科學技術事業,推動科學技術的普及;為促進振動工程領域出成果、出人才;為振興經濟,促兩個文明建設,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學會的住所:江蘇省南京市御道街29號,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內。辦事機構掛靠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郵編:210016。
第二章業務範圍第六條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振動科技領域內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編輯、出版科技書刊和音像製品;
(二)對國家有關振動科技領域的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諮詢,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定、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
(三)提供振動科技領域內的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開展對會員和有關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開展旨在提高全民族科技和文化素質的其他教育活動,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推廣先進技術;
(五)發現並推薦振動科技領域內的人才,表彰、獎勵在振動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六)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有關事業和活動;
(七)舉辦符合本學會性質和宗旨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會員第七條本學會的會員種類:
(一)個人會員,包括會員和高級會員;
(二)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具有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或職稱及相當水平的科技人員;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者;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四)高級會員: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及以上任職資格,同時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學術界、工程界或技術科學領域內有重要貢獻或有豐富實踐經驗的科技專家;
2.曾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省(部委)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3.在國內外學術刊物和學術會議上發表過重要論文和著作;
4.從事本學會活動多年,對學會有重要貢獻。
第九條凡對本學會和振動工程學科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本學會科學技術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學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對個人會員,可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委託各專業委員會討論通過,報理事會備案;對高級會員,由專業委員會或省級地方學會推薦,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個人會員: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團體會員:
(一)優先參加學會有關活動;
(二)優惠取得學會的刊物和有關學術資料;
(三)要求學會優先給予科技諮詢;
(四)申報學會協助舉辦培訓班;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將書面通知會員補交;不履行學會章程規定的繳納會費義務,視為自動退會;再次申請入會需重新審批。不繳納會費者,不能成為學會理事(常務理事)候選人。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違法亂紀行為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和民政部備案後試行。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六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學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屆成員調整原則上不得少於1/3。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對地方學會給予業務指導;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活動計畫;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一般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原則上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一般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原則上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
(二)在本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著名專家、學科帶頭人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工作作風民主。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負責人任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理事長不得兼任其他學會的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同一職務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三)擔任社團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以上領導職務不得超過兩個;
(四)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幹部兼任本學會領導人及分支機構領導人,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議,中國科協書記處同意後方可選舉,報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原則上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或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學會法定代表人由副理事長擔任,並報經中國科協相關職能部門同意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委託、授權的其他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學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非法人學術組織,其名稱為“中國振動工程學會××專業委員會”,不再另立章程。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其正、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等由委員會選舉產生並由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專業委員會可下設專業學組。
專業委員會的設立由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報中國科協備案。
第三十四條學會正、副理事長、秘書長不再擔任下屬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地方學會理事長。擔任學會常務理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地方學會常務理事及其以上職務不得超過兩個。
第三十五條學會設立若干精幹的由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組成的辦事機構,專職人員的編制由辦事機構所在的掛靠單位解決。學會的辦事機構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條凡對本學科或本學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學會的名譽職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七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學會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八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由第四屆常務理事會提出修訂提議,經2007年10月18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理事會。。
本章程報中國科協進行審查,從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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