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兵役制度

中國兵役制度

中國兵役制度(the military service system in China)是國家關於公民參加軍隊和其他武裝組織、承擔軍事任務或在軍隊外接受軍事訓練的一項重要的軍事制度。它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又隨著國家的經濟情況、政治制度和軍事需要而變化。中國兵役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義務兵役制,又稱徵兵制。這種制度是國家利用法律形式規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齡內必須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帶有強制性。另一種是志願兵役制,又稱慕兵制。這種制度是公民憑自願應招到軍隊服兵役,並與軍方簽定服役契約。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兵役制度中國兵役制度

古代,以農業為主的國家、地區或族群,從軍常為被逼性或半被逼性的選擇。國民有其從事軍職的必要與義務者,其制度為徵兵制。

近現代徵兵制的合法性與理論規模起始於法國大革命之後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理念。該理念認為除了進行傳統戰爭的必要性外,國家應該是民族的國家(nation's或nationalstate),如此一來,只有徵兵制才能達成公民軍隊(citizenarmy)、或國軍(nationalarmy)的擁護。

徵兵制是種國家徵募軍人的一種制度,與募兵制(亦稱為志願役)為相對用詞。徵兵制即全國國民,如符合一定條件;通常是年滿法定年齡,且身體健康、無殘疾的男性國民,均須強制性加入軍隊服役一段時間。該制度亦稱為義務役服兵役等。由於義務役成員是強制性、非自願的,而且僅在軍隊服役(或接受軍事訓練)一段時間(由半年以上至三年以下不等,視乎國家及軍種而定),並非終生。因此通常在實施徵兵制的國家,亦同時實施募兵制,容許自願選擇以軍人為長期職業的人士,在義服役期完畢後,繼續在軍隊服役。一般士兵由徵兵而來,幹部士官、軍官則主要采志願方式招募,除非志願方式招募不足者,如台灣每年都會舉辦預官預士考試,招考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義務役青年,使之在服役期間晉升為下士士官或者少尉軍官。

現今中國兵役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義務兵役制,又稱徵兵制。這種制度是國家利用法律形式規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齡內必須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帶有強制性。另一種是志願兵役制,又稱慕兵制。這種制度是公民憑自願應招到軍隊服兵役,並與軍方簽定服役契約。

發展階段

中國人民解放軍自1927年建立以來實行的兵役制度,大體經歷了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第一個階段

從建軍之日起到建國初期的1955年,一直實行的是志願兵役制。自願參軍的人員,長期地在軍隊服務。

第二個階段

從1995年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第一部《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這一時期,除個別單位保留了極少數的志願兵役制士兵外,全軍基本實行清一色的義務兵役制。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役年限為:陸軍3年,空軍4年,海軍5年。1965年經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改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3年,海軍4年。

第三個階段

從1978年起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批准了《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為了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決定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將部分義務兵改為志願兵,並對現行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適當延長。從1978年起,義務兵服現役的時間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

第四個階段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兵役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超期服現役滿5年的義務兵,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改為志願兵,繼續服現役;退出現役的士兵和軍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條件的公民,在規定的年齡內服預備役;民兵組織既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又是預備役人員的基本組織形式。新的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第五個階段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發布實施)。兵役法修正案對《兵役法》11個條款進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個條款。新兵役法刪掉了原兵役法中的“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個結合”的基本制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新修訂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主要內容

中國兵役制中國兵役制

根據兵役法和其他法規,中國兵役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服役制度

中國的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現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軍隊中所服的兵役。在現階段,凡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各軍兵種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服役的公民,都屬於服現役。現役分為軍官的現役和士兵的現役。現役士兵分為義務兵和志願兵。預備役是指公民在軍隊外所服的兵役,是國家儲備後備兵員的形式。在現階段,凡是參加民兵組織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都屬於服預備役。預備役區分為軍官的預備役和士兵的預備役。

二、銜級制度

銜級制度分為現役軍人的銜級制度和預備役軍人的銜級制度、軍官銜級制度和士兵銜級制度。現役軍官的軍銜制度,包括軍銜等級的設定,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軍銜的首次授予,軍銜的晉級、降級、取消和剝奪,以及軍銜的標誌和佩戴等一系列制度。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銜制度。

三、兵役工作領導管理體制

中國兵役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分級負責的原則,其管理體制分為四個層次:

第一,全國的兵役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

第二,各軍區的兵役工作,按照國防部賦予的任務,由各軍區負責。

第三,省、地、縣、自治區、市、市轄區的兵役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負責。

第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根據市、縣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規定完成本單位(地區)的兵役工作任務。其兵役工作業務,由人民武裝部或指定單位辦理。

四、平時徵集制度

徵集方式:全國每年徵集服現役的人數、範圍、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命令規定。平時徵集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徵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

徵集程式:包括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審查等。

基本特徵

中國的兵役制度,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和人民民眾的習慣,又適應時代發展,滿足現代戰爭對兵員的高質量要求,主要體現了以下特性:

一、兵役義務具有廣泛的民眾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義務兵役制是中國的基本兵役制度。中國公民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兵役義務;公民參加民兵組織、登記服預備役和接受軍事訓練,都是應盡的義務。

二、對軍隊現代化建設的適應性

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是軍隊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是對義務兵役制的發展和補充。義務兵役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士兵的服役期限比較短,很難掌握複雜的軍事技術。而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部隊的現代化武器裝備不斷增加,技術越來越複雜。這就需要有一批專業技術人員長期在部隊服現役,以便掌握現代化的武器裝備,提高部隊戰鬥力。實踐證明,單一的義務兵役制已不能完全適應部隊武器裝備發展的需要。實行義務兵和志願兵相結合,既保持了義務兵役制的優點,又彌補了義務兵役制的不足,解決了部隊保留技術骨幹的問題。

三、滿足現代動員需求的針對性

民兵和預備役相結合,是中國後備力量建設的基本制度。民兵是中國傳統的軍事制度,過去曾在革命戰爭中發揮過重大作用,今後在保衛祖國的鬥爭中仍居於重要的戰略地位。實行民兵制度與預備役制度相結合,既可滿足大量一般兵員的需要,又可為現代高技術戰爭提供高素質的軍官和技術兵,增強了動員準備的針對性。

兵役法

中國兵役制中國兵役制

兵役法的制定和修改,1952年開始了擬制兵役法的準備工作。1953年3月23日,毛澤東正式簽署了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決定成立兵役法委員會,由聶榮臻任主任,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海軍、空軍、公安軍以及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的領導為委員,領導兵役法的起草工作。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反覆討論修改,於1954年12月擬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1954年12月16日,國務院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一部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從此,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兵役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超期服現役滿5年的義務兵,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改為志願兵,繼續服現役;退出現役的士兵和軍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條件的公民,在規定的年齡內服預備役;民兵組織既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又是預備役人員的基本組織形式。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發布實施)。兵役法修正案對《兵役法》11個條款進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個條款。新兵役法刪掉了原兵役法中的“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個結合”的基本制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歷代兵役制

1、商周時期的徵兵與甲士制度
中國在商、周時已經有徵兵制度。當時規定,每個部落成員在戰爭期間,都有當兵作戰的義務。軍隊的核心是王家與貴族子弟,即“三族”與“多子族”所組成。基幹力量是由平民組成的甲士。那時作戰用戰車,每輛車上有駕車、持乾、戈和拿弓矢的作戰人員三名.俗稱“三甲士”。在每輛戰車的兩側與車後,隨有步兵(徒兵)幾十名,由奴隸充當。他們既是戰鬥員,又是侍候奴隸主的雜役。
2、戰國時期的常備兵與常備兵考核制度
戰國時期,各國相繼變法,封建經濟逐步占據主導地位,開始建立了郡縣制,兵役制也發生了新的變化。當時已經建立常備兵制度。常備兵是軍隊的基幹,他們都是應把經過考選而來。選時相當嚴格。
以魏國為例:選拔武卒要求參加考選的人穿“三層之甲”,拿一張要用上百斤力才能拉開的硬弓和裝有五十支箭的箭囊,扛著文,頭戴鐵盔,腰佩劍,帶三天糧食,在半天之內走完百里路。凡是中選的人,免除全家的賦稅、徭役。
3、秦漢時期的徵兵制度
秦統一中國後,便出現了全國規模的徵兵制。徵兵以郡縣為單位,郡守有徵發一郡壯丁作戰的權力。當時農民既是主要生產力,也是兵員的主要來源。秦朝兵役和勞役極為繁重:當時全國大約有兩千多萬人口,而經常被徵發服兵役、勞役的就有二、三百萬人。
漢承秦制,當時規定不省貴賤,男子二十歲就要在官府登記。並且根據三年耕一年儲的原則,從二十三歲起正式服役,直到五十六歲止。在適齡期間,除每年農閒受訓外每人一生要服兩次兵役,每次一年。一次在地方上,稱“正卒”;一次在邊疆或京城,稱“戍卒”或“衛士”。
漢武帝時,出現了招募熟悉北方少數民族情況的人組成“胡騎”,招募熟悉南方越事的人組成“越騎”。
4、三國時代的世兵制度
東漢後期,由於軍閥割據,塢堡林立,大批農民為軍閥豪強所霸占,成為依附於他們的部曲(近於奴隸的私人部隊)。很多壯丁成了地主家兵,全國徵兵制度遭到嚴重破壞。
三國時期出現了“世兵制”。“世兵”就是父子世代為兵。這種兵家戶籍不屬郡縣,而由軍府管理,稱為“士家”、“軍戶”。他們的社會地位低下,只有得到放免才能取得平民的身份。
5、世兵制度的進化體:北魏隋唐的府兵制度
南北朝後期,北朝出現了“府兵制”。西魏的字文泰在大統九年(公元543年),廣泛招募各地漢族豪強地主從軍,通過他們的從屬關係,帶來了大量家兵、部曲等私人武裝。西魏政權根據他們所帶軍隊的眾寡,授予各種不同爵位。這種使地方割據的私人武裝中央化的辦法,不但增強了朝廷軍力,同時使鮮卑部落兵與漢族封建兵制逐漸結合,創置了“府兵制”。
西魏末年,府兵由六個柱國大將軍率領,每柱國下設兩個大將軍,一個大將軍下又有兩個開府將軍,共有二十四軍。當時府兵與民籍分開,不屬郡縣管轄,他們只管打仗,不負擔其它賦稅。
府兵制到了隋朝起了很大變化。軍府名稱為驃騎府,以驃騎將軍為長官。軍士開始編入戶籍,從事生產。隋煬帝時,府兵直接從民間徵調,男子年滿二十一歲即可參加府兵。全國府兵由十二衛分領。大業三年(公元607年)改驃騎將軍府為鷹揚府。長官為鷹揚郎將。軍人稱“衛士”。衛府制度趨於完善,中央集權在軍制上得到加強。
唐初全國共有六百三十四個府,均由十二衛和東宮六率分領。一改隋朝鷹揚府為折衝府,每府府兵歸折衝都尉管轄。並規定在設府的地方,人民有充府兵的義務。服役年齡是二十至六十歲.應徵充當府兵的人,平日務農,農閒教練,徵發時自備兵器、資糧。這實際上是一種兵農合一的兵役制度。證調服役的人,定期宿衛京師或戍邊;戰時出征,戰事完畢,即“兵散於府,將歸於朝”。
6、唐中後期、宋的募兵制
唐代中期,府兵因負擔過重而大量逃亡,折衝府名存實亡,府兵制受到嚴重破壞。為了補充兵員,就採取了招募的辦法。唐玄宗開元十一年(公元723年)招募蒲、同、歧、華、京兆等州逃亡的府兵和白丁充當宿衛,稱“長從宿衛”,以代替府兵定期輪流宿衛的舊制度。開元二十五年(公元727年)下令各軍鎮招募長駐邊疆的軍防健兒,其家口願同去的,各給田地屋宅。後來組成邊兵,由方鎮操縱。這樣經歷了二百多年的府兵制度基本結束。
募兵制是宋朝的主要兵制。當時有四種不同軍隊——禁軍、廂兵、蕃兵、鄉兵。禁軍是皇帝的親兵,駐守京師,兼備征伐,是北宋的正規軍。它來源於全國招募與選自廂兵、鄉兵中的健壯兵丁。廂兵是各州募集的地方軍,不進行軍事訓練,所以不能作戰,只給地方政府服親沒。蕃兵是招募西北邊疆少數民族,充當過境屯戍守軍。鄉兵,於招募之外,也有當地徵發的,經過訓練作為地方防守部隊。
7、元的部落兵制
元朝在取得全國政權前,實行部落兵制。本部落的男子十五歲以上、七十歲以下全部當兵,下馬牧畜,上馬攻戰。其本族人建立的‘蒙古軍”與後來吞併各部落建立的‘探馬赤軍”為主力軍。進入中原後,抽調二十歲以上的漢人壯丁建立“漢軍”,作為戍守當地的地方軍。
8、明的衛所制
明朝實行“衛所制”。軍隊組織有衛、所兩級。一府設所,幾府設衛。衛設指揮使,統兵士五千六百人。衛下有千戶所(一千士兵),千戶所下設百戶所(一百士兵)。兵士有軍籍,世襲為軍,平時屯田或駐防。遇有戰爭,朝廷命將,率領調自衛、所的士兵征戰。衛所制有些象世兵制,又與唐代的府兵制相似。
9、清的部落兵制:旗兵制
清朝實行“旗兵制”。起兵伊始,以部落為單位組成“旗”,旗是軍政合一的組織,旗民平時為民,戰時為兵。因此,旗兵制就是部落兵制。
公元1615年,努爾哈赤將滿、蒙、漢族力量編成八個旗,分別用正黃、正自、正紅、正藍、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八種色旗作標誌。這就是八旗軍”的由來。清統一全國後,又以漢人為基礎組成了“綠旗軍”(以綠旗為標誌,又名‘綠營兵”)。兵員時有增減,最多時達到六十多萬人。
10、新中國的兵役制度
義務兵役制和志願兵役制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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