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

2018年4月,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簽署命令,發布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簽署條令

2018年4月,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簽署命令,發布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內務條令(試行)》,由原來的21章420條,調整為15章325條,明確了內務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堅持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興軍、依法治軍,聚焦備戰打仗,著眼新體制新要求,調整規範軍隊單位稱謂和軍人職責,充實日常戰備、實戰化軍事訓練管理內容要求;著眼從嚴管理科學管理,修改行動電話和網際網路使用管理、公車使用、軍容風紀、軍旗使用管理、人員管理等方面規定,新增軍人網路購物、新媒體使用等行為規範;著眼保障官兵權益,調整休假安排、人員外出比例和留營住宿等規定,新增訓練傷防護、軍人療養、心理諮詢等方面要求。

條例全文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 軍令﹝2018﹞58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已經2018年3月22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習近平

二○一八年四月四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軍人宣誓

第三章軍人職責

第一節士兵職責

第二節軍官職責

第三節主管人員職責

第四章內部關係

第一節軍人相互關係

第二節官兵關係

第三節機關相互關係

第四節部(分)隊相互關係

第五章禮節

第一節軍隊內部的禮節

第二節軍人和部(分)隊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三節其他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第六章軍人著裝

第一節著裝的基本要求

第二節作訓服

第三節常服

第四節禮服

第七章軍容風紀

第一節儀容

第二節舉止

第三節軍容風紀檢查

第八章與軍外人員的交往

第九章作息

第一節時間分配

第二節基層單位一日生活

第三節機關一日生活

第十章日常制度

第一節值班

第二節警衛

第三節行政會議

第四節請示報告

第五節內務設定

第六節登記統計

第七節請假銷假

第八節查鋪查哨

第九節留營住宿

第十節點驗

第十一節交接

第十二節接待

第十三節證件和印章管理

第十四節保密

第十一章日常戰備

第一節日常戰備的基本要求

第二節緊急集合

第三節節日戰備

第十二章軍事訓練和野營管理

第一節軍事訓練管理

第二節野營管理

第十三章日常管理

第一節零散人員管理

第二節軍人健康保護

第三節財務和一伙食管理

第四節車輛使用管理

第五節裝備管理

第六節行動電話和國際網際網路的使用管理

第七節營區管理

第八節安全管理

第十四章國旗、軍旗、軍徽的使用管理和國歌、軍歌的奏唱

第一節國旗的使用管理和國歌的奏唱

第二節軍旗的使用管理

第三節軍徽的使用管理

第四節軍歌的奏唱

第十五章附則

附錄

附錄一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式樣

附錄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式樣

附錄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

附錄四報告詞示例

附錄五軍服的配套穿著和標誌服飾的佩帶

附錄六標誌服飾的綴釘方法

附錄七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附錄八基層單位要事日記式樣

附錄九外出證式樣

附錄十軍人髮型示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制度,加強內務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和軍隊建設的實際,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建設的基本依據,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單位(不含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參訓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是軍隊進行各項建設的基礎,是鞏固和提高戰鬥力的重要保證。基本任務是,使每個軍人明確和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軍隊良好的內外關係,建立正規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培養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保證軍隊圓滿完成任務。

第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共產黨締造和領導的,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的人民軍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強柱石。緊緊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是這支軍隊的唯一宗旨。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始終不渝地保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忠於黨,忠於社會主義,忠於祖國,忠於人民。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新時代的使命任務是,堅決維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決維護國家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堅決維護地區與世界和平,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戰略支撐。

第五條建設一支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的人民軍隊,是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貫徹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形勢下軍事戰略方針,堅持走中國特色強軍之路,堅持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興軍、依法治軍,更加注重聚焦實戰,更加注重創新驅動,更加注重體系建設,更加注重集約高效,更加注重軍民融合,全面加強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構建中國特色現代作戰體系,提高有效履行新時代軍隊使命任務能力,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為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而奮鬥。

第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貫徹政治建軍原則。必須毫不動搖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根本原則和制度,確保人民軍隊永遠跟黨走。必須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權威、維護核心、維護和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發揮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堅持官兵一致、軍民一致、軍政一致,堅持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確保部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中央軍委保持高度一致,確保官兵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發揮政治工作生命線作用,培養有靈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時代革命軍人,鍛造鐵一般信仰、鐵一般信念、鐵一般紀律、鐵一般擔當的過硬部隊。

第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貫徹改革強軍戰略。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破除體制性障礙、結構性矛盾、政策性問題。堅持把抓改革任務落實作為重大政治責任,讀懂改革、吃透改革、投身改革,堅決維護黨中央、中央軍委改革決策部署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第八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貫徹科技興軍戰略。樹立科技是核心戰鬥力的思想,堅持向科技創新要戰鬥力,堅持自主創新的戰略基點,瞄準世界軍事科技前沿,不斷提高科技創新對人民軍隊建設和戰鬥力發展的貢獻率,加快軍隊建設向質量效能型和科技密集型轉變,建設創新型人民軍隊。

第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貫徹依法治軍方略。加快構建中國特色軍事法治體系,加快實現治軍方式根本性轉變,形成黨委依法決策、機關依法指導、部隊依法行動、官兵依法履職的良好局面,提高國防和軍隊建設法治化水平。推進軍事管理革命,全面從嚴治軍,堅持嚴字當頭、一嚴到底,保持正規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保持高度集中統一和安全穩定。

第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始終聚焦備戰打仗。牢固樹立戰鬥隊思想,必須發揚“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戰鬥精神,培養英勇頑強的戰鬥作風。堅持戰鬥力這個唯一的根本的標準,把謀打贏作為最大職責,按照能打勝仗的要求搞建設抓準備,鍛造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必勝的精兵勁旅。

第十一條各級黨委、首長和機關對本條令的施行負有重要責任,必須按級負責,各司其職,加強檢查和監督,認真貫徹落實。

第二章軍人宣誓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三條軍人宣誓,是軍人對自己肩負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軍人誓詞是:

我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我宣誓:

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服從命令,忠於職守,嚴守紀律,保守秘密,英勇頑強,不怕犧牲,苦練殺敵本領,時刻準備戰鬥,絕不叛離軍隊,誓死保衛祖國。

第十四條公民入伍後,必須進行軍人宣誓,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時間不遲於入伍(入校)後90日;

(二)宣誓前,部(分)隊首長應當對宣誓人進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性質、宗旨、任務和軍人使命等教育;

(三)宣誓必須莊重嚴肅,著裝整齊;宣誓地點通常選擇在具有教育意義的場所;旅(團)級以上單位組織宣誓時,通常舉行迎軍旗和送軍旗儀式;

(四)宣誓可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

(五)宣誓結束後,宣誓人應當在所在單位的宣誓名冊上籤名;宣誓名冊按照規定存檔。

第十五條軍人宣誓大會的程式通常是:

(一)宣誓大會開始;

(二)奏唱軍歌;

(三)主持人講話(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

(四)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

(五)宣誓人代表講話;

(六)其他代表致詞;

(七)首長講話;

(八)奏唱《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歌;

(九)宣誓大會結束。

宣誓時,若舉行迎、送軍旗儀式,迎軍旗在宣誓大會開始後進行,送軍旗在宣誓大會結束前進行;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後宣讀誓詞。

第十六條部(分)隊組織戰前動員、授裝、紀念等活動,可以組織宣誓。宣誓的要求、程式和誓詞內容,由旅(團)級以上單位根據任務、環境、人員等確定。

第十七條軍人退出現役前,士兵通常集體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軍官可以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通常與宣布退役命令一併進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式參照本條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舉行軍人宣誓和向軍旗告別儀式時,應當將軍旗置於顯著位置;沒有授予軍旗的單位可以使用軍徽。

第三章軍人職責

第一節士兵職責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的基本職責: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法規制度;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英勇頑強,不怕犧牲,堅決完成任務;

(三)刻苦訓練,熟練掌握軍事技能,努力提高打仗本領;

(四)熟練操作使用和認真維護武器裝備,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五)嚴守紀律,服從管理,尊重領導,團結同志,愛護集體榮譽,維護良好形象;

(六)艱苦奮鬥,厲行節約,愛護公物;

(七)積極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提高科學文化素養;

(八)落實安全要求,嚴格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除履行義務兵的基本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基本職責:

(一)刻苦鑽研專業技術,精通本職業務;

(二)勇挑重擔,以身作則,積極發揮骨幹作用;

(三)協助軍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四)尊重領導,團結同志,積極發揮紐帶作用。

第二十一條士兵的專業職責,由有關法規規定。

第二十二條從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按照本條令第十九條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節軍官職責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的基本職責:

(一)深入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法規制度;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身先士卒,衝鋒在前;

(三)精通本職業務,掌握打仗本領,堅決完成各項任務;

(四)熟練掌握和認真管理所配備的裝備,使其保持良好狀態;

(五)忠誠勇敢,敢於擔當,清正廉潔;

(六)愛護士兵,尊重下級,團結同志,自覺接受教育、管理和監督,處處做好表率;

(七)擁政愛民,維護軍隊良好形象;

(八)帶頭落實安全要求,嚴格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防範事故、案件。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按照前款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軍官(文職幹部)的專業職責,由有關法規規定。

第三節主管人員職責

第二十五條旅(團)長職責

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同為全旅(團)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旅(團)的工作。旅(團)長對全旅(團)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團)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意圖,適時提出軍事工作的具體任務和要求,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旅(團)的戰備工作,指揮全旅(團)完成作戰任務;

(三)領導全旅(團)的軍事訓練,規定營、連的訓練任務,經常進行督促檢查,保證軍事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教育和帶領全旅(團)貫徹執行法規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旅(團)的編制和實力情況,嚴格執行編制規定;

(六)掌握所屬主戰武器裝備戰技術性能,組織開展戰法研究演練,提高實戰運用能力;

(七)教育培養所屬官兵,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八)領導保障工作,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領導機關建設,發揮機關的職能作用;

(十)領導全旅(團)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六條旅(團)政治委員職責

旅(團)政治委員和旅(團)長同為全旅(團)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旅(團)的工作。旅(團)政治委員對全旅(團)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營長職責

營長和政治教導員同為全營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營長對全營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營情況,根據上級軍事工作的指示、計畫和要求,制定落實的具體措施,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營的戰備工作,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營完成戰鬥任務;

(三)領導全營的軍事訓練,組織落實訓練計畫,保證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教育和帶領全營貫徹執行法規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營的軍事實力,做好人員和裝備管理工作;

(六)掌握所屬主戰武器裝備戰技術性能,組織開展戰法研究演練,提高實戰運用能力;

(七)教育培養所屬官兵,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八)管理好一伙食,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八條政治教導員職責

政治教導員和營長同為全營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政治教導員對全營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連長職責

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連長對全連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全連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要求,結合實際,計畫安排軍事工作,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連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連完成戰鬥任務;

(三)組織領導全連的軍事訓練,按照計畫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連人員的技術戰術水平;

(四)教育和帶領全連貫徹執行有關法規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連的軍事實力,搞好人員和裝備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養所屬官兵,提高幹部骨幹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組織全連的保障工作;

(八)關心愛護部屬,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條政治指導員職責

政治指導員和連長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政治指導員對全連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排長職責

排長對全排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全排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排完成戰鬥任務;

(二)領導全排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排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領導全排遵紀守法,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維護正規的生活秩序,養成良好作風;

(四)教育全排愛護裝備,嚴格執行裝備的保養、保管和使用規定;

(五)幫助班長、副班長提高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員的思想情況和心理狀況,關心愛護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導工作,增強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七)教育和監督全排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二條班長職責

班長對全班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帶領全班做好戰鬥準備,指揮全班完成戰鬥任務;

(二)帶領全班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班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帶領全班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嚴格組織紀律,養成良好作風;

(四)帶領全班愛護武器裝備,嚴格遵守使用規定,熟練掌握武器裝備;

(五)掌握全班人員的思想情況和心理狀況,及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導工作,搞好全班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六)教育和監督全班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三條旅(團)、營、連的副職領導隸屬於本單位軍政主官,協助主官工作;在主官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職責。

副班長隸屬於班長,協助班長工作;在班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班長的指定代行班長職責。

第三十四條相當於旅(團)、營、連、排、班的單位的各類主管人員職責,參照本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內部關係

第一節軍人相互關係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不論職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係。

軍人之間應當保持健康、純潔的相互關係。嚴禁吹吹拍拍、阿諛奉承,嚴禁拉幫結派、團團伙伙,嚴禁收受錢物、吃請請吃,嚴禁壓制民主、打擊報復。

第三十六條軍官、士兵依行政職務和軍銜,構成首長與部屬、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關係。在行政職務上構成隸屬關係時,行政職務高的是首長又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部屬又是下級,部屬的上一級首長是直接首長;在行政職務上未構成隸屬關係時,行政職務高的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下級,行政職務相當的是同級;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職務時,軍銜高的是上級,軍銜低的是下級,軍銜相同的是同級。

文職幹部與軍官、士兵之間,文職幹部之間依隸屬關係和行政職務,構成首長與部屬、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關係。

部屬、下級必須服從首長、上級。同級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團結協作。

第三十七條首長有權對部屬下達命令。命令通常按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下達命令的首長,應當將所下達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長。

命令下達後,應當及時檢查部屬的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三十八條部屬對命令必須堅決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首長。如果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情況之處,可以提出建議,但在首長未改變命令時,仍須堅決執行。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急劇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時,應當根據首長總的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地機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後迅速向首長報告。

部屬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在執行的同時,應當向直接首長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情況允許時迅速補報。

第三十九條不同建制的軍人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上級指定的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

軍人在戰鬥中與上級失掉聯繫時,應當積極設法恢復聯繫。一時無法恢復時,應當主動接受友鄰部(分)隊首長的指揮。如果與友鄰也聯繫不上,應當主動組織起來,由行政職務高的負責指揮;一時難以區別行政職務高低時,由非專業技術軍銜高的負責指揮。

第四十條軍人臨時離開原建制到其他單位工作時,應當接受所到單位首長的領導和管理,並定期向原單位報告情況。

第二節官兵關係

第四十一條官兵關係是軍隊內部關係的基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兵,必須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則,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幫助,構建團結、友愛、和諧、純潔的內部關係,同心協力地完成任務。

第四十二條軍官(文職幹部)對士兵應當做到:

(一)以身作則,依法管理,耐心說服教育,關心士兵的成長進步;

(二)了解士兵情況,掌握士兵思想狀況,熱情幫助士兵解決實際問題,妥善解決與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意見,維護士兵民主權利,不壓制民主,不打擊報復;

(四)公道正派,對待士兵一視同仁;

(五)不打罵體罰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錢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關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顧傷病員,熱情接待來隊的士兵親屬。

第四十三條士兵對軍官(文職幹部)應當做到:

(一)尊重軍官(文職幹部),服從領導和管理;

(二)忠誠老實,主動匯報思想;

(三)虛心接受批評,堅決改正錯誤;

(四)不當面頂撞,不背後議論;

(五)不搞極端民主化,不搞絕對平均主義;

(六)積極建言獻策,主動協助軍官(文職幹部)做好各項工作。

第三節機關相互關係

第四十四條各級機關應當在本級首長的領導下,按照職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協調一致地進行工作。

第四十五條上級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和許可權,對下級機關的業務工作提出要求,及時通報情況,檢查指導工作。下級機關應當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完成業務工作,及時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報告工作。

第四節部(分)隊相互關係

第四十六條沒有隸屬關係的部(分)隊,由於駐地、配置地域或者執行任務相鄰時,構成友鄰關係。

友鄰部(分)隊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團結,遇事協商解決;戰時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配合,密切協同。

第四十七條部(分)隊之間,根據上級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配屬與被配屬等關係。

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關係的部(分)隊,應當從全局出發,嚴格執行協同計畫,協調一致地行動。擔任支援任務的部(分)隊,應當積極支援,堅決完成任務;被支援的部(分)隊,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協同配合。

當部(分)隊配屬某一單位時,即與該單位構成臨時隸屬關係,一切行動應當服從該單位首長的領導和指揮。

第四十八條部(分)隊乘艦(船)艇、飛機航運期間,應當遵守乘坐行為守則,聽從艦(船)艇、飛機指揮員的指令。

第五章禮節

第一節軍隊內部的禮節

第四十九條軍人必須有禮節,體現軍人的文明素養,促進軍隊內部的團結友愛和互相尊重。

第五十條軍人敬禮分為舉手禮、注目禮和舉槍禮。著軍服時,通常行舉手禮。攜帶武器裝備或者因傷病殘不便行舉手禮時,行注目禮。舉槍禮僅限於執行閱兵和儀仗任務時使用。

第五十一條軍人之間通常稱職務,或者姓加職務,或者職務加同志。首長和上級對部屬和下級以及同級間的稱呼,可以稱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級對上級,可以稱首長或者首長加同志。在公共場所和不知道對方職務時,可以稱軍銜加同志或者同志。

軍人聽到首長和上級呼喚自己時,應當立即答“到”。回答首長問話時,應當自行立正。領受首長口述命令、指示後,應當回答“是”。

第五十二條軍人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每日第一次遇見首長或者上級或者軍銜比自己高的同志時,應當敬禮,對方應當還禮;

(二)軍人進見首長時,在進入首長室內前,應當敲門並喊“報告”,得到允許後方可以進入並向首長敬禮;進入同級或者其他人員室內前,應當敲門,經允許後方可以進入;

(三)同級因事接觸時,通常互相敬禮;

(四)在室內,首長或者上級來到時,通常自行起立;

(五)參加集體活動被介紹時,應當敬禮;

(六)營門衛兵對出入營門的分隊、首長和上級應當敬禮,分隊帶隊指揮員、首長和上級應當還禮;

(七)衛兵交接班時,應當互相敬禮;

(八)軍人受上級首長接見時,應當向首長敬禮,問候“首長好”;

(九)上級首長到下級單位檢查工作離開時,送行人員應當敬禮,上級首長應當還禮;

(十)軍人登離懸掛軍旗的艦艇時,應當在碼頭舷梯(跳板)口附近,面向軍旗立正、敬禮;數艘艦艇並靠時,只在登上第一艘艦艇前和離開最後一艘艦艇後,向軍旗敬禮;登離懸掛滿旗(代滿旗)的艦艇時,應當向懸掛在艦艇主桅的國旗敬禮。

第五十三條軍人不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一)在實驗室、機房、廚房、病房、診室等處工作時;

(二)正在操作武器裝備和位於射擊、駕駛位置時;

(三)進行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四)乘坐交通工具、電梯時;

(五)在浴室、理髮室、餐廳、商店、洗手間時;

(六)著便服時;

(七)其他不便於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第五十四條分隊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分隊在行進間相遇,由帶隊指揮員互相敬禮;遇見首長和上級,由帶隊指揮員敬禮;

(二)分隊在停止間,當上級首長來到時,帶隊指揮員向分隊發出“立正”口令,爾後向首長敬禮和報告(報告詞示例見附錄四);當上級首長兩人以上到場時,應當向職務最高的首長敬禮和報告;當職務相當的首長先有一人在場,對後到的首長只由本分隊在場職務最高者向其敬禮和報告;

(三)未列隊的分隊,不論在室內室外,當上級首長來到時,由在場職務最高者或者先見者發出“立正”口令(當人員處於坐姿時,應當先發出“起立”口令),並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和報告;

(四)分隊登離懸掛軍旗的艦艇時,所有人員依次向軍旗敬禮;登離懸掛滿旗(代滿旗)的艦艇時,所有人員依次向懸掛在艦艇主桅的國旗敬禮。

第五十五條分隊在下列不便於敬禮並報告的時機和場合遇見首長時,只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

(一)就餐、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二)演習、實彈射擊中和行軍休息時;

(三)在修理間、停機坪(機庫)、船塢(碼頭)、車場、炮場、機械場、發射場等處進行作業時;

(四)其他不便於敬禮並報告的時機和場合。

第二節軍人和部(分)隊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五十六條軍人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民眾和外賓接觸時,應當講文明,有禮貌,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見和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時,應當敬禮;

(二)與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同志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高的應當敬禮;

(三)遇見來隊外賓或者參加外事活動與外賓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或者軍銜高的應當敬禮。

第五十七條分隊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有軍隊首長陪同的外賓和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同志的禮節,按照本條令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條令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適用於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三節其他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第五十九條升國旗時,在場的全體軍人應當面向國旗立正,著軍服的行舉手禮,著便服的行注目禮。

奏唱國歌時,在場的軍人應當自行立正,舉止莊重,肅立致敬,自始至終跟唱;集會奏唱時,應當統一起立,設立分會場的,應當與主會場保持一致。

第六十條授予軍旗、迎送軍旗和閱兵時的禮節,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佇列條令(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軍人和部(分)隊參加涉外活動,或者出國執行任務時,應當堅持禮儀對等原則,遵循相關國際慣例和有關外事禮節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艦(船)艇上的其他禮節和有關儀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軍人著裝

第一節著裝的基本要求

第六十三條軍人應當配套穿著軍服,佩帶軍銜、級別資歷章(勛表)等標誌服飾,做到著裝整潔莊重、軍容嚴整、規範統一(軍服的配套穿著和標誌服飾的佩帶見附錄五,標誌服飾的綴釘方法見附錄六)。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國家和軍隊組織的重大紀念、慶典活動,通常著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動組織單位的要求,著服役期間的軍服,佩帶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徽章。

第六十四條軍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動,需要改變軍種著裝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季節換裝的時間和要求,通常由駐地警備工作領導機構統一規定;駐地無警備工作領導機構的,由師(旅)級以上單位首長確定。

軍人參加集體活動的統一著裝,由活動組織單位確定。

第六十六條軍隊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製軍服,不得購買仿製軍服以及標誌服飾。軍人不得變賣、拆改軍服,不得將軍服和標誌服飾出借或者贈送給地方單位和人員。

第二節作訓服

第六十七條軍人在作戰、戰備、訓練、執勤、遂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時,應當著作訓服。其他需要統一著作訓服的時機和場合,由旅(團)級以上單位確定。

第六十八條著夏作訓服時,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鈕扣,可以將衣袖上卷(穿著前,先將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縫處,然後將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與袖口接縫處,再將袖口下翻蓋住翻卷部分),扣好鈕扣,迷彩圖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第六十九條著冬作訓服時,應當將上衣拉鏈拉到頂,衣領對摺外翻,扣好鈕扣。

著作訓大衣時,應當將拉鏈拉到頂,扣好鈕扣;使用風帽時,可以取下絨領;不使用風帽時,可以取下風帽。

第七十條著作訓服,通常穿作戰靴(褲口扣緊塞入靴內,系帶紮緊塞入靴內);課外(業餘)活動時,可以穿作訓鞋(褲口扣緊)。參加訓練、執勤、操課、檢(校)閱或者攜帶武器、戰鬥裝具時,應當扎編織外腰帶。

著作訓服佩帶武器裝具的相關標準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航空、航天、艦(船)艇、醫療、防疫、試驗等特殊崗位工作需要時,應當配套穿著專用防護服或者工作服。

第七十二條體能訓練服,通常在體能訓練、課外(業餘)活動時穿著。

第三節常服

第七十三條軍人在日常工作、學習、集體生活時,通常著常服。

第七十四條春秋常服,通常在春季、秋季穿著;駐高原、寒冷地區的部隊,冬季駐南方地區的部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穿著。海軍軍人著春秋常服時,由旅級以上單位確定統一著白色或者藏青色春秋常服。

第七十五條夏常服,通常在夏季穿著;春季、秋季駐南方地區的部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穿著。

著夏常服時,應當戴夏常服帽,不系領帶,不扣領扣,下擺扎於褲(裙)內;著長袖夏常服時,應當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鈕扣。

第七十六條冬常服、制式毛衣(絨衣)、棉大衣、常服大衣,通常在冬季穿著。春季、秋季駐寒區的部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穿著冬常服。著冬常服或者制式毛衣(絨衣)時,可以統一外穿棉大衣或者常服大衣。著冬常服、常服大衣時,通常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由旅(團)級以上單位確定戴冬帽。穿常服大衣時,可以圍制式圍巾。圍巾置於大衣領內,豎向對摺,折口朝下圍於脖領處,圍巾上沿高於大衣領不得超過3厘米;圍巾折口在衣領前交叉,男軍官的左壓右,女軍官的右壓左。

冬季在室內非集體活動時可以外著制式毛衣(男軍人內著制式襯衣、不系領帶、不扣領扣)、絨衣。

第七十七條著春秋常服、冬常服參加操課、檢(校)閱時,通常扎外腰帶。

第四節禮服

第七十八條軍官參加下列活動,應當著軍官禮服:

(一)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組織的建黨、建軍、國慶和紀念抗日戰爭勝利等重大紀念、慶典活動;

(二)晉升(授予)軍銜儀式;

(三)授予軍旗儀式。

第七十九條軍官參加下列活動,可以著軍官禮服:

(一)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大會;

(二)全國、全軍英雄模範表彰大會;

(三)軍委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以及戰區軍種和其他副戰區級單位組織的慶功表彰大會、重大紀念活動;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重大慶典活動;

(五)外事活動。

2人以上參加前款規定的同一活動,應當統一著裝。

第八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儀仗隊官兵執行儀仗司禮任務時,應當著儀仗隊禮賓服。

中央軍委組織的外事活動的禮兵,中央軍委確定的執行其他重要禮儀任務的禮兵,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重大迎外任務的禮兵,可以著禮兵禮賓服。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樂團演奏員執行司禮演奏任務時,應當著軍樂團禮賓服;其他時機和場合不得著軍樂團禮賓服。

中央軍委確定的執行其他禮儀演奏任務的軍樂演奏員,可以著軍樂演奏員禮賓服。

文工團演員執行演出任務時,通常著文工團演出服;其他時機和場合不得著文工團演出服。

第七章軍容風紀

第一節儀容

第八十一條軍人應當軍容嚴整,遵守下列規定:

(一)著軍服在營區外以及在室內攜帶武器時,應當戴軍帽;著軍服在室(戶)外通常戴軍帽,不戴軍帽的時機和場合由旅(團)級以上單位確定;戴作訓帽、大檐帽(卷檐帽)、夏常服帽時,帽檐前緣與眉同高;戴冬帽時,護腦下緣距眉約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傾,帽牆下緣距右眉約1.5厘米,距左眉約3厘米;軍官大檐帽飾帶應當併攏,並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風帶不用時應當拉緊並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鬆緊帶不使用時,不得露於帽外;

(二)除軍人宣誓儀式、晉升(授予)軍銜儀式、授旗儀式等重要集體活動和衛兵執勤外,著軍服進入室內通常自行脫帽,按照規定放置,組織其他集體活動時可以統一脫帽;駕駛和乘坐車輛時,可以脫帽;因其他特殊情況不適宜脫帽時,由在場最高首長臨時確定;

(三)著軍服時應當穿軍鞋、穿制式襪子;在實驗室、重要洞庫等特殊場所,可以統一穿具有防塵、防靜電等功能的工作用鞋(襪);不得赤腳穿鞋;

(四)著軍服時應當按照規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著夏作訓服時除外),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

(五)軍服內著毛衣、絨衣、絨背心、棉衣時,下擺不得外露;著襯衣(內衣)時,下擺扎於褲內;內著非制式衣服的不得外露;

(六)不得將軍服外衣與便服外衣混穿;

(七)不得將摘下標誌服飾的軍服作便服穿著;

(八)不得著印有不文明圖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著暴露、袒胸露背進入辦公場所;

(九)不得著自製、仿製的軍服;

(十)著軍服時不得騎乘非軍用機車。

第八十二條軍人非因公外出可以著軍服,也可以著便服。女軍人懷孕期間和給養員外出採購時,可以著便服。

第八十三條軍人頭髮應當整潔。軍人髮型應當在規定的髮型示例(軍人髮型示例見附錄十)中選擇(生理原因或者醫療需要除外),不得蓄留怪異髮型。男軍人不得蓄鬍須,鬢角髮際不得超過耳廓內線的二分之一,蓄髮(戴假髮)不得露於帽外,帽牆下髮長不得超過1.5厘米;女軍人髮辮不得過肩。軍人染髮只準染與本人原發色一致的顏色。

第八十四條軍人服役期間不得文身。著軍服時,不得化濃妝,不得留長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圍非制式圍巾,不得戴非制式手套,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和飾物等,不得戴耳環、項鍊、領飾、戒指、手鐲(鏈、串)、裝飾性頭飾等首飾;不得在非雨雪天打傘,打傘時應當使用黑色雨傘,通常左手持傘;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八十五條軍人著軍服佩帶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識別標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加重大慶典活動,可以在軍服胸前適當位置佩帶勳章、獎章、榮譽章、紀念章;

(二)參加重要會議、重大演習和其他重要活動,可以按照要求佩帶專用識別標誌;

(三)從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可以佩帶院(校)徽;

(四)營區出入證只限於出入本營區時出示,不得佩帶在軍服上。

第二節舉止

第八十六條軍人必須舉止端正,談吐文明,軍語標準,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邊走邊吸菸、吃東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八十七條軍人參加集會、晚會,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不得遲到早退。散會時,依次退場。

第八十八條軍人外出,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自覺維護軍隊的聲譽。不得蝟集街頭、嬉笑打鬧和喧譁。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主動給老人、幼童、孕婦和傷、病、殘人員讓座。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應當依法處理。

第八十九條軍人遇到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應當見義勇為,積極救助。

第九十條軍人不得賭博、打架鬥毆,不得參加迷信活動。

第九十一條軍人不得酗酒,不得違規喝酒,不得酒後駕駛機動車輛、艦(船)艇、飛機以及操作武器裝備。

第九十二條軍人不得參加宗教組織和宗教活動,不得圍觀和參與社會遊行、示威、靜坐等活動,不得傳抄、張貼、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組織和參與串聯、集體上訪。

軍人在網路購物、郵寄物品、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等需要填寫單位、身份等信息時,不得涉及部隊番號和其他軍事秘密。

第九十三條軍人不得購買、傳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級庸俗的書刊、圖片以及音(視)頻,不得購買、私存、攜帶管制刀具、仿真槍等違禁物品。

第九十四條軍人在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不得吸菸。

第九十五條軍隊文藝工作者扮演我軍官兵,軍人給報刊、雜誌等提供軍人肖像,著軍服主持節目、參加訪談,必須嚴格執行軍容風紀的規定,維護軍隊和軍人形象。

第九十六條軍人不得擺攤設點,不得以軍人的名義、肖像做商業廣告。

第三節軍容風紀檢查

第九十七條軍容風紀是軍人的儀表和風貌,是軍隊作風紀律和戰鬥力的表現。部(分)隊在經常進行軍容風紀教育的同時,必須建立健全檢查制度。連級單位每半月、營級單位每月、旅(團)級以上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軍容風紀檢查,及時糾正問題並講評。季節換裝時,應當組織軍容風紀檢查。

第九十八條旅(團)級以上單位應當指定分隊,獨立駐防的營(連)級單位應當指定人員,擔負營區及其附近軍容風紀糾察任務。警備工作領導機構應當組織警備糾察分隊對外出軍人的軍容風紀進行檢查糾察。

糾察人員對違反軍容風紀的軍人應當令其立即改正,對不服從糾察和嚴重違反軍容風紀的軍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扣留並通知其所在單位負責人領回嚴肅處理。

糾察人員應當佩帶糾察袖標,糾察袖標由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制定式樣,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制發。

第八章與軍外人員的交往

第九十九條軍隊單位和人員在與軍外人員交往中必須遵紀守法,保持良好形象,堅決維護國家和軍隊的利益。

第一百條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國防教育活動,應當由旅(團)級以上單位與地方有關單位聯繫確定,具體活動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不得擅自組織參觀重要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得擅自動用裝備和兵員。

第一百零一條軍人參加地方社會團體的組織及其活動,必須由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單位批准。參加活動後,應當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匯報。

軍人不得與社會上的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以及有關人員發生聯繫,不得組織或者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民間團體,不得擅自在地方學術活動中發表言論。

第一百零二條軍人因工作需要印製名片,必須經旅級以上單位批准,登記備案。

軍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隊番號和其他涉及軍事秘密的內容。

第一百零三條軍隊單位和人員經軍級以上單位批准,方可以參加地方組織的非營利性文藝、體育競賽等活動。以個人名義參加競賽活動不得著軍服,不得公開部隊番號、代號。軍隊單位和人員不得參加地方組織的選美選秀、模特比賽、娛樂節目等活動。

第一百零四條軍人不得接受對工作有影響的宴請和禮品饋贈,不得參加地方非政府組織的剪彩、慶典等活動。

第一百零五條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網路行銷、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期貨交易、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於製作商品。

第一百零六條軍隊單位必須落實軍隊全面停止有償服務規定要求,根據軍民融合發展需要確需向社會和個人提供服務的,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為地方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正當的服務和保護。

第一百零七條軍隊單位組織軍營和軍事開放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上級要求組織實施,不得擅自擴大開放範圍,不得影響部隊正常秩序。

第一百零八條軍隊單位擔負迎外任務,應當嚴密組織;不得擅自更改禮賓規格、演示課目、佇列動作、操作規範,不得組織或者邀請無關人員觀摩;軍人在觀摩過程中不得擅自攝影、攝像。

第一百零九條軍隊單位和人員參加中外聯合軍事演習,不得擅自到外軍營地活動、邀請外軍人員到我軍營地參觀、組織宴請活動,不得私自與外軍人員接觸和建立聯繫。

第一百一十條軍隊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新聞採訪紀律,不得擅自接受媒體採訪;經批准接受採訪時,不得超出規定的內容和範圍。

第一百一十一條軍人不得擅自與國(境)外人員交往。經批准與國(境)外人員交往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軍隊有關規定。在國(境)外執行軍事外交和其他任務的人員,還應當尊重所在國家(地區)的宗教和風俗習慣。

第一百一十二條軍隊單位和人員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應當嚴格遵守民眾紀律,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和當地風俗習慣,維護民眾利益,不得擅自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和民眾的饋贈。

第一百一十三條軍隊單位組織軍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應當從實際出發,尊重官兵意願,不得以社會公益為由侵犯官兵合法權益。

第一百一十四條軍人應當自覺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蝕,不得收聽、收看國(境)外有政治性問題的廣播、電視和網路節目,不得在大眾媒體上徵婚、求職和交友,不得登錄非法網站,不得編造、散布政治謠言和其他有政治性問題的信息,不得編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違背社會公德的信息,不得利用網路平台進行違法亂紀和有損軍隊軍人形象的活動。

第一百一十五條軍人不得與地方人員進行不正當、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參與不健康的消費娛樂活動。

第九章作息

第一節時間分配

第一百一十六條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時工作(操課)和8小時睡眠,並規定起床、早操、洗漱、開飯、課外活動和點名時間。星期六可以用於集體組織文體娛樂活動,也可以安排休息。星期日和節假日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安排休息。

軍隊院校和訓練機構可以根據教育訓練活動實際需要,調整工作(操課)和休息時間安排,並報上級審批。

第一百一十七條作息時間表,由旅(團)級以上單位按照本條令的規定,依據季節、部隊任務和駐地環境等情況制定。不同建制的單位同駐一個營區時,作息時間表由級別高的單位制定,級別相同時應當協商統一制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年度節假日安排,依據國家年節及紀念日放假有關規定和通知執行。

節假日期間值班、執勤以及執行其他任務的人員,任務結束後,通常安排補休。

第二節基層單位一日生活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床

聽到起床號(信號)後,全體人員立即起床(值班員應當提前10分鐘起床),按照規定著裝,迅速做好出操準備。

各類值班(值日)人員按照規定認真履行職責;衛生員檢查各班、排有無病號,對患病者根據情況處理。

因集體活動超過熄燈時間1小時的,部(分)隊首長可以確定推遲次日起床時間。

第一百二十條早操

除休息日和節假日外,連隊(隊、站、室、所、庫)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時間通常為30分鐘,主要進行體能訓練或者佇列訓練。除擔任公差、勤務的人員和經醫務人員建議並經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批准休息的傷病員外,所有人員都應當參加早操。

聽到出操號(信號)後,全體人員迅速集合,檢查著裝和攜帶的武器裝備,跑步帶到集合場,向值班員報告。值班員整理隊伍,清查人數,向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報告,由首長或者值班員帶隊出操。

結合早操,每半月至少進行1次著裝、儀容和個人衛生的檢查,每次不超過10分鐘。

營級單位每季度、旅(團)級單位每半年組織1次會操。

駐城市部隊不得到營區外出早操;出早操時,應當避免影響營區周圍居民休息。

第一百二十一條整理內務和洗漱

早操後,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和洗漱,時間不超過30分鐘。連隊(隊、站、室、所、庫)值班員檢查內務衛生。

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每周組織1次內務衛生檢查。

第一百二十二條開飯

按照規定時間準時開飯。就餐時間通常不超過30分鐘。

聽到開飯號(信號)後,列隊帶到食堂門前,整隊後依次進入。

就餐時保持肅靜,餐畢自行離開。

休息日和節假日堅持三餐制。

第一百二十三條操課

操課前,根據課目內容做好準備。聽到操課號(信號)後,迅速集合整隊,清查人數,檢查著裝和裝備、器材,帶到課堂(訓練場、作業場)。

操課中,按照計畫要求周密組織,認真聽講,精心操作,遵守課堂(訓練場、作業場)紀律,嚴防事故。

課間休息(操課通常每小時休息10分鐘,野外作業和實彈射擊時根據情況確定休息時間),由值班員發出休息信號;休息完畢,發出繼續操課信號。

操課結束後,檢查裝備,清理現場,集合整隊,進行講評。

操課往返途中應當佇列整齊,歌聲嘹亮。

第一百二十四條午睡(午休)

聽到午睡號(信號)後,除執勤和經批准執行其他任務的人員外均應當臥床休息,保持肅靜,不得進行其他活動,值班員檢查人員午睡情況。午休時間由個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一百二十五條課外活動

晚飯後的課外活動時間,每周除個人支配2至3次外(人員不得隨意外出),其餘由連隊(隊、站、室、所、庫)安排。

第一百二十六條點名

連隊(隊、站、室、所、庫)通常每日點名,休息日和節假日必須點名。點名由1名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實施。每次點名不得超過15分鐘。

點名通常以連隊(隊、站、室、所、庫)為單位於就寢前或者其他時間列隊進行。點名的內容通常包括清點人員、生活講評、宣布次日工作或者傳達命令、指示等。

點名前,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應當商定內容;由值班員發出點名信號並迅速集合全體人員,整隊,清查人數,整理著裝,向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報告。

唱名清點人員時,可以清點全體人員,也可以清點部分人員。

如以排為單位點名,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和值班員應當進行督促檢查。

第一百二十七條就寢

連隊(隊、站、室、所、庫)值班員在熄燈號(信號)前10分鐘,發出準備就寢信號,督促全體人員做好就寢準備。就寢人員應當放置好衣物裝具,聽到熄燈號(信號)立即熄燈就寢,保持肅靜。

休息日和節假日的前一日可以推遲就寢,時間通常不超過1小時。

第一百二十八條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推遲30分鐘起床。起床後,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和洗漱。早飯後至晚飯前,主要用於整理個人衛生,處理個人事情。

第一百二十九條艦(船)艇、飛行大隊(營)的一日生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院校學員隊的一日生活,參照本條令關於連隊(隊、站、室、所、庫)一日生活的規定執行。

擔負演習、野外駐訓、工程施工、非戰爭軍事行動等在外執行任務部(分)隊的一日生活,由帶隊首長確定。

第三節機關一日生活

第一百三十條各級機關必須建立正規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三十一條起床

聽到起床號(信號)後,立即起床。由於工作、學習、開會等原因,超過熄燈時間1小時的,直接首長可以確定推遲次日起床時間。

第一百三十二條早操

早操時間通常為30分鐘,主要進行體能訓練或者佇列訓練。

旅(團)級單位機關的早操安排應當與分隊一致;軍、師級單位機關每周早操2至3次,每年會操不少於1次。

軍委機關部門,副戰區級以上單位機關,以及院校、科研機構、醫院等單位的早操和會操安排,由單位首長根據訓練條件、人員居住情況等確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開飯

按照規定時間開飯,就餐人員應當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節假日堅持三餐制。

第一百三十四條辦公

遵守辦公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時上下班時,必須請假。

辦公時間應當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譁、閒聊、辦私事,不得因私事在辦公室會客,不得進行其他與辦公無關的活動。

上午、下午辦公時間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鐘。

第一百三十五條午睡(午休)

午睡時間通常臥床休息,保持肅靜。午休時間由個人支配,但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六條體能訓練

機關人員每日1小時的體能訓練應當統一組織,通常安排在下午辦公時間的最後1小時進行。

第一百三十七條業餘活動

晚飯後至就寢前的業餘活動時間,除組織必要的集體活動外,通常由個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規定請假。

第一百三十八條就寢

按時就寢。因故不能按時就寢時,應當保持肅靜,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因篇幅字數限制,全文未盡。其全文請詳見國防部網站。

修訂解讀

從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獲悉,解放軍新的《內務條令》修訂後共15章325條,主要修訂了六個方面的內容。

重塑了內務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將“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建設世界一流軍隊”“全面從嚴治軍”“推進治軍方式根本性轉變”“‘四鐵’過硬部隊”“‘四有’新時代革命軍人”等重要思想和論述寫入條令,充分體現習主席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興軍、依法治軍和備戰打仗等重大戰略思想。

調整最佳化了軍人職責規範。按照改革後軍隊人員分類,規範義務兵、士官、軍官的基本職責,充實不怕犧牲、提高打仗本領、忠誠勇敢、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等內容。改變行將廢止的條令按照陸軍部隊編成規範主管人員職責的方式,重點規範旅(團)、營、連、排、班主管人員職責。

進一步規範了戰備訓練秩序。著眼塑造“打仗型”軍隊,把規範內容進一步延伸到訓練場、野外和戰場。《內務條令》總則中專門增寫“聚焦備戰打仗”條目,擴充節日戰備的內容規範。

調整了軍人著裝規範。對“營區內”是否戴軍帽作了授權性規範,將“軍人非因公外出應當著便服”規定修改為“軍人非因公外出可以著軍服,也可以著便服”。

從嚴規範了軍人行為舉止。條令進一步嚴格了官兵關係、禮節禮儀、軍容風紀等方面的制度規範。明確軍人著軍服不得戴非制式手套、不得戴手鐲(鏈、串),以及不得在非雨雪天打傘、打傘時應當使用黑色雨傘、通常左手持傘的規定。

強化了維護官兵權益的規範。條令對保障官兵權益方面作出了很多更加科學合理、人性化的規範。對各級落實休假制度的基本要求、休假官兵的召回條件及補償辦法作了規範,放寬了已婚軍官和士官離隊回家住宿的條件。首次明確“女軍人懷孕和哺乳期間,家在駐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駐地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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