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爭條款

不可爭條款,又名不可抗辯條款,是指不得主張異議的條款。

別名及定義

不可爭條款,也叫做不可抗辯條款,是指:不得主張異議條款

舉例說明

保險契約,自契約成立之日或契約復效之日起,經過一定的時間,一般為1年,或者2年,保險契約的相應條款,成為不可爭議的條款。保險人不得再以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或申請復效時違反告知義務而主張契約無效。這是人身保險契約常見條款之一。由柳洪平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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