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冬芳

因涉嫌徇私枉法,2010年5月1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1日,經安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010年9月15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在此之前,南陽市檢察院曾以相同罪名將其逮捕,後因“立案後證據發生變化”在2006年7月撤銷案件,賠付丁冬芳國家賠償金13108.92元。
涉嫌罪名解析:林州市檢察院指控,在2000年6月,被告人丁冬芳(時任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捕處處長)在辦理審查批捕白玉崗等14人涉嫌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犯罪時,曾事前、事中、事後分別收受白玉崗及妻子付建麗現金5000元、10000元、10000元及菸酒等財物。
檢方認為,白玉崗系緩刑考驗期內重新犯罪,在丁冬芳的下屬、案件承辦人吳靜(另案處理)認為應當批捕白玉崗等人的情況下,丁冬芳口述了白玉崗等14人均不構成犯罪的意見作為承辦人意見,指示承辦人採取隱瞞證據、歪曲事實的方法,做虛假匯報,導致處長辦公會對白玉崗等人形成不批准逮捕的錯誤意見,並最終導致不批捕白玉崗等14人的錯誤決定,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案件連結
2001年12月10日,根據南陽市公安局宛城分局部分幹警的舉報,南陽市紀委將丁冬芳“雙規”。
2002年5月31日,南陽市紀委解除對其“雙規”,案件移交南陽市檢察院辦理,並在當年12月31日,對其立案偵查。
2003年8月14日,南陽市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處以丁冬芳涉嫌徇私枉法罪提請逮捕,11月14日,丁被批捕,因不在案,被網上通緝。當年12月16日,丁被北京市公安局東華門派出所扣留,12月18日,丁冬芳被執行逮捕。
2004年4月26日,丁冬芳被取保候審。
2004年11月25日,南陽市臥龍區檢察院審查認為,丁冬芳的行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建議南陽市檢察院撤銷案件。
2006年7月27日,南陽市檢察院對案件作出撤案處理。
今年5月10日,丁冬芳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隨後,被批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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