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立法體制

一級立法體制,是關於立法權、立法權運行和立法權載體諸方面的體系和制度所構成的有機整體。其核心是有關立法許可權的體系和制度。

(圖)一級立法體制一級立法體制

一級立法體制是關於立法權、立法權運行和立法權載體諸方面的體系和制度所構成的有機整體。其核心是有關立法許可權的體系和制度。立法體制是靜態和動態的統一,立法許可權的劃分,是立法體制中的靜態內容;立法權的行使是立法體制中的動態內容;作為立法權載體的立法主體的建置和活動,則是立法體制中兼有靜態和動態兩種狀態的內容

要素

一.是立法許可權的體系制度,包括立法權的歸屬、立法權的性質、立法權的種類和構成、立法權的範圍、立法權的限制、各種立法權之間的關係、立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權與其他國家權力的關係等方面的體系和制度。

二.是立法權的運行體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權的運行原則、運行過程、運行方式等方面的體系和制度。

三.是立法權的載體體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權的立法主體或機構的建置、組織原則、活動形式、活動程式等方面的體系和制度。 這裡所謂立法權的運行體系和制度,其含義與通常所說的立法程式不同。後者指行使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在立法活動中所須遵循的有關提案、審議、表決、通過法案和公布規範性法檔案的法定步驟和方法。前者除包括這些內容外,還包括行使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在提案前和公布後的所有立法活動中所須遵循的法定的和非法定的步驟和方法,以及所須遵循的原則。例如,在進行立法預測、立法規劃、立法決策、立法解釋、立法信息反饋、法的彙編和編纂過程中所有與立法權的運行有關的步驟、方法和原則。除包括行使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所須遵循的步驟、方法和原則外,還包括不行使立法權但卻擔負立法工作或參與立法工作的機構在立法活動中應當遵循的步驟、方法和原則。

中國一級立法體制

中國是統一的、單一制的國家,各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又很不平衡。與這一國情相適應,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集中行使立法權的前提下,為了使我們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國,又能適應各地方千差萬別的不同情況的需要,在實踐中能行得通,憲法和立法法根據憲法確定的“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確立了我國的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

(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二)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四)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還可以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

(五)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還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 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

(六)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制定規章。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這種分層次的立法體制又是怎樣體現和保證法制統一的呢

主要是兩方面:一方面,明確不同層次法律規範的效力。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不得同法律相牴觸。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不得同地方性法規相牴觸。另一方面,實行立法監督制度。行政法規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性法規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規章要向國務院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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