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核武器擴散條約》

《防止核武器擴散條約》或稱《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簡稱《不擴散條約》。蘇美兩國為保持核壟斷地位操縱聯合國制定的國際條約。

《防止核武器擴散條約》

在1956年及1957年的十國裁軍委員會上,蘇、美首次提出防止擴散核武器問題。1968年3月11日,蘇、美兩國向十八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不擴散條約的聯合修正案。6月12日,在聯合國大會上以95票對4票,21票棄權通過。7月1日,在莫斯科、華盛頓和倫敦分別舉行簽字儀式。1970年3月5日批准國超過40個,條約開始生效。有效期為25年。
條約共11條,主要內容有:核國家保證不直接或間接地把核武器轉讓給非核國家;不援助非核國家製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間接地接受其他國家的核武器轉讓;不尋求或接受製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別國提供這種援助。中國和法國沒有參加這一條約。中國政府多次聲明,美、蘇企圖藉此維持其核霸權地位,中國人民堅決反對。但中國並不主張,也不鼓勵核武器的擴散。

配圖

相關連線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