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考古發掘的國際原則建議》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第九屆大會1956年12月 5日在印度新德里通過的國際公約。

《關於考古發掘的國際原則建議》

正文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第九屆大會1956年12月 5日在印度新德里通過的國際公約。
建議分 3章,共33條。主要內容有:
建議之目的旨在發現具有考古實物之任何研究,不論這種調查研究是翻掘土地還是系統的地面調查,或是在會員國海底、內陸或水域所進行之研究,均稱為考古發掘。任何遺存,特別是適用於具有最廣義考古意義之可移動和不可移動的紀念物,都是受保護的考古資料。
建議總的原則要求各成員國保護考古遺產安全。進行考古勘察和發掘之前,應取得主管當局批准,任何人發現考古遺存應儘早向主管當局聲明,未公開聲明之實物應沒收歸公,對違反本協定的行動加以制裁等。遷移任何應該在原地保存之紀念物須事先經主管當局批准。每個成員國應該考慮部分或整體地保留不同時期未發掘之一定數量考古遺址,以便利用改進之發掘技術和更先進之考古知識進行發掘。在每個較大的正在進行考古發掘現場,只要土地性質允許,可以保留幾處明確規定的“見證”區不進行發掘,以便最終證實遺址之地層和考古結構。
建議關於發掘和國際合作的規則,規定了對外國人發掘特許、國際合作、相互保證、考古遺物的保存、進入發掘現場、發掘者的權利和義務、發掘檔案記錄、區域性會議和科學討論、制止秘密發掘和考古文物的非法進口、保護考古遺址不受損害、制止措施中之國際合作、實物歸還給原出處國等內容。
建議還對考古機構及其工作、全國和地區藏品的組成、公共教育等均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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