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法》

《軍人保險法》

《軍人保險法》是國家關於在軍人遇到死亡、傷殘、年透 病等風險時,以保險特有的方式給予經濟補償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通常由國家權力機關或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或國家元首發布。制定軍人保險法的目的是保護軍人合法權益,彌補軍人因職業風險而造成損失,以維護軍隊的穩定和國家的安全。

簡介

軍人保險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專門就軍人生活待遇頒布的第一部法律,是一部全面規範和指導軍人保險工作的基本法律。《軍人保險法》共9章51條,分別為:總則、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軍人保險基金、保險經辦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

修繕歷史

1997年3月頒布的《國防法》規定“國家實行軍人保險制度”。

1998年9月,全國人大財經委根據人大代表的議案,為保障軍人保險事業在法制化軌道上運行,提出“研究制定一部比較完整的適用軍人的社會保險法律。”

1998年10月,軍隊人大代表、總後勤部副部長丁繼業建議儘快審議出台《軍人保險法》,實現傷亡有補償,現役有積累,退役有保障——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同意了人大財經委的意見。

1999年以來,軍隊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主動適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結合部隊實際,對軍人保險法涉及的主要內容進行深入調研論證。

2010年初形成《軍人保險法(草案)》,並向國家和軍隊有關部門徵求意見。

2010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社會保險法》。

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丁繼業代表表示,目前呈報、審議《軍人保險法(草案)》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

2012年4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主要內容

法律規定,軍人因戰、因公死亡的,按照認定的死亡性質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死亡保險金。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評定的殘疾等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殘疾保險金。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法律明確,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

政策意義

(一)將軍人傷亡保險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上升為法律規範。軍人傷亡保險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主要是對執行軍事訓練、維穩處突、搶險救災、科研試驗等任務中犧牲傷殘的官兵,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這兩項制度都經過十多年的運行和完善,已經比較成熟,應當在法律中予以確認。

(二)建立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與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適應,“軍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政策所需資金應由中央財政負擔,設立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基金,對軍人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給予補助。

(三)拓展軍人保險覆蓋範圍。軍人配偶是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奉獻和犧牲的特殊群體,應將現行未就業隨軍配偶社會保險納入軍人保險制度保障範圍。

(四)確立軍地保險政策銜接機制。軍人退役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待遇,需要地方政府來落實,應對軍人退役時保險關系銜接政策作出法律規範,增強軍人保險政策制度的強制力和執行力。

五)搭建軍人保險發展平台。按照國家關於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方針,《軍人保險法》在規範基本保險項目的同時,還應當對符合國家社會保險發展趨勢、體現軍人職業特點的補充保險問題作出前瞻性規範,更好地發揮軍人保險服務保障部隊建設的效能。

軍人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軍人傷亡保險
第三章退役養老保險
第四章退役醫療保險
第五章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六章軍人保險基金
第七章保險經辦與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軍人保險關係,維護軍人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軍人保險制度。
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的建立、繳費和轉移接續等適用本法。
第三條軍人保險制度應當體現軍人職業特點,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國家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適時補充完善軍人保險制度。
第四條國家促進軍人保險事業的發展,為軍人保險提供財政撥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保險主管部門負責全軍的軍人保險工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軍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軍人保險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負責承辦軍人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軍人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辦理軍人保險與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軍人依法參加軍人保險並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
軍人有權查詢、核對個人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第二章軍人傷亡保險
第七條軍人因戰、因公死亡的,按照認定的死亡性質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死亡保險金。
第八條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評定的殘疾等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殘疾保險金。
第九條軍人死亡和殘疾的性質認定、殘疾等級評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軍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殘的,不享受軍人傷亡保險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第十二條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
第三章退役養老保險
第十三條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第十四條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補助標準,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擬訂,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六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第十七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八條軍人退出現役到公務員崗位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崗位的,以及現役軍官、文職幹部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其養老保險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軍人退出現役採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養老辦法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退役醫療保險
第二十條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應當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個人繳納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
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不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補助。
第二十一條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和國家補助標準,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繳費比例、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二條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三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第二十四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二十五條國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和國家補助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隨軍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七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實現就業或者軍人退出現役時,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配偶在隨軍未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其在地方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第二十八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退休地,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退休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就業指導、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就業安置,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提供的就業培訓的,停止給予保險繳費補助。
第六章軍人保險基金
第三十條軍人保險基金包括軍人傷亡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基金。各項軍人保險基金按照軍人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軍隊的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軍人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資金構成。
第三十二條軍人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軍人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第三十三條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納入年度國防費預算。
第三十四條軍人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軍隊的預算管理制度,實行預算、決算管理。
第三十五條軍人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軍人保險基金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集中管理。
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嚴格管理軍人保險基金,保證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條軍人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按照規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侵占、挪用,不得變更支出項目、擴大支出範圍或者改變支出標準。
第七章保險經辦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軍人保險經辦管理制度。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軍人保險金。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辦理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三十九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為軍人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保險檔案,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其個人繳費和國家補助,以及享受軍人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並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送達本人。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軍人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第四十條軍人保險信息系統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負責統一建設。
第四十一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軍人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十二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軍人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四十三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軍隊單位和軍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機構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建立、轉移接續軍人保險關係的;
(二)不按照規定收繳、上繳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的;
(三)不按照規定給付軍人保險金的;
(四)篡改或者丟失個人繳費記錄等軍人保險檔案資料的;
(五)泄露軍隊單位和軍人的信息的;
(六)違反規定劃撥、存儲軍人保險基金的;
(七)有違反法律、法規損害軍人保險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貪污、侵占、挪用軍人保險基金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責令限期退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軍人保險待遇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 則
第四十九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第五十條本法關於軍人保險權益和義務的規定,適用於人民武裝警察;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險基金管理,按照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資金管理體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熱點問題解答

【摘要】軍人保險待遇問題一直是一個焦點問題,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已連續第三年提軍人保險法議案,今年11月2日,國家通過軍人保險法草案,軍人保險法有望儘快得到實施。
軍人保險對於保障廣大官兵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那么目前廣大官兵能享受到哪些保險?《軍人保險法》何時才能出台?軍人保險該如何發展呢?就以下民眾熱議問題,總後勤部財務部部長、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委員兼辦公室主任丁繼業少將進行了解答。
一、伴隨著國家保險事業的發展,軍隊也建起了軍人保險制度,目前官兵們都能享受到哪些保險制度的保障?
答:在國務院、中央軍委和總部首長的關心下,軍隊相繼出台了一系列軍人保險方面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四總部於1998年7月頒發了《軍人保險制度實施方案》,標誌著我國軍人保險制度正式啟動。《方案》明確了軍人保險工作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基本險種設定、基金管理和管理體制等大政方針。四總部於1998年7月頒發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暫行規定》,從1998年8月1日起,因戰、因公傷亡的軍人以及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可享受傷亡保險待遇。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於1999年12月頒發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使軍人退役後能夠享受與地方人員同等的醫療保險待遇。同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2000年6月《軍人保險法》立法工作正式啟動,目前已全面展開,正抓緊進行,力爭如期完成法律草案的擬制工作。
 二、社會保險事業是國家正在大力推進發展的一個產業。軍隊怎樣抓住機遇,大力推進軍人保險事業的發展?
答:“十五”期間,我國經濟建設和軍隊建設將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這為我們做好新時期的軍人保險工作創造了有利條件,提出了更高要求。圍繞“建立社會保險體系,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醫療保險制度,完善事業保險和社會救濟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會保障”這一目標,國家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為核心的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發展迅速。軍人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改革與發展,為我們做好軍人保險工作提供了新的機遇和動力。軍委和總部首長對軍人保險工作高度重視,明確提出,適應國家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形勢,建立軍人保險制度,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提高軍隊保障能力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於維護軍人權益,增強軍隊凝聚力,提高部隊戰鬥力。建立軍人保險制度,從政策上較好地解決了官兵的後顧之憂,是軍隊後勤改革的重大突破。部隊各級黨委和領導把軍人保險工作擺上了重要議事日程,在工作協調、人員配備、經費投入等方面給予了大力支持。儘管也面臨一些矛盾與困難,但只要我們堅定信心,開拓進取,一定能紮實有效地做好新形勢下的軍人保險工作。
 三、全國人大會議上已經有了軍人保險立法問題的議案,《軍人保險法》起草工作的進展情況如何?
答:《軍人保險法》是我國軍人保險方面的第一部基本法律,也是總後勤部在全國人大立項的第一部法律,是軍人保險工作實現跨越式發展的一個重要標誌。1998年3月,部分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會議上提交了關於軍人保險立法問題的議案;同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意制定一部比較完整的軍人的社會保險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機構與軍隊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成熟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此後,中央軍委將研究制定《軍人保險法》列入1999年立法調研計畫。當時,全軍只實現了一個險種,立法條件還不成熟。去年初,出台了第二險種,加之國家也開始擬制社會保險法,我們感到軍人保險立法條件基本具備。去年上半年開始作立法的前期準備,報經總後首長批准,去年6月,軍人保險立法工作正式啟動。之後,我們擬制了工作總體計畫,組建了軍人保險方法工作起草小組,收集了外軍保險的有關資料,組織了立法專題調研,目前已進入論證階段。
四、軍人保險工作是個嶄新的領域,又涉及到廣大官兵的切身利益,當前做好軍人保險工作需要把握哪些問題?
答:實現軍人保險改革的目標,是一個漸進的、長期的過程,必須搞好總體設計,分步實施。要樹立全局意識。軍人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充分體現為軍隊建設服務,為廣大官兵服務。目前我國經濟還不夠發達,國家財政還不很寬裕,軍費的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在這種情況下,軍人保險工作既要充分考慮到國家總體社會保障水平,堅持均衡發展,又要切合部隊的實際。以軍人保險法為龍頭,逐步建立起以軍人傷亡保險、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和退役養老保險等基本險種為主體,以體現軍隊和軍人職業特點的險種為重要補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軍人保險制度體系。
五、保險制度有效地維護了廣大官兵的切身利益,軍人保險事業發展得更快,那么今後軍人保險工作有什麼新打算?
答:我們奮鬥目標是:在2010年前,逐步建立起與地方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與軍人撫恤優待、退役安置等政策相配套,與社會保障總體水平相適應,資金來源穩定可靠,管理體制相對獨立,法規制度科學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軍人保險制度,努力實現軍人保險工作的跨越式發展。但由於目前軍人保險基金積累最小,出台的險種少,給付的水平也不夠高,要實現這個目標,需要建立比較完善的軍人保險法律制度。抓緊擬制《軍人保險法》,有計畫地推出與其相配套的制度,逐步形成以《軍人保險法》為龍頭,以基本險種制度為骨幹的軍人保險法律制度體系。隨著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和部隊保險的需求,制定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以及視情開設其他保險險種。同時要建設一支思想好、作風實、業務精的高素質人才隊伍。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