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獎勵工作條例(徵求意見稿)》

《表彰獎勵工作條例(徵求意見稿)》

《表彰獎勵工作條例(徵求意見稿)》 :新中國成立後,國家先後4次表彰獎勵了“全國勞動模範”和“全國先進工作者”,26次不定期授予了各類榮譽稱號,對於激發全國各族人民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發揮了重要作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國務院榮譽稱號條例(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批。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充分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經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表彰獎勵工作條例(徵求意見稿)》。2010年1月5日,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表彰獎勵工作條例(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以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簡介

國務院法制辦2010年1月5日就《表彰獎勵工作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徵求意見稿還特別提到,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可以參照本條例給予表彰獎勵。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表示,現在越來越多的外國人到中國工作,還有很多外籍華人也回到祖國做貢獻,這些教授、專家學者都為中國的建設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應該給予獎勵和榮譽。

主要內容

確立了表彰獎勵工作的原則

徵求意見稿規定,表彰獎勵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體現先進性、代表性和時代性;面向基層、面向工作一線;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公開、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條件、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明確了給予表彰獎勵的條件

徵求意見稿規定,有下列突出貢獻之一的個人或者集體,由國務院分別授予“全國勞動模範”和“全國先進集體”: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弘揚中華文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節約資源能源,保護生態環境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推動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保衛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推動祖國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保衛國家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同時規定,“全國勞動模範”每五年評選一次。對在處置突發事件、完成重大專項任務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國務院可以及時給予表彰獎勵。對符合條件的已故人員,國務院可以給予追授表彰獎勵。

規範了表彰獎勵工作的程式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表彰獎勵工作的程式為:國務院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表彰獎勵工作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對符合表彰獎勵條件的個人或者集體,由有關單位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推薦意見,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推薦對象進行審核,在本地區、本系統公示無異議後,報國務院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國務院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擬表彰獎勵的名單進行審核,並在全國範圍內公示後報國務院;國務院審定表彰獎勵的名單。(第四條)對獲得表彰獎勵的個人,由國務院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待遇。對獲得表彰獎勵的集體,由國務院頒發獎牌和證書。(第五條)對獲得國務院表彰獎勵的個人和集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宣傳其先進事跡,發揮其模範作用。對獲得國務院表彰獎勵的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給予關心和幫助。

規定了對騙取表彰獎勵行為的處理措施

徵求意見稿規定,偽造貢獻或者採用其他手段騙取國務院表彰獎勵的,由國務院決定撤銷其表彰獎勵。(第七條)撤銷國務院表彰獎勵,由獲得者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經國務院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直接決定撤銷個人或者集體獲得的表彰獎勵。對被撤銷表彰獎勵的個人,收回其獎章和證書,並停止享受有關待遇。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國務院會同中央軍事委員會進行表彰獎勵、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表彰獎勵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區的表彰獎勵工作辦法以及給予外國人表彰獎勵作了規定。

有關事項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1月12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並請在信封上註明“表彰獎勵工作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email protected]

具體條例

第一條 為了表彰獎勵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激發公民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表彰獎勵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體現先進性、代表性和時代性;
(二)面向基層、面向工作一線;
(三)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四)公開、公平、公正;
(五)依照法定的條件、許可權程式進行。
第三條 有下列突出貢獻之一的個人或者集體,由國務院分別授予“全國勞動模範”和“全國先進集體”:
(一)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弘揚中華文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節約資源能源,保護生態環境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推動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保衛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推動祖國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保衛國家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全國勞動模範”每五年評選一次。對在處置突發事件、完成重大專項任務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國務院可以及時給予表彰獎勵。
對符合前兩款規定條件的已故人員,國務院可以追予表彰獎勵。
第四條 國務院表彰獎勵工作的程式為:
(一)國務院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表彰獎勵工作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二)對符合表彰獎勵條件的個人或者集體,由有關單位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推薦意見,逐級上報;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推薦對象進行審核,在本地區、本系統公示無異議後,報國務院人力資源行政部門;
(四)國務院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擬表彰獎勵的名單進行審核,並在全國範圍內公示後報國務院;
(五)國務院審定表彰獎勵的名單。
第五條 對獲得表彰獎勵的個人,由國務院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待遇。
對獲得表彰獎勵的集體,由國務院頒發獎牌和證書。
第六條 對獲得國務院表彰獎勵的個人和集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其先進事跡,發揮其模範作用。
對獲得國務院表彰獎勵的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給予關心和幫助。
第七條 偽造貢獻或者採用其他手段騙取國務院表彰獎勵的,由國務院決定撤銷其表彰獎勵。
第八條 撤銷國務院表彰獎勵,由獲得者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經國務院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直接決定撤銷個人或者集體獲得的表彰獎勵。 
對被撤銷表彰獎勵的個人,收回其獎章和證書,並停止享受有關待遇。
第九條 國務院可以會同中央軍事委員會對個人或者集體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系統的個人或者集體進行表彰獎勵,應當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行政部門進行。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條例,制定本地區的表彰獎勵工作辦法。
第十二條 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可以參照本條例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x年x月x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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