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刑事立法綱要》

《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刑事立法綱要》是蘇聯最高蘇維埃於1958年12月通過,是各加盟共和國制定刑法典的立法基礎。綱要包括4章,47條。各章分別對總則、犯罪、刑罰、判罪和免刑等作了規定。

《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刑事立法綱要》

正文

凡是刑事法律規定的侵害蘇維埃社會制度或國家制度,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體系和社會主義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政治權利、勞動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的危害社會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刑事法律規定的侵害社會主義法律秩序的其他危害社會行為,都是犯罪。主刑有:剝奪自由,流放、放逐,不剝奪自由的勞動改造,剝奪擔任某種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罰金,公開訓誡。對現役軍人還可適用送往軍紀營的刑罰。附加刑有:沒收財產,剝奪軍銜或專門稱號。死刑作為非常的刑罰方法,可以適用於國事罪、情節嚴重的故意殺人罪,以及其他某些特別嚴重的犯罪。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於1961~1977年曾多次發布法令,對《刑事立法綱要》進行補充和修改。

配圖

相關連線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