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亦稱《對日和約》、《舊金山和約》或《舊金山和平條約》),是指1951年9月8日在美國操縱下部分國家與日本簽訂的片面和約。該契約是由美國一手策劃的、涉及中國國家利益的、一項不被廣大亞洲及世界愛好和平國家認可的不平等國際條約。這份和約的起草人為當時的美國國務卿顧問杜勒斯。

簡介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英文:《TreatyofPeacewithJapan》)是由美、英、法等國家於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同日本簽訂,1952年4月28日生效。亦稱《舊金山和約》或《舊金山對日和約》。蘇、捷和波蘭雖出席會議,但均未在和約上籤字。印度和緬甸拒絕參加會議。中、朝、蒙、越均未被邀請參加會議。

簽署

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約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約

1951年9月4日-8日,美國糾集部分國家(主要是非對日作戰國家)召開舊金山會議,操縱會議通過並簽署了《對日和平條約》。

反法西斯國家簽字的《聯合國家宣言》、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其他有關國際協定都規定同盟國家不得與敵國單獨媾和,對日和約應先經中、蘇、美、英四國外長會議準備,並採取大國一致原則簽訂全面對日和約。但美國背信棄義,違反盟國的合法利益,違反日本人民的意願,在韓戰遭到嚴重挫折時,於1951年9月4-8日在舊金山召開對日和會,單獨對日締結和約。

對此,中國政府鄭重聲明,《舊金山和約》由於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國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

歷史背景

1951年6月,美、英兩國在倫敦會議後,決定把中國大陸與“中華民國”排除在《對日和平條約》之外(另一說法為:當時美國認為應該讓“中華民國”,而蘇聯認為應該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結果沒有任何一方參與)的。

1951年9月召開舊金山會議時,由於印度對“台灣歸還中國,千島群島及南庫頁島歸屬蘇聯”的條款在和約中未明確規定表示不滿,拒絕參加;蘇聯、波蘭、捷克三國雖出席會議,但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被邀請以及對條約內容不滿等理由,拒絕在條約上籤字。當時有49個國家在《舊金山和約》上籤字,但是,由於當時中國、印度、緬甸等國沒有參加,以及蘇聯、波蘭、捷克沒有簽字,所以,《舊金山和約》不足以視為對日本的全面講和。

和約內容

1951年的9月8日,以美、英、法等四十八個國家為一方與日本為另一方在舊金山會議上籤訂。

和約共七章、二十七條,主要內容:盟國承認日本對其領土和領海有完全的主權;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日本同意將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等置於聯合國託管之下而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日本得自願加入集體安全協定;盟國可與日本締結雙邊協定在日本駐軍;盟國放棄對日本的賠償要求。

國際影響

《舊金山和約》是由美國一手策劃的、涉及中國國家利益的、一項不被廣大亞洲及世界愛好和平國家認可的不平等國際條約。

其不合法性在於:

這次會議把抗擊日本侵略做出貢獻、付出犧牲最大的中國排除在外;

美國背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承諾,在條約中留下了台灣地位未定論的隱患,成了日後“台獨分子”囂張的“國際依據”;

美國越俎代庖,在和約中宣布放棄受害國政府和人民對日本索取戰爭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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