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區城市建設徵用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

《白山市市區城市建設徵用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

一、徵用本市市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的補償價格,實行區片評定綜合價格的辦法確定。 (一)設立本市市區徵用土地的評估機構,履行市政府24號令及本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價格的評估職責。 (二)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市政府24號令和本規定的規定,向被徵用土地的農民發放。

基本信息

白山市市區城市建設徵用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

白山政令[2004]27號

《白山市市區城市建設徵用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已經2004年2月18日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條款

《白山市市區城市建設徵用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白山市市區城市建設徵用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
為加強城市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的徵用管理,依法保護被徵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徵用本市市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的補償價格,實行區片評定綜合價格的辦法確定。以市區商貿繁華區域為中心,向四周拓展,依次評價確定農用地的地類等級及其區片綜合價格。
(一)區片綜合價格的評定,以農用地所處的地理位置、該地前三年平均產值、地類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積等因素確定。
(二)區片綜合價格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不包括有照房屋的拆遷補償費。
(三)區片綜合價格的評定工作,由八道江區人民政府負責牽頭,組織國土資源、物價、建設、農業等行政部門,進行區片地類等級的劃分評價,並制定區片綜合價格。

二、對24號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貨幣安置標準,均調整為按每人15000元執行。
對24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可以辦理有關農轉非手續,均調整為只交納工本費,給予辦理城鎮戶口,享受城鎮居民待遇。

三、為了解決老有所養的問題,對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採取貨幣安置的被徵用土地的失地農民,實行全員養老保險,每人投保1萬元。養老保險的投保費用,由國家集體個人籌集,其中:國家承擔20%,從土地出讓金中支付;集體承擔50%,從土地的征地費用中支付;個人承擔30%,從個人所得的安置補助費中抵頂。對1999年1月1日至24號令發布實施期間實行貨幣安置的失地農民,集體承擔50%,從出讓金提取20%的調節基金中陸續安排解決。對不願意投保的,其應由集體和出讓金提取的調節基金承擔的部分不予支付。

四、對徵用農村土地的補償安置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一)設立本市市區徵用土地的評估機構,履行市政府24號令及本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價格的評估職責。設立的徵用土地評估機構,由市、區兩級的國土資源、物價、農業、統計等行政部門和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
(二)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市政府24號令和本規定的規定,向被徵用土地的農民發放。
(三)對依法需要安置的人員,必須經村(社)民主評議程式評議後,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登記造冊,由所在村建檔立卷,報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備案。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被徵用土地的已被安置人員不得列入本村人均占有耕地的計算範圍,亦不得參與本村的人均耕地調整與分配。
(四)國土資源行政部門依法負責對被徵用土地的面積、地類青苗地上附著物的登記工作,並向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有關單位提供登記資料。
(五)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徵用土地的相關工作必須實行村務公開,接受村民的民主監督、農業行政部門的行政監督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依法審計監督。
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應當對農村被徵用土地的有關費用收支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專項審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徵用土地工作應當實行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被徵用土地的面積、地類、土地補償費的額度,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相關費用的核定和支付,以及需要安置的農民戶數與人口等。

五、建立和實行徵用農村土地調節基金制度。徵用農村土地調節基金的資金來源,從市徵收的土地出讓金市留成部分按20%的比例提取,專門用於補充公益事業項目徵用農村土地的不足部分費用。
徵用農村土地調節基金,由市財政按預算資金制度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與市政府2003年1月8日發布的第24號令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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