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解釋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指國家建設依法徵用土地時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對地上物損失的補償數額。《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徵用土地,在擬定征地協定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征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後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說明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根據“拆什麼,補什麼;拆多少,不低於原來水平”的原則補償。對所拆遷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築物的結構類型和建築面積的大小給予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按當地現行價格分別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被拆遷的,由用地單位按原標準支付適當的拆遷補償費;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舊後的余值,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但是,拆除違法占地建築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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