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簡要介紹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取獨生子女證後可享受一定的優惠措施,從出生之日起每年可以領取50元錢的獨生子女費,一直到孩子滿14周歲為止,這個費用一般可以在所供職單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後可以享受原退休金額外+5%的獎勵,或以一次性發放補助代替。

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畫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

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注意事項

(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

(2)領取《獨生子女證》以自願為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

(3)孩子年齡超過16周歲的,憑自願原則也可申請領證,但在《獨生子女證》上要加蓋“不再享受條例規定優惠政策”章

(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

(5)未辦理《生殖健康服務證》的,需補辦後再辦理此證。

辦理程式

辦理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程式

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式: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畫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複印件)。

(3)區、縣計畫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喪偶或離婚對象的領證程式

(1)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明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畫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離婚證明複印件)。

(3)區、縣計畫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其他情況的領證程式

(1)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後,按照“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式”辦理。

(2)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補辦程式

《獨生子女證》丟失後需要到原發證機關補辦。具體程式如下:先到單位或居委會開證明信,再攜帶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夫妻2寸合影4張到街道辦事處填表,最後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補辦。

申辦流程

1.居民填寫申請表

2.單位或居委初審

3.計生辦審核

4.區計生委審批

5.發證及獎勵

所需材料

1.原配夫妻:夫妻雙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結婚證明;

2.離婚對象:符合條件一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離婚證明;

3.喪偶對象:符合條件一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喪偶的證明;

4.再婚對象:夫妻雙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離婚證明,結婚證明。

獎勵辦法

1、根據當地或者單位的經濟條件,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總和為5元至10元,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子女18周歲止。獎勵金由父母所在單位各負擔50%。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獎勵金按有關規定開支;各類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人員的獎勵金在經營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另一方為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證救濟人員或者農村人口的,由在職一方所在單位全額發給: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和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的獎勵金在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列支。

2、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可多劃一人宅基地

3、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中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加發5%的退休金(但加發後的比例不得超過100%);企業職工中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根據有關規定增發養老金”(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財政局[2006]134號檔案規定“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可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0.1%的養老金”)。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