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方案》

2012年6月2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機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該方案對深交所主機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做了明確規定,較之前退市規定更加合理,上市條件更細化。

簡介

2012年6月2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機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深交所新增及變更的退市條件:
1、淨資產為負;
2、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3、年審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4、暫停上市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
5、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
6、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
7、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不適用於主機板上市公司)。

全文

關於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機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改革創新和健康發展,在總結我國主機板、中小企業板監管實踐,借鑑創業板前期對退市制度的探索及海外市場經驗的基礎上,本著穩中求進的原則制定如下完善主機板、中小企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
一、完善退市標準,建立市場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標準體系
目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對主機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公司”)規定的主要退市標準如下:(1)最近年度連續虧損;(2)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3)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4)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5)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產;(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發布的《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規定了專門適用於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幾項退市標準:(1)淨資產為負值;(2)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3)對外擔保餘額超過1億元且占淨資產的100%以上;(4)關聯方違法違規占用資金餘額超過2000萬元或占淨資產的50%以上;(5)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6)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面值;(7)連續120個交易日內累計成交量低於300萬股。
本次修訂對主機板、中小企業板退市標準進行改進整合,完善主機板、中小企業板退市標準體系。新增及變更的退市標準如下:
(一)淨資產為負值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淨資產為負值,或因前期差錯追溯重述導致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淨資產為負值的,其股票交易將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期末淨資產繼續為負值的,其股票將被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首個會計年度期末淨資產仍為負值的,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二)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或因前期差錯追溯重述導致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其股票交易將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繼續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其股票將被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首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三)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其股票交易將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繼續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其股票將被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四)暫停上市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因連續虧損、淨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或者因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導致其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在其股票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首個年度報告的,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五)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
僅發行A股的主機板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500萬股的,其A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僅發行B股的主機板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的,其B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的主機板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時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A股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500萬股、B股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的,其A股、B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300萬股的,其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
(六)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
僅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A股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的,其A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B股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的,其B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時出現每日A股、B股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的,其A股、B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
(七)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不適用於主機板上市公司)
中小企業板沿用“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標準,但調整為“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三次公開譴責的,其股票直接終止上市”,該項退市標準不適用於主機板上市公司。
二、改進恢復上市程式,明確恢復上市條件
(一)針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後長期“停而不退”的現象,完善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程式如下:
本所將在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的三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決定。公司應本所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須在累計不超過三十個交易日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二)為遏制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後通過各種方式規避終止上市,完善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條件如下:
因連續虧損、淨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等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申請恢復上市的,至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均為正值;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淨資產為正值;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5.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6.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且運作規範,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7.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暫停上市情形;
8.本所認為需要具備的其他條件。
三、加強退市風險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觸及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等退市標準的,不再經過退市風險警示環節,股票將被直接終止上市。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充分揭示退市風險,要求上市公司在知悉即將觸及上述退市標準時,及時、充分披露其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四、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
為給投資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的交易機會,在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後,給予公司股票三十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板”進行交易。三十個交易日期滿後,公司股票將終止上市。
五、做好退市後續安排,維護投資者利益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轉入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
六、引入重新上市制度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達到本所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
申請重新上市的公司,應當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2.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0%以上;
3.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4.公司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值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5.公司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標準審計報告
6.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產為正值;
7.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8.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且運作規範;
9.公司在申請重新上市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且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須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借殼上市條件;
10.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公司在終止上市過程中未能配合本所相關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三年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
七、設立過渡期,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銜接
為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銜接,本所將依據本方案修改現行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等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則”),發布實施新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相關配套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則”),並按新老劃斷的原則作出如下安排:
新規則發布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適用原規則,並按下述情形處理:(1)對於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本所將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對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復上市的決定;(2)對於2012年1月1日之後暫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將在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的三十個交易日內對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復上市的決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公司應當在累計不超過三十個交易日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
新規則發布後,在判斷上市公司是否觸及淨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和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等退市標準時,不追溯計算以前年度數據,以公司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數據,以2012年、2013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數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最近四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數據以此類推。
主機板上市公司觸及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等退市標準的,自新規則施行之日起適用。
新規則發布後,上市公司觸及原規則已有且新規則繼續沿用的退市標準的,不適用新老劃斷原則,應當連續計算其相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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