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估價協定》

《海關估價協定》

海關估價協定全稱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貫徹執行協定”海關估價協定(Customs Valuation)是指一國或地區的海關為執行關稅政策和對外貿易政策的需要,根據法定的價格標準和程式,對進出口貨物確定完稅價格的方法和程式的。而《海關估價協定》就是規範各國定稅一個協定。

(圖)《海關估價協定》《海關估價協定》

海關估價協定全稱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貫徹執行協定”海關估價協定(Customs Valuation)是指一國或地區的海關為執行關稅政策和對外貿易政策的需要,根據法定的價格標準和程式,對進出口貨物確定完稅價格的方法和程式的。而《海關估價協定》就是規範各國定稅一個協定。

簡介

(圖)《海關估價協定》關稅

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定或估定後通過估價確定的價格,它是海關徵收關稅的依據。通常完稅價格就是發票上表明的成交價格,即進口商在該貨物銷售出口至進口國時實付或應付的價格。但只有當進出口商申報的價格被海關接受後才能成為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本協定中,海關估價的主要依據是第一條規定的“成交價值”。第一條應和第八條一起來理解。第八條特別規定當被認為構成海關價值一部分的某些特別因素,由買方所引起但沒有包括在該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價格中時,應調整實付或應付價格。第八條亦規定在成交價值中應包括某些不以貨幣而以特定貨物或勞務形式可能從買方轉到賣方的支付款項。在任何時候如果不能按第一條的規定確定海關估價,第二條至第七條規定了確定海關價值的各種方法。

2、如果不能按第一條確定海關價值,在海關當局和進口商之間一般應有一個磋商的過程,以期按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達成確定價值的基礎。比如,可能發生這樣的情形,即進口商掌握有關同樣或類似進口貨物的海關估價資料,而在進口港的海關卻不能立即查到這種資料,另一方面,海關當局亦可能擁有同樣或類似貨物的海關價值資料,但卻不能很容易地提供給進口商。在無損於商業機密的條件下,雙方在磋商過程中可以互通情報,以便為海關估價確定適當的價值基礎。

3、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了在不能按進口貨物或同樣或類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值確定時確定海關估價的兩個依據。根據第五條第1款的規定,海關估價以進口國獨立買方進口的條件出售貨物之價值為依據為確定,如果進口商要求,亦有權對進口後經過進一步加工的貨物根據第五條規定進行估價,根據第六條規定,海關估價基於計算價格確定。兩種方法會帶來某些困難,且正因為此,進口商有權根據第四條規定選擇適用這兩種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上述各規定確定海關價值時,第六條對如何確定海關價值作了規定。

產生背景

(圖)《海關估價協定》《海關估價協定》

大多數的國家基本上採用從價法混合法來計征關稅,因此,完稅價格是海關徵收從價稅的主要一舉。進口商申報的價格並不當然成為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只有當該價格被海關接收,才能稱為完稅價格。事實上,即使是完全相同的商品,也可能會有好幾種不同的交易價格。同一商品即使在同一市場上,也可能由於交易的時間、地點和數量和貿易條件等方面的不同而出現價格的差異。另外,在國際貿易中也有一些不正當的商業行為。例如:進口商或出口商有可能在銷售契約和發票上故意低開價格,以逃避關稅或推銷商品。又例如,針對某種原料和零部件的進口稅率較低而用此原料和零部件加工製造的製成品的增值稅率相對較高的情況,則可能會出現在銷售契約和發票上該開價格的情況。
由於存在上述現象,因此,如何準確的對應稅商品估價並確定完稅價格,就成為海關計征關稅時應注意的重要問題。海關估價的目的就是為了客觀、合理的確定應稅商品的完稅價格。但由於世界各國或地區海關估價的原則、標準、方法和程式等不盡相同,倘若海關高估進口貨物的價格,就向但與提高了進口關稅水平,從而對貨物進口構成不合理的非關稅壁壘,在一定程度上就地笑了各國或各地區在多變貿易體制下所做的關稅減讓的承諾。而且,在國際貿易中,海關對於來自不同國家的同種商品實行不同的估價方法和標準,就構成了對國際貿易的歧視性影響,成為一種限制進口的非關稅壁壘。因此,在多邊貿易體制下,建立一個公平、統一、中性的海關估價制度,約束各國海關估價行為,是GATT關稅減讓和其他重要原則得以實施的重要條件。
《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規定,海關徵收關稅的完稅價格應以進口貨物或同類貨物的“實際價格”為依據,不應採用同類國產品的價格及任意或虛構的價格;計價採用的匯率應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有關規定。由於該規定不夠具體,可操作性不強,因此,在“東京回合”中,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締約方通過談判,達成《關於實施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亦稱《海關估價守則》),對如何實施上述規定作了詳細解釋。締約方可自主決定是否加入該守則。
烏拉圭回合”在對《海關估價守則》進行修訂和完善的基礎上,達成了《海關估價協定》。世貿組織要求,每一個成員必須接受該協定。

主要內容

(圖)《海關估價協定》中國海關

《海關估價協定》包括序言、正文及3個附屬檔案,其中,正文份4個部分、24個條款。
(一)基本原則
《海關估價協定》在序言中明確了海關估價的基本原則:
1、提供一個可供執行的具有統一性和確定性的規則,形成一個公平、統一和中性的海關估價制度,以防止任意或虛假的海關估價;
2、對海關估價中的完稅價格制定符合商業管理的簡單和公平的標準,且估價程式應是普遍適用的,不應區分供貨來源的不同;海關對貨物估價的主要依據應為被估價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適用範圍
《海關估價協定》適用於商業意義上正常進口的貨物。以下情況不適用該協定。
1、傾銷補貼貨物的進口。不能採用《海關估價協定》規定的估價方法確定傾銷和補貼貨物的進口價格,並以此作為徵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的依據。
2、非商業性進口。包括旅客攜帶入境物品和行李、郵遞物品等。
3、非直接進口。主要包括暫時進口的貨物,從出口加工區或保稅區等特定貿易區進入到成員方關區內的貨物,退運貨物,運輸中損壞的貨物等。成員方自行確定如何對這些貨物進行估價。
(三)海關估價的方法
1、以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確定完稅價格
成交價格是指有關貨物出口到進口方時的實付或應付價格,即進口方已經支付或將支付給出口方的貨物價款總額。如果買方支付了一些費用,但這些費用並未包含在貨物單據或發票價格中,為得到成交價格,進口方海關應將這些費用計入買方的實付或應付價格中。(佣金、經紀費、包裝費用,專利費、許可費等)。
運用這—方法確定的完稅價格,是指貨物出口到進口方後,進口方海關根據成交情況對進口商實付或應付成交價格進行調整後的價格。
海關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依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確定完稅價格,採用這種估價方法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買方對貨物事有的處置或使用權不受任何限制。
(2)賣方不得在買方購買進口貨物時設定某些影響銷售或價格的條件。
(3)買方不得將對貨物的轉售、處置或使用產生的收益直接或間接返回給賣方,除非對成交價格進行適當調整。
(4)買賣雙方之間不得存在特殊關係。
採用成交價格方法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如果買方支付了—些費用,而這些費用未包含在其實付或應付的價格中,海關可將這些費用計入買方實付或應付的價格。
2、以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確定完稅價格
在無法採用進口貨物成交價格方法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世貿組織進口成員方海關可採用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確定完稅價格。
採用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確定完稅價格,應注意三個問題:一是相同貨物必須與進口貨物同時或大約同時進口;二是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必須先前已被海關接受;三是如果有兩個以上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應選用其中最低的一個作為海關完稅價格。
3、以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確定完稅價格
在不能依次採用上述兩種估價方法時,世貿組織進口成員方海關可採用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確定完稅價格。類似貨物指在材料組成及特性上與進口貨物原產國、原生產者生產的貨物相似,具備同樣功能且商業上可互換的貨物。如果該進口貨物原生產者不再生產類似貨物時,可使用同一生產國其他生產者生產的貨物作為類似貨物。
採用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確定完稅價格,也應注意三個問題:一是類似貨物必須與進口貨物同時或大約同時進口;二是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必須先前已被海關接受;三是如果有兩個以上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應選用其中最低的一個作為海關完稅價格。
4、以倒扣價格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扣除價格)
在不能依次採用上述3種估價方法時,世貿組織進口成員方海關可採用倒扣價格方法確定完稅價格。倒扣價格指根據進口貨物或相同貨物或類似貨物在進口方的銷售價格,扣減貨物進口及銷售時產生的某些特定費用。具體包括在進口方發生的佣金,利潤,為推銷和銷售貨物直接和間接產生的一般費用,運費保險費及其有關費用,關稅及其他費用和增值稅等國內稅。是否扣減海上運輸費、保險費和港口裝卸費,由進口成員方海關根據本國有關法規決定。
在進口方的銷售價格,是指以最大總量將貨物第一次轉售給與進口商無特殊關係的買方的單位貨物價格,且進口貨物或相同貨物或類似貨物必須在進口方按進口時的原狀銷售。如果沒有以進口時的原狀銷售,進口商可要求海關採用經
進一步加工後的貨物銷售價格。
在這種情況下,相同貨物或類似貨物的銷售時間,應與進口貨物的進口時間相同或大致相同,如果時間不同,可採用這些貨物在進口貨物進口後90天內的銷售價格。

5、以計算價格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推算價格)
如不能依次採用上述4種估價方法,世貿組織進口成員方海關可採用計算價格方法確定完稅價格。
計算價格指進口貨物的生產成本,加上從出口方向進口方銷售同級別或同種類貨物通常所獲得的利潤,以及為推銷和銷售貨物直接和間接產生的一般費用等。是否計入海上運輸費、保險費和港口裝卸費,由進口成員方海關根據本國有關法規決定。這種方法通常在買方與賣方有特殊關係,且生產商願意向進口方海關提供成本數據和必要審核材料的情況下採用。
6、以“回顧”方法確定完稅價格(其他合理的方法)
在無法完全按照上述5種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時,世貿組織進口成員方海關可採用“回顧”方法確定完稅價格。“回顧”方法指海關可採用其他合理的方法來估價,包括對上述各種估價方法作出靈活處理,以其中最容易計算的方式確定完稅價格。例如,在採用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方法時,可以採用來自第三國的相同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作為估價基礎。
採用其他合理的方法,必須符合《海關估價協定》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並依據進口方可獲得的數據確定。進口成員方海關不得採用進口方生產的貨物在其境內銷售的價格,或取兩種備選價格中較高的價格,或採用進口貨物在出口方境內市場上的價格,或貨物向第三方出口的價格。如不採用計算價格方法,海關不得根據生產成本來估價。海關也不得以最低限價以及任意或虛構的價格來估價。

司法複議

海關根據《海關估價協定》規定的估價程式,審查進口商申報的價格及相關信息(包括進口商呈驗的陳述書、單證、申報單)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然後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採用何種方法確定完稅價格。
進口商對海關估價決定有申訴的權利,並且不應為此受到處罰。不受處罰是指海關不得因進口商行使抗訴權而進行罰款或威脅罰款。進口商為申訴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不屬於罰款範疇
進口商的申訴權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可向海關內部主管複議的部門提出申訴,或向海關外部的某個獨立機構提出申訴。第二,可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一般來講,進口商首先向上一級海關或海關外部的某個獨立機構提出申訴,要求行政複議。如對行政複議不滿,進口商可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要求司法複議。進口商也可直接要求司法複議。

發展中成員

發展中成員的特殊和差別待遇:
(一)推遲實施《海關估價協定》
(二)推遲採用計算價格方法
(三)對最低限價的保留
(四)對倒扣價格方法和計算價格方法適用順序的保留
(五)對經進一步加工貨物適用倒扣價格方法的保留
(六)要求提供技援助

爭端解決

世貿組織成員方之間因海關估價引起的爭端,適用於《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 ,即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程式。如果一個世貿組織成員因海關估價問題請求與有關成員進行磋商,有關成員應予積極考慮,並儘可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

職能

海關估價委員會和海關估價技術委員會的職能:
為管理《海關估價協定》的執行,世貿組織設立了海關估價委員會,審議協定的實施,解決政策問題;同時,在世界海關組織設立海關估價技術委員會,解決具體技術問題,該委員會的秘書處工作由世界海關組織秘書處承擔。

影響

(圖)《海關估價協定》《海關估價協定》

1、來自偽報、瞞報價格的壓力。由於中國目前處在經濟體制的轉軌時期,法制不完善,納稅義務人守法意識薄弱,偽報、瞞報價格和低報價格等違法事情時有發生,偷逃漏稅情況嚴重。1996年以來連續幾年全國海關通過審價手續,每年追補稅款都在20多億元以上。全面實行“成交價格”估價原則,使海關運用估價手段反瞞報的權力受到進一步的約束,難免出現較多納稅義務人打著“成交價格”的旗號偽報、瞞報價格。

2、來自國家財政方面的壓力。中國是開發中國家,關稅是中國財政收入十分重要和主要的來源之一,關稅的財政作用在我國依然發揮著重要作用。如果反瞞報的配套措施跟不上,全面施行“成交價格”估價原則,價格瞞報行為可能難以遏制,國家財政收入勢必受到影響。

3、來自因估價而引發退貨的壓力。隨著國家對進口貨物的稅率大幅調整,關稅水平逐年下降,“低稅率、寬稅基”的稅收征管基本格局正在逐步形成,完稅價格由於具有相對的不穩定性及核定的複雜性,成為納稅爭議的焦點。不接受海關對進口貨物的估價而申請將貨物退運出境的事情已日漸增多。完全實行“成交價格”後,可以預見,因確定完稅價格的矛盾而引發的申請將貨物退運出境的事情將更多。

4、海關估價隊伍人員少、知識水平、技術手段非常有限,難以組織起一支精幹的審價專家隊伍。

5、對偽報、瞞報、少報價格等違法行為取證難度大,難以準確定性和處罰,不利於打擊價格瞞騙行為。

6、隨著海關通關作業制度改革的深入,電子數據將代替書面資料,將會出現“見單的不審價,審價的不見單”的局面,不利於海關審價工作的開展。

7、實施《海關估計協定》對海關技術力量、科技裝備和審價人員的素質等各方面要求較高,而目前海關在價格監控、風險管理、價格稽查等方面的機制還不能完全適應。

8、海關審價工作尚未形成良性的外部執法環境,進出口申報人素質普遍不高,在價格申報規範性方面非常欠缺,法律意識薄弱,妨礙海關估價工作的正常開展。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