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經考釋》

此書雖然經過《法制日報》、《河北法學》等書刊的大力報導,也得到了法學界的部分專家的認可。但是經過考證《法經考釋》與它的底本黃奭在《漢學堂叢書》所輯的《李悝法經》別無二致,都是偽書。故此書在內地無以刊行,轉由香港出版。

基本信息

圖書信息

圖書:《法經考釋》圖書:《法經考釋》

作者:李偉民主編
出版社:香港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年10月1日
開本:大16開
頁數:249頁
裝訂:平裝
題詞:愛新覺羅·溥傑張友漁王懷安

出版過程

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法制日報》記者在訪問中國法學會顧問曹海波先生時獲知,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副社長閻成鑄在1987年夏天整理史籍時發現了一個《法經》的古印本。於是在1988年3月1日的《法制日報》即以“歷史又添新篇, 國寶重放異彩——失傳千百年的《法經》今被發現”為題,報導了發現該古印本《法經》的經過。過了三天(3月4日)的《法制日報》又補充報導稱,載有《法經》詳細內容的古本書,是閻成鑄於1973年在國家書庫發現的,原書名為《法經書考》,作者黃氏逸(生卒年代不詳) ,全書約三萬字,即將以《法經考釋》為名出版。
然而,由於上述閻成鑄等人《法經考釋》的遲遲未能出版, 學術界對《法經》的真實性產生了疑問。1993年殷嘯虎先生在《〈法經〉考辨》中覺得有兩點十分值得注意:一是這個《法經》是一個“古印本”,也就是說,時間上是不會早於宋代;二是從報導看,這個《法經》內容與《七國考》大體類似,不知二者有何聯繫。另外,他還覺得如果這個古印本真有報導中所說的重要史料價值的話,似乎不應杳無音信。
1997年3月,何勤華先生主動與閻成鑄李偉民等負責人進行了聯繫。李偉民在寫給何勤華的信(1997年4月10日) 中明確表示,《法制日報》的報導是真實的:“信述《法經》一書,87年在國家書庫找歷史資料時發現,經法學、史學界老先生考證, 認為系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經同最高法院出版社副社閻成鑄同志共同研究,由吾執筆完成《法經考釋》一書。愛新覺羅·溥傑生前為本書題名,王懷安、張友漁等亦作題,後張老過世。在本書送審時,閻成鑄同志因病去世, 書稿在他處, 故未問世。但吾的意見,作為學術研究,亦應出版。結果如何,尚待商定。”

圖書對比

然而將此書與《漢學堂叢書》中的黃奭所輯的《李悝法經》對比後發現,兩書完全一樣。
《李悝法經》封面上寫著“叢書集成三編 黃氏逸書考本 李悝法經”。每一篇的開頭寫著“子史鉤沈 逸書考 李悝法經 甘泉黃奭學”。《法制日報》1988年3月4日曾報導說:“原書名為《法經書考》, 作者黃氏逸(生卒年代不詳)”。而對比《李悝法經》影印本可以清楚發現,當時顯然是斷句斷錯了。當時“黃氏逸書考本”被斷句斷成了“黃氏逸·書考·本”。於是乎,理所當然,作者叫做“黃氏逸”;作者後面的自然是書名“書考”,把“法經”加上就成了“法經書考”。而聯繫此書的上下文,便可知道此句的正確斷法應該是“黃氏·逸書考·本”。(《黃氏逸書考》又名《漢學堂叢書》)由此也可以印證這兩本書其實就是同一本書,即《法經考釋》的底本就是《漢學堂叢書》中黃奭所輯的的《李悝法經》。

考證真偽

雖然《法經考釋》一書有著諸如閻成鑄曹海波李偉民等一些著名專家學者討論研究後認為其具有可信性的背景。但由於知道了《法經考釋》的來源,故欲知《法經考釋》的真偽,只要先判斷《李悝法經》的真偽即可。而對於該書,我國學術界早有論斷——公認其為偽書。楊鴻烈先生在民國時代所著的《中國法律發達史》中就做出了該版本《法經》為“後人本《唐律》而偽作的”的結論。
同樣,《法經考釋》這本以《李悝法經》為底本的書,自然而然也就只能是一部偽書了。

書籍質量

這本《法經考釋》所依據的“法經”底本似乎很糟糕。筆者仔細與《中國法制史料》第二輯中的黃奭輯《李悝法經》影印版(以及《唐律疏議》)作對比,發現了這本書中有很多與原《李悝法經》本的不同之處。如,《法經考釋》第二篇《賊法》中:“詐為官私文書增減”條中脫一“未”字;“父母死言余喪”條中娣”字在原書作“姊”。
《法經考釋》的注釋與譯文的質量也實在是不敢恭維。比如,第一篇《盜法》中“造畜蠱毒”條除與原書相比有六處的誤抄(此處不詳述)之外,在注釋與譯文中,編者將“造畜蠱毒”解釋成了“製造損害統治者利益,惡意攻擊官府的言論”。但根據前後條“以物置人耳鼻”、“以毒藥藥人”可知,這一條應該也是關於相類似的侵犯人身權利的的條款,而不可能是關於以言論損害統治者利益方面的。另外,通過對照《唐律疏議》,也可以知道此處的“造畜蠱毒”乃是實指,而非虛指。如此比較離奇的解釋在《法經考釋》中實屬稀鬆平常。編者在書後所附的《主要參考文獻》中,明明是有《唐律疏議》的,不知為何編者似乎沒有很好地利用起來,甚至連兩者之間的驚人相似都未曾發現。

結論

這本《法經考釋》與它的底本黃奭在《漢學堂叢書》所輯的《李悝法經》別無二致,都是偽書。
借用蒲堅教授在《〈法經〉辯偽》的結尾句來評價這該書也很恰當:“是……毫無價值的偽書,是輯佚者以公元六百多年的《唐律》中的某些律文,假冒公元前四百多年的老古董。因此,它不能作為戰國時期的文獻資料引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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