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託業法》

”這是中國人民銀行首次明確信託業“金融百貨公司”的定位,確認了信託投資公司的混業經營模式。 此後的20多年中,信託投資公司基本上按照“金融百貨公司”的要求,建立起無所不包的全能型經營模式。 按照信託業務的本質特徵對信託業務進行定位,則信託業不僅具有存在的必要,更具有美好的發展前景。

信託業有沒有存在的必要
http://www.jrj.com2006年09月11日 09:27 金融時報-金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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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博士後特華研究工作站秦春華
“一法兩規”陸續頒行以來,中國信託業在曲折艱難中不斷發展,第五次整頓的成效日益凸顯。但與此同時,隨著中國經濟改革和金融發展的不斷深化,信託業所面臨的機遇與挑戰也呈現
出更加複雜的局面。當前,圍繞著信託業發展,特別是信託投資公司業務模式發展問題,理論界的爭論十分激烈,而首先需要得到澄清就是:信託業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對於信託業是否有存在必要的問題,持否定意見的人認為,現階段信託業沒有單獨存在的必要,理由有三:第一、中國本來就是一個沒有信託傳統的國家,源於英美法系的信託在大陸法系國家實行需要具備一系列的基礎條件,現階段中國並不具備這樣的條件。這正是長期以來信託業在中國屢屢“擱淺”的原因。再加上目前中國社會誠信基礎薄弱,信任危機普遍,導致信託制度難以在中國真正推行;第二、長期以來,信託投資公司並沒有從事真正意義上的信託業務。雖然名義上被稱為“金融百貨公司”,但實際上,除了沒有做信託業務以外,什麼金融業務都做了。既然如此,那就沒有必要在現有金融結構中增加信託的部分;第三、經過第五次整頓,信託投資公司在從事信託本業方面有了很大進步。但與此同時,“委託理財”業務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有了巨大發展。實踐證明,這些機構在開展專業化的“委託理財”方面並不遜於信託投資公司,甚至由於自身的優勢,做得比信託投資公司還要好。因此,信託業務以及帶有信托色彩的業務可以交給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沒有必要單獨辟給信託投資公司。上述三點理由在邏輯上呈遞進關係
筆者認為,現階段中國不能取消信託業,反對信託業存在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同樣是缺乏信託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日本信託業卻在繼承英美法系國家信託業的經驗基礎上,成功進行了創造性轉化,為中國發展信託業提供了極好的借鑑。這說明,在大陸法系國家移植信托是完全可行的;第二、傳統信託投資公司的確沒有開展真正的信託業務,但是第五次整頓之後重新登記的信託投資公司卻在經營信託主業軌道上有了長足的進步。實踐證明,信託投資公司有能力做好信託主業,關鍵是能否根據自己的比較優勢,正確選擇信託業在金融體系中的定位;第三、現階段“委託理財”市場的混亂有其階段性和偶然性,不能認為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委託理財”是高度專業化和科技含量很高的業務,專業化的信託機構應該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
長期以來,信託投資公司被譽為是“金融百貨公司”。早在1984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召開全國支持技術改造信貸信託會議,認為“信託業務是金融的輕騎兵,也是金融百貨公司,更側重於金融市場調節。”這是中國人民銀行首次明確信託業“金融百貨公司”的定位,確認了信託投資公司的混業經營模式。此後的20多年中,信託投資公司基本上按照“金融百貨公司”的要求,建立起無所不包的全能型經營模式。在分業經營的背景下,“金融百貨公司”成為了信託公司的一種優勢。但在混業經營漸行漸近的今天,這一優勢已逐步被淡化,因此有人也以此作為信託業沒有存在必要的理由。
信託業由於其經營範圍的廣泛性,產品種類的多樣性,經營手段的靈活性和服務功能的獨特性,可以針對不同種類的市場需求和服務對象,通過信託品種的創新設計、組合運用,對信託財產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融資、租賃等多種方式,全方位滿足各類市場需求,具有極明顯的綜合優勢,但是,這種綜合優勢是信託制度所規定的信託業務的本質特徵,信託目的的廣泛性、信託品種的廣泛性和信託財產運用方式的廣泛性不能與信託業務的廣泛性、信託業經營範圍的廣泛性混為一談。作為信託投資公司,應該從事也只能從事信託本業,按照“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源去開展業務經營。按照信託業務的本質特徵對信託業務進行定位,則信託業不僅具有存在的必要,更具有美好的發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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