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是德意志帝國於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是大陸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該法典不同於法國民法典之處在於,將規定債權關係的條文移至物權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債權法理念。此外,它對於同時期日本制定的民法典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基本信息

《德國民法典》

正文

德意志帝國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後為德意志共和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繼續適用,現在仍然有效;並曾在一個時期內為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所適用。這是繼《法國民法典》之後,資本主義國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繼承羅馬法的傳統,結合日耳曼法的一些習慣,並根據19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新情況而制定,因而在內容上超出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法律原則的範圍,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需要。但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國容克地主經濟的特點。在立法技術上,它與《法國民法典》有所不同,用語明確簡練。全文共2385條,分為5編:總則、債務關係、物權、親屬、繼承。另附施行法218條,多系適用法律的規則。這部法典施行至今已有80餘年,部分條文經過多次修改。納粹統治時期,修改較多。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對親屬繼承兩編修改較大。其他3編,也為一些單行法所修改或補充,但法典基本內容未變。這部法典對一些資本主義國家法律影響很大。瑞士奧地利日本泰國中華民國時期的中國民法典,都在不同程度上參照了這一民法典,因而西方法學界認為,《德國民法典》在大陸法系中,是與“法國法系”並立的“德國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配圖

相關連線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