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保護法》

《婦女保護法》

修改後的《婦女保護法》由2005年12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主要肉容是:“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禁止家庭暴力”、“防止招生和招工中的性別歧視”、“傳媒不得貶低婦女”等等。修改後的《婦女保護法》進一步保障了女性的利益,為女性構建了一個更好實現自身價值的舞台。

(圖)《婦女保護法》《婦女保護法》

2005年12月1日是修改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簡稱《婦女保護法》的正式實施日。“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禁止家庭暴力”、“防止招生和招工中的性別歧視”、“傳媒不得貶低婦女”等等,《婦女保護法》修改的重點落在了新時期女性最為關注和最為焦慮的問題上,通過對這些新問題新矛盾的法律規定,修改後的《婦女保護法》進一步保障了女性的利益,為女性構建了一個更好實現自身價值的舞台。

內容簡介

(圖)《婦女保護法》《婦女保護法》

1、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用人單位應採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性騷擾首次進入中國立法視野。
2、簽訂或解除勞動契約時,處於懷孕、生育等特殊時期的女職工受到特殊保護。
3、禁止利用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
4、學校在錄取學生時不得歧視女生。
5、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門以及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等,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6、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釋義

(圖)《婦女保護法》《婦女保護法》

1、維護女性的社會權益

“男女平等”雖然廣為人知,但《婦女保護法》第一次將其寫入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從政策到法律,在常人看起來只是一小步,卻是推動婦女事業發展的一大步。陸榮根解釋說,之前男女平等在許多人眼中還只是一個“軟國策”,知不知道無關緊要,而將其寫入《婦女保護法》,則是作為一項剛性條款來保障婦女合法權益。陸榮根說,這次《婦女保護法》呈現出的幾大亮點都集中在維護女性社會權益中。

2、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權

2005高考招生結束後,文艷(女生)卻沒有盼來她心儀已久的北京大學錄取通知書,追查後發現,她落榜的理由只因為她是個女生,北大在小語種招生過程中,為男女生設定了不同的分數線,男生為:文科590分,理科619分;女生為文科598分,理科636分;文理科女生分數線分別比男生高出8分和17分。而和文艷同班的一名男生雖然成績比文艷低兩分,卻被北大錄取了。北大外國語學院副院長劉教授表示,北大外國語學院錄取新生時之所以男女有別,主要是為了緩解該院男女生比例嚴重失調的問題。
周美珍表示,不能以所謂的男女協調的藉口,犧牲了女生在同等條件下享受教育的權利。而這次修改後的《婦女保護法》規定,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為文艷的事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能確保更多的女性享受平等的教育權。周美珍說:“整體上,當前我國女性受教育程度總體上仍低於男性。政府社會、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童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為提高女性素質做出努力。”

3、防止就業中的性別歧視

復旦大學社會性別與發展研究中心日前公布了“全球化背景下上海外企女員工的福利和生活狀況調查”顯示,外企女工中生育一胎以上的超過一半,但其中58.6%的生育女工因各種原因不能休產假。參與此次調研的復旦大學社會性別與發展研究中心工作人員時麗娜稱,造成如此多的生育女性無法休產假,主要原因是她們的工作不穩定、競爭激烈。這一研究再次證實了女職工在勞動力市場的弱勢地位。

婦女在勞動力市場受到歧視的現象比較普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落實也不到位,婦女享受社會保障和職工福利的程度總體上低於男性。陸榮根表示:“現在一些企業負責人包括許多女性,忽視了女性的勞動保障權益。修改後的法律規定,國家逐步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社會保險制度,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況,降低女性工資、辭退女性,防止就業中的性別歧視。”

(圖)《婦女保護法》《婦女保護法》

4、推動女性參政

男女平等的條款雖然寫入了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但在由220多個國家和地區組成的地球上,只有不到10%的政治事務由女性主導。中國也不例外,活躍在政壇上的女性往往被稱為“風景”,也是“榜樣”,這些詞在強調女性的美麗外,也包含了“物以稀為貴”的意思。國務院副總理吳儀的成功可看作新中國建國以來為婦女參政所做出的努力的結晶。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大女常委的比例僅占5%,但到了1964年這個數字就到了17.4%,最高甚至超過25%,近年來這個數據均在15%以內徘徊。

新《婦女保護法》為了進一步推動女性參政的熱情,從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管理、提高各級人大女性代表的比例、女幹部的培養和選拔等方面作了新規定,並明確婦女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以利於進一步保障婦女的政治權利

5、不得“消費”女性

“把‘她’脫光光”(某脫毛霜廣告),“泡泡漂漂晾起來”(某肥皂粉廣告)等廣告,用輕佻的語言,獲取了大眾的眼球效應。周美珍說,《婦女保護法》出台後,這類廣告有望得到收斂。之前,對於廣告傳媒中出現女性歧視方面的內容時,一般由工商部門根據《廣告法》中的有關規定來操作,而《婦女保護法》又增加了一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中貶低損害婦女人格。周美珍指出,面對眾多違規違禁,或者遊走在違規違禁邊緣的廣告,除了媒體要加強自律以外,廣告管理機關和媒體的上級主管部門也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這些廣告的監督管理。

針對近年來拐賣婦女、利用婦女進行色情活動、墮斃女胎等侵害婦女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的突出問題,《婦女保護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保障、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婦聯組織應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利用婦女進行淫穢表演等有傷風化的活動。

意義

這個時代應該是一個婦女的權利時代,一個婦女權利意識覺醒的時代,一個以權利來確認和張揚婦女社會主題的時代。在這個時代,婦女權益保護在全世界範圍內受到重視,對婦女權利的尊重在國際社會成為共同的呼聲,對婦女權益的保護也成為國際社會法律制度的基本預設。從理論和實務的角度對婦女權益保護的歷史、中國與發達國家、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婦女權益保護立法、婦女權益保護中的家庭暴力、婦女就業歧視、婦女的“四期”法律保護及“包二奶”現象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地研究,通過對全球化背景下中國婦女權益法律保護的全面考量,以期達到對和諧社會理念下婦女權益保護法治建設的前瞻思考。

點評

極大地保護了婦女權益,但一些問題依然存在,婦女權益的實現與《婦女保護法》規定之間的差距:婦女參政議政障礙仍然存在;仍存在對女性的就業歧視等女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問題;家庭暴力和離婚婦女的經濟財產問題比較多;流動人群中和勞務輸出後農村中的婦女兒童問題突出……諸多現象,發人深思。另外,在看到有這么多人都在關心婦女權益的同時,有一個現象卻值得注意:幾乎都是女性在討論要保護婦女權益、實現男女平等的話題,而男性的聲音幾乎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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