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

《基本法》

基本法(Basic Law),是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含義與憲法實際上相同,在港澳地區亦有人稱基本法為該地區的小憲法。此外,德國憲法的正規稱呼就是“基本法”。

制定的意義

制定基本法是中國政府的一項承諾,根本目的是要將聯合聲明及其附屬檔案一中所確認的 “ 一國兩制 ” 以國內法的形式予以法律化和制度化, 這樣就可以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來充分保障國家對香港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 從這一意義上說,“一國兩制 ” 的方針政策乃是制定基本法的政策依據 。

實踐與構想

港澳特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法共有160條,包括港(澳)人治港(澳),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九個章節,三個附屬檔案。

台灣地區

兩岸關係發展到今天這個地步,指望台獨分子自動放棄台獨理念,坐到談判桌上來談統一肯定是行不通的。要想實現和平統。一,我們必須積極創造條件,迫使台獨分子就範。我認為由全國人大牽頭起草“台灣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一項意義十分重大的工作,很值得深入探討。

一、“台灣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可以吸收全世界希望祖國和平統一的炎黃子孫,包括不贊成台獨的廣大台灣同胞廣泛參與,起草過程本身便有兩項重大意義:

1、可讓廣大台灣同胞更加了解“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真正含義,消除台獨分子對一國兩制政策的誤導和歪曲造成的惡劣影響。

2、可團結大多數反台獨的台灣同胞參與和平統一進程,同時進一步孤立島內台獨分子,並給台獨分子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讓他們明白和平統一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不論他們是否情願都不可避免,玩固堅持台獨立場只能失去代表台灣人民的資格,被台灣人民拋棄,決不會有什麼好的下場。

所有贊成“一個中國”的台灣各黨派,以及無黨派人士,包括親民黨、統一黨、李敖等,都可以成為我們爭取參與制定該法草案的對象。我們總說寄希望於台灣人民,可台灣島內這些支持統一的力量我們不去組織誰去組織?

二、我們總說做好了軍事鬥爭的準備,但卻沒有人相信我們真的會動武。問題出在我們缺乏一些實質性的戰爭準備,特別是沒有做好動武以後怎么辦的準備。提前制定“台灣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可以回答這個問題,不僅會被認為是最重要的戰爭準備,促使台獨分改弦更張,而且即使有一天台獨分子真敢宣布台灣獨立,戰爭真的來了,我們有一個政策性的宣示文本,對瓦解台獨陣營的作用也很重要,這是非常必要的。

三、“台灣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應分兩個版本,和平統一是一個版本,武力統一是又一個版本,兩者應有區別,要讓台灣人民看清和平統一的好處和武力統一的危害。也可以先把條件定的嚴一些,以給將來談判留下一些餘地。

四、提前制定“台灣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最大問題在於台灣方面有沒有人積極參與,和台獨分子可能會對參與的人士進行迫害。我認為台灣方面贊成和平統一的人士中肯定會有人願意參與,只是人多人少的問題。在祖國大陸保持強大武力威懾的情況下,台獨分子不大可能敢於對參與人士實施迫害,這是對我們十分有利的一個條件。如果台獨分子敢於對參與起草該法的台灣同胞實施迫害,說明他們是鐵了心要台獨的,反倒給了我們使用武

力徹底解決問題的充分理由。

五、“台灣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也可暫名“中國台灣基本法”,可以不先明確統一後的國號,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以造成不必要的誤解。

以有可能成為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又一巨大推動力。上是一點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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