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書判清明集》

《名公書判清明集》

《名公書判清明集》,書名,系一種判牘彙編。輯錄南宋時期朱熹、真德秀、吳毅夫、陳子華、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趙汝騰等28人擔任官吏期間所作的一些判詞而成。

《名公書判清明集》

現僅存“戶婚”一門,包括立繼、戶絕、歸宗、分析、檢校、孤幼、女承分、遺囑、別宅子、義子、取贖、爭業、違法交易、偽冒交易、墳墓、屋宇、庫本、爭財、婚嫁、離、接腳夫雇賃(目錄作雇妾)等22類,計117條,絕大部分屬於民事案件的判詞。這些判詞突出闡明了一些封建正統法律規範,如立繼必須聽命於家長;立繼不得立異姓子;“衣冠”的後裔不得賣與“非類”之人的農民;兒子不準對繼母起訴;讀書人娶妓女為妻是“名教罪人”;男方死後,未過門的女方不準悔親;婦女一再改嫁叫做“失節”等。這些判詞集中反映了當時的法律和司法官吏極力維護封建宗法秩序與倫理道德,藉以鞏固和加強封建統治的指導思想,也反映了當時的理學教條對法律和司法審判的滲透。本書現存的版本,比較常見的是上海涵芬樓影印的《宋本名公書判清明集》(線裝1函5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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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書判清明集》《名公書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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