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2009年10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提交本次會議三審。明確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簡介

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通過的《侵權責任法》共12章、92條,對公民民事權益進行了全方面、多層次、立體化保護,堪稱保護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集大成者,其內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 有法學專家評價稱,《侵權責任法》是繼《契約法》《物權法》之後,中國民事領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法治社會中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構建法治社會的基礎。
醫療事故、產品責任、交通事故這些侵權事件幾乎每天都在發生,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的侵權類型不斷出現。據統計,2007年,全國法院受理侵權糾紛等一審案件98萬多件,2008年達到103萬多件。即將過去的2009年,“人肉搜尋”、“樓脆脆”、“河北愛滋女”等新型侵權事件也成為社會關注熱點。
然而,中國現行法律有些規定較為原則,不少規定分散在單行法律中,缺少對侵權責任共性問題的規定,現有法律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生活和審判實踐的需要。為了更好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必要對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範的侵權責任作出規定,制定一部較為完備的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立法研討

侵權責任法 表決侵權責任法 表決

作為中國民法法典中的一編,《侵權責任法》草案曾於2002年12月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初審。由於內容複雜,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法草案採取了分編審議的方式。此後,侵權責任法立法進程提速,於2008年12月和2009年10月、12月又進行了三次審議。
專家表示,繼物權法之後,侵權責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撐性法律。該法獲表決通過,意味著中國向形成民法典又邁進一步。
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主要亮點 

規定死亡賠償金,釐清同命同價涵義

同樣是花季女孩,同時在一場車禍中喪生,兩個城市戶口的孩子都獲得了20多萬元賠償,農村戶口的孩子所獲賠償卻只有9萬元,不及前者一半。這個被概括為“同命不同價”的案例,讓中國現行死亡賠償標準屢遭質疑。
《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專家指出,公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區分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不同身份,以此確定不同的賠償標準概括為“同命不同價”的說法並不確切,因為人死亡之後,賠償的不是生命的價格,生命本身無價。
著名民法學專家王利明分析說,死亡賠償金賠償的是生命遭受損害之後,所引發的財產和精神損失。一方面是財產損失,包含醫藥費、喪葬費等費用支出,另一方面包括了死者生前的收入和撫養家庭成員的開支。此外,一個人死亡之後,近親屬感到悲痛,所以還有損失,死亡賠償金賠償的不是生命本身,賠償的是生命遭受侵害之後引發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失。
值得關注的是,《侵權責任法》作出規定:因同一交通事故等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精神損害賠償得到法律彰顯

《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表示,這是《侵權責任法》的一個亮點,表明中國在現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
最終通過的《侵權責任法》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侵害人身權益是指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侵害財產權,如果侵害了財產權益,就要根據財產的損失給予賠償。

醫療損害責任平衡,保護醫患雙方利益

2006年6月底,發生在福建省南平市的“醫鬧事件”轟動全國,南平市村民楊俊斌患腎病住院,術後因併發症死亡,家屬要求醫院賠償,雙方大打出手,致使多人受傷。經當地市政府協調,村民從醫院獲得賠償,但醫護人員集體去市政府靜坐上訪。醫患糾紛一直為公眾所關注,如何平衡醫患雙方利益,成為《侵權責任法》審議中的一個焦點話題。
由於現行《民法通則》並沒有具體規定解決醫療糾紛的條款,全國各級法院一直都按照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審理醫療糾紛案。醫療糾紛數量逐年上升,迫切需要從法律上合理界定醫療損害責任,既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也保護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有常委會委員提出,法律要讓醫患相互信任而不是相互防備。
《侵權責任法》專設一章“醫療損害責任”。王勝明說,起草這一章總的指導思想有3個: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保護醫院和醫護人員的合法權益;還要有利於醫學科學的發展。在這種指導思想下,在醫療損害責任一章中,實行的是過錯責任,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有條件地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為藥品、醫療器械的缺陷產生的糾紛,患者可以找生產廠家,也可以找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賠償後,如果損害是生產廠家造成的,醫療機構的賠償相當於墊付,醫療機構可以向負有責任的生產廠家追償,這個規定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作出,有利於對患者合法權益給予積極保護。
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有關診療規範規定的,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劍指虛擬網路侵權

《侵權責任法》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專家分析說,《侵權責任法》對於網路侵權事件採用了兩個規則:一個是提示規則,網上發布的信息是否構成侵權,作為網路經營者可能並不知道,也難以判斷,這就必須要由受害人先提出來,要求網路經營者刪除、禁止、斷開連結。如果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區域網路絡經營者沒有採取這些措施,那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另一個是明知規則,網路經營者明知道這個信息已經構成侵權,還不採取措施,放任它發表傳播,那根本不需要提示,就要承擔責任,比如有人在網上發布別人的裸照,網站經營者明知這種行為構成了侵權,就應當及時刪除這些侵犯他人隱私的信息。
王勝明表示,“人肉搜尋”事件中,只要被搜尋者的名譽權和隱私權被侵犯,進行“人肉搜尋”者和提供“人肉搜尋”的網站就應當承擔責任。

十大焦點問題

從醫療損害到交通事故,從高空墜物到產品質量損害,從網路誹謗到環境污染……面對發生在身邊的侵權行為,人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2009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使許多曾經為之困惑的人們有了一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動指南”,可以從中尋找答案。本報列舉了這部法律涉及的十大焦點問題,希望能幫助你更好地理解和運用這部將於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焦點一

再有“樓脆脆”開發商要擔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這就意味著今後如果再出現像上海“樓脆脆”這樣的直接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並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開發商作為建設單位,建築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法律還明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焦點二

高空拋物鄰里要“連坐”

法律中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也意味著高空拋物,鄰里要連坐。值得一提的是,根據這一規定,以後當某人坐在家中什麼事情都沒幹卻收到了法院的傳票時,就不值得大驚小怪了。因為那極有可能是因為樓內的某一鄰居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哪一個居民造成的這個損害,為了保護受害人,也就只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了。
另外法律還明確,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還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焦點三

人肉搜尋可能構成違法

目前盛行的網路“人肉搜尋”,也會造成侵權。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而民事權益則包括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和隱私權等權利。“人肉搜尋”中,難免會涉及到當事人照片、閱歷等內容,其間不乏個人隱私,網路公開之後又常為當事人帶來負面影響。
“‘人肉搜尋’等現象已經讓我們感到,網路領域對於民事合法權益的保護已經提到了一個重要的議事日程。對網路侵權進行規制,可以說符合時代發展的要求,體現了立法的進步。”西昌學院法學副教授王明雯說。事實上,不僅是網路侵權責任,還有更多保護個人隱私的提法也在這部法律中得到體現,諸如“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焦點四

不必要醫療檢查就是侵權

《侵權責任法》中提到不必要的醫療檢查,專家表示,《侵權責任法》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其中的“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就是確定的標準,違反診療規範的檢查,就是不必要檢查。
比如一個人得了感冒,去醫院治療。給他檢查的醫生先給他做了腦CT,又做了核磁共振,還進行了X光、化驗、彩超等檢查,最終得出結論,你得的是感冒。這就是不必要檢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這種違反診療規範的行為就屬於不必要檢查行為,屬於醫療損害侵權。
焦點五

吃了問題藥可先找醫院索賠

前不久代理過南京兒童醫院“徐寶寶”案件的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律師耿延說,現實中的很多醫療糾紛,比如輸血感染、藥品缺陷等給患者帶來的權利損害,處理非常複雜,亟待便捷的處理通道。
可喜的是,《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提供了這樣一個“通道”: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耿延感到遺憾的是,《侵權責任法》並未就醫療事故鑑定與司法鑑定的邊界作一規定:哪些糾紛應該做醫療事故鑑定,範圍多大;哪些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而由法律直接確認。當醫療事故鑑定與司法鑑定結論相悖時,哪一個法律效力優先,這些都未規定。
焦點六

貓狗傷人主人要擔責

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焦點七

同一事故中城鄉人“同命同價”

“同命同價”是《侵權責任法》確立的重要原則之一。該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專注於交通事故官司的上海秦建銘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建銘,此時無疑有著更深切的感受。今年上半年,他所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在上海打工的安徽四名農民工死亡。在無錫市錫山區法院起訴時,他提出這四名民工的死亡賠償金按上海市民同等標準計算,這一提議得到法院支持,最終這四名民工獲得230多萬元的賠償,創民工死亡個人賠償全國之最。(本報7月28日曾經報導)秦建銘和錫山法院共同完成的這一經典案例,在《侵權責任法》審議時被引用,為該條款的設立提供了實踐支撐。
“這一規定是對一個人平等的生命權利的最大尊重。”秦建銘說,人的生命權利是平等的,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沒有貴賤之分,理應按同一標準賠償。往後,不光是交通事故,礦難、爆炸等生產事故、意外事故中,也將按照這一規定賠償,他們是由“同一侵權行為”造成的,這是賠償時必須考量的因素,其他的諸如戶籍、工種、身份等,不作數。
焦點八

肇事逃逸“交強險”要賠

對於機動車肇事逃逸的行為,為嚴懲開車人,即使機動車參加了“交強險”等強制保險,在很多地方,“交強險”也不賠償,由事故導致的死傷者的醫藥費、喪葬費等,以及車輛自身的損傷等,也由開車人承擔。
秦建銘律師認為,這對傷者的救濟很不利,因而在《侵權責任法》中專門規定,開車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只要該機動車參加了“交強險”等強制保險,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的限額範圍,在眼下的標準是12.2萬元。
“這一規定,對眼下各地尚在爭議不休的交通肇事逃逸後,‘交強險’賠償還是不賠償的問題,統一了執行標準。”事實上,“交強險”規定中,“肇事逃逸”並非保險公司的免責情形之一,只是在面臨這樣的交通事故時,很多操作“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自己設定為免責條款,“不賠”似成為一種行業慣例。
此外,侵權責任法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秦建銘說,類似“6·30”張明寶這個案子,假設它是在《侵權責任法》之後發生的,張明寶的別克車是買來的,參加了“交強險”,雖然還沒過戶,但“交強險”也應該賠償。

焦點九

明確學校幼稚園事故責任區分

孩子在學校、幼稚園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區分責任,一直是社會關注的話題。《侵權責任法》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民事行為能力及幼稚園、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等不同情況,作出明確的責任劃分: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稚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來自幼稚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稚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焦點十

用懲罰性賠償打擊問題產品

法律還規定了懲罰性賠償,這能否達到懲罰的目的令人關注。專家表示,例如產品責任方面,我們知道假如某不法廠家生產出1000個不合格產品,最後造成了侵權後果。但一些大眾有可能會因維權太麻煩或者維權成本高等原因,不進行維權,可能就幾十個維權,最後即使適用懲罰性賠償,但懲罰效果並不明顯。有了懲罰性賠償金,不僅可以對不法廠商予以懲罰,並且可以調動受害人的維權積極性。
法律中對於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是指惡意的產品侵權責任,即明知產品有缺陷有可能造成損害,卻仍然將其投放市場,放任造成損害。但具體如何計算懲罰性賠償金,《侵權責任法》還沒有明確規定,這需要經過司法實踐摸索,積累經驗,將來由法院作出具體的司法解釋。

新法明確公民至少擁有18項民事權益

《侵權責任法》規定:“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作為民法典九編中的一編,侵權責任法草案首次審議是在2002年12月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此後考慮到整體審議通過難度較大,採取了分編審議方式。2007年,作為民法典中的重要法律,物權法獲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此後,侵權責任法立法進程提速,於去年12月和今年10月、12月又進行了三次審議。
上世紀80年代通過民法通則後,最高法院出台了許多有關民事糾紛的司法解釋,其中有些與侵權責任法有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表示,侵權責任法出台之後,司法解釋將有向法律靠攏的問題,司法解釋有一個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中國向形成民法典邁進重要一步

根據中國統計年鑑,2007年,全國法院受理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案件98萬餘件,2008年達到103萬餘件。而2009年,“三聚氰胺索賠”“上海倒樓事件”“張海超開胸驗肺”等侵權糾紛也成為公民維權熱點……
“從近年熱點侵權案件中,每一個權利人都在通過不同的途徑,尋求不同的方法,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認為,與權利保護請求相對應的,是維權結果的不盡如人意。這與現有法律中有關侵權責任的規定較為分散、司法機關在法律適用上不一致有所關聯。侵權責任法的出台將改變這種局面。
侵權責任法將於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關專家認為,這部法律的通過意味著中國向形成民法典又邁進重要一步。專家表示,繼物權法之後,侵權責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對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化解社會矛盾,減少民事糾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30年前,當我剛剛開始涉及這個領域研究的時候,幾乎沒有人知道有一個法律叫做侵權法,幾乎沒有人知道我們有一種權利叫人格權。”作為專門研究侵權責任法和人格權法的專家,楊立新感慨道,30年後的今天,幾乎沒有幾個人不知道侵權責任法,幾乎沒有幾個人不知道人格權。
儘管侵權責任法並未涵蓋社會生活中的全部損害類型,只是列舉了11種侵權行為類型和準侵權行為類型。“但這並不影響侵權責任法在頒布後的強大規範調整功能。”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民法學專家王利明認為。人們在欣慰地看到侵權責任法的“呱呱墜地”之時,也期盼其在今後的社會生活中能發揮重大作用。

網路侵權行為

涉及網路侵權的典型行為有哪些

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因在網路部落格中發表多篇文章,虛構事實、詆毀謝晉及其遺孀徐大雯的名譽,宋祖德兄弟從6月18日起,除賠償徐大雯各類損失共約29萬元外,連續十天在法院所確認的十家媒體上刊登向徐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消除影響,為謝晉恢復名譽。該案提醒不負責任的人,利用部落格等網路工具侵犯他人的名譽權難逃法律的懲罰。

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侵權責任法出台之前,中國民法體系中並未直接規定隱私權,隱私權是通過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涵蓋在名譽權下予以保護,侵權行為法出台之後,隱私權得以明確規定。女白領姜岩自殺前兩個月開始在部落格中以日記形式記載心路歷程,以及丈夫王菲的“婚外情”。不少網民認為丈夫“婚外情”是促使姜岩自殺的原因之一,王菲在網上遭遇空前絕後“人肉搜尋”,其生活及其父母均受騷擾,這就是著名的網路暴力第一案。該案如果發生在今天,將會直接因涉及侵犯隱私權涉訴。

侵害肖像權的行為:鎮江市的王小姐於2006年7月在該市某攝影館拍攝了若干藝術照片,並約定選其中幾張進行製作,並交付了相關費用。但今年8月王小姐上網時發現她在攝像館拍攝的藝術照中的幾張被某商務會館發布在其用於宣傳的商業網站上。經過法院調解,兩被告承認有失誤之處,與原告方王小姐達成諒解。這一案例是典型的肖像權網路侵權。

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據統計,北京2009年的網路著作權案件已占全部著作權案件的47.6%,達到1800餘件,成為北京市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網路案件過去是以線上閱讀為主,涉及文字和攝影作品;現在隨著網速加快,因以提供下載的方式使用文字和音樂作品而引發糾紛的案件增多;而隨著網速的進一步提高,線上播放影視作品普及,視頻分享網站引發的著作權侵權案件數量猛增。

同時侵害多種權利的行為:網路侵權行為往往同時侵害被侵權人多項人格權。2009年8月底,楊某以閆德利的名義在開設部落格,上傳文字和圖片,捏造閆德利患有愛滋病、被其繼父強姦等事實;將閆德利及其大哥手機通訊錄上的二百餘個電話號碼在網上公布,稱這些號碼的機主均為曾與閆德利發生關係的“嫖客”,後又向網際網路上傳了經過加工的淫穢視頻。10月21日,容城縣公安局在北京市宣武區某住宅小區將楊某抓獲,並以涉嫌誹謗罪將其刑事拘留。楊某的行為嚴重侵害閆德利的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並已涉嫌刑事犯罪,面臨刑罰。

誰將要為網路侵權行為負責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只要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可以是自然人即廣大網民,也可以是法人,而網路服務提供者則一般為各類網站。規定了網路侵權責任的該條文位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一章,突出的是責任主體的特殊性。

侵權責任又將如何承擔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網路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這些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典型的案例,如宋祖德兄弟依據法院判決除賠償徐大雯的各類損失共約29萬元,並需要在在法院判決所確認的媒體上刊登向徐大雯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為被侵權人恢復名譽。

人肉搜尋之爭

它是大眾熟悉的概念,但並不是一個具有明確法律內涵的名詞,法律條文裡沒有它的身影,它到底是天使還是魔鬼?

必須要管的人肉搜尋:網路侵權的重要形式

人肉搜尋,實質上就是通過各種網路途徑收集和公布某個人的隱私信息的做法,是現在網路侵權行為的重要形式之一。獨家接受鳳凰網連線的香港律師莊仲希說,人們沒有公開的個人隱私,你把它公布到網上了,這是不當的。當然公共人物,官員和名人,他們的一舉一動社會都比較受關注,但他們首先也是一個普通人,也有隱私,他們的隱私不是就可以毫無保留地公布的。比如香港梁愛詩的病歷被公開,那就是侵犯了她的隱私。另外就是一般的民眾,他們的隱私被公開並造成後果當然更不行了。所以,要有一個法律底線,如果侵害了被搜尋人的人格權,就是侵權行為。

不能全否的人肉搜尋:維權監督的重要手段

沈彬說,在中國的當下,“人肉搜尋”有著公民表達、公民監督的特殊意義。楊濤認為,針對那些有濫用公權、腐化墮落嫌疑的官員人肉搜尋師出有名。比如針對周久耕抽高價煙、劉麗潔借用豪華車等進行“人肉搜尋”就具有正當性,因為這些行為都可能涉及公權濫用。可以說人肉搜尋對於腐敗構成一定的威懾效果,尤其是在其他手段缺乏的情況下,已經是一種重要的維權和監督的手段。

人肉搜尋只是維權監督的權宜之計:更需期待制度上的進步

人肉搜尋只是當前公民監督公權的權宜之計,並不是制度性建設。其實,有了完善的政府信息公開,包括官員的財產公開、財政支出公開,假如普通老百姓能從政府信息公開網上查到局長買一支筆花了多少錢,人肉搜尋還有什麼意義?公開了應該向公眾公開的信息,不應該公開的個人隱私信息就會得到更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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