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人民出版社於1964年出版。他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的性質、任務、方針、原則、內容、組織形式、工作制度、作風、方法以及政治工作與各方面關係的法規性檔案。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針,依據中國共產黨的綱領、路線和軍隊的宗旨、任務制訂。由總則和若干單項條例組成。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

1963年3月27日 中共中央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指出,這個條例鮮明地體現了毛澤東思想,總結了幾十年來軍隊政治工作的豐富經驗,闡明了軍隊政治工作的重大原則,繼承和發揚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優良傳統,是中國軍政治工作的法規和行動準則。

簡述

1963年3月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這部條例是1963年3月由中共中央批准發布的,體例結構上與1954年條例相比變化不大。這一部條例的最大特點是,高度重視加強基層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儘管條例受到“左”的指導思想的影響,但總體說來,1963年的《政工條例》在加強和改進這一時期我軍政治工作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1963年3月發布的全文

ZhongguoRenminJiefangjunZhengzhiGongzuoTiaoli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

ReulationsfortheCPLAonPoliticalWork

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的性質、任務、方針、原則、內容、組織形式、工作制度、作風、方法以及政治工作與各方面關係的法規性檔案。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針,依據中國共產黨的綱領、路線和軍隊的宗旨、任務制訂。由總則和若干單項條例組成。

產生和發展

1930年冬,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第一次頒發《中國工農紅軍政治工作暫行條例草案》。這個條例,是在借鑑蘇聯紅軍的經驗,繼承中國國民革命軍北伐戰爭時期政治工作的傳統,總結中國工農紅軍政治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訂的,由總則和政治指導員、政治委員、政治處、軍及師政治部、軍區及集團軍政治部、總政治部、黨的連支部及團委、黨務委員會、青年團、政治機關及黨部與地方黨部關係等10個單項條例組成。1932年修訂頒發的《中國工農紅軍政治工作暫行條例草案》,增加了軍團政治部、軍分區政治部、學校政治機關、醫院政治機關、赤衛軍政治機關、兵站政治機關、戰士通訊處、俱樂部列寧室、政治戰士等9個條例。抗日戰爭時期,為保證中國共產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堅持八路軍、新四軍在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中獨立自主的地位,繼承和發揚中國工農紅軍政治工作的優良傳統,總結抗戰中的政治工作經驗,並藉以影響抗日的友軍,八路軍(即第十八集團軍)政治部於1938年頒發了《國民革命軍第十八集團軍政治工作暫行條例(草案)》,1942年經過修訂又重新頒發《中國國民革命軍第十八集團軍(第八路軍)政治工作條例(草案)》。這個條例強調指出:第十八集團軍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軍隊;政治工作就是黨的工作,是革命軍隊的生命線;政治委員是黨的代表,政治部是黨的機關;支部工作為一切政治工作的基礎;政治工作的基本內容是提高軍隊的戰鬥力,求得官兵一致、軍民一致,團結友軍,瓦解敵軍,以爭取抗日戰爭的最後勝利。解放戰爭時期,為總結新式整軍運動、黨委制、支部工作等新經驗,軍委總政治部於1949年12月頒發了《中國人民解放軍黨委會條例(草案)》、《中國人民解放軍連隊支部工作條例(草案)》、《中國人民解放軍革命軍人委員會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人民解放軍發展成為諸軍種、兵種的合成軍隊,為加強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的軍隊政治工作,保證軍隊革命化、正規化、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於1954年4月15日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草案)》。《條例》包括:總則和中國共產黨軍隊委員會、政治委員、總政治部、一級軍區政治部、省軍區政治部、軍政治部、師政治部、團政治處、營政治教導員、政治協理員、連隊政治指導員,中國共產黨連隊支部、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連隊支部、連隊俱樂部、學校政治部(處)、海軍艦艇部隊政治工作、空軍飛行大隊政治工作、醫院政治工作、革命軍人代表會議等19個條例。1963年3月27日,由中共中央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將軍政治部工作條例和師政治部工作條例合為一個條例,將省軍區政治部工作條例改為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工作條例,增寫了縣(市)人民武裝部政治工作條例,恢復了連隊革命軍人委員會條例,撤銷了革命軍人代表會議和連隊俱樂部工作條例。1978年7月18日,由中共中央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增加了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營)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1983年12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訂印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試行本),除原有條例外,增加了中國共產黨軍隊紀律檢查委員會條例、中國共產黨軍隊機關支部工作條例。

基本內容

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發展的各個歷史時期,隨著革命鬥爭形勢的發展和軍隊建設的需要,對政治工作條例作過多次修訂。每次修訂都以古田會議決議確定的人民軍隊建設的原則為依據,繼承和發揚了政治工作的優良傳統,總結、充實了新內容和新經驗。條例規定的基本內容有:①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性質、宗旨和任務。②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設和政治工作的指針。③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置於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之下,一切行動聽從黨中央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指揮。④在團以上部隊和相當於團以上的單位建立黨的委員會,連隊建立黨支部。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是黨對軍隊領導的根本制度。省軍區、軍分區、縣(市)人民武裝部實行軍事系統和地方黨的委員會的雙重領導制度。⑤政治工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生命線。政治工作就是黨的工作。政治機關就是黨的工作機關。⑥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教育部隊,保持軍隊的無產階級性質,貫徹執行黨的綱領、路線、方針、政策,維護軍隊高度的集中統一和嚴格的紀律,增強軍隊內部和外部的團結,提高部隊的戰鬥力,保證完成黨和國家賦予軍隊的一切任務。⑦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保持和發揚黨的理論聯繫實際、密切聯繫民眾、批評和自我批評的優良作風。堅持民眾路線,實行領導和民眾相結合、一般號召和個別指導相結合的方法。⑧在團以上部隊和相當於團以上的單位設立政治委員和政治機關,在營和相當於營的單位設立政治教導員,在連隊和相當於連隊的基層單位設立政治指導員,在團以上的機關部門根據需要設立政治協理員,並規定了他們的工作許可權和職責。⑨政治工作人員的條件和要求。

吳夫向 陳占樓 何兆祥

新修訂條例特點

《政工條例》規範的是中國共產黨對軍隊實施政治、思想、組織領導和軍隊建設的一些根本性問題,是我軍進行政治工作的基本依據。
1995年修訂頒布的《政工條例》,在規範和指導軍隊政治工作,加強部隊思想政治建設,增強部隊凝聚力戰鬥力上,發揮了重要作用。黨中央、中央軍委確定重新修訂頒布《政工條例》,是深入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和改進政治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促進政治工作法制化、規範化的重要步驟。
對這次修訂頒布《政工條例》,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總政治部非常重視。軍委江主席、胡副主席和郭副主席、曹副主席親自審定修改方案,軍委常務會議對修訂稿進行了認真審議。總政徐才厚主任擔任修訂小組組長,多次召開主任辦公會研究討論條例修訂的一些重要問題。修訂中,組織課題組到不同類型部隊、院校和機關進行調研,先後兩次徵求全軍各大單位黨委和機關的意見,7次組織專家學者、部隊領導和機關的同志座談討論,並將修訂稿送軍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徵求意見。新修訂的《政工條例》,是充分發揚民主、集中全軍智慧的成果。
修訂後的條例具有鮮明的特點:一是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鮮明地寫進條例,體現在我軍的性質、任務和政治工作的指導思想、原則、要求、主要內容等條文中,把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各級黨委、政治機關和政治幹部的首要職責,牢固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我軍現代化建設中的指導地位。條例還充分貫徹和體現了十六大報告和黨章中的新思想、新任務、新要求。二是江主席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特別是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全軍各項建設的首位,回答和解決打得贏、不變質兩個歷史性課題,黨委工作“十六字”原則,堅持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增強政治工作的時代感和針對性、實效性、主動性等重要思想,在條例中得到了充分體現。三是在繼承我軍政治工作優良傳統的基礎上,堅持與時俱進,對全軍部隊開展政治工作創造的新經驗、新做法,如加強“兩個武裝”、搞好“四個教育”、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開展學習成才活動、搞好心理疏導、開展“行政監察工作”、維護軍隊和軍人的合法權益等,進行了概括和吸收;四是體現了高技術戰爭對政治工作的新要求,強調政治工作要為推進中國特色軍事變革服務,明確提出政治工作“是構成軍隊戰鬥力的重要因素,是實現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和軍隊履行職能的根本保證”,要求圍繞軍隊現代化這箇中心開展工作、學習軍事高科技知識、造就高素質新型軍事人才,充實了發揮政治工作的作戰功能,開展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培育部隊的戰鬥精神,加強戰時政治工作的研究演練等內容。條例還注意改變過去偏重陸軍編成的章節結構和內容設定,重視體現諸軍兵種合成的特點,儘量使用通用概念,強調共同職責,適應了信息化戰爭和聯合作戰的要求,加強了對各軍兵種和執行特殊任務部隊政治工作的規範和指導。
新修訂的《政工條例》,保持了原條例的框架結構,繼承了我黨我軍的優良傳統和作風,保留了必須長期堅持的規定、制度和要求。同時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一些內容基本相同的規定和要求進行集中表述,對鋪墊性、敘述性、議論性文字作了適當刪節,比原條例減少5節、18條、8400多字,結構更嚴謹、條理更清晰、文字更凝鍊。(解放軍報2003年12月15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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