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11·13”拆遷戶自焚2007年8月,成都市為推進全市四大污水處理廠之一的城北大天污水處理廠配套工程建設,決定實施連線北新幹道和川陝路的市政道路金新路建設。為保證金新路施工順利進行,金牛區有關方面多次與胡昌明溝通,要求其自行拆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違法建設拆除是不予補賠償的,考慮到歷史因素,金牛區有關方面仍然擬以不低於土建及裝修成本的價格給予適當補償,但胡昌明拒不接受,提出了高達800多萬元的要價。2007年10月,金牛區城管執法局依法向胡昌明下達了《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並告知如對執法決定不服,可通過行政複議等法律途徑解決。胡昌明對限期拆除決定不服,於2007年12月提起行政複議。2008年2月,成都市城管執法局經審查,依法維持了金牛區城管執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對成都市城管執法局的行政複議決定,胡昌明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後,金牛區有關方面繼續做工作要求胡昌明自行拆除違法建設,胡昌明仍然拒不拆除。胡昌明前妻唐福珍已於2004年與胡昌明離婚,並協定此處房屋歸胡昌明所有。2009年4月10日,金牛區城管執法局依法對胡昌明違法建設實施拆除,唐福珍組織親屬多人暴力阻撓執法,此次執法行動終因唐福珍採取往自己身上傾倒汽油的極端方式相威脅,為避免意外情況出現而終止。受胡昌明違法建設影響,市政道路金新路至今未能全線貫通,該片區污水管道無法鋪設,城北大天污水處理廠也不能正常運行,給當地民眾的生產生活和交通出行帶來不便。
事件經過
撤遷房屋唐福珍被送往醫院後,金牛區高度重視,安排專人24小時協助醫院全力救治,醫院專門成立了副院長牽頭的專家醫療組,採用最好的設備和技術予以救治,先後兩次對唐福珍實施植皮手術。經初步調查,胡昌明及部分唐、胡兩家親屬在此次暴力阻撓依法拆違事件中涉嫌妨害公務犯罪,金牛區公安分局已於11月13日立案偵查。11月21日,依法對5名涉嫌犯罪的唐、胡兩家親屬實施刑事拘留,4名實施監視居住,11月23日,對胡昌明實施刑事拘留,11月24日對2名涉嫌犯罪的唐、胡兩家親屬實施刑事拘留。
11月29日,唐福珍因傷情嚴重突現生命危險,金牛區領導及相關人員迅速趕赴醫院協同醫務人員全力搶救,並及時通知唐福珍親屬趕到醫院,同時由公安幹警陪同尚在刑事拘留的胡昌明及其子趕往醫院看望唐福珍。當晚19時左右,胡昌明及其子到達醫院,23點23分,唐福珍經搶救無效死亡。金牛區及時組織有關方面協同死者家屬安排善後事宜。
調查處理
經過金牛區區認真調查,初步認定: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條、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成都市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胡昌明所修建的位於金華村四組的房屋屬違法建設,應當予以拆除。
根據《成都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金牛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拆除胡昌明違法建設,主體合法,程式合法。
2、胡昌明及部分唐、胡兩家親屬在金牛區城市管理執法局依法執行拆除違法建設的過程中,採取暴力手段予以阻撓,已涉嫌妨害公務犯罪,公安機關對涉案人員採取刑事拘留、監視居住等措施,是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行為。
3、在金牛區區城市管理執法局依法拆除違法建設過程中,唐福珍採取極端行為,導致嚴重燒傷,經醫院全力救治,但終因傷勢過重,不幸離世。對於一個生命的逝去我們深感惋惜。在積極做好善後工作的同時,我們對事發過程也進行了認真調查。現初步查明,在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傾倒汽油直至引燃的過程中,現場指揮的有關人員判斷不當、處置不力。對此,區政府已於昨日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建議:區城管執法局局長鍾昌林停職接受調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隨著調查的深入開展,若發現在執法過程中還存在其它問題,將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