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制化”利益團體

“體制化”利益團體 -指那些被列入政治體制的利益群體,它們利用本身的強大組織,影響政治決策。

概述

那些被列入政治體制的利益群體,它們利用本身的強大組織,影響政治決策。

利益集團

1970年代,管制經濟學開山祖師喬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在研究各國政府對市場干涉行為後指出,看起來很不同的政治體制下,政府透過管制對社會一些群體進行交叉補貼的行為卻驚人地類似,比如讓長話客戶補貼市話用戶,讓低谷時的用電戶、通話者、道路使用補貼尖峰時的使用者,等等。
是不是各種利益團體在看似不同的政體中“生產”政治影響力的動機與成本其實差別不大呢?為什麼在一般的用語中,利益團體常被稱為“特殊利益”團體?一般利益在各國政壇上又為什麼常常顯得蒼白無力呢?
在市場經濟之中,任何一項稅收或補貼、或任一項政府管制的改變都會使一部分人得利,另一部分人受損。好的制度,也就是有效率的制度,是使那些總得益大於總損害的政策得到執行,相反效果的政策則會遭到否決。
任一政策的受益人與受害人,都會試圖影響政府決策過程,如果他們的影響力與其利益變動成正比,那在受益與受害團體間的談判、交易甚至鬥爭的過程中,好政策自然會勝出,因為得益方的力量比受害方的力量大,而無效率的政策自然會遭否決。此時,政治市場中的競爭均衡會是有效率的,我們就可以不管,就應該放任利益團體的組織、競逐——如果假設這些組織、活動費用可以不計的話。可惜,這個世界不是這樣的。
要動員那些利益團體的成員共同支持或反對某項管制或稅目,必須要想法讓他們每人出錢出力,這是一項極為困難的工作:爭取來的政策對小團體而言是“公共品”——為了維持外資超國民待遇,外資汽車公司、A地方政府寫信給商業部、出錢請教授做“研究”寫文章,反對外資待遇國民化。而外資電腦公司、B地方政府不必花錢、花力氣、花面子,一樣可以享受外資汽車公司、A地方政府“辛苦”爭取來的政策。
換言之,外資電腦公司與B政府可以搭外資汽車公司與A政府的便車,可以不勞而獲。所以要動員這些利益小團體們不容易———每人都希望別人努力“遊說”,自己則坐享別人爭來的“公共品”(政策),而且這種搭便車的動機會隨此群體的人數增加而不成比例地增加。
所以建立一個能克服這種“三個和尚沒水喝”問題的組織,其組織成本會隨其人數增加而不成比例地增高,其能發出的影響力會不成比例地減小。換句話說,利益愈集中力量愈大,愈分散則力量愈少,特殊利益團體會因此系統性地壓倒較廣泛的利益,更會壓倒全民(國家)利益。
通常一個政策的得益方與受害方,其分散度並不相同,雙方在政治市場中能發出的能量,並不會與他們的利益成正比。勝出方未必就是那些總得益大於總損害的好政策。
事實上,對美國政府經濟管制行為的主要結論是——行為不理性,系統性地偏離效率準則,偏離任何所謂的“公平”標準,即使何謂“公平”本身也並無定論。
所以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證角度,我們不能將經濟政策交付給利益團體“博弈”決定。比如在美國:幾百戶甜菜農,聯合了從玉米中提取果糖的加工廠與玉米農,竟然使美國糖價幾十年間比國際市場貴幾倍,而3億受害的消費者加上用糖大戶可口可樂等食品巨人竟然一路輸到底———儘管其總受損量清楚地大於糖業的得益量。東南部一小撮倖存的紡織廠,其工廠主及工人,竟然能讓美國政府要求外國政府對紡織品設限,等於“逼”外國政府(或廠商)收取美國的關稅,使美國消費者受到的損害遠遠超過這一小部分人的得益,達數十年之久。
在得票多者勝的美國式民主下的政治市場上,似乎總是多數服從少數,以至政府決策明顯地、系統地偏離“全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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