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就是國家為了進行分級管理而實行的國土和政治、行政權力的劃分。是國家根據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充分考慮經濟聯繫、地理條件、民族分布、歷史傳統、風俗習慣、地區差異、人口密度等客觀因素,將全國地域劃分為若干層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區域,設定相應的地方國家機關,實施行政管理。行政區劃的層級與一個國家的中央地方關係模式、國土面積的大小、政府與公眾的關係狀況等因素有關。

基本信息

概述

行政區劃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實行分級管理而進行的區域劃分。國家為了方便管理,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將全國領土分級劃成若干區域,並建立相應的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實行分層管轄的區域結構。
一般來說,行政區劃是以在某一區域內為全面實現地方國家機關的各種職能而建立一級政權機關作為標誌的。某些國家在一定地方範圍內,為了實現某一單項職能的管理而劃分的區域,也作為一種行政區劃。如美國行政區域的數目很多,其中大部分是單職能的,包括學區、稅區、消防區、灌溉區、住宅區、公路區等專區,這些專區的管轄範圍與市、縣等政府的管轄範圍往往並不一致。

行政區劃主要由土地人口和行政中心(政府及其管理,有形與無形的結合)三項基本要素構成。行政區劃不僅要滿足國家管理的需要,同時要滿足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也要方便民眾對國家、社會治理的參與。在人類歷史的大部分時間裡,行政區劃是保持相對穩定的,以防止行政區劃的經常變動帶來經濟不穩、人心不安和社會動盪。當然,行政區劃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有的時候是大變,如國家被滅或新建一個國家,改朝換代後重新進行行政劃分等;有的時候是小變,只做局部調整,這時主要是根據經濟、社會的變化發展而調整。行政區劃還需要承載經濟的健康發展、環境的生態保護、資源的科學配置、民族的融合與穩定、區域貧富差異的平衡以及文化習俗的傳承等社會和人文功能。行政區劃每時每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如找工作、小孩上學、醫療、住房、出行等等都離不開行政區劃。

起源

行政區劃行政區劃

原始社會,人們以原始群、血緣公社、氏族、部落、部落聯盟等組織為單位,進行生產生活,沒有地域區劃的概念,即所謂“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禮記。禮運篇》)。簡單地說,人既是自然的人,又是社會的人,需要在一定的地域空間上生存生活,並要與其他人打交道,為了能使大家平等和諧地共同生存下去,就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則和約束,而且還需要有人來執行這些規則和約束,即管理者。人類出現伊始,形成氏族社會,是按部落實行管理的,有親緣關係的一群人聚集在一起。也就是說,有一群人,在一定的地域範圍內、遵循一定的規則進行活動,有些人由於有身體或經驗方面的優勢而成為頭領。隨著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剩餘產品日益增多,逐漸有了分工,分配也變得複雜起來,需要有人專門進行管理工作,這時人、地、管理者及規則已具備,開始有了行政區劃的雛形。隨著國家的產生,行政區劃漸漸明確和固定下來。

歷史

行政區劃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按地域劃分行政區而不依氏族劃分部落,這是國家區別於氏族組織的一個基本特點。不論何種類型的國家,行政區域的劃分總要符合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同時顧及政治經濟文化民族地理、人口、國防歷史傳統等多方面的因素。隨著現代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經濟因素起著重要的作用。在資本主義國家,行政區域的劃分是為了鞏固資產階級的政權,便於統治勞動人民,分化少數民族社會主義國家行政區域的劃分主要根據以下原則:①政治原則。促使國家機關密切聯繫人民民眾,便利人民民眾管理國家,實現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②經濟原則。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於生產力的發展。③民族原則。根據少數民族的居住狀況和其他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於各民族的發展,鞏固各民族的團結。這些原則是相互聯繫、相互結合的。還要綜合考慮歷史傳統、人口分布、地理環境和國防需要等條件,科學地、合理地確定行政區劃,以利於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
行政區劃雖因國家本質不同而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也有一定的歷史延續性。中國從秦代(公元前 221~前 206)建立統一國家並實行郡縣制以來,歷代行政區劃雖有變更,但變化並不太大。英、法、美等國的行政區劃是從19世紀繼承發展下來的。另外,在同一個政權下,由於政治、經濟、民族等情況的變化,在不同時期的行政區劃也會有所調整和變更。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有人倡議改革行政區劃,提出了勻稱、精簡、協調等標準;有的還提出如何有利於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對公職人員進行管理等問題,但改革的實際措施很少。

中國行政區劃演變

行政區劃行政區劃

商朝周朝實行分封制,即全國最高統治者——“天子”除在王城附近保留一定數量的土地和其上的人群歸自己直接支配外,全國其他土地和民眾都分封給天子的兒孫、親戚或有功的大臣,這些王公貴戚、諸侯、卿大夫等各級大小領主,在他們的領地範圍內(諸侯的領地叫國,卿大夫的領地叫采邑),具有絕對的主權,但每年要給天子納貢和服役。
商周以後,逐漸改分封制為郡縣制。史學界一般的觀點認為分封制起源於春秋,形成於戰國,確立於秦朝。《漢書?地理志》說:“秦遂併兼四海,以為周制微弱,終為諸侯所喪,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為郡縣”。秦始皇在全國設立郡縣,實行郡、縣兩級政區制度。漢武帝以後全國形成了州、郡、縣三級行政區。魏晉南北朝基本延續了州、郡、縣三級行政區。隋朝實行州(郡)、縣兩級制。唐朝實行道、州、縣三級政區。實行“路”一級地方政區。“省”一級政區始於元代,元明清實行行省制。1914年北洋政府設定京都市政公所,首次出現城市型政區。1921年正式成立了市,這裡所說的“市”是指行政管理單位及其轄區,而作為自然形態的市—即人口集聚,有交易功能的一塊地域,在5000年前就有了。中國行政區劃主要就是這兩類:分封制和郡縣制(各朝名稱不同,但本質是一樣的),自秦以來,長期實行的是中央集權統治。
新中國成立後,對行政區劃做了全面考慮,中國《憲法》第3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一般劃分為三個層級:省、縣、鄉。但在實際操作上是四級,即省級、地(市)級、縣級和鄉鎮級,與憲法的要求是不一致的。現在正在逐步推行省直管縣,取消地(市)這一級,這樣才能符合憲法的規定。

層級

行政區劃中國行政區劃

三級行政區劃制度

國家行政區劃共分三個層次,每個層次的行政區設政府

中國大陸:中國行政區劃自辛亥革命建立中華民國之後,從憲法角度,地方分為三個層次即

第一級:省級行政區

第二級:縣級行政區

第三級:鄉級行政區

中國大陸境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全國分為自治區直轄市;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各級行政區設政府。據此,“三級行政區劃制度”為直轄市的基本行政區劃制度。事實上,除4個直轄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實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轄縣、縣級市以外,全境以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為主。

四級行政區劃制度

國家行政區劃共分四個層次,每個層次的行政區均設有政府

中國大陸:實際上各省、自治區以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為主:

第一級: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第二級:地級市、自治州地區、盟(內蒙古),這一層次除海南省、直轄市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區普遍存在的一種行政單位(即地級行政區)。直轄市的市轄區;直轄市、海南省所轄(含地級市和縣級市)等行政單位。

第三級:除直轄市和海南省以外的縣級市、縣、自治縣、旗(內蒙古)等縣級行政單位(即縣級行政區);海南省和直轄市境內鄉、鎮等鄉級行政單位(即鄉級行政區)。

第四級:除海南省、直轄市以外的鄉、(即鄉級行政區)。

民國時期

民國初期,承襲清朝區劃制度,省、道、府、縣四級制,中期開始實行省、縣二級制,省縣之間存一名為行政督察區的準行政區,據此最多為三級行政區劃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

直至1970年代,和民國時期的行政區劃體制基本一樣,但部分省會和工業中心等“較大的市”出現“市管縣”,這時全國以“三級行政區劃制度”為主,省、較大城市、縣、鄉並存的“四級行政區劃制度”;1975年隨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地區設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即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至此從根本上作為準行政區的地區演變為行政區,省縣之間出現地級行政區,省、自治區全部演變為四級即省、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和鄉級行政區四個層次。隨1983年開始的地級行政區劃改革,“地區”改制為“市”,出現地級市,省轄市改稱為“地級市”,至此由之前的地管市、地管縣演變為“市管市”、“市管縣”;到2005年,除4個直轄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實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轄縣、縣級市以外,全境以“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為主。

管理

行政區劃行政區劃

概觀

行政區劃劃定了,需要進行管理,管理需要有人來執行,如何進行管理需要有規章或條文,這是兩個最重要的要素,即人和規章。秦始皇統一中國後,重要的一項管理工作就是設定36郡,對全國的行政區劃重新做了安排和部署,並且制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如設定保甲制度,一人犯罪,數家連坐,收繳鐵器,幾家合用一把刀,實行了最嚴格最殘酷的管理。劉邦建立漢朝,在建立新的規章制度方面蕭何起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常言說“蕭規曹隨”,就是說蕭何制定規章,曹參執政後不做改變。
歷史上也有隻有占領、沒有管理(或很少管理、很短暫的管理)的例子,如成吉思汗,其所建立的蒙古帝國橫跨歐亞大陸,疆域非常廣闊,但沒有設定官員(有也站不住腳)、也沒有穩定可行的規章制度。所掠奪之地如同露水掃過一樣,只使地皮濕了一下,無法實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一直到了他的孫子輩,吸納了漢族和其他民族的規制,組織了一批由各族人士組成的官員隊伍,才維持了元朝90年的統治。

模式

世界各國行政區劃的管理層級劃分有兩種模式,即尖型模式和扁型模式。尖型模式有利於集中權力和加強控制,但效率低,出現管理的“鞭長莫及”,且不利於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扁型模式有利於權力的放開和調動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有利於政府間的合作。同時,行政區劃的管理應該逐漸由行政調控過渡到法律調控,也就是要變人治為法制。

各國行政區劃

尼日行政區劃尼日行政區劃

許多國家在憲法中對行政區劃的體製作了規定。如法國憲法規定法國本土的行政區劃分為省、市鎮兩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道(直轄市)、市(區)、郡三級。行政區劃的建立和變更,一般需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式。如義大利憲法規定了合併現有區域劃分新區,以及在同一區內改變省、市行政區劃的程式;菲律賓憲法規定任何省、市、鎮的變更,必須根據法律,並經有關地區舉行公民投票的多數票贊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行政區劃在不同時期曾有相應的變化和調整。1982年憲法規定的行政區劃是: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中國現行的行政區劃基本上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三級。在有少數民族聚居的自治州的地方分為四級,即在省和縣之間有自治州一級。至於省下面的地區、縣下面的區和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下面的街道,分別設有行政公署、區公所和街道辦事處作為省、縣、區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但它們都不是一級行政區劃。憲法還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是為實行一國兩制而建立的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屬於中央人民政府,體現了中國新的歷史時期行政區劃的一個特點。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發展,80年代以來,增設了大量的新市。有些市實行“市管縣”的體制。有些市建立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採取某些特殊的管理體制。中國行政區劃的變更程式是由憲法規定的。

中國大陸地區三級和四級並存。第一種類型為省級、縣級和鄉級;第二種類型為省級、地級、縣級和鄉級。另外特別行政區存二級。

省級: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地級:地級市、自治州地區

縣級:、縣級市、自治縣、自治旗、特區、、林區、市轄區;

鄉級:鄉、民族鄉、、街道辦事處、蘇木、民族蘇木

中國台灣行政區劃:第一級政區:直轄市 第二級政區:縣 第三級政區:直轄市及設區。縣下設鄉、鎮、縣轄市。 第四級政區:區、鄉、鎮、縣轄市下設村、里。

行政區劃俄羅斯行政區劃

全國鄉鎮行政區劃
全國鄉鎮行政區劃數據,是結合野外實測資料,同時參照有關地理圖件,採用人機互動的方式開展行政區劃地圖矢量化工作,最終獲取2014年全國鄉鎮區劃邊界數據。主要包括省市鄉、鎮、街道矢量邊界,精度滿足1:1萬比例尺要求 。
數據屬性

數據屬性數據屬性
數據圖例
數據圖例數據圖例

俄羅斯

俄羅斯行政區的劃分比較複雜,由89個不同的行政分區(субъект)組成。2000年,俄羅斯聯邦再分為七個聯邦管區(федеральный округ)。

第一級政區:聯邦直轄市(Федеральный город),兩個聯邦城市,莫斯科和聖彼得堡。自治共和國(Автономн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21個享有極大自由的共和國。這些共和國往往是俄羅斯聯邦的少數民族聚居區。邊疆區(Края)6個區。 (Области)及自治州,共49個州,1個自治州。

第二級政區:民族自治區(автономные округа,單數:автономный округ),具有聯邦成員的地位,不同於其他第二級政區。 縣級(районы,單數:район)。市鎮(города,單數:город) “市鎮式”鄉(посёлки городского типа, 單數:посёлок городского типа):在聯邦成員的管轄下。

日本

行政區劃日本行政區劃

日本分九大地方,行政區分都、道、府及縣。

第一級政區:(東京都),(北海道),(大阪府京都府) ,

第二級政區: (相當於鎮)、村

日本地方行政架構有六層:

、市(政令指定都市)

、村、區(特別區,參見東京23區)、町(東京都島嶼地區,直屬東京都,中間不置郡)

(政令指定都市下轄的“行政區”)

町(次等)、區(次等)。

丁目

行政區劃美國地圖

美國

美國劃為特區,州以下設縣、市。

法國

法國分為大區,下設省、區、鄉、市鎮。(參見法國行政區劃)。

韓國

韓國分六個地理區域,行政區分韓國特別市、廣域市及。(參見:韓國行政區劃

挪威

挪威全國設19個行政區(Fylke),下設433個市政局(kommune)。(參見:挪威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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