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體制

行政區劃體制

行政區劃體制,指根據一定的原則將全國領土劃分為若干部分和若干層次的管理區域,並設定相應的行政機關的組織體制。

簡介

行政區劃是享有立法權或委任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對地方政權所轄行政區域的劃分。它是國家進行分權管理,實施有效統治的重要手段之一。行政區劃與地方各級政權相互依存。按地域劃分行政區而不依氏族劃分部落,這是國家區別于氏族組織的一個基本特點;行政區劃雖因國家本質不同而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它是一個動態的歷史範疇,具有一定的歷史延續性,另外,在同一個政權下,由於政治、經濟、民族等情況的變化,在不同時期的行政區劃也會有所調整和變更。

行政區劃體制的類型

行政區劃體制,在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在單一制或複合制結構形式不同的國家,可以採用多種標準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在我國,根據不同的標準,也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如按行政層次不同,可劃分為省級行政區、地(市)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等;按時間的長短不同,可劃分為穩定性行政區、過渡性行政區等。若著重從行政區劃分的主要要素和特徵來劃分,我國現行的行政區劃體制主要有以下三種:
1、傳統型。即側重於地域這一基本要素,顧及歷史傳統因素,所設定的行政區域。這是我國,也是世界多數國家普遍採用的行政區劃建制。一般來說,在這種建制下,相同層級的行政區劃由多大的地域面積及多少行政單位構成,總是基本穩定的。因此,我國各級行政區劃的建制多具有長久的歷史沿革。
2、發展型。即側重於一定區域空間人口聚集這一首要因素,顧及區域經濟發展,所設定的市政區域。與自給自足,封閉的傳統型相對應,這是一種適應社會化、工業化、商品化、現代化生產發展,充分發揮城市中心作用的地方行政區劃建制。通常以一定地或空間非農業人口數量、以及地理位置、發展前景作為劃分不同層級市政區域的標準。我國當前大致以市區和郊區的非農業人口總數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其中100萬以上者為特大城市;20萬以上,不足50萬者為中等城市;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與此城市人口規模及其他因素相對應,分別設定直轄市行政區域,地級市政區域、縣級市行政區域等。
3、特殊型。即側重於全局性的政治和行政管理上的特殊需要,顧及歷史的和現實的複雜因素,所設定的特殊的行政區域。相對於一般的或普通的地方行政區域而言,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洲、自治縣和特殊建制;相對於一般管理而言,需要採取特殊管理政策和方法的一定區域,有工礦區、鹽區、特區等等;相對於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大陸而言,香港澳門台灣回歸祖國後,按照“一國兩制”的構想,還會產生實行不同社會制度的特殊行政區。

行政區劃體制的原則

1、政治原則。即有地鞏固統治階級的政權,有利於國家長治久安。
2、經濟原則。即既要從各地區的具體情況出發,有利於地區經濟的發展,又要從整個國家的全局出發,有利於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3、民族平等原則。在不違背整個國家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其他特點,有利於民族團結和共同繁榮。
4、精減、統一、效能的原則。即以有利於進行有效的行政管理為原則,儘量精簡機構,減少層次,政令統一,以達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目的。

我國行政區劃分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行政區劃分為: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市分為鄉、民族鄉、鎮。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國家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
目前,中國共有34個省級行政單位,包括4個直轄市,23個省,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

行政區劃調整變更審批許可權

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應由全國人大、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的行政區劃調整事項分別如下: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二)國務院審批的行政區劃變更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係的變更以及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係或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行政區劃變更事項:
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變更時,同時報送民政部備案。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行政區劃調整辦理程式

(一)鄉級行政區劃調整辦理程式
1、涉及兩個鄉鎮的行政區劃調整事項,雙方政府、人大必須同意;鄉改鎮、鄉鎮政府駐地遷移以及鄉鎮更名的,當地政府、人大及有關部門必須同意。然後,由縣級民政部門對調整事項進行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以縣級政府名義向市(州)人民政府上報調整請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後轉本級民政部門審核並提出具體意見。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義報省人民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後轉省民政廳審核,省民政廳提出具體意見。經省政府批准後,由省民政廳代省政府下達同意調整的批覆檔案。
4、市(州)人民政府接到批覆檔案後,按行政管理程式逐級辦理落實區劃調整事項。
(二)縣級行政區劃調整辦理程式
1、同一地級單位內涉及兩個縣級單位的行政區劃調整事項,雙方政府、人大及有關部門事先應充分達成一致意見。然後,雙方政府分別向市(州)人民政府上報請示。縣改區、縣級人民政府駐地遷移以及縣級政區命名、更名等,當地政府、人大及有關部門必須同意,然後由縣級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上報請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後轉本級民政部門審核,令其提出具體意見。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義報省人民政府(地級單位之間的區劃調整,由雙方政府分別拿出同意的意見上報省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後轉省民政廳審核,令其提出具體意見。若同意,以省人民政府的名義報國務院。
4、若國務院同意調整,則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務院或民政部下達同意調整的批覆檔案。
5、省人民政府接到國家批覆檔案後,按行政管理程式逐級辦理落實區劃調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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