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自考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簡稱自學考試或自考。1981年,中國開始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1988年,國務院頒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以行政法規形式確定自學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以法律形式確定自學考試是我國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該制度新型的開放式的社會化教育形式。參加考試者不受性別、年齡、職業、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現已被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俄羅斯、澳大利亞、加拿大等26個國家和地區的認可和承認。

基本信息

定義

自考 自考
自考是針對在職工作人員的一種教育模式,以自學為主,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中國高等 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其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

歷史沿革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於1981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創立,是中國規模最大的社會化開放式高等教育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自學考試。據不完全統計,至今累計已有4870萬人參加了學習和考試,共有730萬人獲得不同層次的畢業證書。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現開考720個專業,包括專科、本科和獨立本科段;考試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舉行,課程考試按照專業考試計畫的要求安排,實行學分制。

相繼開設了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8)、電子商務證書、商務管理證書和金融管理證書等多項社會化考試項目。

中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創立於1981年,而自學考試也是中國高等教育儲乾培養計畫措施之一。八十年代初,隨著中國經濟建設步伐加快,社會需要大批專門人才,民眾要求學習的願望十分強烈,己有的高等教育形式均難以滿足社會需求。在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開放方針指引下,教育部著手組織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

自考同時也是我國最大的開放式高等教育形式。自考制度,醞釀於20世紀70年代末,創建於20世紀80年代初,從1981年至1982年

自學考試先後在京、津、滬三市和遼寧省試點並於1983年在全國推廣至今,已經走過了三十餘年的歷史。

自考性質

最新版高教自考畢業證外殼 最新版高教自考畢業證外殼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具有雙重性質:既是一種國家考試制度,又是一種新的教育形式。

作為國家考試制度,它由國家建立,由政府考試機構代表國家行使考試權,按照國家規定的目標和標準,面向全體學生、考生實施嚴格的國家考試。並選擇各個地區的重點高校作為主考院校。全部成績合格後由“教育考試院”和“有資質的高校”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自考畢業/學位證書國家承認,自考畢業生與普通高等教育畢業生享受同等待遇。

權威性

由於自考主要是以自學為主,課程繁多,雖然自考的作用和成教、遠程教育是一樣的,但是自考和遠程教育、成人聯考相比,社會的認可度還是比較高的。也是企業所能接受的成人教育之一。

含金量

自考具有雙重性質:既是一種國家考試制度,又是一種新的教育形式。作為國家考試制度,它由國家建立,由政府考試機構代表國家行使考試權,按照國家規定的目標和標準,面向全體自學考生實施嚴格的國家考試,是國家承認的學歷。

自考沒有入學考試,考生參加單科考試,合格一門,發一門的合格證書,所有科目合格後,可申請畢業,頒發學歷證書。

自考以自學為主,也可以參加由其他社會培訓力量或主考學校舉辦的自考助學班。自考與成教在招生對象、考試時間及學制上存在差異。

招生對象:成教的招生範圍包括在職、從業人員和社會其他人員,一般要求高起專、高起本的,必須是獲得普高、中專或技校畢業證或同等學歷者。專起本,應具有國民教育系列的專科或專科以上畢業證書。自考主要以招收本地戶籍生為主,而參加自考的考生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屬於完全的開放式教育。

考試時間:為保證自學考試畢業生質量,規範考試工作,自2015年起,全國各地自考時間由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四次考試逐步調整為4月和10月兩次考試,各地區有所不同,具體情況詳見各地考試院或招生教育部門的安排。

學制:自考沒有學制限制,只要考完報考專業的所有科目並通過即可申請畢業,即一年考完一年畢業,五年考完五年畢業,只要8年內考完就行,相關時間政策根據當年政策情況;成教10月考完後,第二年3月左右註冊學籍,兩年半畢業,在這兩年半期間會有周末或假期集中授課,屬於函授。

自考生與統招生相比,自考的考試不見得就比統招考試輕鬆,相反會更嚴一些。自考生大多是邊工作邊學習,他們能結合自己的工作,完全自由地選擇專業,因為他們了解自身缺少什麼,其社會適應能力和實踐經驗遠遠超過統招生。

自考是一種過程,一種經歷,只有親身體驗過的人,善於自主學習的人才是自考的勝出者,同時也是職場的勝出者。因為他們懂得怎樣把握機會,怎樣篩選機會,怎樣創造機會。

主要任務

其主要任務,在國務院發布的《條例》第二條中有明確規定:

⒈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

⒉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後繼續教育;

⒊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

⒋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5.為了社會更好的發展,提倡活到老學到老的教育理念;

考試機構

國家考試機構

(一)全國考委: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在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全國考委由國務院教育、計畫、財政、勞動人事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部分高等學校的校(院)長、專家、學者組成。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二)專業委員會:全國考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負責擬訂專業考試計畫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和推薦適合自學的高等教育教材,對本專業考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

地方考試機構

雲南泛亞學院自考助學班 雲南泛亞學院自考助學班

鄭州翰林院教育自考助學班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簡稱省考委)。

(二)省考辦。各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設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機構(簡稱省考辦),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所轄地區(以下簡稱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簡稱地市考委)。

(四)主考學校: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主考學校應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事機構,根據任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所需編制列入學校總編制數內,由學校主管部門解決。

全國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在《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

優勢

1.就業

本科學歷比專科學歷找工作的優勢顯而易見,專科學歷,無形之中將喪失許多理想的工作機會。當然,高學歷並不必然能事業成功,許多沒有學歷的人一樣創業很成功,但當今社會通常學歷越高工作機會越多,上升空間越大,發展速度越快。

2.工資定級

當前,我國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基本都是按照學歷定工資,本科工資比專科工資高一檔次,較規範的企業也是按學歷定工資,如在蘇州、上海、深圳等地外資企業或國內知名企業上班,上崗工資本科工資比專科工資高500元以上是正常的,而且本科以上的獎金和提升機會都比專科相對多一些,當然也有部分企業部分崗位,尤其是一些未成型的企業,並不以學歷定崗,只考慮為其創造了多少效益。

3.人事改革

許多單位提拔幹部、競選領導基本條件都是本科以上學歷,即使自己完全可以勝任,卻沒有競選資格,機遇擺在面前卻抓不住,在職人員若在規定年限拿不到本科及以上,在人事改革中會直接導致下崗,即專科以下即使找到工作,在以後的工作中可能面臨下崗失業的危險。

4.考研

考研本科學歷可以直接報考研究生(部分院校不招收自考畢業生),而專科生只能在專科畢業滿兩年,或兩年以上,以同等學力報考研究生,儘管國家規定允許專科畢業滿兩年後以同等學力報考研究生,但許多大學實際上卻不願招收專科生,會在許多方面設障礙,要求發表論文,加試專業課,英語達到什麼水平等。另外,在職獲取碩士學位還要有學士學位,如果是專科,今後若想在職獲取碩士學位,機會渺茫。

5.考證

許多國家職業資格證都要求本科以上學歷,如公證員、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的司法考試報名條件要求必須是本科以上學歷,國家承認均可,不分專業,如許多律師本科都不是學法律的,學中文的、經濟的、化工的,什麼專業都有。而如果只是專科,不管是哪個專業,也不管畢業於哪個學校,也不管個人有什麼背景關係,就一生永遠做不了公證員、律師、法官和檢察官了。

6.留學

許多國家都承認我國的本科學歷,尤其是自考,在幾種專升本途徑中相對難度高,在國際上的認可度非常高,世界上二十幾個主要已開發國家都承認我國的自考,有了本科,就可以在國外直接報讀更高一級學歷了,不需要在國外再浪費時間,這樣會省許多費用。

7.職稱評定

如今各類職稱評定幾乎都與學歷掛鈎,在評定高級職稱時專科以下基本上沒有機會,而許多的單位的主管領導幾乎都是由高級職稱的人擔任的,沒有高級職稱會喪失許多當主管領導的機會,而沒有本科,又會喪失評高級職稱的機會。

8.其他

以上介紹了一些常見的本科最基本的用途,不管是哪種本科,也不管是哪種專業,沒有更高一些的學歷,人生會失去許多機會,事實上,現實社會中很多方面高學歷都是必要的。即使自己畢業自主創業,許多人掙了錢後,又都想花更多的錢去謀取高學歷,來武裝和包裝自己。

總之,有個國家承認的本科學歷在當今社會無疑很重要,平時看似沒有用,當需要學歷時,再去著手,不僅需要花更多的時間和金錢,重要的是人生的機遇也喪失許多了,等到工作需要學歷時,自己至少已拿了一個本科,工作待遇或機遇都會比專科多一些,早點實現自己的價值。

考試規定

開考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條例》第十一條、十三條、十四條中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新專業,由省考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並提出申請,報全國考委審批。開考承認學歷的新專業,一般應在普通高等學校已有專業目錄中選擇確定。

開考新專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機構,必要的專職人員和經費;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一條規定的主考學校;
(三)有專業考試計畫;
(四)有保證實踐性環節考核的必要條件

考試辦法

《條例》中明確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科(基礎科)、本科等學歷層次,與普通高等學校的 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應相一致。

命題由全國考委統籌安排,分別採取全國統一命題、區域命題、省級命題三種辦法。試題(包括副題)及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啟用前屬絕密材料。

各專業考試計畫的安排,專科(基礎科)一般為3—4年,本科一般為4—5年。

按照專業考試計畫的要求,每門課程進行一次性考試。課程考試合格者,發給單科合格證書,並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門課程的考試。

自考須知

1.考生應講誠信並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按規定 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3.考前20分鐘考生持有關證件進入考場。
4.開考15分鐘後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每 課程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後不得再次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5.考生進入考場除2B鉛筆、書寫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及其它無線接收、傳送 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等設備,以及塗改液、膠帶、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不準隨身夾帶文字材料及其它與考試無關的物品。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6.入考場後按監考員指定的座位就座,將准考證及有效 身份證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驗。考生在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後,應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試卷及答題卡上的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准考證號、考試號等欄目。
7.開考信號發出後方可答題。
8.所有答題均答在答題卡上,選擇題部分用 2B鉛筆填塗,非選擇題要求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不得使用其它顏色筆或鉛筆(除畫圖外)答題,在試卷上答題無效。
9.考生應在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不準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10.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菸,不準喧譁,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 答題卡、草稿紙。
11.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考生須先舉手,經 監考員同意後輕聲提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12.考試結束前要交卷出場的考生須先將答卷及答題卡反扣在桌面上,再舉手提出離場,經監考員允許後才準離開考場,離開後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
13.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考生須立即停筆,將答題卡和 答卷從上至下按照答題卡、試卷、草稿紙的順序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靜候收卷。待監考人員收齊答卷檢查無誤發出 指令後才準離開考場。
14.考生不得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場上所發的任何考試材料帶出考場。
15.對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 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並記入違反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自考免考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及自學考試專科以上(含專科)的畢業生(及肄業生、退學生)報考自學考試,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免考已學過並考試成績合格的有關 課程

免考手續

(1)考生登錄系統,通過考籍和轉免考管理模組中的免考功能提交免考申請後,向縣(區)考辦提交准考證、身份證、畢業證書和完整成績表的原件及複印件。如成績表須從原畢業學校複印,須由原畢業學校教務處在複印件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2)縣(區)考辦收集考生材料,列印《辦理免考手續憑證》交考生,然後將考生材料統一集中報市考辦。
(3)市考辦驗核考生材料後,在複印件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原件交縣(區)考辦退回考生;列印《免考審核表》與複印件材料一併上報省考辦。
(4)省考辦審核後,考生通過系統查詢審核結果。
(5)考生如辦理免考的課程與原已有成績的課程存在課程頂替關係,則無需辦理免考手續。

考場紀律

自考違紀行為主要有: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 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 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 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 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 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 行為

自考作弊行為主要有: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為。

報考須知

必須為具有國家承認的正式 專科學歷者方可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段。

黨校及幹部函授大學專科畢業人員,不具備參加本科段考試的資格。

參加本科段考試的考生,應持專科畢業證書和本人身份證到當地該專業的報名點報名。報考與所學專科專業不同的本科,根據專業的不同需要加試相應的課程。

報考本科段的具體規定參見所報專業的開考計畫。

1、確定自己所在省市的報名時間
2、自考每年開設4次(各省市開考的次數由省級考辦決定),考試時間分別為1月、4月、7月和10月。報考之初,首先要查看當年自己所在省市都在什麼時間考哪些課程,來確定自己要報考的科目。
3、選擇專業(各省市開設的專業不同,可參考各地自考中各省市的考試計畫欄目,選擇適合您的專業)。
4、選購教材由於自考教材變動較小,經常幾年才更換教材,目前2012年公布的教材表為最新的。(另各省市會有部分教材科目微調,請密切關注自考平台入口網站的最新資訊)

考試時間

全國自學考試時間一般如下:各省時間可能有微調,如上海地區部分專業5月、11月也安排考試,建議考生考前諮詢當地自考辦。

1月自考(湖北沒考點)

每年1月第二個星期六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每年1月第二個星期天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4月自考

每年4月第三個星期六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每年4月第三個星期天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7月自考

每年7月第二個星期六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每年7月第二個星期天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10月自考

每年10月第三個星期六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每年10月第三個星期天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學歷

學歷區別

自考 自考
由於自考生社會認可度很高,很多社會機構為了商業 目的,編造出五花八門的類似考試,以誤導考生,繼而謀取商業利益。

社會上有很多學歷和非學歷考試,例如:成人聯考、網路教育等等。作為成人教育成人聯考、電大、遠程教育也是我國教育體系的一部分,但在考試形式、學習形式、學習難度、適用的人群等方面與自考都存在很大的差別。自學考試作為一種新的學歷考試形式,是一個獨立的教育考試體系,與成考不同。其特點是寬進嚴出,類似西方的教育形式。對於考生,一定要結合自己的情況,徹底了解各種考試之間的差異,才能避免被誤導,學有所成。

自學考試 與 成考、網教等成人考試的區別:

自學考試是先學後考,學術要學完大學階段的所有課程後,參加全國統一考試,方能畢業,“考”指的是大學每一門課程的畢業考試。
成考類考試類似高中入學,統一參加高中科目的入學考試後,即可入校學習。“考”指的是入學考試。

申請學位

自考學生申請學士學位條件:

學習並通過考試計畫規定的政治理論課程,能夠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並具有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認識問題的初步能力。

通過自學考試,取得了本科全部課程的合格證書,完成了畢業論文並通過論文答辯,經審核准予畢業,表明考生確已較好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申請學士學位的考生所學專業的主幹課程平均成績必須達到主考院校要求,畢業論文要達到良好以上,並通過學位英語考試。

申請學位程式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審批條件, 於發畢業證的同時向當地教育考試院或自學考試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學士學位評定表一式2份,2寸免冠照片一張。
市考試院或自考辦對申請人檔案材料(包括本科畢業生鑑定表、畢業論文原件及論文成績單)和畢業生填寫的學士學位評定表進行審定,無誤後,於3月底報省考試院。
省考試院整理匯總各市地申報的學士學位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將考生檔案材料與學士學位名冊於每年4月推薦給有授予權的主考學校。

主考學校學士學位主管部門和學術委員會按要求對申請學位者逐個評審,評審合格,授予學士學位,未通過者不再補授。

不授予對象

高教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違反四項基本原則,或受學校及工作單位紀律、行政處分者;

考試期間,有違紀、舞弊行為受到處分者;

學歷待遇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設專科(基礎科)、本科學歷層次(其中包括本科段和獨立本科段)。

專業文憑

每個專業由全國考委頒布專業考試計畫、課程自學考試大綱,並組織編寫或指定自學考試教材。

文憑種類有:專科畢業證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申請學士學位條件的,可申請學位。此外,不能全部通過的,可申請單科成績合格證書。

學歷認可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時條例》條例總則第五條明確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 專科(基礎科)、本科等學歷層次,與 普通高等學校的學歷層次水平相一致。”1981年國務院批准創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1998年8月九屆人大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發專、本科畢業證書。”自考本科是國家立法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是我國承認學歷。其同成人聯考、網路教育、電大一樣同屬於我國高等教育系列,畢業證書是由主考院校同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聯合頒發,蓋有這兩個部門的公章,可以在我國高等教育學生 信息網上查詢,可以參加 全國統一的研究生考試、可以報考國家公務員、可以出國留學,美國、英國、加拿大等近三十個國家均承認我國自考本科學歷,甚至有些國家高校是允許我國自考專科畢業生報考的。自考本科 畢業證書在考生今後的工作、升職、評級憑職稱以及參加相關資格考試上都是一個有效的通行證。

學歷層次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現有專科、本科兩個 學歷層次,專科、本科、獨立本科段三種學歷類型。

專科段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是指,所報考 專業與一般的普通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同類 專業水平相一致。除特殊專業外,此類專業一般不設限制性的報考 條件,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廣東省含港澳人士)均可報考。考生在達到規定的畢業要求後,可獲得專科畢業證書。

本科段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是指,所報考專業與一般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同類專業水平相一致。此類專業可分為分段式本科和一體式本科(註:“分段式本科”和“一體式 本科”的概念是筆者為方便讀者閱讀而自創的概念)。

分段式本科

分段式本科是指,將一體的本科專業根據自學考試的特點和需要分為基礎科段和本科段,相當於全日制高校的“二二分段”(一般大學四年制,每兩年為一段)。基礎科段可直接與本科段銜接。

基礎科段

基礎科段是指,將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四年制課程中一二年級所學專業課程單列而成的學歷階段。這類專業一般不設限制性的報考條件,考生在達到規定的畢業要求後,可獲得專科畢業證書。

本科段

本科段是指,將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四年制課程中三四年級所學專業課程單列而成的學歷階段。此類專業對報考者有條件限制,即持有國家承認學歷的專科(或專科以上)畢業證書或正在專科(或專科以上)就讀者才可報考。考生在達到規定的畢業要求後,可獲得本科畢業證書。

一體式本科

一體式本科在自學考試領域很少見,現在只有浙江省、吉林省等極少數的省開考有此類專業。此類專業與分段式本科專業的主要區別就是,這類專業不分段,保持封閉的而完整的課程設定。除特殊專業外,此類專業一般不設限定性的報考條件。考生在經過完整的本科課程的學習,達到規定的畢業要求後,可超越專科階段,直接獲得本科畢業證書。

獨立本科段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獨立本科段,是為各類高等教育專科畢業生繼續學習而設定的一種在專科層次基礎上又獨立於專科層次的學歷 類型。大多數省的自學考試管理機構對於這類專業均實行與本科段專業相同的管理,也是持有國家承認學歷的專科(或專科以上)畢業證書或正在專科(或專科以上)就讀者才可報考。考生在達到規定的畢業要求後,也可獲得本科畢業證書。
舉例:如果一個自考生是大專學歷,那他只考本科,這個本科就是獨立本科,因為是獨立的不是跟他專科一起學的。如果一個自考生專本一起考,那這個本科就是本科段。本科和獨立本科考的 課程完全一樣。

就業前景

就業

《條例》中對畢業生的使用及待遇都作了 明確的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基礎科)或本科畢業證書獲得者,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非在職人員(包括農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 部門根據需要,在編制和增人指標範圍內有計畫地擇優錄用或聘用。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非在職人員錄用後,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於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證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

自考專升本

1.報考自學考試的本科段,應往屆專科生可以直接報名專升本,高自考專升本自學考試中的一種學制,最後的畢業證全部是由自考委和主考院校頒發的本科 畢業證書!

考研

自考本科畢業生不論是否已取得學位,只要已獲得本科畢業證書,就能按照大學本科畢業生身份報考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自考生可在全國碩士 研究生報名(一般每年11月)之前,到當地自考辦辦理手續。

自考生專科畢業報考研究生,須在獲得大專畢業後經兩年或兩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生同等學力,並符合研究生招生單位的其他要求。

考公務員

部分公務員職位的 學歷要求是專科或者沒有要求是全日制本科,所以自考生可以參加這些職位的公務員考試。

留學

全球有三十多個國家承認我國自考文憑,這種認可包括學歷互認和學分互認,其04年不乏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美國、日本、紐西蘭新加坡這樣的已開發國家。如果經濟允許的話,自考生可以選擇留學。

學習方式

全日制:選擇一個好是大學是自考的第一步,深圳自考報名網長期服務於自考報名工作,其中大部分多是報考深圳大學自考。參加全日制自考主要是: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天上課,大學提供住宿,住宿費1500-3000不等,統招大學生大學生活學習模式。

業餘制:指星期六日上課或周一至星期五晚上上課,無住宿費用。(以在校大學生和在職人士為主)

網路班:指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網上學習的一種學習方式,無住宿費用,登錄學生帳號進行網路課堂線上學習,班級學生QQ群交流學習方法和分享經驗心得。(以在校大學生和在職人士為主)

完全自學:指通過購買書籍然後自學形式,參加國家自學考試,考取畢業證。高升本自學:專科報讀成人聯考或者遠程教育,然後同時進行本科自考自學。

區別

首先,上課形式不同:業餘制主要是在業餘時間進行上課,全日制則是全天上課,完全自學的社會考生就不需要上課,只需要自購教材,進行獨立學習。

其次,考試時間不同:業餘自考與全日制學習在全面的四次考試中也即是1、4、7、10月份分別都可以考專業課,以及公共課等所有科目考試。但是社會完全自學的考生只有在4、10月份才能參加專業課考試,在1、7月份不能。所以,總體下來,社會考生的畢業年限就會大大延長。

最後,專業選擇不同:在專業的選擇上,業餘自考與全日制學習的考生具有更多的選擇空間,因為自考業餘班與全日制的很多專業都是獨立辦班,不面向全社會,所以有相當一部分屬於獨立辦班的專業社會考生報不了。

但是,在畢業證上是一樣的。也就是都由國家自考委與主考院校共同頒發畢業證書,標註的是自考類型。教育部電子註冊,國家予以承認。符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還可以申請學士學位,享受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的同等待遇。

畢業申請

1、自學考試的畢業申請時間上半年為6月15~20日,下半年為12月15~20日。申請上半年畢業的考生,必須在5月1日前辦理合併准考證號、轉考、免考、考籍數據更正手續;申請下半年畢業的考生,必須在11月1日前辦理合併准考證號、轉考、免考、考籍數據更正手續。逾期辦理者,不能申請本次畢業。

2、辦理本科畢業申請的考生,請提前辦理前學歷的學歷鑑定(前學歷為廣東省自學考試畢業的考生無須提交),以便在申請畢業時同時提交。申請上半年本科畢業的應屆專科畢業生,可延遲至8月5日前提交學歷鑑定。按規定可延遲提交學歷鑑定的,由考生自行複印鑑定證明,並在複印件上註明准考證號、所屬地市、畢業專業等信息,將複印件寄往省考辦。

3、申請辦理行政管理學(獨立本科段)專業畢業的考生,需提供其專科成績單。

4、申請辦理護理學(專科、獨立本科段)、中醫護理學(專科)、社區護理學(專科、獨立本科段)、藥學(獨立本科段)專業畢業的考生,需按專業要求提供資格證書。

5、考生在辦理了畢業登記手續後,因單位任職提拔、報考公務員、學習深造等特殊情況急需開具學歷證明的,可參照“辦理學歷證明須知”的規定向省考辦提出申請。

學歷辨別

由於自考畢業生社會認可度較高,考生眾多,存在巨大商業利益;很多社會機構為了商業目的,便以各種名義虛假宣傳、誤導考生,甚至編造出名目眾多的“自考”來騙取學生的高額培訓費。畢業證書真偽可以通過高等教育考試學生信息網(學信網)查詢,學信網信息不明確的,可到各地的“教育考試院自考辦公室查詢”。
此外,社會上還有很多倒賣、製作假自考文憑的不法機構和人員,其文憑是很容易辨別的,沒有任何價值。望廣大考生不要有僥倖心理,要踏實學習;

違紀處理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屬於國家級別考試,由於考試難度比較大,畢業證含金量比較高,所以每年往往有考生鋌而走險以身試法,相對而言,高自考對違紀的打擊力度也是非常大的,考試大自考編輯奉勸大家還是要腳踏實地的認真考好每一科,作弊違紀是得不償失的。

2004年5月20日《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頒布。首先是關於一科作弊,取消當次考試的全部成績的規定,無論自考、聯考、只要一科作弊,所有科目成績全部歸零。教育部認為在當前加大處罰力度,扭轉考試舞弊作弊這樣一種不正之風,能起到震懾作用。

第一章 自考處罰規定

一、在什麼情況下所答題目作零分處理?

應考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答題目作零分處理:

1、在開考前信號發出或終了信號發出後答題的;

2、在試卷上非要求說明而自行另加附頁或另貼紙答題的。

二、在什麼情況下取消考試成績?

應考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當堂考試課程成績:

1、在答卷上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考號或作其他不是答案的任何標記的;

2、攜帶規定動作以外的文具、工具書等進入考室且不按規定統一放置的;

3、用規定的藍、黑兩色鋼筆和原子筆以外的筆(墨)答卷或修改塗抹答案的;

4、有意在考場內交談、喧譁,不聽監考人員勸阻的;

5、在考室內吸菸不聽勸阻的;

6、不按考務細則規定填寫姓名、考號和座位號或書寫太亂無法辨認的。

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為了讓大家及時了解此次國家下決心嚴整考風考績,考試大自考站特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全文登錄如下:

教育部日前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辦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處理力度,將考生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4 種,將監考等考試工作人員可能發生的違規行具體為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0種。處理辦法規定,考生違紀取消其該科成績;考生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的各科成績無效,自考考生作弊視情節輕重可同時停考或延遲畢業1-3年。《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統一了各項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辦法,成為新形勢下從嚴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准的教育考試機構承辦,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

第三條 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並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並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迴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六)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七)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九)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夥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一至三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在職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鬆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參與或者組織他人進行考試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後果嚴重的。

第三章 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式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 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並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 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後,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並通知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發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並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並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五條 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覆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被處理人受到停考處理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第二十六條 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製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覆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覆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 受理覆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並在受理後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覆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式的。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對覆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考生的相關信息。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接受社會有關方面對考生誠信檔案的查詢,並及時向招生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違反規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並向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定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所稱考區是指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定,由若干考點組成,進行國家教育考試實施工作的特定地區。

第三十三條 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頒布的各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助學機構

助學機構分類:第一種是學校,第二種是辦學單位。有些機構,打著某某大學(主考院校)的旗號,招來聯考落榜生,考試則參加自考,只管賺錢,教學設施和師資質量均沒保證——這點在多數私利學校中已成為主流,需要全社會的監督與謹慎觀察。

需要注意的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辦學單位與學校是不同的概念,辦學單位最多只能提供“培訓”“諮詢”等基本服務項目,而很多辦學單位都用自己學校享有“合作辦學資格”等冠冕堂皇的字眼蒙蔽學生與家長,所以請一定要提高警惕。實際上,多數所謂的“合作辦學”的學校只是普通的助學單位而已。一個機構如果要有“學校”的辦學條件應當出示該機構的教育防偽編碼,同時也要有人教字、教字編號。防偽編碼是唯一的,在教育局得到註冊並肯定的,每個教育許可編碼也只能查到一個學校的名稱,如果不是,則該機構不是一個學校。此外,如果該機構是學校,則工商牌照的經營許可項目僅為“教育教學”,不會出現“培訓”、“留學培訓”等項目。

熱點事件

截至2006年年底,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共接受社會各界近11萬份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其中9.9%為“問題學歷”。據報導,日前廣東省鑑定潮汕地區某市送來的15名官員的學歷證書,僅憑肉眼即可確認其中7份是假證書。

另外,瀋陽市原副市長馬向東在職期間,也曾“名正言順”地獲得了研究生學歷。但知情者都明白,他在中央黨校學習期間所寫的論文,也是由秘書組成“寫作班子”代勞的。

在官員學歷造假中,幾年前因腐敗被處以死刑的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青就是一個典型。他托人在北京大學附近買了一個法學學士學歷,就開始以“北大才子”自居,甚至自稱是“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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