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實施辦法

自學考試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主考高等學校由省考試委員會指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一項新的工作。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文 號:皖政[1983]111號
發布日期:1983-8-9
執行日期:1983-8-9
失效日期:2002-4-24
為了廣開學路,鼓勵自學,調動廣大職工和知識青年學習科學文化的積極性,加速培養、選拔各種專門人才,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8號和[1983]78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制定本辦法。
一、機構和任務
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建立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學考試委員會)。其任務是:貫徹執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方針政策,制定考試實施辦法;確定開考專業;指定主考高等學校;審定並公布考試計畫;組織考試工作;頒發單科合格證書和畢業證書;指導自學。
自學考試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辦理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
各地市教育局承擔考試的具體組織工作,配備專職人員一至二人,負責接納報名、考場選用、主持考試;承辦省考試辦公室布置的各項有關事宜。
二、主考高等學校
主考高等學校由省考試委員會指定。其任務是:擬定有關開考專業的考試計畫,規定考試科目,制定自學大綱;負責命題、閱卷和制定評分標準;提出教學實驗、畢業論文(設計)的要求;負責編寫、出版各種教學材料和自學指導書籍。
在省考試委員會頒發的單科合格證和畢業證書上副署用印。
配備專職人員三至三人,具體承辦考試工作。
三、考試專業
從我省對各類專業人員的需要出發,兼顧有關高等學校的辦考能力,確定自學考試專業。專業的面要寬一些,適應性要強一些。
根據各專業的特點,自學考試學歷分別為大學本科、專科和基礎科。
四、考試對象
凡正式戶口在安徽省的公民,不受學歷、年齡的限制,均可自願報名參加考試。報考人員要擁護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並具備所報考專業應有的業務水平。
全日制學校的在校學生不準報考。
提倡在職人員按照學用一致的原則報考有關專業。
病殘應考人員,要報考適宜本身工作的有關專業。
五、報名手續
在職人員報考應持所在單位證明。待業人員報考,應持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公社)證明。在規定的日期內,到所在地市教育局辦理報名手續,經審查符合條件後,繳納報名費,領取准考證,按時參加考試。
報考者一次可報考一科,也可報考幾科。每考一科交報名費一元。
報名費、報考往返路費、食宿費等,均由本人自理。
六、考試辦法
考試計畫規定的考試科目,由省考試委員會統一組織,逐年安排考試,每年舉行一至二次。
按百分制評定成績,六十分為及格標準。考試不及格者,不予補考,可參加下一次的考試。
評定考試成績,採取單科考試和學科累計的辦法。單科考試合格者,發給單科合格證書;專業全部科目考試達到規定要求,政治和工作表現鑑定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
報考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某一課程的免試。過去各類院校取得的成績,均不得作為自學考試的成績。
建立嚴格的考試制度,做好試題的保密衛作。對違反紀律的應考者,取消其考試資格;對在命題、閱卷等工作中泄密、徇私著,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考生報名和考試的當天(包括往返天數),由單位給假,不扣工資,不影響評獎。
七、成績管理
考試合格者的成績,由省考試辦公室建立檔案,統一管理。
八、經 費
自學考試委員會所需經費,除收取報名費外,不足部分由省財政撥給,列入教育事業經費,專款專用。
九、學歷和待遇
經過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考試合格,獲得畢業證書者,國家承認其學歷。在職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適當調整其工作;待業人員不包分配,由人事、勞動部門根據需要擇優錄用。其工資待遇,待業人員錄用後與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低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標準的,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
十、領 導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一項新的工作。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省自學考試委員會要統籌兼顧,全面安排,堅持標準,保證質量,積極、穩妥地開展考試工作。主考高等學校要明確一位校(院)長和教務處長兼管此項工作;宣傳、教育、出版、發行、圖書館等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為自學者創造學習條件,為發掘和選拔四化建設人才而共同努力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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