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離婚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定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基本信息

詞語解釋

離婚離婚

詞目:離婚拼音:líhūn

基本解釋
[divorce;gotoReno]脫離夫妻婚姻關係

詳細解釋
解除婚姻關係。後專指通過法律手續解除夫妻關係。《晉書·愍懷太子遹傳》:“初,太子之廢也。妃父王衍表請離婚。”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賢媛》:“賈充前婦是李豐女,豐被誅,離婚徙邊。”宋陸游《老學庵筆記》卷三:“郭知運以離婚為逐客。”曹禺《北京人》第二幕:“他,他瘋了,他要離婚。”

法定條件

離婚離婚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法律條文

新婚姻法第四章離婚

離婚離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定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定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定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定;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定處理;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定清償;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離婚離婚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2、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相關手續

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定離婚兩種。

夫妻雙方針對離婚達成離婚協定,可直接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部門發放《離婚證》。如果雙方達不成離婚協定,就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此時只能到法院起訴離婚,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法院如果查明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就會判決離婚,同時對財產分割進行處理,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割,但是法院會適當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照顧生活困難的一方。
一、民政部門協定離婚程式便捷

離婚離婚
協定離婚過程中離婚協定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決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離婚協定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能夠達成協定,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修改實施後,到民政部門辦理協定離婚十分便捷。
二、法院訴訟離婚:便捷與繁瑣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離婚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定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終止緣由

離婚離婚

1、婚姻終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關係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於消滅。

2、婚姻終止只能因兩種法律事實為發生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離婚。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
自然死亡,婚姻關係的主體之一已不復存在,必定引起夫妻關係的消滅,並且發生遺產繼承等法律後果。在立法上,有的國家明文規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關係的終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規定,認為主體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終止的結果。
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規定。但個別國家規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關係始告消滅。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以後確知失蹤人並未死亡時,須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有些國家則規定,在此情況下,須經夫妻雙方同意並須重新登記結婚,其婚姻關係才能恢復。如果其配偶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後一婚姻關係具有法律效力,其原來的婚姻關係不再恢復。這是鑒於人身關係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多數國家對此作了明文規定。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原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2)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離婚離婚

①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離婚也稱婚姻關係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終止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

離婚不僅直接涉及夫妻雙方的人身關係,而且關係到子女和財產問題,對家庭和社會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離婚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時還要涉及財產分割,對子女的監護以及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扶養等問題,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②離婚的法律特徵:
A離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在離婚行為中必須體現當事人本人的意思。行政離婚,當事人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申請離婚的意思表示;訴訟離婚的,當事人即使有訴訟代理人,本人仍應當出庭,但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除外。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以表達本人的意願。
B離婚是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其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須存在婚姻關係。
C離婚必須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
美國,離婚必須經過訴訟程式,但當事人可以就其離婚及離婚後的各種事宜事先達成協定,由法院批准。絕大多數的當事人(大約超過95%),採取事先協定的方法,而不用法官判決。離婚的理由(條件)有過錯和無過錯之分。
③離婚與婚姻無效、婚姻的撤銷的區別
A離婚與婚姻無效是有嚴格的界限:
ⅰ離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無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ⅱ離婚的原因一般發生於結婚之後,婚姻無效的原因則發生於結婚之時。
ⅲ離婚於確定之日起解除婚姻關係,沒有溯及力,婚姻的無效為法院確認無效婚姻為自始無效,具有溯及力。
ⅳ離婚之訴僅限於當事人提出;而婚姻無效之訴則不受此限制。
B婚姻的撤銷,是對成立時已有瑕疵的婚姻的糾正。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婚姻的撤銷的原因一般發生在結婚之時,是由受脅迫的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請求撤銷該婚姻。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訴訟時效內提出。

離婚離婚

④離婚與別居的區別

別居是指婚姻雙方暫時或永久地解除同居義務但是維持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別居制度產生於中世紀的歐洲。該制度是在教會法禁止離婚的情形下,為解除夫妻雙方不堪共同生活而設立。在當代,雖然許多國家都採取了離婚自由的法律制度,還有一些國家保留了別居制度。如大陸法系的法國、義大利,英美法系的英國、美國等。離婚與別居的區別主要有:
ⅰ別居期間,婚姻關係仍處存續狀態,雙方只解除同居義務,雙方不得另行結婚,否則構成重婚,離婚則完全解除婚姻關係,離婚後,雙方均有再婚的權利。
ⅱ別居期間夫妻仍負貞操義務,離婚後雙方無此法律義務。
ⅲ別居期間夫妻仍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離婚後此義務完全消滅。
ⅳ別居期間夫妻間仍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離婚後則無此權利。
我國婚姻法沒有別居制度的規定,但是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⑤離婚的分類
按照當事人對離婚的態度,可分為雙方自願離婚和一方要求離婚;按照處理離婚問題的法定程式不同,可分為依行政程式離婚和依訴訟程式離婚;按照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可分為協定離婚和判決離婚。

歷史沿革

離婚離婚

離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發生、發展和演變,受到社會物質生產關係的制約,並且受到政治、文化、道德、宗教等因素的深刻影響。因此,從一夫一妻制產生以來,離婚制度經歷了漫長的歷史演變。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它具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
1、古代社會的離婚制度
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總體上實行的是專權離婚制度。其特點是丈夫享有離婚的特權;對妻子來說,婚姻是不可離異的。《漢穆拉比法典》規定,丈夫可因妻子通姦、不生育、浪費家財等理由而離棄她,還可以在負債的情況下,出賣妻子或把妻子交出以為債奴。《古蘭經》規定丈夫可以休妻。在我國封建社會裡,“七出”的規定也是典型的專權離婚制度。“七出”是允許男子休妻、男家棄婦的七種理由。《大戴禮記·本命篇》云:“婦有七出:不順父母(為其逆德也)去,無子(為其絕世也)去,淫(為其亂族也)去,妒(為其亂家也)去,有惡(為其不可共粢盛也)去,多言(為其離親也)去,盜竊(為其反義也)去。”妻子違反上述“七出”中的一條,如:不孝順公婆,不生育兒子,與人通姦,嫉妒丈夫的妾,患惡性傳染病,多嘴多舌,擅自動用家庭財產,丈夫就可休棄她。古代禮、法還設有例外情況,以“三不去”對“七出”進行限制。“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窮窮也),不去。嘗更三年喪(不忘恩也),不去。前貧後富貴(不背德也),不去。”意為給公婆服過三年喪的,曾與丈夫同甘共苦現在富貴的,無娘家可歸的妻子,不能被休棄。而妻子只能“從一而終”,在丈夫生前,不能提出離異;丈夫死後,也要守節,不得再嫁。

離婚離婚

在中國封建社會,除了出妻的離婚制度外,還同時存在“義絕”與“和離”“呈訴離婚”三種離婚制度。
(1)義絕是我國封建社會特有的一種強制離異制度。早在漢代,班昭在《女誡》上就說過:“夫為夫婦者,義以和親,恩以好合,……恩義俱廢,夫婦離矣。”根據《唐律疏義》的解釋,構成義絕有五種夫妻間及與相互的親屬間的毆打、謾罵、殺害、通姦的行為。發生這五種事由之一,經官府處斷,夫妻的婚姻關係必須強行離異,否則就會被處刑。義絕與“出妻”不同。“七出”是於禮應出,於法可出,而非必出,合當義絕而不絕者,則須依律科刑。

(2)和離,我國古代一種通過協定允許夫妻離異的法律制度。《唐律·戶婚律》“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即夫妻感情不和,可以自願協定離婚,並且不受處罰。但在封建桎梏的控制下,毫無經濟保障,受著“三從四德”和貞操觀念束縛下的婦女,實際上是無法實現和離願望的。所謂的“兩願離”,主要取決於丈夫或夫家。

(3)出於特定緣由的呈訴離婚。男方據以呈訴的理由有“妻背夫在逃”、“男婦虛執翁奸”、“妻殺妾子”等。女方據以呈訴的理由有“夫逃亡三年不還”、“夫抑勒或縱容妻妾與人通姦”、“夫典雇妻妾”、“翁欺奸男婦”等。例如明、清律均規定,受財典雇妻妾與人者,除處以刑罰外,並勒令離異。
2、中世紀歐洲的離婚制度

離婚離婚
中世紀歐洲離婚制度的特徵是實行禁止離婚主義。
(1)早期羅馬帝國統治時代,基於家父制的婚姻觀,承認丈夫一方的專權離婚。
(2)公元4世紀,羅馬帝國宣布基督教為國教,基督教迅速發展,教會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和權力,後形成教會法。關於婚姻問題,教會法堅持一夫一妻制和婚姻不解除主義兩大原則。禁止離婚。而現實生活中,難以確保一切婚姻均幸福美滿,教會法創設出婚姻無效宣告、未完成婚、別居制度等,以救濟不幸的夫妻。16世紀,教會內部已掀起宗教改革運動,新教義主張應以通姦、惡意遺棄等為離婚理由。在教會外部,又有婚姻還俗運動,1792年,法國法律廣泛承認離婚。19世紀,英、德等都確立了有責主義的近代離婚制度。
3、近現代社會的離婚制度
近現代社會的離婚制度具有限制離婚主義的特徵,其間出現了由“有責主義”向“無責(目的)主義”和“破裂主義”發展的趨勢。
(1)有責主義離婚(過錯離婚主義),夫妻一方得以對方有違背夫妻義務的特定過錯或罪責行為,作為提出離婚的法律依據,其具有對有責一方配偶制裁的目的性。資產階級在反封建的鬥爭過程中,提出婚姻自由的口號,宣布這是天賦人權。法國大革命時期將婚姻視為民事契約,實現離婚自由。同時認為應當對離婚加以嚴格的限制,不能任意解除神聖的婚姻契約。只有符合法定離婚理由,才可訴請離婚,如當夫妻一方有通姦、被判重刑、虐待、遺棄、重婚、謀害配偶、吸毒、嗜賭等情形時,對方才可以此為由提出離婚。在實行過錯主義離婚原則的國家,要求當事人以對方過錯的事實作為婚姻破裂的證明。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原告即使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但是被指控有過錯行為的被告能夠提出一個充分的理由進行反駁,法院即可駁回原告的起訴或拒絕作出離婚的判決,這就是離婚中的抗辯權。當前,常見的法定抗辯理由有下列幾種:①宥恕,是較為普遍和有效的抗辯理由。被指控有通姦、虐待、遺棄等過錯行為的被告,能夠證明他方對其過錯行為曾表示過容忍和寬恕。②縱容,夫妻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而於事前縱容他方實施過錯行為;或指一方促成或同意他方構成婚姻錯誤,以達到離婚目的。③共謀,在夫妻雙方都無過錯或者都有過錯的情況下,當事人串通一氣共謀規避法律,試圖達到離婚目的。④反控,有過錯的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證據,證明提起離婚訴訟的配偶本身同樣犯有可以作為離婚的過錯,得以此作為法定的抗辯理由。⑤時間上的失效,有離婚請求權的夫妻一方,從知悉他方足以構成離婚理由的過錯行為時,已超過一定期限,得成為對方抗辯的理由。
離婚離婚

(2)無責(目的)主義離婚,這是雖非夫妻一方的主觀過錯或有責行為,但因一定的客觀原因致使婚姻的目的無法達到,出現了對維持夫妻關係有直接影響的事實,不堪同居生活,法律規定仍可作為離婚理由訴請離婚。如一方有生理缺陷、患嚴重精神病或惡性疾病、生死不明、夫妻一定期限的分居等。

(3)破裂主義離婚(無過錯離婚),指以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破裂,無法維持共同生活為理由,夫妻一方或雙方均可要求離婚。
二戰後,許多國家在立法上對離婚問題採取了比過去寬容的態度,越來越多的國家拋棄了傳統的過錯原則而代之以破裂原則。離婚日益失去其制裁、懲罰被告的作用,而被看成是對婚姻關係事實上破裂的確認,看成是擺脫陷於困境的婚姻的一種手段。中國婚姻法實行感情破裂原則,並將過錯原則與破裂離婚原則有機地結合起來。

離婚方式

西周時期所確定的“七出”到了隋唐時期,又有了發展,逐步完備成熟。離婚方式有兩種,即斷離
離又可以分成“出妻”及“和離”兩種,出妻即俗稱的休妻、棄妻,合稱休棄。出妻由男方做主,公婆也可以提出,七出可以不經官府。七出在西周時原來是禮制,唐朝時定為法律條文。
和離就是雙方協定離婚,但都要製作書面的“出妻書”即“休書”,或者“離婚書”,女方有了這些書面憑據,才可以再婚。
斷離是官府判決強制離婚,由兩種原因引起。一是結婚違背了法律,二是義絕。
唐朝規定了七種“違律為婚”情形:同姓不結婚;親屬不婚(五服內);良賤之間不婚;不得娶逃亡婦女;不得娶下屬女兒;不得隱瞞事情結婚(身份、年齡和健康狀況);不得恐嚇、強娶。
義絕是指一方對另一方親屬和雙方親屬間有毆打、通姦、殺傷等行為,證明兩個家族間的道義已斷絕,官府判決離婚。
在唐宋時期,對婦女再婚還沒有嚴格限制,到了元明清時期,對離婚特別是寡婦改嫁有了嚴格限制,如禁止從夫家帶走任何財產。

調查報告

離婚離婚

2007年,中國民政部門共辦理了161.3萬件離婚登記手續,平均每天有4000多對夫妻宣告婚姻破裂。這個數字比2006年增加了28.2萬對,比1984年增加了115.9萬對。

在剛過去的這兩年中,中國的離婚率正以相當高的速度迅猛增長。
2007年全國辦理離婚的數量比前一年增長21.2%,2006年全國辦理離婚登記133.1萬對,比2005年增加15.4萬對。
而在上世紀90年代,1990年全國辦理離婚的數量為80萬對,到1999年這一數字就上漲到120.1萬對,增幅達50%。
中國真的進入離婚的高峰期了?是什麼原因讓如此多的婚姻半途而廢?

上揚的離婚曲線
離婚率上升並不是近兩年才出現的現象。除了1983、1998和2005年以外,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離婚率逐年攀升,這種趨勢已經持續了近20年。

浙江工商大學社會工作系主任張敏傑教授是婚姻問題方面的專家,曾著有《中國的離婚態勢》一書,他認為,我們的確正處於離婚高峰期中,這是中國建國後的第三次離婚高峰,從上世紀70年代末持續到現在。2006、2007年的顯著增長只是這根離婚率上揚曲線的最新組成部分。與西方已開發國家以及亞洲的一些國家相比,中國的離婚率一直處在一個較低的水平。因此,雖然近兩年離婚率的增長速度顯著加快,公眾仍然不必對此感到驚訝甚至恐慌。

長期從事婚姻問題研究的上海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徐安琪,就幾個離婚人數下降的年份分析了原因。她說,2005年離婚人數下降了7.3 萬對,這個下降幅度是1978年以來從所未有的。原因可能與人口年齡結構的變化有關。由於90年代後幾年的結婚人數比90年代初顯著減少,而離婚群體又以青年為主,所以,離婚率略有下降是很自然的。

所以,在2005年下降的基礎上,2006年離婚人數增加也在情理之中。對於2007年高達28.2萬對的絕對增長幅度,徐安琪研究員認為,新《婚姻登記條例》的實施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2006年10月開始實施的新《婚姻登記條例》大大簡化了離婚登記程式,無須單位開具證明,符合條件的夫妻當天就可以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而且,與到法院進行離婚訴訟相比,在民政局辦理離婚只需支付10元工本費,既節約了經濟成本,也更有利於對當事人隱私的保護。因此,去年中國離婚率上升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新法規的出台。另一方面,2006年的非典疫情也很有可能使一些夫妻推遲了離婚時間,而累積到了2007年。

思考建議

離婚離婚

民事案件無小事。單個看起來離婚案件只是一個家庭的問題,也有人認為離婚案件比較簡單,其實不然。在民事案件中,離婚案件不僅在數量上占據較大的比例,而且離婚案件也是最為複雜,且最為容易引起社會不穩定因素的一類案件。如果處理不好或不妥,極易引發新的矛盾和糾紛,各類報紙也經常登有這類報導。

(一)、端正認識,抓好離婚案件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但是在我國,犯罪學家、臨床心理學家分別證實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兒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與家庭環境的關係。臨床心理學的大量統計數據說明,親生父母離異的過程和結果,都對孩子尤其是幼齡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傷害,他們的孤獨、自卑、怨恨等不讓良情緒可能導致難以矯治的人格障礙。因此,應重視對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做工作。這又與司法效率相衝突。通常,我們對待事關重大社會生活特殊類型的案件,成立專門的法庭進行審理,如少年法庭,軍人維權法庭等。在這裡筆者有一個建議,即各基層法院成立一個專門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備一些經驗豐富的資深法官和適當的女法官,注重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解開當事人的思想疙瘩,儘量挽回一個家庭。對這樣的專門的法庭,不宜定經濟指標,對它以一高一低兩個比率來進行考量,即以調解結案率(高)和當事人重複起訴率(低)。
(二)、注重證據,加強職權干預

離婚離婚

婚姻案件不能把它簡單當作一般的民事案件來處理。它不僅解決雙方當事人的感情問題,還要附帶解決財產、子女問題。對單純的夫妻感情,人們沒有必要過多的加以干預,但對於因婚外情、婚外性行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導致的離婚,還是有必要以公職權加以干預,以更好的保護弱勢群體的婚姻家庭關係。對於一些當事人確因證據不足,但又必須逃離枷鎖婚姻(這裡把一方利用婚姻家庭之名實行對另一方的虐待稱之為枷鎖婚姻),應給予一定的幫助,即可以增加依職權調查取證的範圍。

(三)、加強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觀
目前,我國婚姻家庭的總體情況是好的,以愛情為基礎的自主婚姻不斷的增多,夫妻平等、團結和睦的家庭已成為當代社會婚姻家庭的主流。但是,由於經濟的發展、物質生活的不斷豐富,人們人生觀和價值觀也在發生變化。婚外性行為、包二奶的現象正在衝擊著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一些輿論導向只注重自身的經濟價值而忽視了其擔當的社會責任。大部分人認為現在離婚率高的原因是年輕人看電視、電影多了,受其中的影響大深所致。人們要宣傳社會主義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它是文明社會的基石,它為男女的性生活提供了最安全、最健康、最合法、最自由的空間;為兒童社會化提供了最適應的場所。

離婚前女人應該做好的準備

離婚前的女人應該做好哪些準備呢?
第一:學會接受現實,因為你也不再是清純少女也許,你已為人母為人妻。
第二:離婚後的女人與結婚前後的女人不同,她面臨著精神心理的負擔畢竟你已經成為真正的女人了。
第三:在名稱上也會有所改變,例如:“這不是那個誰家的老婆嗎?”離婚後:“你就是寡婦”當然,現在比較好聽,稱之為單身女人或者單身媽媽。
第四:再次結婚後,也需面對很多事,例如,重新結婚,對方究竟該是怎樣的人呢?如果沒結婚,別人會說你裝嫩如果結了婚,別人會說你喜歡結過婚的男人。
第五:結過婚生過孩子的女人身材走樣,脾氣變怪,這些也是相當正常的但你再也找不到當年那個完美的自己了。
第六:結婚的女人,雖然成熟,但依然比未婚女人困難許多,尤其是在再婚方面更是難上加難如果對方有孩子,為人妻時也要面臨為人母的雙重準備所以,結過婚的女人,再婚更難。

解析高離婚率的原因

離婚離婚
一個人愛爭愛吵,另一個人總是避而不應與一個人愛爭愛吵,另一個人總是吵得更凶,這兩對夫妻的愛情大廈哪個穩哪個不穩?
一、權力欲、支配慾過高的人
這個理由很簡單:婚姻的基礎在於互相平等和相互尊重,一方總是凌駕於對方之上,必然會導致婚姻關係的解體試想想:誰會一輩子生活在感情的籬笆下?他(她)也是一個鮮活的、有骨肉有感情有自尊的“人”呢?
二、性生活極不和諧的人
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其和諧與否直接影響到夫妻關係的質量在今天,人們的兩性觀念已慢慢在改變,除追求物質生活的高水準之外,對夫妻性生活的質量要求也愈來愈高,有的甚至把兩者完全等同起來,或看得更重,一旦對方不能滿足自己的性需求,他(她)就會有“另請高明”的想法。三、早婚的人
過早結婚的人,往往比較草率,由於對充分履行婚姻職責的準備不足,缺乏一定的生活能力、處世經驗以及成熟的人生觀、價值觀,隨著年齡的增長和生活面、見識面、追求面的拓寬,加之複雜社會關係的影響,極容易與自己的配偶分手。
四、有外遇的人
即使再“道德”的人,遇到了這種情況,一般他(她)都會不能自拔,一種從未有過的新鮮感更會深入其作為“人”的最本質的深處,並時時縱容他(她)與“舊感覺”說拜拜。
五、“閃電”結婚的人
這等於一個商人發財心切,沒經過深思熟慮,沒深入了解市場行情,完全憑自己的一時衝動和對市場表面現象的主觀感覺去魯莽地做一筆生意,結果失敗了。
六、性格過於一致的人這是與傳統觀念唱反調的,但與磁場上“同性相斥,異性相吸”有異曲同工之妙同時父母又為他們“樹立”了離婚的“榜樣”,作了後天的“遺傳”,因而他們的婚姻往往容易破裂。
七、父母離異的人
這種人往往性格冷漠、孤僻,缺乏感情交流的技巧和愛與被愛的能力。

心理狀態及其調適

離婚後心理狀態
絕大多數離婚者離婚後,其心情總是很沮喪,情緒低沉、傷感,這無關性別,他們表現出憤恨、不滿、自卑、看破紅塵等各種各樣的消極心理。同時,面對周圍人的非議和白眼,他們會感到孤獨、無奈和憤憤不平。對於心思緊密、敏感多慮的女性來說,這種挫敗感給心理健康造成的傷害更甚。很多離婚女性都對周圍交頭接耳、背後指指點點弄得精力憔悴,使得她們對前途、對人生充滿了悲觀和絕望,於是抑鬱、失眠、焦慮等心理問題紛紛找上門。

離婚後的心理調試
(1)、移情方法。短時間內可以將主要精力用於工作和學習中去,暫時遺忘眼前的不愉快,使心情趨於好轉。

(2)、改變環境。如果周圍的人文環境,對自己的離婚時間表示出的"好奇"讓自己很不舒服,或者現在居住的房子裡有太多傷心的回憶,不妨嘗試讓自己遠離這些傷心和是非之地。 

(3)、感情支援。周圍的同事和朋友,也要主動熱情去關心心情糟糕透了的離婚者,幫助他們擺脫苦悶的心理環境。而親人是離婚人士訴說內心痛苦的最好傾聽者。

(4)、心理諮詢。如果通過自我努力始終無法消除離異帶來的傷痛,為了保持住心理健康狀態,避免產生抑鬱症焦慮症、失眠症等心理問題,最好儘快向心理醫生求助,進行心理干預。

離婚的分類

協定離婚

離婚協定書離婚協定書
(一)協定離婚的概念和條件
協定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並發給離婚證。
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

(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定的;

(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離婚協定的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定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定,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因履行離婚協定中財產分割協定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男女雙方當事人協定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定的,人民法院同樣也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定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協定離婚的主管機關和程式
 通過行政程式進行的協定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協定離婚在具體程式中必須經過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
1.申請。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上述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其中離婚協定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在審查過程中,必須全面了解協定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於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如果當事人未達成離婚協定、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當事人從領取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定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離婚登記的撤銷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解除婚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
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離婚

協定離婚協定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定,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式審理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於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另行製作調解書。考慮到當事人進行訴訟離婚之前大都被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及其親友調解的現實,同時也為了克服法院久調不決、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專門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訴訟離婚與協定離婚適用於不同的案件。協定離婚僅適用於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情形,而訴訟離婚則適用於一切離婚關係。如果雙方要解除的是事實婚姻,則僅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不能通過協定進行離婚。
(一)訴訟離婚中的兩項特殊保護
1.在訴訟離婚中對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失的除外。這是對非軍人一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以保護軍人的利益,維護人民軍隊的穩定。
現役軍人是指具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籍的軍官和士兵,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幹部和士兵,包括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退伍、復員、轉業和在部隊中不具有軍籍從事後勤管理、生產經營的人員,均不屬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非軍人一方。雙方都是軍人或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此規定,仍適用一般法定離婚事由加以處理。
如果由於軍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又屢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準予離婚。
2.在訴訟離婚中對女方的特殊保護。依據婚姻法第34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條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該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所謂“確有必要”,根據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主要指下述兩種情況:(1)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懷孕或分娩的嬰兒是因與他人通姦所致。
(二)訴訟離婚的法律原則
離婚訴訟的目的在於解除婚姻關係,而能否解除婚姻關係的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離婚事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並且在該條第3款列舉了準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的判決離婚標準。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無效的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且難以治癒的;(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10)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三)訴訟離婚的程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四)在訴訟離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離婚離婚
1、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
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3、訴訟中的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
1.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2.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4.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4、判決與抗訴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定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視為撤銷。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涉外離婚

涉外離婚涉外離婚
1.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在中國,“涉外婚姻”也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中國法律,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中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2.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
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時,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這就需要對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的效力作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作了如下規定:
一、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係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檔案。
二、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3.離婚登記程式:《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定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定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4.訴訟離婚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該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所以,如果被告在國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原告在國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對於不在中國居住的外國人,不能來中國法院親自參加起訴、應訴的,可以委託中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中國境內的該國公民、該國駐華使、領館官員(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外國人一方向中國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書、答辯狀、意見書、委託書或抗訴狀等訴訟文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另外,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的原則,外國人一方不在中國境內,或由於其他原因不能適時到中國法院出庭時,在沒有委託的情況下,該國駐華使、領館領事官員(包括經中國外交部確認的外國駐華使館的外交官同時兼有領事銜者),可以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任其代表人,或為其安排代表人在中國法院出庭,參與離婚訴訟。

登記離婚

登記離婚登記離婚
登記離婚應由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並出具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介紹信,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係夫妻雙方自願,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並且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的分擔達成協定,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準予離婚決定,收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書,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是指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定,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後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離婚並製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養育等作出離婚判決。
判決離婚後,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個月作出判決,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登記離婚,應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一、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二、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後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係問題。
三、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四、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定,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五、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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