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

民政

民政,是主管民間社會事務的行政部門,一般包括婚姻登記、救災救濟、優撫安置、擁政愛民、區劃地名、老齡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殯葬、救助等。機構設定:國家級設民政部,省(自治區)級設民政廳,市縣級設民政局,鄉鎮設社會事務辦公室。民政工作具有中國特色,它是泛指中國歷代國家或政府以人民民眾為對象,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有關的一些社會性、政治性的國內社會行政管理工作。民政門類包括:戶口、民伍、風俗、鄉役、泛役、復除、荒政、置三老、鄉亭長、尊高老、恤鰥寡孤獨、治豪猾、勸農桑、賜民爵、崇孝行、戒奢侈、禁厚葬等數十項事務。

基本介紹

【詞目】民政

【拼音】mín zhèng

【詞性】名詞

【解釋】國內行政事務的一部分,在我國,民政包括民間組織管理、優撫安置、救災救濟、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行政區劃、地名和邊界管理、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等。

【基本解釋】[civil administration]政府處理的有關人民的行政事務,如婚姻登記、救災救濟、優撫安置、擁政愛民、區劃地名、老齡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殯葬、救助等社會事務。

詳細解釋

1、猶政事。

北魏 酈道元 《水經注·渠水》:“漢和帝時,右扶風魯恭……征博士侍中,車駕每出,恭常陪乘,上顧問民政,無所隱諱。” 宋 梅堯臣 《送楊浩秘丞入蜀》詩:“有母不得養,法當之遠官。雖曰在民政,孝心寧得安。”《宋史·真宗紀三》:“戊辰,禁內臣出使預民政。”

2、民主政體。

梁啓超 《樂利主義泰斗邊沁之學說·亞里斯多德之政治學說》:“然彼非真行民政耳,苟真行民政則進矣。” 柳亞子 《題》詩:“但使江東王氣在,共和民政自千秋。”

3、今指包括選舉、行政區劃、地政、戶政、國籍、民工動員、婚姻登記、社團登記、優撫、救濟等項的國內行政事務。

來源

民政部門和民政工作:民政部門是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常設國家行政機構。民政工作具有中國特色,它是泛指中國歷代國家或政府以人民民眾為對象,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有關的一些社會性、政治性的國內社會行政管理工作。其工作內容,無論從歷史還是以當代來說,都是極為廣泛的,僅只當代民政來說,它涉及國家政權建設、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行政管理等各個方面。

中國民政的由來:中國民政的由來和發展是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產物。民政工作歷史悠久,源遠流長,是最原始、最古老的國家行政管理工作。許多民政業務已有3000多年的歷史,在西周時期就有領土疆域劃分、基層行政組織設定、調解民事糾紛、救災救濟等社會行政事務管理,古稱"民事"。但"民政"一詞的出現和民政概念的形成則是在唐宋時期。唐代有"安民立政"之說,北宋有"修治民政"之論,"民政"一詞逐步在官方和民間廣泛使用。很明顯,這種意義上的民政是廣泛意義上的民政,是泛指各種有關民眾事務的行政管理工作。時人之所以把這些工作總括起來稱之為"民政",大約是受了"民本"思想的影響。自古以來,歷代有識之士都認為"民為邦本,本固邦寧",只有廣大民眾安居樂業,社會才能穩定,主張當政者應考慮民眾的願望,辦理民眾事務,予民以利,惠民利民而安民,也就是所謂"為民行政"。這就是中國民政的由來和最初的涵義。

民政概念由泛指各種民眾事務的行政管理到特定的部分行政管理工作,大約始於南宋。南宋徐天麟編纂《兩漢會要》把國家管理活動分為15大類,民政作為其中的一大類,與其他門類相併列,初步確立了民政概念的特定涵義,並為後人所認同。民政門類包括:戶口、民伍、風俗、鄉役、泛役、復除、荒政、置三老、鄉亭長、尊高老、恤鰥寡孤獨、治豪猾、勸農桑、賜民爵、崇孝行、戒奢侈、禁厚葬等數十項事務。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伴隨著政治、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民政的內容也常有變化。但變中有恆,-些基本的事務始終未曾間斷,歷代相承,延續至今。不過,儘管南宋時期開始出現了特定涵義的民政,但民政概念所包含的事項仍然十分廣泛,直到本世紀初國家並沒有設立專門的民政機構,也就無法形成獨立的民政工作體系。 中國民政機構及演變: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預備立憲。頒布改革中央官制的詔諭稱:設官職,莫不因時制宜。巡警為民政一端,著改為民政部,這也是中國歷史上首次設立民政部專管民政事務。民政部為集全國公安、內務、民政於一身的最高首腦機關。清末民政部主管的事務主要有:地方行政、地方自治、行政區劃、警務治安、戶口管理、風尚習俗、災荒政務、移民事務、土地管理、官辦土木工程、醫藥衛生、宗教寺廟、喪葬事務及編審圖志、管理文物等。民政部的設立是行政管理專業化的產物,標誌著獨立的民政管理體系開始形成。辛亥革命以後,中國開始實行新的行政體制,行政管理機構設定更加專業化。北洋軍閥時期和國民黨統治時期,中央政府均設內務部主管全國內務行政,基本業務同於清末民政部,新增了地方選舉和地方官吏任免等少量業務。與內政部對應的地方機構,省為民政廳,市為民政局(處),縣設民政科,負責地方民政事務。在這個時期的政府職能機構中,一般把民(政)、財(政)、建(設)、教(育)作為必設機構。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主管民政事務的機構為內務部,地方一般是省設民政廳,市、縣設民政局。建國初期到1955年第三次全國民政會議,內務部主管的業務主要是:地方政權建設、行政區劃、優撫安置、救災救濟、士地管理、戶籍國籍管理、民工動員、婚姻登記管理、社團登記管理、移民安置、遊民改造、妓女改造、禁菸禁毒、老區建設等。第三次全國民政會議以後,內務部主管的業務有較大的調整,主要負責優撫安置、救災救濟、社會福利、婚姻登記、行政區劃及政府機關人事管理。1968年內務部在"文革"中撤銷,其業務分由財政部、公安部、國家計委等幾個部門管理。

1978年國家恢復統管民政工作的機構,五屆全國人大決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主要業務是:優撫安置、救災救濟、社會福利、行政區劃、基層選舉、婚姻登記、殯葬改革及國家政府機構人事管理等。1983年、1988年、1993年機構改革對民政部主管的業務都有所調整,有的業務分離出去,有的業務新增進來。根據1993年國務院批准的民政部機構改革三定方案規定,目前民政部主管的業務主要是:救災救濟、優撫安置、社會福利、農村養老保險、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社團管理、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收容遣送及涉外兒童收養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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