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代

貨代

貨代,從字面來看是貨物代理的簡稱。從工作內容來看是接受客戶的委託完成貨物運輸的某一個環節或與此有關的環節,涉及這方面的工作都可以直接或間接的找貨代來完成,以節省資本。根據貨物不同也有海外代理。貨運代理是指在流通領域專門為貨物運輸需求和運力供給者提供各種運輸服務業務的總稱。它們面向全社會服務,是貨主和運力供給者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簡介

貨代貨代
貨運代理,英文為freightforwarding,“是貨主與承運人之間的中間人、經紀人和運輸組織者。”在中國,國際貨運代理是指一種新興的產業,“是處於國際貿易和國際貨物運輸之間的‘共生產業’或‘邊緣產業’。”貨代就是代理報關企業

貨代,(freightforwarding)嚴格來講,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概念。經過幾百年的發展,貨代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正當的行業,其獨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質已經得到全球運輸業以及相關行業的承認。就貨物運輸而言,貨代除了以貨主的委託代理人身份辦理有關貨物的運輸手續外,還可能以無船承運人的身份獨立承擔與貨物運輸有關的責任。這一商業實踐體現在了相關貨代業協會的標準契約之中。

現代物流要求集物質流、資金流、信息流於一體,是對傳統運輸的一次系統化革命。物流業的發展推動貨代行業的前進,我國貨運代理行業起步較晚,仍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國的物流業還處在較低的水平,所以貨代行業也不是很規範。我國的貨代有以下幾類:海運貨代,聯運貨代,運輸代辦,信息站等。
海運貨代是我國貨代行業出現較早,發展較快的一類。大部分集中在港口城市,主要為承運人收攬貨物,同時也為託運人代辦一些進出口的手續同時也收取費用。運輸代辦是替託運人代辦託運業務的服務人,多集中在鐵路車站,公路車站等地。信息站則是近幾年新興起來,他集中在公路運輸中心城市,為過路和本地的卡車提供貨運信息,幫助其配貨,向卡車收取信息費。
我國的貨代行業現在不很規範,特別是運輸代辦,多以矇騙為主,利用託運人對鐵路託運服務較差的恐懼心理,加以高價欺騙託運人。我國貨運代理業存在的問題:貨運代理企業數量多,規模小。行業規範少,法律規範也不健全。隨著經濟的發展,信息產業的進步和入關的臨近,貨運代理業會逐漸規範,並於世界接軌。

區分標準

貨代水路貨代
既然貨代既可能以承運人的身份又可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現,那么就有必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區分,從而為明確貨代所應承擔的責任打下基礎。

在商業實踐以及有關國家立法中,區分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個:1.運輸單據標準;2.實際參與運輸標準;3.固定費用標準。

1.運輸單據標準

FIATA標準規則的第7.1部分中關於貨代作為承運人出現的責任規定如下:貨代……當其簽發自己的運輸單證,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承擔承運人的責任締約承運人)根據NSAB標準條款,貨代在以下情況下應被認為具備締約承運人的地位:其以自己的名義簽發運輸單據;或者其要約進行了某種意思表示,例如,報出出自己的運價,而從該種意思表示中可以合理的推斷初期以承運人的身份承擔責任的意願。

如果客戶與貨代就貨物的運輸達成得協定中明顯體現出貨代承擔承運人的責任的意思表示時,貨代當然是作為承運人無疑。而由於運輸單據對運輸協定的證明作用,貨代以自己的名義簽發運輸單據(主要是提單),在承運人一欄中明確的簽上自己的名稱,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客戶接受了這種運輸單據,除非其能夠提出相反證據,則應認定其與貨代(作為承運人)的運輸契約關係的存在。但這種運輸單據轉讓後,貨代依據這一運輸單據向收貨人、運輸單據持有人承擔承運人的責任。

這一標準符合中國相關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無船承運業務,是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接受託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向託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

2.實際參與運輸標準

當根據運輸單據無法明確貨代在運輸契約中法律地位時,相關標準條款或立法往往通過考查貨代對貨物運輸過程的實際參與程度來確認貨代的法律地位。

德國運輸法(HGB)規定:貨代進行組織集中不同來源的貨物以同一運輸工具進行運輸時應被認定為承運人。

NCBFAA標準條款認可,貨代在占有貨物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承運人、倉儲人或包裝人,從而對貨物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其他情況下,貨代根據本標準條款只是作為代理人而出現。

FIATA標準規則的第7.1部分中關於貨代作為承運人出現的責任規定:當貨代運用其自己的運輸工具實際從事運輸時,貨代作為運輸契約當事人而承擔責任。
3.固定費用標準

德國運輸法的新法令規定:收取固定費用貨代,就其權利義務而言,將被作為承運人對待。

這一標準似乎為中國司法實踐所否認。在太倉興達制罐有限公司訴江蘇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太倉分公司、江蘇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貨損糾紛案中,原告太倉興達制罐有限公司認為被告“太倉貨運”收取了“太倉興達”的包乾費,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再是貨運代理的委託關係,而應當是貨物運輸報契約關係,被告應對運輸途中地貨損負責。原告的這一訴訟主張並未得到一審二審法院的支持。法官認為,在目前貨代市場中,包乾費是貨代市場競爭的產物。貨運代理人預收包乾費已經形成慣例。庭審查明的事實顯示,太倉貨運向本案航聯公司支付的包括運雜費在內的費用已超過其向原告收取的包括包乾費在內的費用。由此可見,貨運代理人收取的包乾費中,剔除代理佣金之外的費用,其性質實際上是代理人事先預收、事後代付的費用。代理人為此亦承擔了一定的市場風險。由此可見,被告向貨主預收了包乾費,並不因此而改變其貨運代理人的地位。

出口

主要工作包括:
水路貨代
(1)選擇運輸路線運輸方式和適當的承運人;
(2)向選定的承運人提供攬貨、訂艙
(3)提取貨物並簽發有關單證;
(4)研究信用證條款和所有政府的規定;
(5)包裝;
(6)儲存;
(7)稱重和量尺碼;
(8)安排保險;
(9)將貨物的港口後辦理報關及單證手續,並將貨物交給承運人
(10)做外匯交易;
(11)支付運費及其它費用;
(12)收取已簽發的正本提單,並付發貨人;
(13)安排貨物轉運;
(14)通知收貨人貨物動態;
(15)記錄貨物滅失情況;
(16)協助收貨人向有關責任方進行索賠

進口

(1)報告貨物動態
(2)接收和審核所有與運輸有關的單據;
(3)提貨和付運費;
(4)安排報關和付稅及其它費用;
(5)安排運輸過程中的存倉
(6)向收貨人交付已結關的貨物;
(7)協助收貨人儲存或分撥貨物。
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它收取貨物並簽發多式聯運提單,承擔承運人的風險責任,對貨主提供運輸服務。在已開發國家,由於貨運代理髮揮運輸組織者的作用巨大,故有不少貨運代理主要從事國際多式聯運業務,而在開發中國家,由於交通基礎設施較差,有關法規不健全以及貨運代理的素質普遍不高,國際貨運代理的素質普遍不高,國際貨運代理在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方面發揮的作用較小。
其它服務,如根據客戶的特殊需要進行監裝、監卸、貨物混裝和貨櫃拼裝拆箱運輸諮詢服務等。

國際貨代

國際貨代的定義:以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為主要服務的企業被稱之為國際貨代。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FIATA)對其規定的定義是:國際貨運代理是根據客戶的指示,並為客戶的利益而攬取運輸的人,其本身並不是承運人。國際貨運代理也可以依這些條件,從事與運送契約有關的活動,如儲貨(也含暫存)、報關、驗收、收款等。
國際貨代的服務範圍:國外提貨,國外報關,訂艙,包裝,國內清關,國內倉儲,國內派送等。

貨代提單

貨代提單樣例
貨代提單樣例
貨代作為客戶的委託代理人辦理貨物運輸業務,在標準情況下,應當是貨代以客戶的名義向承運認定倉,承運人以自己的名義簽發提單,提單註明以貨代的委託認為託運人,由貨代將提單轉交委託人,作為客戶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的證明。貨代作為代理人僅就承運人的選任向客戶承擔責任,對於貨物在運輸途中的滅失、損害以及遲延不承擔任何責任。

但由於在海運市場上,作為承運人的大海運公司的自主攬貨能力以及貨主自身尋求運輸的能力的增強,造成了貨代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在這種情況下,貨代出於自身業務的考慮,為了避免船貨之間的直接接觸,往往自己在海運提單以外另行簽發提單,這種提單被稱為貨代提單(HouseB/L)。

貨代提單(HBL)這一名詞,從廣義上講,通常用來形容貨代所使用的兩種運輸單據。一種是貨代,作為無船承運人所簽發的,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運輸單據。這一類型的提單的效用為貨代業所廣泛接受,一些行業協會的標準提單,如國際貨代協會提單(FBL),的廣泛使用就證明了這一點。另一種則是貨代作為代理人所簽發的,在該類提單中確認了委託人關於貨物運輸事項的指示,而關於實際從事相關貨物運輸的承運人的信息,則往事語焉不詳。在運輸實踐中,這一類提單所產生的爭議最多,這是因為,這種貨代提單不表明貨代所選任的實際從事運輸的承運人的身份。該提單最多只是提及某一運輸的船舶並確認貨無疑裝船。但在貨物轉運頻繁的今天,這一對船明的披露對貨主有何用途呢。這一船舶可能只是一艘支線船舶,其任務只是將貨物卸載至某一班輪航線的掛靠港,又作為貨代所實際選任的班輪公司繼續運輸。如果貨主不能證明貨損發生在改制現運輸過程中,該支線船東是不會承擔責任的。而在這種情況下,貨代也會依據這種代理性貨代提單類否認自己的責任。

法律地位

貨代航空貨代
1.就承運人而言,貨代在簽發貨代提單之前,已經從承運人那裡獲得以貨代本人委託運人的海運提單。只要貨代在這樣做的過程中,具備貨主委託授權並在授權的範圍內行事,則可以認定在作為委託人的貨主、貨待與承運人之間存在隱名代理關係。提單作為運輸契約的證明,只是初步證明存在運輸契約關係的託運人與承運人,只要具備充分證據證明貨主與貨代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就允許承運人行使選擇權,以及貨主行使介入權,以使得提單所證明的貨物運輸關係直接約束作為委託人的貨主與承運人。同時,這種認定擴大了承運人追索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對象的範圍,有利於承運人利益的保護。

2.就託運人而言,其與簽發這種貨代提單的貨代之間是一種什麼樣的法律關係,這就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應看提單上關於簽發人的具體規定,提單上用於確認承運人身份的記載有三處:提單抬頭、提單簽單章以及提單背面的“承運人識別條款”。對於提單背面的“承運人識別條款”,鑒於其有可能使承運人有機會規避最低限度的義務,因而否認其效力是大勢所趨,故審判實踐中一般根據前兩者來認定,且尤以簽單章為優先。

貨代若要保持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必須在貨代提單中以確切無疑的語言加以表明,其中最為簡單的方法就是提單上的簽單章表明貨代只是作為代理簽發提單(asagentonly)。否則,就只能認為貨代提單是由貨代以自己名義簽發的,否則則應依此提單承擔貨物運輸的責任,唯一的例外就是貨代提出相反證據,或委託人承認這種委託代理關係的存在,並且只能約束委託人本身。

根據實際參與運輸標準,貨代對於貨物的占有(包括倉儲、包裝);或是對自己的交通工具(包括車輛貨櫃的)的使用;或是對不同貨主的貨物的集運,都可能造成將貨代人定位為承運人的結果,從而使其承擔在上述過程中的貨物滅失、損害以及遲延的責任,而不論提單上的規定如何。

雙重代理

貨代貨櫃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簽發代理型貨代提單的貨代實際上處於一種雙重代理的地位。首先,作為貨主的代理安排貨物運輸,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契約,獲取提單;與此同時,又作為承運人的簽單代理,代承運人簽發提單。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UCP500)第三十條關於運輸行(“Forwarder”在香港地區稱為“運輸行”,性質相同於國內的貨代公司)簽發的運輸單據的規定如下:除非信用證另有授權,銀行僅接受運輸行簽發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註明的運輸單據:I.註明作為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運輸行名稱,並由運輸行簽字或以其他方式證實,其作為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或II.註明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名稱並由運輸行簽字或以其他方式證實。其作為承運人或多式聯運人的據名代理人貨代表。與I所描述的情況相反,簽發第II種情況的運輸單據的運輸行(貨代)不是作為承運人而應是貨主代理人而出現的。

貨代責任

基本責任

作為承運人完成貨物運輸並承擔責任(由其簽發貨運單據,用自己掌握的運輸工具,或委託他人完成貨物運輸,並收取運費)。
作為承運人完成貨物運輸不直接承擔責任(由他人簽發貨運單據,使用掌握的運輸工具,或租用他人的運輸工具,或委託他人完成貨物運輸,並不直接承擔責任)。
根據與委託方訂立的協定或契約規定,或根據委託方指示進行業務活動時,貨代應以通常的責任完成此項委託,尤其是在授權範圍之內。
如實匯報一切重要事項。在委託辦理業務中向委託方提供的情況、資料必須真實,如有任何隱瞞或提供的資料不實造成的損失,委託方有權向貨運代理人追索並撤銷代理契約或協定。
負保密義務。貨運代理過程中所得到的資料向第三者泄漏。同時,也不得將代理權轉讓與他人。

責任期限

從接收貨物時開始至目的地將貨物交給收貨人為止,或根據指示將貨物置於收貨人指示的地點業已作為完成並以履行契約中規定的交貨義務。

對契約的責任

國際貨運代理人應對自己因沒有執行契約所造成的貨物損失負賠償責任。

對倉儲的責任

貨代在接受貨物準備倉儲時,應在收到貨後給委託方收據或倉庫證明,並在貨物倉儲期間盡其職責,根據貨物的特性和包裝,選擇不同的儲存方式。

權利

委託方應支付給貨運代理人因貨物的運送、保管、投保、保關、簽證、辦理單據等,以及為其提供其他服務而引起的一切費用,同時還因支付由於貨運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契約無法履行而產生的其它費用。如貨物滅失或損壞系屬於保險人承包範圍之內,貨運代理人賠償後,從貨物所有人那裡取得代位求償權,從其他責任人那裡得到補償或償還。當貨運代理人對貨物全部賠償後,有關貨物的所有權便轉為貨運代理人所有。

除外責任

①由於委託方的疏忽或過失
②由於委託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裝卸、倉儲或其他作業過程中的過失
③由於貨物的自然特性或潛在缺陷
④由於貨物的包裝不牢固、標誌不清
⑤由於貨物送達地址不清、不完整、不準確
⑥由於對貨物內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由於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證明貨物得滅失或損害是由貨運代理人過失或疏忽所致,貨代對該貨物的滅失、損害應付賠償責任。

法律責任

貨代法律
如前所述,貨代有可能因為提單中對於簽發人的規定的不明確而被認定為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害和遲延承擔責任。

但若貨代已在提單中毫無疑義地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那么是否可以免除其對所運輸的貨物的滅失、損害和遲延的責任呢?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存在承運人對貨代的這種簽單代理權事前授權或者事後追認。

貨代的這種雙重代理的地位在海運中還是相對新生的事務,而這種做法已被國際航空貨物運輸業所普遍接受。

航空貨代,作為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的代理,可以以其所選任的承運客戶的貨物的該協會所屬的航空公司的名義,向客戶簽發航空貨運單。其所簽發的航空貨運單將毫無疑義約束該航空公司。由於整個航空貨物運輸業已建立起這樣一種制度,因此單個航空公司必然承認這種雙重代理的做法的法律效力

而在海運界,缺乏統一的國際組織來支持貨代使用類似的單證。因而單個海運承運人往往不願意預先給與貨代簽發這種雙重代理單證的授權。然而,當受到貨方起訴的情況下,海運承運人很可能承認以其名義所簽發的這種單證。儘管這種事後承認意味著承運人對於貨方的直接的契約責任,但同時它也意味著承運人可利用運輸單證中的條款免責。

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原則

國際貨運代理協會一般條款對還規定的賠償原則由兩個方面:一是賠償責任原則,二是賠償責任限制。收貨人在收到貨物發現貨物滅失或損害,並能證明該滅失或損害是由貨運代理人過失造成,即向貨代提出索賠,一般情況下,索賠通知的提出不超過貨到後多少天,否則,就作為貨代已完成交貨義務。

賠償責任限制

從現有的國際公約看,有的採用單一標準的賠償方法,有的採用雙重標準的賠償方法,對國際貨運代理人的賠償方法也應同樣如此,但實際做法不一,差異較大。

地位影響

貨代貨代
傳統上,貨代業在中國屬於原外經貿部(現在的商務部)的管轄範圍,從事貨代業務應得到外經貿部的批准,向外經貿部登記。但是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七條規定: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即交通部)辦理提單登記,並交納保證金。而以自己的名義向客戶簽發提單是經營無船承運業務基本要素,由此可見,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即交通部)辦理提單登記就成為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的先決條件。

然而,如前文所述,從國際航運實務的角度而言,無船承運業務早已包含在貨代服務以及多式聯運服務之中,將無船承運人以及無船承運業務的概念引入到中國法律體系之中,只能在該行業的行政管理中引起重疊和混亂。從國際航運實踐上看,無船承運人這一法律概念是為美國法所獨有而與國際通行的航運實踐是格格不入的。

此外,無船承運人的業務範圍已經為有著幾百年歷史的貨代業所覆蓋,因此並不存在創設這一狹義概念的法律上的必要性。而且這一概念也與中國政府所作出的承諾(關於貨代業開放的時間表)不附。外國的貨代企業將對其進入中國市場所應適用的標準(是作為貨代還是作為無船承運人;是像商務部還是向交通部提出相應的申請)感到無所適從。與此同時,這一概念的出現將使增加中國的無船承運人進入國際市場的難度,因為再其所要進入的國家這是一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總之,貨代(freightforwarding)不是作為一個單純的法律概念所出現的。經過幾百年的發展,貨代已經成為一個正當的完整的行業,其獨特的法律性質和法律特徵已為國際運輸行業以及相關行業所承認。我們應當逐漸縮小而不是擴大行業實踐與法律之間的鴻溝:是否有必要將一部分業務(無船承運業務)從貨代業中獨立出去從而增加法律體系的複雜性是值得懷疑的。事實上,正確的做法是建立關於貨代業的統一的行政法律和規章體系,而不是人為的創設新的法律概念以分割貨代業,從而造成行政管理的重疊的分割。

貨代審批登記程式

(一)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必須取得外經貿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准證書》(以下簡稱批准證書)。申請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單位應當報送下列檔案:

1.申請書,包括投資者名稱、申請資格說明、申請的業務項目; 

2.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基本情況、資格說明、現有條件、市場分析、業務預測、組建方案、經濟預算及發展預算等;

3.投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4.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5.企業章程(或草案);

6.主要業務人員情況(包括學歷、所學專業、業務簡歷、資格證書);

7.資信證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各投資者的驗資報告);

8.投資者出資協定;

9.法定代表人簡歷;

10.國際貨運代理提單(運單)樣式;

11.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12.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申請表1(附表1)(附表從略-編者);

13.交易條款。

以上檔案除3、11項外,均須提交正本、並加蓋公章。

(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核,該審核包括:

1.項目設立的必要性;

2.申請檔案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申請人資格;

4.申請人信譽;

5.業務人員資格。

(三)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核後,應將初審意見(包括建議批准的經營範圍、經營地域、投資者出資比例等)及全部申請檔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業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時間要求,報外經貿部審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經貿部駁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1.檔案不齊;

2.申報程式不符合要求;

3.外經貿部已經通知暫停受理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申請

服務對象

基本概念

從國際貨運代理人的基本性質看,貨代主要是接受委託方的委託,就有關貨物運輸、轉運、倉儲、裝卸等事宜。一方面它與貨物託運人訂立運輸契約,同時他又與運輸部門簽訂契約,對貨物託運人來說,他又是貨物的承運人。相當部分的貨物代理人掌握各種運輸工具和儲存貨物的庫場,在經營其業務時辦理包括海陸空在內的貨物運輸。國際貨代所從事的業務主要有:

為發貨人服務

貨代代替發貨人承擔在不同貨物運輸中的任何一項手續:
1、以最快最省的運輸方式,安排合適的貨物包裝,選擇貨物的運輸路線
2、向客戶建議倉儲與分撥。
3、選擇可靠、效率高的承運人,並負責締結運輸契約。
4、安排貨物的計重和計量。
5、辦理貨物保險。
6、貨物的拼裝
7、裝運前或在目的地分撥貨物之前把貨物存倉。
8、安排貨物到港口的運輸,辦理海關和有關單證的手續,並把貨物交給承運人。
9、代表託運人/進口商承付運費、關稅稅收。
10、辦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任何外匯交易。
11、從承運那裡取得各種簽署的提單,並把他們交給發貨人。
12、通過與承運人於貨運代理在國外的代理聯繫,監督貨物運輸進程,並使託運人知道貨物去向。

為收貨人服務

當一國國內的收貨人有貨物到達的時候,為其提供進口服務,代理向海關辦理報關清關,提供進口所需提單證如:報關單、提單、裝箱單、商檢證明、商業發票等

為海關服務

當國際貨運代理作為海關代理辦理有關進出口商品的海關手續時,它不僅代表他的客戶,而且代表海關當局。事實上,在許多國家,他得到了這些當局的許可,辦理海關手續,並對海關負責,負責早發定的單證中,申報貨物確切的金額、數量、品名,以使政府在這些方面不受損失。

為承運人服務

貨運代理向承運人及時定艙,議定對發貨人、承運人都公平合理的費用,安排適當時間交貨,以及以發貨人的名義解決和承運人的運費賬目等問題。

為航空公司服務

貨運代理在空運業上,充當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議空運貨物為目的,而制定的規

航空貨代

則上,它被指定為國際航空協會的代理。在這種關係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貨運手段為貨主服務,並由航空公司付給佣金。同時,作為一個貨運代理,它通過提供適於空運程度的服務方式,繼續為發貨人或收貨人服務。

為班輪公司服務

貨運代理與班輪公司的關係,隨業務的不同而不同,近幾年來由貨代提供的拼箱服務,即拼箱貨的集運服務已建立了他們與班輪公司及其它承運人(如鐵路)之間的較為密切的聯繫,然而一些國家卻拒絕給貨運代理支付佣金,所以他們在世界範圍內爭取對佣金的要求。

提供拼箱服務

隨著國際貿易中集裝運輸的增長,引進集運和拼箱的服務,在提供這種服務中,貨代擔負起委託人拼箱服務的作用。集運和拼箱的基本含義是:把一個出運地若干發貨人發往另一個目的地的若干收貨人的小件貨物集中起來,作為一個整件運輸的貨物發往目的地的貨代,並通過它把單票貨物交各個給收貨人。貨代簽發提單,即分提單或其他類似收據交給每票貨的發貨人;貨代目的港的代理,憑初始的提單交給收貨人。拼箱的收、發貨人不直接與承運人聯繫,對承運人來說,貨代是發貨人,而貨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貨人。因此,承運人給貨代簽發的是全程提單或貨運單。如果發貨人或收貨人有特殊要求的話,貨代也可以在出運地和目的地從事提貨和交付的服務,提供門到門的服務。

多式聯運服務

在貨代作用上,貨櫃化的一個更深遠的影響是他介入了多式聯運,這是他充當了主要承運人並承擔了組織一個單一契約下,通過多種運輸方式進行門到門的貨物運輸。它可以以當事人的身份,與其他承運人或其他服務提供者分別談判並簽約。但是,這些分撥契約不會影響多式聯運契約的執行,也就是說,不會影響發貨人的義務和在多式聯運過程中,他對貨損及滅失所承擔的責任。在貨代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時,通常需要提供包括所有運輸和分撥過程的一個全面的“一攬子”服務,並對它的客戶承擔一個更高水平的責任。

大掌柜

貨代商務平台

貨代大掌柜是一種基於網際網路模式的全球貨代商務平台,集成了國際貨代網上門市、基礎操作業務系統、上下游及同行間電子接口、賣家管理、PO管理、海外代理、堆場、倉儲、車隊、CRM、HR、OA等一系列線上管理服務,並且集成了包括國內、國際簡訊、網路傳真、遠程客戶支持和呼叫中心繫統,尤其是植入了B2B行銷的功能,擁有貨代大掌柜平台的企業可以發布全球運價到頗具知名度的全球商貿網物流頻道,面向國際買家和中國供應商推廣業務;而國內運價則發布到捷通網企業商圈,面向國內同行進行推廣,從而覆蓋直客、同行等主要的業務來源渠道,實現推廣上的全球化和業務來源的多元化,確保企業的客流量增長。

服務門戶

不僅能夠進行企業的網站推廣和宣傳公司的產品和服務,而且能夠為貨主和合作公司提供線上委託、貨物跟蹤、提單確認、費用確認、運費預算、入倉通知、線上訂艙、線上對賬等強大的電子商務功能。
線上軟體:可以處於海運進出口貨代、空運進出口貨代、集卡運輸、進出口報關等各類貨代業務。系統功能全面、操作便捷、無需部署、實時升級,支持從詢報價、到受理委託、到業務台帳、到收付款結算、到生成財務憑證全過程業務管理,內置各類套打單證格式,包括海空運托單、提單、下貨紙、裝箱單、費用確認單、報關單等等。報表統計全面,包括應收應付款統計、利潤統計、銷售員回款統計等30餘種報表。
企業區域網路:提供企業內部、總部與分部之間員工的日常辦公管理,同時,各種關鍵的業務數據和管理信息可根據授權狀況,在區域網路上一目了然。多種功能通過網際網路實現高度集成,能夠有效地通過強大的網路平台幫助貨代和物流企業推廣業務、提高服務質量、強化內部管理、增強客戶粘度、提升綜合競爭力,讓企業經營管理工作隨時隨地困輕鬆應對。
貨代,(freightforwarding)嚴格來講,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概念。經過幾百年的發展,貨代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正當的行業,其獨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質已經得到全球運輸業以及相關行業的承認。就貨物的運輸而言,貨代除了以貨主的委託代理人身份辦理有關貨物的運輸手續外,還可能以無船承運人的身份獨立承擔與貨物運輸有關的責任。這一商業實踐體現在了相關貨代業協會的標準契約之中。

區分標準

運輸單據標準

FIATA標準規則的第7.1部分中關於貨代作為承運人出現的責任規定如下:貨代……當其簽發自己的運輸單證,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承擔承運人的責任(締約承運人)根據NSAB標準條款,貨代在以下情況下應被認為具備締約承運人的地位:其以自己的名義簽發運輸單據;或者其要約進行了某種意思表示,例如,報出出自己的運價,而從該種意思表示中可以合理的推斷初期以承運人的身份承擔責任的意願。
如果客戶與貨代就貨物的運輸達成得協定中明顯體現出貨代承擔承運人的責任的意思表示時,貨代當然是作為承運人無疑。而由於運輸單據對運輸協定的證明作用,貨代以自己的名義簽發運輸單據(主要是提單),在承運人一欄中明確的簽上自己的名稱,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客戶接受了這種運輸單據,除非其能夠提出相反證據,則應認定其與貨代(作為承運人)的運輸契約關係的存在。但這種運輸單據轉讓後,貨代依據這一運輸單據向收貨人、運輸單據持有人承擔承運人的責任。
這一標準符合中國相關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無船承運業務,是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接受託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向託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

運輸標準

當根據運輸單據無法明確貨代在運輸契約中法律地位時,相關標準條款或立法往往通過考查貨代對貨物運輸過程的實際參與程度來確認貨代的法律地位。
德國運輸法(HGB)規定:貨代進行組織集中不同來源的貨物以同一運輸工具進行運輸時應被認定為承運人。
NCBFAA標準條款認可,貨代在占有貨物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承運人、倉儲人或包裝人,從而對貨物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其他情況下,貨代根據本標準條款只是作為代理人而出現。
FIATA標準規則的第7.1部分中關於貨代作為承運人出現的責任規定:當貨代運用其自己的運輸工具實際從事運輸時,貨代作為運輸契約當事人而承擔責任。

固定費用標準

德國運輸法的新法令規定:收取固定費用貨代,就其權利義務而言,將被作為承運人對待。
這一標準似乎為中國司法實踐所否認。在太倉興達制罐有限公司訴江蘇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太倉分公司、江蘇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貨損糾紛案中,原告太倉興達制罐有限公司認為被告“太倉貨運”收取了“太倉興達”的包乾費,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再是貨運代理的委託關係,而應當是貨物運輸報契約關係,被告應對運輸途中地貨損負責。原告的這一訴訟主張並未得到一審及二審法院的支持。法官認為,在貨代市場中,包乾費是貨代市場競爭的產物。貨運代理人預收包乾費已經形成慣例。庭審查明的事實顯示,太倉貨運向本案航聯公司支付的包括運雜費在內的費用已超過其向原告收取的包括包乾費在內的費用。由此可見,貨運代理人收取的包乾費中,剔除代理佣金之外的費用,其性質實際上是代理人事先預收、事後代付的費用。代理人為此亦承擔了一定的市場風險。由此可見,被告向貨主預收了包乾費,並不因此而改變其貨運代理人的地位。

貨代提單

貨代作為客戶的委託代理人辦理貨物運輸業務,在標準情況下,應當是貨代以客戶的名義向承運人定貨代提單倉,承運人以自己的名義簽發提單,提單註明以貨代的委託人為託運人,由貨代將提單轉交委託人,作為客戶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的證明。貨代作為代理人僅就承運人的選任向客戶承擔責任,對於貨物在運輸途中的滅失、損害以及遲延不承擔任何責任。但由於在海運市場上,作為承運人的大海運公司的自主攬貨能力以及貨主自身尋求運輸的能力的增強,造成了貨代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在這種情況下,貨代出於自身業務的考慮,為了避免船貨之間的直接接觸,往往自己在海運提單以外另行簽發提單,這種提單被稱為貨代提單(HouseB/L)。
貨代提單(HBL)這一名詞,從廣義上講,通常用來形容貨代所使用的兩種運輸單據。一種是貨代,作為無船承運人所簽發的,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運輸單據。這一類型的提單的效用為貨代業所廣泛接受,一些行業協會的標準提單,如國際貨代協會提單(FBL),的廣泛使用就證明了這一點。另一種則是貨代作為代理人所簽發的,在該類提單中確認了委託人關於貨物運輸事項的指示,而關於實際從事相關貨物運輸的承運人的信息,則往事語焉不詳。在運輸實踐中,這一類提單所產生的爭議最多,這是因為,這種貨代提單不表明貨代所選任的實際從事運輸的承運人的身份。該提單最多只是提及某一運輸的船舶並確認貨無疑裝船。但在貨物轉運頻繁的今天,這一對船明的披露對貨主有何用途呢。這一船舶可能只是一艘支線船舶,其任務只是將貨物卸載至某一班輪航線的掛靠港,又作為貨代所實際選任的班輪公司繼續運輸。如果貨主不能證明貨損發生在改制現運輸過程中,該支線船東是不會承擔責任的。而在這種情況下,貨代也會依據這種代理性貨代提單類否認自己的責任。

放貸原則

憑正本提單放貨原則

1、核對提單是否為無船承運人提單HB/L。收回無船承運人提單。船公司提單OB/L交回船公司(代理)來換取提貨單。
2、確認所有的費用已經結清。
3、提單收貨人是憑託運人還是銀行的指示託運人或銀行是否已將提單背書給了提貨人並且該提貨人是否也作了背書。
4、是否是海運單(SEAWAYBILL)與提單不同的是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並且收貨人無須提供正本檔案。貨運代理的職責一般僅限於核對提貨方的身份並確認提貨方就是指定的收貨人。但是為謹慎起見可以要求提貨人提供海運單的複印件或貨物到達通知。
5、是否是記名/不可轉讓提單。
如果提單上的收貨人為指定名稱而不是憑指示,則該提單就是不可轉讓提單(或稱記名提單)。有些國家記名提單和海運單下的交貨是一樣的。
必須有委託人的授權因為該提單所適用的法律可能不允許無正本提單放貨。
6、檢查以下部分:
(1)日期和提單號是不是和貨物清單一致。
(2)是否已簽署。未經簽署的提單可能是修改過的副本或偽造的。
(3)簽名是否和檔案內保存的授權簽名一致。
(4)提單修改處是否經蓋章和授權簽字。如對修改部分的真實性有懷疑可將提單副本傳真給裝貨港代理或委託人要求確認。
(5)背書看上去是否真實,背書人是否有資格。
(6)貨櫃號號/鉛封號號碼是否和貨物清單一致。
(7)貨物描述/包裝件數確認。防止把一個貨櫃內不同提單下的貨物誤交給了一個貨主。
(8)多份提單下的一批散裝貨。散裝貨物易受測量錯誤或耗損的影響,因此不要為一批散裝貨物簽發標有精確數量的分開提貨單PartDeliveryOrder)。
(9)託運人/收貨人/通知方是否和貨物清單一致。
(10)完成以上檢查在簽發提貨單前應先在交回的正本提單上用大紅色字型
標上已完成“accomplished”字樣。

無正本提單放貨

有時代理人可能被指示或要求在沒有收到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交付貨物。這種做法的風險相當大,因此需要格外小心。向非持有正本提單的一方交付貨物的行為違反了提單契約,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可以控告船東,無船承運人或錯誤交付貨物的一方。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可以是託運人,收貨人,銀行或提單受讓方,而且這種故意行為很可能得不到責任保險的保障。
1、需要對任何無正本提單放貨的請求報告上級經理–該人應該簽署檔案或單據以批准放貨。
2、從正確的委託人處取得書面授權–在沒有收到正本提單作為交換
前代理人不得自行作出是否放貨的決定。代理人必須每一次都取得委託人的書面授權。此外還必須特別注意確定正確委託人或多個委託人的身份以便代理人可從其處獲得授權性指示。代理可能作為兩方的代理,如船東一方和無船承運人一方。無船承運人指示無正本提單放貨可能會損害船東的利益,此時船東有權就其損失向其代理索賠。
3、確定書面授權並有“無正本提單放貨”字樣。
4、取得發貨人的書面同意--直接取得或通過委託人取得,以將貨物交付給提貨方。注意發貨人可能仍是貨主而正在等待收貨人支付貨款並換取正本提單。
5、檢查所有要求無正本提單放貨的授權或指示的真實性。
6、確保提單上的通知方接到了通知–若提單並未顯示通知方,代理人應向承運人詢問此信息。無船承運人可能就是委託人也可能不是。
7、不要接受提單的傳真件或複印件–這並不能證明收貨人就已經持有了正本提單。接受來自裝貨港代理的無正本提單放貨的要求–永遠向您的委託人要求確認。

憑擔保函放貨

委託人可能會授權貨運代理在沒有任何證明檔案或者只在有擔保函的情況下放貨。但取得了擔保函並不能解除承運人對貨物所有人的責任,它僅僅規定出具該擔保函的相關方在承運人必須賠償給正本提單持有人時補償其相應的金額。如果需要接受擔保函,代理還有責任確定擔保函的措辭和簽署都是正確的,以及確定在必要時有銀行的加簽。需要對任何無正本提單的放貨要求報告上級經理-簽署檔案或單據以批准。
1、基於擔保函放貨應先從正確的委託人處取得書面授權
2、取得貨物所有人的書面授權
3、取得委託人就擔保函的措辭/時效/金額/保證,如銀行的加簽的明確書面授權。
4、確保擔保函中提及的貨物詳細資訊與提單/貨物清單上所載內容一致。
5、確保擔保函能補償所有因該無單放貨而可能受到損害的當事方–包括委託人,可能是航運公司或無船承運人,代理本身,發貨港代理以及所有他們的分代理。
擔保函不應該僅限於契約下的索賠,還應該包括一般民事法律下的索賠。
6、將擔保函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保留一份紀錄並盡力從收貨人處取得正本提單。若在一定期限內,比如一個月內尚未取得提單,則應通知委託人並請求指示檢查擔保函的真實性。偽造提單的現象並不罕見,這一點應包括與加簽銀行確認對方確實就該擔保函進行了加簽。
7、不要接受擔保函的傳真件或複印件。擔保函的作用依靠其出具方的誠信。

其他防範措施

1、貨物清單–Manifest
有任何修正都要馬上更新貨物清單–承運人或其代理在裝貨港出具的貨物清單,不管是一般文本還是電子文本的應時刻更新。
2、當在收到任何關於放貨的指示後立即通知進口業務人員–如由運費預付變更為運費到付,在目的港扣貨的指示或者收貨人的變更任何耽擱都可能導致重要指示在貨物已被交付以後才到達進口業務人員處。
3、提貨單–DeliveryOrders
將提貨單複印件和相應的提單一起歸入航次文檔中,最好根據船舶/航次/提單號的順序對檔案進行歸檔。將檔案副本轉送至有關碼頭或倉庫–可以傳送一份傳真或電子郵件告知提貨單的具體內容以幫助完成有關手續但倉庫不應以此來代替正本檔案。
4、晚上和辦公室無人時,如午飯時間,空白提貨單和已簽署的提貨單都應鎖好。
5、不要把提貨單留在外面供人自行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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