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權

選擇權

選擇權是一種契約,其持有人有權利在契約到期日或之前,以一固定價格向對方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標的資產(或商品)。選擇權可分為下列兩種:買權(Call Option)和賣權(Put Option)。選擇權最大的好處,在於買進選擇權的一方,在付出權利金後,取得履約與否的權利,卻毋須負擔履約與否的義務。選擇權(Option),顧名思義,就是一個持有人可以選擇是否要履約的權利。在這個預售房屋的契約中,買賣雙方在簽約時,就預先敲定未來某個時點(到期日或交割結算日)交屋時某甲應支付的金數額(履約價)。

起源及發展

選擇權選擇權
早在古希臘與羅馬時期,就有隱含選擇權概念的使用權的運用。在17世紀荷蘭的鬱金香的交易中,選擇權再度被廣泛地使用,但隨著鬱金香市場的萎縮,

選擇權市場也宣告破滅。

十八、十九世紀時,歐美相繼出現比較有組織的選擇權交易,然而交易標的物仍然以農產品為主。在20世紀初期,選擇權的交易被視為賭博性很高的交易行為。直到1934年,美國證管會(SEC)在證券法實施之後,才將選擇權的交易納入管理。同時,一些經紀商也組織一個協會(PutandCallBrokersandDealersAssociation)。在此一協會的運作下,選擇權交易具備店頭市場(OverTheCounter)的報價與交易網路。

自1973年以來,選擇權市場以相當快的速度在成長;不但各期貨交易所陸續推出各種交易標的物的選擇權交易,而且各國也紛紛建立選擇權的交易市場。

在上世紀70年代末期,有關外匯選擇權的理論才逐漸發展成型。外匯選擇權的理論發展之所以比較晚的原因在於,有關處理兩種貨幣間的利率問題,到70年代末期才獲得解決。就所有的金融商品選擇權而言,外匯選擇權的“參數”構成是最複雜的。大部分選擇權的“參數”不包含利率及股利的部分,而股票選擇權只包含股利的部分而已;然而外匯選擇權的參數卻包含兩種貨幣的利率,其複雜的程度不難想像。

就外匯選擇權的市場而言,選擇權可分成兩種:第一種是期貨交易所的外匯期貨選擇權市場,其所交易的選擇權是以期貨交易所中交易的外匯期貨(CurrencyFutures)為本體,而所衍生出的選擇權。其契約規格、波動幅度、交易與交割方式、保證金的計算與清算均由交易所作規定。此外匯期貨選擇權的交易只限於在期貨交易所中進行。第二種是現貨外匯選擇權,現貨外匯選擇權的交易就如同外匯現貨交易一般,由買賣雙方自行決定金額、期間、價格等契約內容,只要買賣雙方同意交易的內容即可。一般而言,現貨外匯選擇權的交易是由交易雙方自行議定,並未透過任何的中介機構,因此以店頭市場(OverTheCounter?OTC)稱之。

選擇權(Option),顧名思義,就是一個持有人可以選擇是否要履約的權利。買進選擇權的人,看的是所買進的這個權利在到期時或到期前,是否可以經由履約(Exercise)而產生收益。我們用一個淺顯的例子來解說這句話的意思。

今天假設有某甲,經過審慎的分析,判定在今後的三年內,廣州市某地段的房地價格將有大幅上漲的空間,不論某甲的目的是置產抑或投資理財,他決定要抓住這個獲利的機會。因此,某甲可以向該地段的開發商簽訂一個預售房屋契約,在支付簽約金、訂金、工程款後,依該預售契約取得在未來房屋完工後,以現在就預先敲定的價格,買進這棟房子。這個預售契約,其實就是一種非常單純的選擇權契約。

在這個預售房屋的契約中,買賣雙方在簽約時,就預先敲定未來某個時點(到期日或交割結算日)交屋時某甲應支付的金數額(履約價)。該契約的標的物,就是某甲指定的某層樓、某單位的房產。而某甲所支付的訂金、簽約金、工程款等等費用,等於某甲買進這個選擇權所付出的權利金。(註:到期日、履約價、標的物、權利金等名詞,均是選擇權中的重要術語。)

選擇權最大的好處,在於買進選擇權的一方,在付出權利金後,取得履約與否的權利,卻毋須負擔履約與否的義務。就像在上面所敘述的例子中,某甲買了一個在未來以特定價格,買進他所指定房屋的權利。若是在房屋完工交屋前,該地的房地產價格果然上揚,某甲自然樂意履約,以當初議定的較低房價買進那棟房屋。但若不幸在該屋完工前,該地段的房地產價格下跌,某甲可以選擇放棄買這個房屋的權利,建築商也無法要求某甲一定要履約。這就是因為某甲所買進的是一個“權利”,而非“義務”。當然,某甲若決定不履約,當初所付出的權利金(訂金、簽約金、工程款等)就必須同時放棄。所以某甲在是否簽訂這個預售房屋契約,或完工到期時履約與不履約的決策過程中,一定也會將權利金費用考慮在內。經歷了這樣的一個過程,某甲以有限的風險(損失權利金),換得了一個擁有無限獲利空間(房價上漲)的機會。

現金選擇權

交易過程結束後,需要支付交易標的物的一方可以選擇實際支付交易標的物,也可以選擇以現金方式履行交割手續。

在商品期貨業也稱此為“現金交割”。比如過去的海南商品交易所咖啡交易,就允許採用現金交割的方式。

例如某客戶賣出咖啡100手,賣出價格為2000元,到最後交易日結束時收盤價為2500元,現貨價為2600元。且這個客戶並沒有可供交割的倉單,那么他可以向買方支付差價100元而免除實物交割手續(即使他有倉單也可以如此操作),這樣的過程就稱為“現金交割”。

在證券市場也有類似地操作,這類允許以現金支付替代實物支付的方式就稱為現金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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