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操權

貞操權

貞操權為區別於身份權性質的配偶權,是男女均享有的以性行為為特定內容的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其侵權為一般侵權行為,其損害賠償僅限於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主體特徵

貞操權貞操權
傳統觀念認為貞操權為女子獨有,男子不享有貞操權。在現代社會,男女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都具有獨立、完整的人格,貞操權既以貞操即兩性關係為客體,則其主體應包括男子和女子兩種性別,他(她)們都享有以性權利為內容的貞操權,也都負有相應的貞操義務

如果認為貞操權僅為女子所有,勢必得出只有女子才負有貞操保持義務的結論,如此一來,貞操權不僅是不完整的,而且與男女平等的現代人權觀念相悖。況且,男子作為貞操權主體,其貞操權也可能受到侵害,他們也可能違背自己的意願被迫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實踐中強迫男性出賣肉體的案件已經出現,[4](P274)民法也應對男子貞操權予以保護。應當承認,由於男子在生理心理上都較女子占有優勢,因而侵害男子貞操權的案例十分少見,但並不能據此得出男子不是貞操權主體的結論。

客體特徵

貞操權的客體是貞操,貞操權的客體特徵表現為:1.性自由的不可侵犯性。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條件下,公民有基於自己的意願選擇性行為實行的對象、時間和地點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受害人的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若他人實施了強迫性行為,則構成侵權甚至犯罪。2.貞操與人身的不可分離性。貞操與人的活體相聯繫,與人身不可分離。死亡公民不可能再享有貞操權,因此,奸屍不構成對死者貞操權的侵害。貞操與人身的不可分離性還體現為貞操權受侵害時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依受害人的意志決定是否行使,或本人親自行使,或委託他人行使。[5](P532)但應當注意的問題是,貞操雖然與人身不可分離,但又不等同於人身,即人的身體或健康。它是源於人身又超越於人身的一種內心快樂體驗和美的享受。而就人的身體來說它是人的肉體構造,就健康而言,它是肉體器官及其生理功能的完整。[6]因此貞操與身體、健康是不能等同的。貞操不等同於人身正可以說明,處女膜並非貞操的標誌,這也是社會學、醫學試圖證明的問題(註:中國台灣地區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七七號判決曾謂:吳女純潔無瑕之貞操,已為林某破壞無餘,陳某、鄭某其後繼續與吳姦淫,行為雖屬不法,而在吳女已無純潔之貞操可破,尚何因此生名譽受損之可言。此判決實際上是持處女膜是貞操的標誌的見解,學者對此判決理由多有批評。)。

內容特徵

貞操權從本質上講是權利,以權利為中心,但在現代社會,權利的行使並非不受限制,其要受法律和道德的約束,不得違背善良風俗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在已婚男女之間,還要互負貞操義務,正因如此,貞操權是合權利義務為一體的一種新型人格權。首先,貞操權是一種關於性的權利,權利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自己的意志而行使。它與人格不可分離,並獨立於其它人格權。其次,貞操權是一種行使上須受法律限制的權利。權利人不得濫用貞操權,與他人進行不法性行為(如賣淫嫖娼等),否則,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還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自然人在享受貞操權利的同時,還應負擔相應的義務。

貞操權作為一項以性行為為特定內容的獨立的人格權,它具有以下內容:1.保持權。即權利人享有保持自己性的純潔、不為他人所侵害的權利。基於自己的意志,貞操權人有權拒絕他人與自己進行性行為和性器官接觸的請求。這種權利為絕對權,為貞操權人專有,其他任何人都是貞操權的義務主體,負有不得侵害他人貞操權的義務。2.反抗權。權利人的貞操權受到侵害時,享有反抗權,有權實施阻止不法性侵害的行為。3.承諾權。貞操權人在對自己的性的問題上,受自己意志支配,因而享有承諾權。權利人與他人進行性方面的接觸,原則上依自己的意志而承諾,經承諾而為性行為者,不構成貞操權侵權。應當注意的問題是,承諾權並非人人均可享有,而應以達到一定的年齡為限。在國外,有以性成熟為標準的,但較難掌握。在中國,為了與中國刑法關於姦淫幼女罪和強姦婦女罪的規定保持一致,應以14周歲以下為無承諾能力、14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有部分承諾能力、18周歲以上有完全承諾能力為宜。但必須明確,絕非只要達到規定年齡即可任意作出承諾,承諾權並非一種不受限制的權利。其限制來源於三個方面:一是法律的約束,二是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的約束,三是已婚男女的貞操義務的約束。前兩種約束是社會範圍內的約束,如賣淫,雖然也為各方同意自願發生性行為,但因是違背前兩種約束的違法行為,應受法律制裁。後一種約束,僅局限於夫妻之間,以不為婚外性交為內容。

獨立人格權

貞操權是否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對此,民法學界不無爭議,總的說來,有否定說與肯定說兩種主張。

否定說認為,貞操權不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論述又各不相同。有的認為,貞操一方面為身體權,他方面為名譽權;有的認為,貞操不外乎是基於性關係所享有的名譽權之一種;[10](P1038)也有人認為,貞操被侵害,應包含於身體權被侵害之內,但又不僅限於身體的被侵害,同時又有自由權和名譽權的被侵害。[11](P873)中國台灣學者有不承認貞操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者(註:馬元樞先生也稱:學者同所不認貞操權為獨立之人格權,而僅認為貞操之侵害,同時也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之侵害。參見《法令月刊》二十一卷第十期。)。[12](P163)中國學者張新寶先生也持否定觀點,認為貞操權不是獨立的人格權,貞操侵害應包含在身體權中。

肯定說認為,貞操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其表述也不一致。有的認為,在承認一般人格權的法律保護制度下,具體權益的保護未必一一列舉。被害人貞操被侵害,其內部品位及性的純潔性也受到侵害,它與受害人的名譽受侵害不同,後者只是貞操受侵害的結果。有的認為,貞操權乃以“保全人之性的品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婦女之貞操不僅是一種生命,且有時婦女認為,其貞操被玷污,毋寧死亡。所以,不能不承認貞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貞操雖與名譽相關,但兩者範圍畢竟不同,所以貞操被侵害者以侵害名譽權為依據,不能使貞操受蹂躪所產生的損害得到充分賠償。因此,貞操權不是名譽權的一種,而是獨立的法益。”在中國,王利明先生等多數學者則認為貞操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

同意抗辯

按照中國學者張新寶的觀點,受害人同意作為一種正當理由的抗辯,是指由於受害人事先明確表示自願承擔某種損害後果,行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願承擔的損害結果的範圍內對其實施的侵害,而不承擔民事責任。[3](P590)在貞操權侵權問題上許多學者主張如果侵害貞操權的行為經過被害人的同意,則行為人不承擔侵害貞操權的侵權責任。依上述見解,被害人的同意阻卻侵權人的違法,基於此,實踐中,雙方同意而發生性行為的,將不按照侵犯貞操權處理。這種主張有一定的道理。但我們認為,將“雙方同意而發生性行為的情形不按侵犯貞操權處理”的理論依據作如下解釋可能更為妥適:貞操權以保全人的性的品格為標的,貞操權的侵害系指以違法和不當的方法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貞操權之所以值得保護究其原因,是在被害人意志不自由的狀態下實施不法性行為,損害了被害人性的品格。相反,如果性行為的發生系基於雙方自願,則雙方所獲得的將是身體和內心的愉悅,彼此之間並無侵害貞操利益可言,更不發生貞操權的保護問題。所謂當事人同意阻卻違法,系指權利雖然受到侵害,但由於事先曾徵得被害人的允許,足以阻卻其違法性;如果行為本身根本不具有違法性,自無違法阻卻問題。貞操權侵權的發生既以被害人因意思不自由而為性行為為成立要件如果經其同意而為性行為,則不發生貞操權問題,於貞操權尚未發生情形,更談不上同意阻卻侵權的問題。因此,此項同意與權利受侵害之被害人允許,性質應有不同。

配偶權

貞操權與配偶權是性質迥然不同的兩項民事權利,分屬於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範疇,二者的差異是顯而易見的,但在個案中對其明確區分有時是比較困難的,特別是已婚男女之一方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侵犯配偶對方的何種權利?尚有研討之必要。在此,援引日本的著名判例說明此問題:其一,日本大正15年7月20日,大審院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認定,渡邊丁女明知和田丙有妻,仍與和田丙發生情交,並與之同棲,不能謂非侵害和田乙女(和田丙之妻)之權利,和田乙女不僅得請求相當之慰籍金,且因渡邊丁女和田丙之共同侵權行為,和田乙女不得已而離婚所生之損害,該共同侵權人亦有連帶賠償之義務。其二,1979年3月30日,日本最高法院對同類案件做出了如下的判決:與夫妻的一方保持肉體關係的第三者,只有在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對配偶者一方是否進行引誘以致形成不正當關係,或兩者的關係是否由於自然的情愛而產生並無關緊要。

所謂配偶權,是指基於合法婚姻關係而在夫妻雙方之間發生的,由夫妻雙方平等專屬享有的要求對方陪伴生活、鍾愛、幫助的基本身份權利。配偶權的客體是配偶之間的身份利益。配偶權作為基本身份權,還包括諸多派生的身份權,而且,配偶權“不獨立為權利人之利益,同時為受其行使之相對人之利益而存在”,這決定了配偶權從本質上講是權利,但卻以義務為中心,權利人在道德倫理觀的驅使下自願或非自願地受制於相對人的利益,因而權利人中包含義務。基於此,有的學者稱配偶權為“合權利、義務為一體的新型權利”,配偶權作為一項基本身份權,其最基本的一項義務就是貞操忠實義務。貞操忠實義務又稱配偶性生活排他專屬義務,它是指配偶專一性生活的義務,它要求配偶雙方互負貞操忠實義務,不為婚外性生活。

婚內強姦

婚內強姦是一個敏感的話題,刑法學界對婚內強姦是否構成犯罪存有爭議。與此相聯繫的問題是,婚內強姦是否侵害一方的貞操權?基於婚姻關係,夫妻負有同居義務。同居義務是指男女雙方基於配偶身份都負有同對方共同生活的義務,夫妻性生活是同居義務的重要內容。同居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平等的義務,非有正當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同居義務。由於同居義務的存在,於一般情形,不宜將夫妻間違反一方意志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界定為侵害貞操權。但是,應當看到,國外法律在規定夫妻同居義務的同時,也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夫妻可以暫時或部分中止同居義務,在這些情況發生時,違反一方意志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將構成侵害貞操權。這些情況是:(一)一方因生理原因對同居義務部分或全部地不能履行;(二)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譽或者經濟狀況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嚴重威脅時,在威脅存續期間有權停止共同生活;(三)提起離婚訴訟後,配偶雙方在訴訟期間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權利。現實生活中,此類案件已有發生:錢某因與丈夫王某感情不和而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但在抗訴期內,王某強行與錢某發生了性關係。此案中,法院判決雖未生效,錢某和王某的夫妻關係在法律上還合法存在,但由於已經提起了離婚訴訟,法院也已經判決準予離婚,在這一特殊期間,錢某享有與王某停止共同生活的權利,王某違背錢某的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也侵害了錢某的貞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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