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契約

雙務契約

雙務契約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契約,買賣契約是雙務契約的典型。雙務契約中的抗辯權是在契約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得以對抗另一方的履行請求權,起到暫時拒絕履行己方義務的作用。現實生活中的契約大多數為雙務契約,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等。

基本信息

定義

是指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契約。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呈對應狀態,即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
例如: 買賣契約

契約本質

雙務契約的概念是作為單務契約的概念之存在而存在,反之亦然。兩者是一組彼此對立的對應概念。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之概念的形成源於契約的分類。研究契約的分類必先研究其分類意義,根據分類意義確定劃分標準,進而科學歸類、客觀定性、準確適用法律。
通說認為,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分類的主要意義在於確立並運用對待給付義務之規則。所謂對待給付義務,即基於利益的交換而形成的雙方給付互為依賴的 義務關係,俗稱“你與則我與,你不與則我亦不與”的義務對待關係。當事人承擔義務的目的在於獲取對方給付義務。義務的對待關係又被稱為義務的對價關係。
“對價”,是英美契約法中的概念。英美法系國家的契約制度以“約因”作為契約的實質要素。“在法律上,有價值的約因是一方可得的權利、利益、利潤或好處,或是另一方須付出或承擔的寬容、損害、損失或責任”。“費德里克·波洛克(FederikPollock)曾經給約因下過這樣的定義:‘一方的行動或制約不行動,或承諾採取行動或承諾抑制不行動,是用以換取對方的承諾的代價的,那么用代價換來的承諾是可以強制執行的。’”12在這裡,約因即為代價。關於對價, 英國學者聖格爾曼對其作了形象的描述:“如果A基於某種對價作出了某種允諾的話,假如這個允諾不違法,如由於B為A修繕房子,所以A允諾給付B20鎊,則A的允諾就是有約束力的。但如果對A的允諾找不出其所以如此的對價的話,則A不必遵守它:因為這說明其中有錯誤。”13這一表述表明“對價”是一種報酬。代價與報酬所表達的意義相同。
中國民法通則和契約法均無“對價”這一概念,故而尋求“對價”的法律意義不能求助於中國調整契約關係的法律檔案。然而,中國票據法卻對“對價”這一概念作了近乎定義的描述。《 票據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上述關於“對價”的釋義表明,“對價”即為“代價”,是雙方利益的互換。諸如,用糧食交換石油,用金錢交換產品。“對價”這一特徵表明,義務的對價關係是一種典型的交換關係。正因為是交換關係,所以發生契約履行中的抗辯:當一方不履行糧食給付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拒絕給付石油;當一方發現對方財產狀況明顯惡化,有難為金錢給付之可能時,可以拒絕交付產品,以防範在向對方給予利益後不能換取相應的利益。對價之給付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對價不以等價為限,無論互易之利益是否等價均為對價,一方或雙方的給付若為履行法定義務或者屬於非法的給付不構成對價。
雙務契約
雙務契約的本質特徵是契約雙方的義務存有對價關係。以此為契約分類標準,可將契約分為雙務契約和單務契約。具備上述本質特徵的為雙務契約;反之,為單務契約。這意味著雙務契約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契約當事人互負債務以及雙方的債務有對價關係。而單務契約則不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或者表現為僅一方承擔債務,或者表現為雙方雖互負債務但雙方的債務無對價關係。
值得一提的是,有償契約關係也是一種 財產交換關係,或者說利益互換關係。能不能說,有償契約就是雙務契約?顯然不能。因為有償契約與雙務契約不同,雙務契約是有償契約的一種,有償契約卻不都是雙務契約。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在有償契約中,雙方的給付有對價關係;在雙務契約中,雙方的義務有對價關係。由於契約的義務是為特定之給付,故此,任何一種雙務契約都是 有償契約。有償契約是對待給付契約,適用對待給付規則。比如,一方基於不可抗力而給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為給付;他方若已為給付的,可解除契約,並可依據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業已給付的利益。如果說一切契約都是諾成性契約,不存在實踐性契約,那么有償契約與雙務契約無任何區別。由於“實踐性契約”的介入,使一部分有償契約成為單務契約。下面以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為例作一簡短分析。
在中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都是單務契約、實踐性契約。無償借款契約雙方無對待給付關係(即無對價給付關係),自然不能成為雙務契約。有償借款契約的雙方存在對價給付關係14,存在著利益的互換,但雙方並不存在義務的對價,無對待義務關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是一種實踐性契約。它使貸款人提供貸款的對價給付行為成為使契約生效的“成約行為”,而不是履行契約義務的“履約行為”。因而,有償借貸契約只有給付的對價關係,而無義務的對價關係。它無須適用契約抗辯制度。
有學者認為:“一個契約的法律性質究為雙務契約與否,應就其雙方當事人實際上是否負有互為給付關係而定,不應因其是否為要物契約而受影響。依傳統見解的思考方法,倘‘民法’規定:‘租賃,因租賃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則租賃契約亦將成為片務契約矣!此種思考方式純從形式而立,忽略於互為給付的實質上關係,是否妥適,不無研究餘地。”鄙以為,倘若不將雙務契約的區別標準定位於是否對價義務關係,而定位於是否對價給付關係,則有償契約與雙務契約無本質區別。因為,對價即代價。有償契約雙方的給付互為代價。於是乎,所有的有償契約均為雙務契約。有償契約與雙務契約雖有許多共同點,但是契約的抗辯畢竟只適用於 雙務契約
“所有的有償契約均為雙務契約”這一命題不能成立,“所有的雙務契約亦均為有償契約”這一命題則可以成立。因而,雙務契約可適用有償契約的一切規則。

相關規定

根據 契約法,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該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契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在契約法理論上稱為“雙務契約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在於,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並無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

抗辯權力

雙務契約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
同時履行抗辯權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主體是任何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契約中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對方有能力履行債務;對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
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契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主體是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契約中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能力履行債務;先履行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
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以上四種情形構成預期重大違約時,先履行義務人可以根據《契約法》第94條的規定解除契約。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是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契約中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有確切證據證明負有後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義務的現實危險;先履行義務人中止己方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給對方合理的 期限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適當擔保。

其他相關

單務契約
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的學理分類對於明確契約當事人的責任、契約抗辯的適用等具有積極意義。然而,學術界對這一分類的劃分標準見仁見智,至今尚未形成共識。不同的劃分標準,將賦予雙務契約和單務契約不同的內涵,從而直接影響法律的適用和責任的認定。雙務契約和單務契約的分類標準,屬於法律邏輯的範疇而非立法政策的範疇,因而理論上不應存在分歧。
時下,學術界關於契約雙務與單務的分類標準主要有如下幾種:
互負義務說
此以契約雙方是否相互承擔義務作為類分標準。 契約雙方均承擔義務的,為雙務契約;契約的一方僅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另一方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的,為單務契約。這一學說往往以《法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為依據。《法國民法典》第1102條規定:“如締約人雙方相互負擔義務時,此種契約為雙務契約。”第1103條規定:“如果一人或數人對於另一人或數人承擔義務而後者不承擔義務時,此種契約為單務契約。
台灣地區學者黃立持這一觀點。他認為,單務契約只有一個請求權,換言之,只有單向的債權或債務關係(如第208條之贈與);雙務契約,即當事人互為債務人與債權人(除贈與外所有其他債法上契約類型均屬之,如委任、借貸、租賃、買賣)。
持這一觀點的學者往往同時強調雙務契約中 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對應關係。“在雙務契約中,一方享有的權利正是對方所承擔的義務,反之亦然,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
權利義務關聯說
此說認為,“從契約中雙方的權利義務的關聯性看,可將契約分為雙務契約和單務契約。雙方當事人相互承擔義務的契約,叫雙務契約。在雙務契約中,當事人的義務與其所享有的權利,是相互關聯的”。此說同時又認為“當事人一方只承擔義務,另一方只享有權利的契約,叫單務契約”。
對待給付關係說
這一學說以契約雙方是否相互存在對待給付關係為劃分標準。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為雙務契約。雙務契約不僅具有雙務性,而且具有對價性。雙務契約中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是一種必然的相對關係,如果一方依據契約負有債務,而另一方只是在例外的情況下負有債務,民法上稱為“不完全的雙務契約”。此說同時又認為,單務契約是當事人僅一方負擔義務的契約6。
對價義務關係說
這一學說以契約雙方是否承擔對價義務作為劃分標準。依此觀點,契約雙方都有義務,並且雙方的義務有對價關係的為雙務契約;否者為單務契約。“雙務契約,謂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互有債權債務,而彼此給付交為對價(Entgelt)關係之法律行為”,“片務契約,為雙務契約以外之契約”。
關於雙務契約的上述論述的共同點是:雙務契約當事人雙方都應對相對方承擔義務。然而,這一特徵是區別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的唯一界限還是界限之一,換言之,是雙務契約的成立要件之全部抑或成立要件之一,諸觀點存有顯著的區別。
“互負義務說”認為,契約雙方是否都有義務是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的唯一區別。中國80年代初、中期民法教科書往往持此觀點。
比如,唐德華主編的《民法教程》將雙務契約定義為:“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享有權利的契約”,並進一步指出:“雙務契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應的,一方負有的義務,即是對方享有的權利”。筆者以為,以契約雙方是否相互承擔義務作為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的劃分標準尚欠嚴謹。雙務契約固然以契約雙方互負義務為前提,但是,契約雙方均負擔義務的未必都是雙務契約。契約雙方均負擔義務,是雙務契約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單務契約當事人互負義務的,不乏其例。諸如,無償委託、無償保管均為單務契約。但是,這類契約中受託人有依約妥善實施受委託事務之行為的義務, 委託人有依約向受託人支付處理委託事務所需之必要費用(如差旅費等)的義務;保管人有依約從事保管活動的義務,暫存人有依約向保管人支付為保管暫存物而支出的必要的、有益的費用之義務。為此,台灣地區學者黃立將受託人的費用償還義務解釋為“債之關係過程中所生之結果現象”。[然而,無論債之關係形成之初發生的義務抑或債之關係發展過程之中發生的義務,均為契約義務,不得將其排除在 契約義務之外。如租賃契約中出租人就租賃物的修繕義務。
鑒於此,台灣地區學者王澤鑒將契約分為“一方負擔契約”與“雙方負擔契約”。前者為單務契約,指僅一方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的契約;後者指雙方當事人互負義務之契約。在雙方互負義務的契約中,又分為當事人互負居於給付與對待給付關係的雙務契約與不居於給付與對待給付關係的不完全雙務契約。王澤鑒認為無償委任契約中契約雙方都有契約義務,但雙方互負義務的契約並非都是雙務契約,雙方雖互負義務,但給付無對價關係的不屬於雙務契約。可見,不能以契約雙方是否互負義務作為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的劃分標準。
那么能否以“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對應性”作為雙務契約的本質特徵呢?回答是否定的。任何一種民事法律關係都是權利義務關係,因而,任何一種民事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都是對應的。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即為相對方的權利。 雙務契約如此,單務契約亦如此。
“權利義務關聯說”與“互負義務說”的區別在於此說認為雙務契約的成立條件並非一個,而是兩個。即除具備雙方互負義務的條件外,尚需具備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關聯性條件。“權利義務關聯說”之缺陷在於沒有揭示雙務契約的本質特徵,作為區別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的界限不清。首先,該說沒有說明雙方的聯繫發生在何者之間。是權利與義務之間的聯繫呢?還是義務與義務之間的聯繫?其次,沒有揭示契約雙方存在何種聯繫,即具體有哪方面的聯繫。再次,多標準劃分,以權利義務是否關聯為依據,確認是否屬於雙務契約;以是否互負義務為準則,認定是否單務契約。
“對待給付關係說”揭示了雙務契約的本質,但仍存在著如下缺陷。第一,對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的劃分採用了雙重標準。該說在衡量一份契約是否雙務契約時,所依據的標準是雙方有無對價給付關係;該說在確定一份契約是否單務契約時,所依據的標準是雙方是否互負義務。多標準劃分不符合正確的思維方式,有悖邏輯規則。第二,以契約雙方是否互負債務為標準進行契約分類,除區別是否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外無其他實益。將契約分為僅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的契約與雙方當事人都承擔義務的契約,與區分雙、單務契約的意義沒有什麼實質聯繫。第三,單務契約是雙務契約的對應概念,如果說雙務契約是一種屬於雙方具有對待給付義務的契約,則 單務契約的外延便不能僅僅表現為一方負擔義務的契約。它還表現諸如前述無償委託、無償保管之類的雖雙方互負義務,但雙方的義務無對價關係的契約。“對待給付關係說”雖然揭示了雙務契約的本質,但卻未揭示單務契約的本質。
“對價義務”與“對待給付義務”這兩個概念無本質區別,是同一含義的兩種表達方式,因而“對價義務關係說”與“對待給付關係說”有相同之處。其共同點是,兩者都揭示了雙務契約的本質。然而,這兩說仍有顯著的區別,即在契約的分類中前者運用了一個標準,後者使用了兩個標準。兩者在對單務契約的認識上是不同的。筆者同意“對價義務關係說”,理由容後詳說。

劃分意義

和單務契約區別
1.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規則。
2.在風險負擔上是不同的。雙務契約中中,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導致其不能履行契約義務,其契約義務應被免除,其享有的契約權利亦應消滅。在此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因不再負有契約義務,也無權要求對方作出履行;在單務契約中,不存在雙務契約中的 風險負擔問題。
單務契約,比如:借,贈等方式。
契約管理
現代企業的經濟往來,主要是通過契約形式進行的,契約管理作為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能否實施有效管理,把好契約關,是現化企業經營管理成敗的一個重要因素。
一、契約管理機構和管理模式
首先,契約應由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管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簽訂的契約是民事契約,企業通過契約所確立的民事關係,是—種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關係,所以通過簽訂契約建立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由此可見,由於契約本身的特徵,決定了契約不同於企業內部的生產人事、財務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業自身的界限,使之成為一種受法律規範和調整的社會關係,涉及大量的法律專業問題,所以契約應由企業 法律顧問部門管理。
其次,契約管理應採取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和各業務部門、各單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顧問部門作為企業契約的統一管理部門,對企業契約的簽訂和履行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的職責。具體操作上,對契約實行分級、劃塊管理,各業務部門和所屬各單位作為契約二級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契約簽訂和履行,並向法律顧問部門定期匯報有關契約的執行情況。這樣.企業和所屬各部門、各單位對契約的管理做到機構、人員、制度三落實,形成完善的契約管理體系。
二、契約管理的具體內容
契約關係自始至終是一種法律關係,所以現代企業的契約管理也應當是自始至終的全過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據多年來我國企業的契約管理實踐,契約管理應做好如下幾項工作:
1.建立健全 規章制度。要使契約管理規範化、科學化、法律化,首先要從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實可行的契約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契約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契約的歸口管理,契約資信調查、簽訂、審批、會簽、審查、登記、備案,法人授權委託辦法,契約示範文本管理,契約專用章管理,契約履行與糾紛處理,契約定期統計與考核檢查,契約管理人員培訓,契約管理獎懲與掛鈎考核等。企業通過建立契約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層次清楚、職責明確、程式規範,從而使契約的簽訂、履行、考核、糾紛處理都處於有效的控制狀態。
2.加強契約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契約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契約管理的質量。通過學習培訓,使契約管理人員掌握契約法律知識和簽約技巧,這不但增強了契約管理人員的責任感,也提高了契約法律意識。
3.重大契約審查管理。企業重大契約主要有:中外合資合作契約、企業購併契約、聯營契約,獨家代理協定、重大技術改進或技術引進契約、涉及擔保的契約、房地產開發與交易契約等。把這些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經濟效益影響大的契約挑出來,做為契約的重點管理對象,從契約的項目論證、對方當事資信調查、契約談判、文本起草、修改、簽約、履行或變更解除、糾紛處理的全過程,都由法律顧問部門參與,嚴格管理和控制,預防契約糾紛的發生,有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4.履行監督和結算管理。簽約的目的主要是保障 契約的及時有效履行,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所以;企業法律顧問對契約的履行進行監督是十分必要的。通過監督可以知道企業各類契約的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影響履行的原因,以便隨時向各部門反饋,排除阻礙,防止違約的發生。另外,契約結算是契約履行的主要環節和內容,法律顧問部門同財務部門密切配合;把好契約的結算關至關重要,這既是對契約簽訂的審查,也是對契約履行的監督,具體可採取或制定貸款支付覆核程式,實施有效的管理。
5.違約糾紛的及時處理。契約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違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要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強制履行等法律後果。法律顧問部門審查契約時選擇合適的違約條款和糾紛處理條款顯得很重要,一旦發生違約情形,法律顧問要區別情況,及時採用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積極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減少企業的經濟損失。
契約管理是企業法律顧問事務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簡單的要約、承諾、簽約等內容,而是一種全過程、全方位、科學的管理,現代企業若能對契約實施有效管理,將為 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提高產生巨大的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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