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醫科大學實驗動物中心

從事實驗動物飼育工作的組織和個人,必須根據國家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檢測。 套用實驗動物的單位必須具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愛護實驗動物,不得戲弄、虐待實驗動物。

福建醫科大學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和福建省科技廳等五廳局《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閩科財[2002]102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加強實驗動物的管理,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適應學校教學、科學研究及其醫療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實驗動物,是指來源清楚(遺傳背景清楚及微生物控制)用於教學、科學研究、醫療、檢定及其他科學研究的動物;醫學實驗動物管理工作包括對醫學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本校從事與實驗動物工作有關的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學校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主管學校的實驗動物工作,實驗動物管理工作包括對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管理。
第五條福建省實行許可證制度,實驗動物許可證分為:實驗動物生產繁育許可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從業人員的崗位證書。
第六條實驗動物國家標準由國家標準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章飼育管理
第七條實驗動物的飼育應按照現行的國家標準,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八條實驗動物種子必須來源於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或國家許可的種源單位,並持有效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從事實驗動物飼育工作的組織和個人,必須根據國家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檢測。
第十條 實驗動物必須根據來源、品種或品系、質量等級和實驗目的的不同,分開飼養。實驗動物的飼育室、動物實驗室應進行嚴格隔離,要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學的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學校實驗動物中心必須對實驗動物許可證嚴格管理,供應或出售實驗動物時,應提供相應有效質量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實驗動物飼育環境及儀器設備等物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及相應的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三條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包括:檢疫制度,定期檢測制度,衛生消毒制度,保證實驗動物飼養支撐條件。
第三章質量檢測與防疫
第十四條對必須進行預防接種的實驗動物,應當根據實驗要求或《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預防接種。
第十五條由專人負責,建立應急機制。在實驗動物發生傳染性疾病時,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隔離,查明原因,妥善處理,防止疫情蔓延,並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如果是人畜共患病時,發生疫情的單位還應該對有關人員進行嚴格的隔離和預防治療,並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及當地衛生和獸醫防疫部門報告。
第四章套用
第十六條套用實驗動物的單位必須具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必須在相應等級的設施中進行。
第十七條套用實驗動物時應當根據實驗目的選用相應合格的實驗動物。實驗動物必須來源於具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組織或個人。
第十八條科研人員在申報科研課題、科研成果鑑定,從事科學實驗和以動物為基礎的製品的生產時,必須具備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條件,對不具備條件者,其實驗結果和生產製品將被視為無效。
第五章經營與運輸
第十九條經營實驗動物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取得上級實驗動物主管部門的批准,具備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及擁有專業技術人員。所經營的實驗動物來源於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質量合格。
第二十條從國外引進的實驗動物,應附有飼育單位質量負責人簽發的種系名稱、遺傳背景。微生物質量狀況及生物學特性資料,無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進口和套用,進口及運輸實驗動物檢疫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檢疫法規的檔案辦理。
第二十一條實驗動物的運輸應使用與實驗動物質量標準相符合的工具及籠器具,並備足飲水和飼料,保證運輸過程中實驗動物的質量及健康要求。
第六章人員
第二十二條從事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的單位,必須配備相應的經過專業培訓的實驗人員,上述人員都必須遵守實驗動物飼育管理、動物實驗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熟練掌握操作規程,持證上崗。
第二十三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必須定期進行體格健康檢查。對患有傳染性疾病者或不適宜承擔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換工作崗位。
第二十四條對從事實驗動物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學校主管實驗動物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福利
第二十五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愛護實驗動物,不得戲弄、虐待實驗動物。
第二十六條在符合科學原則的條件下,應積極開展"3R"即減少、代替和最佳化。儘可能用別的方法或低等動物代替。
第二十七條在動物實驗前,必須明確和證明該實驗的意義和必要性、在科學設計和操作中,儘可能減少實驗動物使用數量,堅決避免沒有科學的動物實驗。
第二十八條在實驗結束時,應採取儘量減少痛苦的方式處置實驗動物。
第八章生物安全
第二十九條各類從事實驗動物基因工程技術研究和套用基因修飾實驗動物進行科學研究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進行生物安全性評價,制定相應的安全控制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條從事基因修飾實驗動物研究,飼育和套用組織和個人需要嚴格遵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申報,須批准後方可開展工作。飼育基因修飾實驗動物的設施應單獨設定,實行嚴格的人員和物品進出管理,嚴防野生動物進入和基因修飾實驗動物的逃逸。
第三十一條凡用於病原體感染、化學染毒和放射性實驗的實驗動物,均應飼養在負壓實驗動物設備或特定設備內,並按照生物安全等級和其他有關規定分類管理。
第三十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實驗動物設施內產生的廢棄物需經無害化處理後,方可排出。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由學校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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