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許可

環境行政許可

環境行政許可是指環境行政執法主體依當事方申請,就可能對環境產生消極影響的開發建設或排污行為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給予許可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環境行政許可是環境行政執法中運用非常廣泛的一項執法管理形式,具有針對性和靈活性。

背景

=

行政許可法》於2003年8月27日經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於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之後又一部規範政府行政行為的重要法律。  

行政許可作為國家管理社會經濟事務的一種有效手段,為世界各國普遍重視和採用。過去,由於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規定,在一些領域,我國部分行政審批程式繁瑣,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經濟發展、損害了公民權利,有些還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

《行政許可法》的出台,被譽為我國“政治文明建設的又一座里程碑”,表明我國政府正加速向管理服務型轉變。它的頒布、施行,對推行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等方面產生了積極的作用。

2002年11月至2007年10月,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先後分4批取消和調整了1876項行政審批項目。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依據《行政許可法》,對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定性檔案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予以保留並設定為行政許可,共500項。

環保部門依法承擔著大量行政許可審批職能。為保證《行政許可法》全面、正確的實施,原國家環保總局對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由原國家環保總局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法律依據進行了匯總梳理,形成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設定的由國家環保總局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依據目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含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和退役,核技術套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開發、關閉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等23項環境行政許可項目。

規定

-

環境行政許可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確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從環境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以及監督與責任等環節對行政許可進行了全面規範。

根據《行政許可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2004年7月1日,原國家環保總局施行了《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對影響公眾環境權益的各類建設項目和專項規劃的環境審查以及環境行政許可立法草案,實行公眾聽證,對政務公開透明、公眾監督政府、鼓勵社會參與起到了重要的推進作

2004年11月8日,原國家環保總局頒布施行了《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以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規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

2006年3月1日,原國家環保總局頒布施行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從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資質、放射性同位素暫存庫或設備、輻射的實體保護設施、包裝容器和運輸工具、輻射防護用品、輻射監測儀器、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放射性廢棄物達標排放的處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制度

=環境行政許可

環境許可的書面形式是環境行政許可證。環境行政許可證制度規定了環境行政許可證的申請、審查、頒發和監督管理的規則。環境行政許可證適用於不同環境要素的保護和一個環境要素的不同開發利用階段的保護。

2004年7月1日,國務院頒布施行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在減少行政許可的同時,增加了對危險廢物的經營許可。為此,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一批環境規章和5項國家環境標準,對危險廢物經營進行了規範。  

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提出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目前,國家正在加緊擬定《排污許可證條例》,通過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對污染物實施總量控制,以對環境污染實行更科學的監督管理。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