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級教師評選規定

第五條評選特級教師工作應有計畫、經常性地進行。 第七條授予特級教師稱號,頒發特級教師證書,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慶祝教師節大會上進行。 第十條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要為特級教師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1993年1月10日發布) 教人[1993]38號
第一條 為了鼓勵廣大中國小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進一步提高中國小教師的社會地位,表彰在中國小教育教學中有特殊貢獻的教師,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級教師”是國家為了表彰特別優秀的中國小教師而特設的一種既具先進性、又有專業性的稱號。特級教師應是師德的表率、育人的模範、教學的專家。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普通中學、國小、幼稚園、師範學校、盲聾啞學校、教師進修學校、職業中學、教學研究機構、校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條 特級教師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認真貫徹執行教育方針;一貫模範履行教師職責,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二)具有中國小校高級教師職務。對所教學科具有系統的、堅實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教學經驗;精通業務,嚴謹治學,教育教學效果特別顯著。或者在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專長和豐富的經驗,並取得顯著成績;在教育教學改革中勇於創新或在教學法研究、教材建設中成績卓著。在當地教育界有聲望。
(三)在培訓提高教師的思想政治、文化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顯著貢獻。
第五條 評選特級教師工作應有計畫、經常性地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職特級教師總數一般控制在中國小教師總數的千萬之一點五以內。評選的重點是在普通中國小教育教學第一線工作的教師。
第六條 評選特級教師的程式:
(一)在學校組織教師醞釀提名的基礎上,地(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可在適當範圍內,廣泛徵求意見,通過全面考核,確定推薦人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地(市)、縣的推薦人選審核後,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門領導、特級教師、對中國小教育有研究的專家、校長組成的評審組織評審。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特級教師評審組織的意見確定正式人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授予特級教師稱號,頒發特級教師證書,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慶祝教師節大會上進行。要採用多種形式宣傳特級教師的優秀事跡,推廣特級教師的先進經驗。
第八條 特級教師享受特級教師津貼,每人每月80元,退休後繼續享受,數額不減。中國小民辦教師評選為特級教師的,享受同樣津貼。所需經費由教育事業費列支。
第九條 特級教師要模範地做好本職工作。要不斷鑽研教育教學理論,堅持教育教學改革實驗;研究教育教學中普遍存在的問題,積極主動提出改進辦法;通過各種方式培養提高年輕教師。
特級教師應不斷地總結教育教學、教育科學研究等方面的經驗,並向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匯報。
第十條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要為特級教師發揮作用創造條件。要支持特級教師的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教育科學研究。要積極為特級教師的學習提高和開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可為年齡較大、教育教學經驗特別豐富的特級教師,選派有事業心、肯鑽研的年輕教師做助手,協助他們進行教學改革實驗,幫助他們總結、整理教育教學改革經驗。
特級教師一般不宜兼任過多的社會職務,以保證他們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一條 特級教師退休後,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返聘繼續從事教材編寫、培養教師和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特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特級教師稱號:
(一)在評選特級教師工作中弄虛作假,不符合特級教師條件的;
(二)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三)其他應予撤銷稱號的。
第十三條 特級教師調離中國小教育系統,其稱號自行取消;取消、撤銷稱號,與稱號有關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檔案,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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