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級教師管理暫行辦法

為充分發揮特級教師的示範、表率作用,加強特級教師的管理,促進素質教育的實施,根據《特級教師評選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教師職責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認真貫徹教育方針,積極更新教育觀念,端正教育思想,掌握運用現代教育技術,努力推進素質教育的實施;模範地履行教師職責和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敬業愛生。

2、堅持在教育教學第一線工作,在教學、教研上發揮示範作用;帶動並指導中國小骨幹教師開展教學研究、教學改革和實驗工作。

3、深入鑽研教育教學理論,研究教育教學中的問題,提出改進和解決辦法,努力促進本地教育教學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

4、帶頭開展教育科研,堅持教育改革實驗,及時總結推廣自己在教育教學、教育科研方面的成果與經驗,撰寫教育教學方面的研究論文、論著。

5、積極幫助薄弱學校培養中青年骨幹教師,促進薄弱學校師資隊伍整體水平的提高。

詳細內容

第二條 特級教師的管理主要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1、學校在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對特級教師進行年度考核,並填寫《安徽省特級教師年度考核情況簡表》一式四份。一份存入教師業務考核檔案,其餘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後逐級上報。

市地教育行政部門將特級教師考核結果輸入中國小特級教師信息庫,作為對特級教師獎懲的依據,並以市地為單位統一報省教委人事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考核情況,加強對全省特級教師的巨觀管理。

2、各級教學研究部門要密切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特級教師在教學、教研和科研方面的業務指導與業務管理,並負責組織對特級教師的教學業務考評。

第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研部門要為特級教師發揮作用創造條件,要支持特級教師的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教育科學研究,積極為特級教師的學習提高和開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1、學校要給本校的特級教師下達培養青年教師的具體任務。並落實由特級教師牽頭的教育科研課題和教學改革實驗項目。

2、各市(地)、縣(區)應成立特級教師講師團,有計畫地組織特級教師支援農村邊遠地區和教育教學相對薄弱的學校,加強對中青年骨幹教師的培訓,提高農村邊遠地區和薄弱學校的教育教學的整體水平。

3、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有計畫地組織當地特級教師,為接受繼續教育的教師授課。

4、縣級以上教研部門要積極組織特級教師參加各學科的教研活動、學術交流、課題研究及教改實驗,發揮特級教師在教學研究中的帶頭作用。市、地教研部門應積極配合省定期組織編輯《特級教師論文集》,以推廣特級教師的理論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學經驗。

5、省每二年組織一次特級教師優秀論文、論著評選,經評選確認具有很高學術水平和推廣價值的,給予資助出版。

第四條 對特級教師的要求:

1、特級教師每年至少撰寫一篇有較高水平的研究論文,並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或在省級論文評比中獲二等獎以上獎項;特級教師應參與或承擔教育科研課題研究或教學改革的實驗研究,其中擔任縣級教研員的特級教師必須承擔市地級以上的研究課題,擔任市地級教研員的特級教師必須承擔省級以上的研究課題。

2、特級教師要主動在當地教師的繼續教育中發揮作用。

3、在縣(市、區)以上範圍內,特級教師每年應講授示範課或觀摩課2次以上,擔任教研員的特級教師每年應作學科教研或科研的專題報告或講座2次以上。

4、特級教師應當主動承擔培養青年教師的任務。45歲以下的特級教師要建立固定的聯繫點,幫助農村邊遠地區和薄弱學校提高教育教學的整體水平。

第五條 市地應採取多種形式為特級教師創造信息交流和學術活動的條件。省設立特級教師專項基金,用於資助特級教師的研究工作和特級教師的業務進修。省建立特級教師學術假制度,以保證他們能夠集中精力進行研究、寫作及教育教學經驗總結與交流。

第六條 特級教師不宜兼任過多的社會職務,以保證他們有充沛的精力和充裕的時間做好本職工作,發揮自己的特長。

對男55、女50周歲以上,教學經驗特別豐富,教學工作較為繁重的特級教師,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要選派有事業心、肯鑽研的年輕教師擔任助手,協助他們進行教學改革實驗,參與總結、整理經驗,使年輕教師得到培養和鍛鍊。

第七條 根據教育教學工作和培養青年教師的需要,對身體健康、能較好履行職責的特級教師,可按高級專家延長退休的規定辦理延緩退休(本人要求在規定年齡退休的除外)。

延緩退休的特級教師主要從事教學研究、培養教師和地方教材、鄉土教材的編寫工作,不再擔任行政職務。

第八條 特級教師享受特級教師津貼,每人每月80元,退休後繼續享受,數額不減。有條件的市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特級教師的津貼標準。

特級教師享受當地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醫療等其他待遇。

第九條 特級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經省教委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可撤消其特級教師稱號,取消津貼。

1、在評選特級教師工作中,弄虛作假,不符合特級教師條件的;

2、受到剝奪政治權利和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分的;

3、其它應撤消稱號的。

第十條 特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報省教委備案,可停發津貼。

1、不履行崗位職責,從事與教師職業道德規範不符的活動,如擅自進行有償家教、違規參與或組織濫編、亂印、亂髮行教輔用書和各種試卷,經教育規勸不改並造成不良影響者;

2、放鬆對自身的要求,不求上進,民眾反映意見較大,兩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無特殊原因,兩次達不到本辦法第四條1、2、3款要求或授予特級教師榮譽稱號後3年內達不到第四條4款要求者;

4、未經組織同意,出省或出國半年以上不歸者;

5、其它原因停發工資者。

第十一條 特級教師調離中國小系統,其稱號自行取消。取消、撤消稱號後,與特級教師有關的待遇、津貼隨即停止,由所在學校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督促收回特級教師證書。

中國小一線的教師自授予特級教師榮譽稱號之日起,原則上三年內不得調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的教研部門。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普通中國小、職業中學、幼稚園、師範學校、盲聾啞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教學研究機構、校外教育機構的特級教師。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教育委員會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