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

撫養費

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基本信息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定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定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7、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數額如何確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裡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③ 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撫養費包括哪些費用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撫養費變更的三種情況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離婚子女撫養費

“撫養費”,顧名思義,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基於夫妻離婚後,子女無論隨父方還是隨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關係不因夫妻離婚而改變。

但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時間應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號法釋作出如下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中指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學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和“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計算。

撫養費給付的時間: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以已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的,可給付至十六周歲;

2、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

離婚孩子撫養費用如何分擔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定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定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維護計畫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 (以下簡稱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綜合措施,做好計畫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規定。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畫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五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 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均末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七條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八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當事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計畫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財政、計畫(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
第十三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畫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支付方式

1、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按月工資收入的20~30%比例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和撫養費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以上規定,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戶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範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
3、在哪些情形,對十八歲周歲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撫養費的義務
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周歲。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
同時《婚姻法》第21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以上規定,子女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觀原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撫養費的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原來的撫養費標準過低等。
3、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單獨改變孩子的姓氏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根據以上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同時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2]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維護計畫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綜合措施,做好計畫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規定。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畫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五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
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均末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七條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八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當事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計畫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財政、計畫(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

第十三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畫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協定

甲、乙雙方生育子(女)壹人,現就子(女)_____的撫養事宜達成如下協定:
一、________,歸甲(乙)方撫養。
二、1、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由乙(甲)方每月付給甲(乙)方____元作______的撫養費(直至十八歲)。撫養費可根據對方經濟狀況作適當調整,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2、______十歲後隨父隨母由其自己選擇。
三、_____的醫藥費,在元以內由撫養方先墊付,憑票甲、乙雙方各承擔一半,超過元,由撫養方通知未撫養方,雙方共同承擔。
四、甲(乙)方可在(時間)探望子女,乙(甲)方應積極配合。
五、協定一經簽字即為生效,雙方共同遵守,否則一切責任概由違約方負責。
此協定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壹份。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月____日

給付種類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三種方式:
一、一次性給付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周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按月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絕大多數。
2001年12月27日開始實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父母撫養的子女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顯,已將那些大學以上學歷的費用排除在父母的撫養義務之外。如何防止對方拖欠不付或拒付撫養費呢?首先第一點,在離婚時,應將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辦法,明確、具體地載入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中。這樣就為以後的執行創造了合法的條件。

給付期限

撫養費主要是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的撫養義務的體現,所以撫養費原則上的給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撫育費給付期限包括原則期限和特殊期限兩種:
1、原則期限:
根據子女成年的含義,原則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歲為止。如果子女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也就是16周歲以下,父母必須支付撫養費,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視情況給付,18周歲以上就不再給付。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養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
(3)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撫養費,這也是為了合理維護子女的利益。畢竟現實生活中孩子18歲才剛上大學,正是需要錢的時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時候離婚,按當時生活水平確定的撫養費不可能滿足大學學習生活的需要。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體殘疾或者自閉症,可能一生都無法獨立生活,這種情況更不能因為其成年就終止支付撫養費,這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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