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查令

法院調查令

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證據,經申請並獲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檔案。

調查令內容

※ 持令人的姓名、性別、律師證編號、律師事務所全稱;

※ 被調查人姓名或單位全稱;

※ 向被調查人收集、調查證據的範圍;

※ 持令人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

※ 調查令的有效期;

※ 被調查人不能提供持令人所需證據的原因;

※ 調查令簽發人簽名。簽發日期及院印。

申請條件

※ 申請人必須是法院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當事人或經當事人委託的訴訟代理人;

※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述明需要收集的證據和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以及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原因;

※ 持令人是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僅限於取得有效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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