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移送執行期限

《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執行規定》第19條規定撫養費的案件屬於移送範疇,移送執行可以稱為是法院職權主義,審判庭移送執行的,是否應當設定一個期限,如果確因審判庭未在申請執行期限內移送,執行機構就拒絕執行,也不合理。《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這說明案件執行程式的啟動有兩種情況,一是移送執行,二是申請執行。符合移送條件的,權利人也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進入執行程式。並且在司法實踐中,通常的做法都是經當事人申請才能啟動執行程式。
撫養費是為確保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正常生活、接受教育而由其父母或其他具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支付子女的費用。這種費用應該是根據撫養義務人的生活實際與子女的實際需要由撫養義務人先期支付,而不是發生了以後再進行索取。這種權利與其他民事權利一樣,當事人可以主張也可以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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