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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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既是一種非典型的行政徵收,又是一種不純粹的行政處罰,自誕生伊始,就屢被社會詬病:制度的合法性和正當性遭質疑、社會公平問題難解(徵收條件、收費標準因地因人差異較大)、徵收到位率不高、部分地區收費去向成謎、執法阻力大甚至出現粗暴的野蠻執法現象等,造成了相當負面的社會影響。
去年8月,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等15名學者將一份《儘快啟動〈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議書》寄往全國人大,建議書內容之一就是應取消社會撫養費制度。此事件一度成為當時的輿論熱點。“取消或廢除社會撫養費制度,不僅體現了對生育權作為基本人權的保護,還能避免現行社會撫養費制度實施過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現象。”湛中樂表示。

逐步取消原因

藍皮書認為,作為當前計畫生育法制中的重要制度,社會撫養費制度體現出濃重的一邊倒的戰略管理意圖,但卻缺乏足夠的人文關懷,也未能理清自身的制度邏輯。“它很大程度上是一個結合計畫經濟體制痕跡、平均主義色彩濃重的社會公平觀念以及全面管制型政府定位的奇特產物,和現代法治精神存在相當的距離。”
藍皮書建議,隨著硬性配額與指標及相應強制性手段的消除,公民獲得真正自主行使生育權的機會,社會撫養費制度和有關行政處分機制在未來亦應逐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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