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公告制度

審計公告制度

所謂審計公告制度,就是審計機關將審計結果通過大眾媒體向社會公開,利用社會輿論監督這一工具促使審計查出的問題得到糾正和落實的一項制度。這一透明的做法正可以讓民眾看到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心和態度。實行審計結果制度不但對於推進政治文明,交還公民應享的知情權、管理政府事務的參與權、對政府工作的民主監督權、信息資源共享權等公民基本權利以及排遣民怨,做疏導民意的“減壓閥”具有極大的政治意義,更可以團結民眾,促進民眾真正理性、建設性地深入地了解國情,對增進民眾對黨和國家的認同,增進人民當家作主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實現全民族的同呼吸共命運,風雨同舟,共同致力於經濟建設、社會繁榮和民族復興意義重大。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在這方面可以說是順應時代、順應潮流、順應民意的。

產生的背景

審計公告制度審計公告制度
世界範圍記憶體在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獨立型四種國家審計體制模式。中國審計實行的是行政模式,審計機關隸屬於國家行政序列,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地方審計機關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雙重領導。行政模式的一個主要特點是監督權力行使的間接性,即本身行政執法權有限,主要職責在於發現問題,而解決和處理問題經常需要間接地訴諸於司法監督、相關的行政監督、權力機關的監督及社會監督(從法理的角度包括政治或社會組織的監督、社會輿論監督、公民的直接監督)等方式。權力機關的監督、社會監督與審計監督三者在解決具體問題方面具有相似的間接性,在守衛國有資產,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方面具有最單純、最直接的契合。由於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民意的升華,審計署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工作報告與最終面向社會的審計公告在向人民公開的這一方向上是一致的。從1983年組建審計機構起,我國的政府審計在審計結果公開方向上分為“兩步走”。

1.第一步走:審計機關的“兩個報告”制度

審計公告制度審計公告制度

1985年8月24日國家審計署第一任審計長呂培儉同志向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作了審計機關成立兩年以來的工作情況的報告,這是國家審計署首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工作報告。1989年3月,彭沖副委員長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工作報告中提出了改進人大監督工作的一些建議,其中包括每年第三季度,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作關於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1994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預算法》對憲法和地方組織法有關人大預算監督的內容進行了細化,規定“各級政府審計部門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決算實行審計監督。”1994年8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審計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1995年7月,國務院根據《審計法》制定和頒布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規定:“審計署應當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受國務院的委託,每年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上一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從1996年起,聽取和審議國務院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即審計機關的“兩個報告”)成為每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法定議程。

這第一步走可以看作審計監督與權力機關的監督的結合,在此基礎上,部分年度的審計署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向社會公開,逐步迎來了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第二步走。

2.第二步走:向社會全面公開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以1994年《審計法》的頒布為界,有中國特色審計監督制度經歷了創立和發展兩個階段,是審計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的分水嶺,也是實現上述第一步走的重要基石,但在推動審計工作的第二步走方面只作了原則上的規定。

《審計法》及《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審計機關的許可權具體可分為九大類,即:要求報送資料權檢查權、查詢存款權、調查取證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申請權、處理處罰權、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權、建議權。其中,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結果進行處理的職責和許可權應主要劃分為:向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報告工作、建議其他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在自身許可權範圍之內行使處理處罰權、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和交由被審計單位自行糾正解決。

據此,《審計法》(1994年頒布)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即“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權”,表面上看“通報”和“公布”都有公開的語義,只是程度和範圍上不同,而實際上前者是尋求在政府有關部門範圍內做不透明或半透明的行政處理,後者則是通過各種傳媒正式坦蕩地向社會公開,兩者在處理方式上有著本質的區別,可能只是因為語義關聯起來,做了合併的表述。

其後,1997年頒布的《審計法實施條例》在遵循《審計法》“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權”合併表述方式的基礎上,就審計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的審計結果進行了相對的突出細化-具體劃分了: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向社會公布的;社會公眾關注的;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布的三類可公布審計結果的審計事項。審計署1996年發布的《審計機關通報和公布審計結果的規定》(審法發〔1996〕362號)當然也是延用了相似的思路。

直到2001年審計署3號令頒布的《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和2002年頒布的《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審法發〔2002〕49號)才將審計機關的公布審計結果權獨立出來予以細化和規範。在突出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是審計機關的法定權力的同時,也從法規的角度為這一制度的全面正式實行進一步鋪平了道路。而這兩項規章制度的頒布日期與實行日期相同,也許在巧合之餘從側面暗示著審計署正在加快相關制度建設的步伐。而在實際動作方面,認真對照《審計署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的要求,可以說目前的這第二步走還只是剛剛起步。這第二步走可以看作審計監督與社會監督的結合,而面向社會的全面公告也更接近於“公告”一詞的本義。

產生基礎根源

審計公告制度審計公告統計
(一)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在要求

經典馬克思主義理論生產力是社會歷史發展的原動力,是社會發展的最終決定力量,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經濟基礎是一定社會發展階段上生產關係的總和,上層建築是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政治法律哲學道德藝術宗教等觀點,以及同這些觀點相適應的政治、法律等設施,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

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持續增長,多種所有制形式共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必然要求和帶動社會的進步。

現代市場經濟的本質和核心是法制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必然要求黨和國家建立依法行政、公開接受監督、公共信息資源共享的“陽光政府”。在這種趨勢之下,審計公告制度的產生是原發的、必然的,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在要求。

(二)民主法制進程

社會主義法制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石。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開始了改革開放的偉大社會變革,當代中國法制建設也進入新的歷史時期,其本質在於實現從傳統的計畫經濟體制下的人治型法律秩序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法理型法律秩序的歷史性變革與轉型。鄧小平同志明確指出,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他特彆強調,要通過改革,處理好法治和人治的關係,實現從人治到法治的歷史性轉變。(參見《鄧小平文選》第2、3卷)黨的十五大進一步明確提出,堅持和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黨的十六大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作為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江澤民同志在十六大報告中指出:“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要求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加強執法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執法水平。

在這一民主法制進程之下,也就必然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發揮司法機關和行政監察、審計等職能部門的作用,認真推行政務公開制度,加強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參見十六大報告)審計結果公告這一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的結合體正是中國通向政治文明的民主法制進程中的排頭兵,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逐步確立則在其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審計公告的重點和首要任務

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是審計機關的法定義務。公告是原則,不公告是例外。依照有關法規和國際慣例,除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和商業機密等內容外,審計結果應逐步做到全部依法向社會公告。

審計公告制度李金華審計長就實施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答問

實行審計公告一定要突出重點。財政管理是行政管理的重點,又是保證政府正常運行的基礎。它是否規範、科學和有效,集中反映了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強弱、管理水平的高低和服務質量的好差,也是衡量領導者執政能力和管理公共事務能力強弱的一個重要標準。不僅人大有權依法批准和監督政府財政的預決算,人民民眾和下級國家機關也有權對政府的財政收支和上級國家機關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有權了解、評介政府和上級國家機關對納稅人的錢花的是否合法、合理,效果、效率和財務風險究竟如何。因此,對財政財務的審計是審計機關的主線和主題。世界各國莫不如此。審計公告對推動財政改革、改善財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依法行政有重要作用,目的是促進建設更有權威和效率的政府機構。

所以,審計公告的內容雖然很多,但首要任務是公開審計機關受政府委託向人大常委會作的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以及各部門根據審計披露問題如何有效整改的報告。對關係到人民切身利益的財政資金建設項目、社會保障、環境治理、國土管理和文化衛生事業等重要事項的審計結果也應優先列入日程。

審計公告是一把雙刃劍

審計必須依法做到獨立、真實、客觀、公正。因此,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是一把雙刃劍。它不但將對被審計對象的財政財務管理的好差公布於社會,實際上也將審計機關自身工作質量的好差公布於社會。審計人員的責任隨著公告的實行一目了然,會有力促進審計質量責任制的落實和推動審計機關廉政建設。少數人以審計原則做交易和“私下賣放”的現象將得到人大、政府、被審計單位和公眾輿論的更有效的制約和監督。所以這一制度也對審計機關自身建設提出了更高和更緊迫的要求:必須全面提升審計質量,完善審計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消除工作中的隨意性;必須抓緊班子隊伍建設,培養一專多能的複合型審計人才。

審計公告制度的實行,有利於推動政務公開,促進民主與法制建設;有利於推進領導決策科學化、規範化,促進政府和各國家機關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於加強執政黨和人民民眾的聯繫,促進廉政勤政建設;有利於完善國家監督體制,促進幹部考評制度的改革和責任追究制度的落實;有利於完善財政和財政資金建設項目管理體制,促進財政管理和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有利於推動審計決定的執行,促進對違法違紀問題的查處整改;有利於提高審計項目質量,促進審計機關自身建設和加強社會各界對審計機關的監督。

審計機關的突破

審計公告制度審計機關會議
從審計機關的角度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出現一方面是多種外力共同作用,適時順勢,應運而生的;另一方面則是審計機關自身作為年青的國家部委本著對黨和國家人民的事業高度忠誠,審時度勢,開拓創新,當仁不讓,銳意進取的結果。國家審計在體制和制度上面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有:

(一)行政模式的局限

獨立性是審計監督的本質特徵。“獨立”是指審計機構在組織、人員、工作和經費等方面獨立於被審計單位,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以保證審計的客觀、公證、權威和有效性。現有行政型國家審計模式導致的審計雙重管理體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國家審計難以保持超然的狀態,抑制了審計監督這把利劍的鋒芒。《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組成部門之一,行政上隸屬於本級政府行政首長的領導,業務上受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各級審計機關領導均由地方政府任免、審計經費由地方財政保障,審計實際相當於地方政府的一個內審部門。而權力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經濟腐敗行為,又往往與地方經濟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當審計涉及有關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問題時,就不得不考慮本級政府的意見,在查處中也難免瞻前顧後,很難完全站在國家的立場,依法進行獨立有效地監督。

(二)依法審計環境的缺失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程的加快與深入,中國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仍存在著許多缺陷和不足。由於立法滯後或立法質量不高造成的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如法規政策之間的前後不銜接或互相牴觸)現象經常使審計人員無所適從,甚至造成審計與被審計雙方各執一詞,或者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行為不對而苦於沒有法規依據,使已經發現的問題無法落實。這無疑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並且潛藏著巨大的審計風險。

(三)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

一方面,黨和政府仍缺乏健全有效的責任追究制度,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後的落實整改壓力不大。許多問題的解決要依賴各級領導的批示,而領導同志不可能對所有問題做出具體批示。另一方面,在目前的制度和工作安排下,審計機關本身既缺乏直接處理處罰的權力也缺乏跟蹤落實的熱情,使很多審計結果沒有得到有效利用。

這些客觀條件的限制,大多是審計機關本身無法改變的,不利於審計事業的長足發展。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審計機關為了更好地履行監督職責,主動提高對自身工作的要求,採取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辦法,藉助社會監督的“外力”,克服法規不健全和制度局限等不利條例的自我突破。

掀起審計風暴

審計公告制度審計風暴
2003年,審計機關在不經意間掀起了“審計風暴”,顯示了“公開”的力量-準確地說是從不公開到公開的力量,極大地提高了國家審計機關的權威和聲望。2004年審計結果公告進一步步入正軌,審計結果公開化的步伐加快,披露的一些問題甚至更加嚴重,卻沒有在社會上再掀“審計風暴”,公眾在高度關注的同時開始平靜地接受這一舉措。其中除去媒體炒作的成份的變化,也顯示出公眾的成熟和理智煥發出的適應力。這也提醒我們,審計機關要長久地保持相當的影響力必須實現審計結果公告由驟起“風暴”落實為基本制度,將公開的力量用制度的力量加以鞏固。

(一)“公開”的意義和效果

審計結果公告所展現出的力量即“公開”的意義和效果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1)推動了政治文明的發展進程
公開透明是現代社會的大趨勢,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腐敗止於公開”。審計結果公告不但打擊了各種違法違紀行徑,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敗,更推動中國社會在走向透明、走向公開方面邁出了更大的步伐,加速了中國政治文明的發展進程。

(2)審計機關的影響日益擴大
中國人喜歡用臉譜化、美名化的方法來記憶和傳頌心目中的英雄形象。“審計風暴”一詞及其背後所包含地新聞媒體對審計工作和審計人員的宣傳極大地擴大了審計機關的知名度,樹立了良好地形象

(3)領導更加重視
社會輿論的關注也更加促進了國家各級黨政領導對審計工作的重視,各方面關於支持審計工作、表彰審計人員、要求加緊落實審計結果的講話和批示的報導日益增多。

(4)整改效果更加明顯
如果說以上的影響是軟效果,展現了審計結果公告的軟力量,那么審計結果公開制度推行以來日益明顯整改效果則是顯而易見的。據統計發現2004年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效果為歷年最好,審計監督成效更加明顯。李金華審計長曾經多次表示:“今年的審計結果整改情況,可以說是20年來最好的。”

(二)制度的力量

提高政府行為的透明度,剷除滋生官僚腐敗的土壤,只靠刮一兩次“風暴”顯然是不夠的。只有讓審計結果公告變成審計署一項日常的制度,才能更好地保證公眾的知情權,對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有效監督,審計工作才能發揮最大的效用。審計結果公告的本質是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政府的必要環節,目的是更好地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必須由制度加以規範並固定下來。審計公告制度的重要意義在於:

(1)促進審計結果的落實
審計署向政府匯報工作固然有內部處理之嫌,而每年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限於篇幅也只能突出重點、有所取捨,容易引起爭議。公開是公平和公正的基礎,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公開原則在時間上的延續,是縱向的公平和公正。當這一制度由審計署內部的制度上升為一種國家認可甚至法定的制度,必然可以減少許多關於公告實施合法性或合理性的爭論以及抱怨的藉口,而直接轉入問題的定性、定量以及具體的整改落實措施。對沒有審計或公告的單位也能起到舉一反三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2)促進審計質量的提高
審計公告制度是一把“雙刃劍”,它對審計工作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計公告中披露的事實必須百分之百準確,審計定性處理必須客觀公正,審計之後的整改必須得到公眾的認可。公開是雙方面的,審計和被審計單位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都置於社會監督之下,審計機關固然可以通過審計公告促進審計結果的落實,而任何疏漏和不當也都可能造成工作上的極大被動,因此必須切實貫徹溫總理關於“嚴謹細緻”的指示,嚴格執行《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樹立認真負責,扎紮實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風,確保這項工作的萬無一失。

建議與展望

審計公告制度審計公告制度
(一)保證公告結構的完整性

審計結果公告本身應具有完成的邏輯結構,如以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結尾,而目前部分公告的結尾延伸出被審計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屬於“審計結果的結果”。這條“光明的尾巴”不但破壞了審計結果公告文本本身的完整性,更重要的是這些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情況難於核實取證。列於審計結果公告之內是否表示審計機關認可呢?建議在審計當中可以有意識地發現被審計單位一些好的值得宣傳推廣的經驗做法,納入到審計結果公告之中,而被審計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可以隨同審計結果公告一併發表,但應列於公告正文之後。

(二)一些具體事例可以單獨展開

審計結果公告中涉及的許多違法違規問題具有很高的典型性,但限於篇幅只能用一二句話簡要概括,很可能無法引起輿論的關注,建議在其中選擇一些問題突出、性質嚴重的案例具體公告,如連結成分報告作為附屬檔案。這樣既可以完整地展示事例,樹立反面典型,起到解剖麻雀的分析作用和警示作用,又可以推動參與審計的特派辦和地方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公開工作,提高審計質量。

(三)加強與媒體的溝通配合

審計結果公告向社會公開,客群可分為五類:黨和政府、審計對象、新聞媒體、專家學者、普通民眾。五者之間存在互動的關係,媒體作為中介,既是黨和政府的喉舌又反映人民的呼聲,並有其自身的工作特點和活動規律。審計結果公開後,真正在輿論間傳播的基本上並非審計結果公告的文本本身而是經過新聞媒體收集整理、加工提煉而成的各種新聞焦點。審計機關一方面要重視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及時報導審計工作的成果和存在的困難,以取得人民民眾、專家學者以及其他公務人員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要積極研究媒體的宣傳規律,把握輿論的焦點、熱點,指導具體的審計工作,推動關於審計的輿論宣傳更加成熟,更具理性和建設性。

(四)防止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出現“過”與“不及”

揭露問題並不是最終目的,解決問題和遏止類似問題的產生才是根本。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實行後的結果簡單分析起來,不外乎有以下幾種可能:一是公告無內容,淡出公眾的視野;二是內容較少引發官官相護的懷疑甚至質疑;三是部分內容有新聞價值,引起關注和積極地討論,推動整改落實;四是查出的問題非常嚴重,引起轟動、爭議,甚至出現極端情況影響社會穩定;五是查出的問題反覆出現,各方面見怪不怪,在實質上空洞化,不再引起注意。其中,四、五兩條是“過”,一、二兩條是“不及”,都是我們不願意看到的。

制度建設是必不可少的,但並不是一勞永逸的,一方面要認真分析形勢,深入實際,把握社會發展的脈搏,嚴謹細緻地取證,通過在公告前嚴格地請示上級政府並反覆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徵得他們同意來排除公告的風險;另一方面則要防止制度化帶來的僵化與形式化,防止按部就班地“為了公告而公告”,這在審計公告制度全面推廣,尤其是在部分地方執法環境的受限較多情況下的更易形成一種趨勢。媒體需要興奮點,民眾需要由遠而近的實際效果。媒體的力量使之成為資源,民眾的關注永遠是我們工作的後盾。總喊“狼來了”的孩子將失去發言權;審計結果公告整體上如同一杯果汁,不能因強自為之或各地一擁而上地加入而沖淡,而果汁沖淡容易,再濃則很難。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只能承載其所應該承載並能夠承載的責任,我們應該珍惜目前來之不易的局面,堅持寧缺毋濫的原則,繼續積極穩妥地推進公告工作,同時防止“過”的風險與“不及”的傾向。

21世紀,中國政治文明的進程勢不可擋,審計公告制度的實行是其中重要標緻性的一環,是濃墨重彩的一筆。如果說審計結果公告是一柄柄利劍,“審計風暴”就是閃爍其上的光環,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能夠使這些光環在可接受的範圍內長久地固定下來。 審計公告制度必定將審計工作帶入一個新的紀元。

意義

一、實行公告制度是審計工作自身的需要

公告制度的推行對

審計公告制度審計新聞網開通
人員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審計客觀公正性的體現。向社會公布的審計報告必須保證事實確鑿、證據充分,所作的審計評價和結論經得起社會公眾的推敲,處理、處罰的寬嚴尺度把握正確。這就從客觀上要求審計人員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對於審計工作也是一種壓力和動力,此舉必將推動審計工作質量上一個新的台階。當前各級審計機關都把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實行審計公告制度對審計工作提出的要求,同這一目標也是吻合的。再則,審計機關同其他經濟監督機構一樣,在監督別人的同時,自身也需要接受監督,而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本身也是一種接受監督的方式。而且事實已經證明,這種監督方式是受社會公眾歡迎並得到好評的。從另一方面來講,審計公告制度也是審計機關政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它必將對審計機關的廉政建設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二、實行公告制度是監督審計結果執行的重要途徑

國家領導曾指示,要求各級審計機關進一步加強對審計決定的跟蹤、檢查和落實,可見中央領導同志對於監督審計結果的執行十分重視。當前,審計結果的執行情況不如人意,陽奉陰違甚至拒不執行也屢見不鮮。監督執行一要靠審計機關加強跟蹤檢查和督促、催辦,二要靠人民民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在某些時候,後者比前者更有威懾力。要社會民眾監督審計結果的執行,首先必須讓社會、民眾了解審計結果,人民民眾也有這個知情權(除非審計報告涉及機密和不宜公開的事項)。審計公告制度是讓社會民眾了解審計結果十分有效的方式,應該加以推廣。在黨政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中,被審計對象所在地區或單位的民眾很關心審計的結果,關心本單位領導審計中有無發現違紀違法的行為;如有,審計機關又是如何處理的,這些都是他們很想了解和關心的事。而現在的情況往往是只有被審計對象和其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知情;有些部門和單位即使開會傳達,也經常避重就輕,違紀違規行為內部消化,僅為少數人知道,起不到震懾作用,因此造成屢查屢犯,痼疾不改。實行公告制度,將這些問題置於民眾的監督之下,對這些單位的領導具有一定的壓力,促使他們不能不重視審計結果的執行。如果民眾連審計結果都不了解,又怎么談得上對審計決定的執行進行監督呢?至於那些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有關的審計項目,如救災款、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等專項資金的審計結果,還有如經人民民眾舉報後實施的專案審計的結果,人民民眾理所當然會加以關心,讓他們知情本屬理所當然。2002年3月份,我局應物價部門舉辦物價聽證會的要求,對我區自來水公司制水成本進行了專項審計,審計結果公布以後,不僅為物價部門調整水價提供了客觀依據,也為聽證會的民眾代表陳述意見提供了依據,受到人民民眾的好評。

三、實行公告制度是審計工作同國際接軌的必然結果。

我們應該正確估計和把握人世對審計工作的影響,調整、完善未來一個時期審計工作的發展戰略,同時在具體的技術方法、審計標準等方面也應該儘快與國際接軌。審計公告制度在國外已很普遍,在美國、加拿大等經濟已開發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除了向議會報告外,也及時向社會公開,公眾很容易在報紙、電視等新聞媒介上了解到自己關心的社會熱點。在這方面我們是落後了,這裡面除了社會體制不同的因素外,思想觀念上的阻礙恐怕也有一定的影響。比如國內當前存在的“家醜不可外揚”、“會影響社會穩定”等思想就是實行公告制度的阻力。這些想法不是一點沒有道理,在實行公告制度時,也是應該遵循謹慎原則,按照《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操作,防止可能出現的一些負面效應。但是如果我們一味地追求太平,或者把公告作為例行公事,甚至玩弄文字遊戲,為有關單位和領導遮掩違紀違規行為,這就會使公告制度難以實施或流於形式。

推行審計公告制度,作為審計系統一種新情況、新做法,必然會引起種種思想,甚至遭受一些阻力,這是不足為奇的,我們應當有這方面的思想準備。克服這些阻力的根本辦法,就是深入進行“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思想路線的教育,樹立強烈的創新意識,克服滿足現狀、不思進取的傾向及各種消極畏難情緒,以與時俱進、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積極推行審計公告制度,並使這一制度日臻完善。

審計公告制度的國際比較

國家審計公告制度,指最高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存在問題的事實、意見、結論和建議,採用適當方式向社會公

審計公告制度中國審計報社2008年駐特派辦記者站工作會議
眾進行公開的制度,包括公開審計過程及結果、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等。實行國家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既是公共受託責任機制、信息傳導機制和反腐敗機制的要求,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民主與法治程度的標誌。
不同的審計體制之下,審計公告制度存在差異。這裡的審計體制指最高審計機關歸誰領導、對誰負責,以及最高審計機關與地方審計機關之間的關係。世界上國家審計體制主要存在四種模式,即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和獨立模式。以下筆者分別對不同審計模式下的審計公告制度進行比較分析。
立法型審計體制審計機關隸屬於立法部門,完全獨立於政府,直接對議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主要審計政府財政。這種模式在西歐、北美等已開發國家和許多開發中國家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審計制度的主流。英美兩國是屬於比較典型的立法型審計體制的國家。
對於立法型國家審計而言,審計報告或者審計結果是直接向國家立法機構報告的。
美國審計總署被賦予充分的調查權和報告權,他們直接把審計報告提交給參眾兩院議長,提交給國會專業委員會,必要時由國會參眾兩院召開聽證會,在會上公開審計報告,聽證會完全公開,任何人都可以參加,媒體也可以進行報導。審計報告還可以在報紙上發表、電台上播放,公眾也有權查閱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也可以向政府行政部門提交,但要同時抄送國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和議員,以使其能夠了解政府行政部門是否採取了相應的措施來解決審計報告中所提出的問題或建議。不僅如此,國會根據審計結果還可能做出削減該單位下年度撥款的決定,直到他們改正為止,因此在美國,審計公告後整改措施由國會來監管。美國國家審計的這種公布權可以將審計機關一家的監督擴大成為全社會的監督,從而大大增強審計監督的威懾力。
英國審計署的報告不僅送交議會,由議會責成有關政府部門或社會團體予以回應,同時也在網際網路上公布並向媒體披露,接受輿論和社會的監督。對於審計公告後的整改措施由英國國家審計署來監管,英國國家審計署有權繼續追蹤有關部門是否採取補救措施並提出相關建議。
司法型審計體制審計機關除具有審計職能外,還擁有一定的司法許可權,顯示了國家對法治的強化,被西歐和南美一些國家廣泛採用。
法國司法型審計體制典型的代表,設立了審計法院,享有最高法院的某些特權,可以對違法或造成損失的時間進行審理並予以處罰。法國審計法院可就公共賬目審計、接受財政撥款的企業或機構審計、社會保障審計中所查清問題出具判決書、做出合規與不合規的結論以及相應處罰的裁決。
對於司法型審計國家的審計報告或審計建議來說,也具有較高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法國審計法院通過向新聞界發布審計結果和發布國家公告的形式,將審計結果公布於眾,以取得社會公眾輿論的再監督。審計的公開性具體表現在:一是審計法院每年度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向議會和總統呈交一份年度審計公共報告,同時將公共報告在國家官方報紙上公布,向全社會公開,讓全國公民都了解和監督政府。二是審計法院的公共報告有專項審計內容,也有企業審計內容。三是審計法院的公共報告,每年要彙編成冊並進行摘編以公開出版。這些審計公示方法非常有效,加大了審計監督的權威性和震懾力。
獨立型審計體制審計機關不隸屬於任何權力部門,獨立於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之外,直接對法律負責,日本就是典型代表。這種模式從形式上看是獨立於三權之外,實際上它更偏重服務於立法部門。
日本會計檢察院是日本最高國家審計機關,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外。會計檢察院將審計報告提交國會,抄報內閣和首相,並通過新聞機構公開發表(保密的除外),並且經常將審計報告改寫成通俗讀物廣為散發。
德國德國聯邦審計院向議會提出並發布綜合的《審計報告》。審計院在審計過程中發現政府部門的重大問題,隨時向議會及政府提出專項的特別審計報告,由議會協調處理有關問題。此外,每年要寫出年度審計報告遞交眾議院、參議院及聯邦政府,同時召開新聞發布會,由審計院長將年度審計報告有關重點內容向社會公布,並在公開刊物上登載。德國聯邦審計院在完成《審計結果評點》後,由聯邦議院的專門的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報告中指出的問題是否屬實並隨時監督此機構落實整改的措施。但與美國等立法型審計機關不同的是,德國審計院向政府行政部門提交的審計報告或建議書,如果糾正意見或改進建議都得到政府行政部門的採納,並採取了實際行動,審計員也可以不再向議會提交類似的報告,而美國會計總署向政府提交的任何報告與建議書,都要同時抄送美國國會相關委員會,以達到為國會服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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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術語(十)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法律在人們生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人在社會中的行為活動,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行為,都是以法律為準則和規範的,法律起著維護社會穩定和繁榮,人們安樂定居,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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