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事務所

審計事務所

審計事務所,是依法由社會組織成立的,從事社會審計工作的組織機構。審計事務所是依法獨立承辦審計查證和諮詢服務業務的事業單位。審計事務所向社會實行有償服務,自收自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審計事務所接受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委託,承辦審計查證、諮詢服務業務。審計事務所辦理業務,必須根據委託許可權行事。委託許可權是指委託人授予被委託人辦理業務的許可權,亦即被委託人承辦委託業務的權利範圍。

業務委託

(一)委託許可權

審計事務所辦理業務,必須根據委託許可權行事。委託許可權是指委託人授予被委託人辦理業務的許可權,亦即被委託人承辦委託業務的權利範圍。

國家機關委託審計事務所辦理審計、查證、鑑定、驗資等事項,可以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授予審計事務所下列許可權:

1.查閱與委託事項有關的賬目、檔案、資料,核查資財;

2.參加與委託事項有關的會議;

3.向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和索取證明材料。

其他委託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委託審計事務所辦理業務時,應當在委託書或者協定書中,約定有關查閱賬目、檔案、資料和核查資財的許可權。

(二)委託書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委託審計事務所辦理審計查證和諮詢服務業務時,都應當出具委託書,或者訂立書面協定。委託書,是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辦理業務的一種文書。

審計制度

制度概述

執業審計師制度,是指國家對執業審計師實行管理的各項規定的總稱。我國規定執業審計師制度的現行法規,是1991年10月9日審計署制定發布的《執業審計師制度(試行)》。制定《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完善審計體系,加強審計事務所的建設。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保證業務質量,推動社會審計的健康發展。執業審計師的管理機關,在全國為審計署,在各地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審計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可以委託或授權省級以上社會審計協會,協助辦理有關管理執業審計師的具體工作。

資格與工作機構

擔任執業審計師應當經過考試。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從事過五年以上財經工作,現在審計事務所工作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審計師考試。執業審計師考試由審計署統一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具體實施。

取得中級以上審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具有一年以上從事社會審計工作經歷的人員,申請擔任執業審計師,經過考核合格者,可以免予考試。執業審計師考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按照審計署的規定組織實施。

申請、審批程式

執業審計師的申請、審批程式是:

(一)申報人填寫《執業審計師註冊申報表》,提交有關檔案、證件、證明材料或者考試成績單。

(二)申報人所在審計事務所審核申報表,簽署意見,報批准該審計事務所成立的審計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審批。

(三)審計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召集由管理人員和高級專家組成的執業審計師審核委員會,對申報進行審核。對符合執業審計師條件的人員,授予執業審計師稱號,給予註冊,發給《中國執業審計師證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審核批准的執業審計師名單,應報審計署備案。審計署發現審批不當的,應當通知批准的審計局重新審查。

職責與工作機構

執業審計師是依法從事審計查證和諮詢服務的專業人員。執業審計師的工作機構,為經省級以上審計機關批准成立、已辦理工商登記的審計事務所。

執業審計師可以擔任審計事務所所長或者業務項目負責人。審計事務所向委託方提交的審計、查證、鑑定、驗資、諮詢報告,應當有負責該項目的執業審計師簽字。執業審計師應當就所簽署報告的正確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執業審計師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審計署《關於社會審計工作的規定》、《社會審計工作規程》,以及執業審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執業。審計署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每年對執業審計師履行職責情況及工作業績,組織力量進行一次考核,對稱職者準予年度註冊。

違規處分

執業審計師違反工作規則、道德規範造成不良後果的,其所在審計事務所應當如實上報。經執業審計師審核委員會研究確定,由審核批准的審計機關給予下列處分:(一)警告。

(二)暫停使用執業審計師稱號1至12個月。

(三)取消執業審計師稱號,吊銷《執業審計師證書》。執業審計師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稱號解除

執業審計師因調動、解聘等原因,離開審計事務所,不再從事社會審計工作的,則應當交回《執業審計師證書》,其稱號自然解除。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