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獨立

審判獨立

審判獨立亦稱“獨立審判”,審判權獨立行使,是司法獨立的核心。在中國,審判獨立指的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在法院內部,則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人民法院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表現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委不審批案件,以便從領導關係上保證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它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法律準則。

基本信息

提出

1

審判獨立,在西方又稱司法獨立。這一原則是在近代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提出來的。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中指出:“如果司法權不與立法權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與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施行專斷的權利,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將司法權與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具有壓迫者的力量。”為了保證政治自由防止權力濫用,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不但要分立,而且要相互制約。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審判獨立原則在資產階級憲法中被確認。

且中國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三大訴訟法也都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這是中國國家權力配置的基本特點。

內容

法官獨立審判包含以下幾層涵義:

(1)法官審理和裁判案件過程中,獨立於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

(2)法官審理和裁判案件過程中,不受法院內部非程式性的違法干預,法官通過獨任庭或以合議庭形式行使審判權,互不隸屬,但上級法院和本院領導依法定程式進行的指導和監督應當接受。

(3)法官審理和裁判案件只依據事實和法律。

(4)法官審理和裁判案件必須保持中立,並根據自己的良知作出裁決。

(5)裁判的責任後果由作出此判決的法官獨立承擔。

原則

審判獨立審判獨立

作為一項司法審判原則,審判獨立旨在確保法院公正無私的進行審判。防止法官受到來自外界的非法干涉,使法院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民事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則的具體化和重要保障。這一原則的主要內容是:
(一)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就是說,法院要保持應有的獨立笥,嚴格依法辦事,排隊外界的非法干擾。但是貫徹這一原則時,還必須正確處理好與黨的領導、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的關係。

(二)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是指人民法院作為一個整體在行使審判權時是獨立的,而不是審判員獨立審判,也不是合議庭獨立審判。
(三)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這就是說,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運用訴訟程式上,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法津規定的範圍。

執行模式

中國採用的是議行合一制度,國家權力屬於全體人民,全部國家權力由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機關依法產生司法機關,並有權對司法機關進行監督;在審判過程中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審判獨立的主體是法院而不是法官;中國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中國上下級法院之間普遍實行的疑難和重大案件等向上請示和向下指示的制度便是其突出和典型的代表,下級法院對案件的判決相對於上級法院不能說是獨立的。

特徵

從特徵上看,法官獨立審判具有

1。外部獨立和內部獨立的統一性。

它不僅要排除來自法院外部的各種非法干預,而且應當排除法院內部的非法干預。即法官與法官之間是相互獨立的,法官依據自己對案件事實的認知和對法律的理解,依法作出裁判。若法官審判時從屬於或受制於他人,其意志的真實性必然要打折扣,來自於方方面面的干擾往往會影響甚至左右法官的判斷,而使法官不再按法律規則解決糾紛,從而喪失司法的原旨。因此,法官獨立審判是由司法權的本性所決定的,只有法官審判時不受內部與外部的種種干涉,才能保證司法公正。
2.具有享有裁判權力與承擔裁判責任的一致性。

法官獨立審判,從法理上說,是以法官為權利義務承受對象的個體性獨立。法官獨立審判是要求法官承擔嚴格責任的前提,只有賦予法官獨立審判的權力,才能要求法官承擔嚴格的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一致。很顯然,僅僅強調法院獨立審判而無法官獨立審判,必然造成追究法官個人責任的司法懲戒制度運行受阻,實際上也就無法對違法違紀的法官實施有效的懲戒。“由於案件的裁判實行層層審批,大量的案件由庭長、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決定,案件審理的好壞不能與決定者個人的責任發生聯繫。即使是錯案,也往往找不到承擔責任者。更為糟糕的是,責任不明為徇私舞弊創造了條件,審判人員可以在集體的名義下,行個人私利,而且不會或難以受到追究。”因此,從根本上講,在司法程式中的審判獨立應當是法官獨立,只有法官獨立,才能使訴訟中保障和制約法官正確裁判的一整套制度真正發揮作用。
3.具有相對性和技術性。

即使是在西方國家,法官獨立審判也不是絕對的,超越一切的。

首先,法官獨立審判,並不是說法官可以按照他們自己的個人偏見裁判案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能獨立於法律之外,也不能忽視道德因素或律師的辯護。獨立的法務部門並不是指不負責的法務部門。法官有責任根據已經確立的程式規則和實體規則裁判案件。法官獨立審判儘管要排斥法院外部與內部任何力量的非法干涉,但合理的社會監督卻是必須的和不可避免的,是獨立的司法制度合理運行的必要保障。

其次,法官獨立的實現,離不開各個國家機構的相互配合,審判權是無法與其他權力絕對地割裂開來的。事實上,法院和法官要不折不扣地執行立法機關的法律,僅在這一點上,法院與法官也是無法和不能“獨立”的。再次,“司法獨立的制度和原則,是基於這樣一項基本的邏輯預設,即理性的法院,亦即理性的法官。它意味著,在獨立的司法制度中的法官,具有可以被社會信賴的人格和學識能力,而且處於合理的法院組織結構中以及法官的行為受到公正程式的引導與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依靠司法的自治,即法官的自主精神,就可保證法官只服從法律——只服從法官的良知與理性,從而獲得司法的公正。”但無論是法院的理性還是法官的理性,只能是相對的、有限的,是發展變化的,不可能超越現實而存在,因而法官享有的社會公認的獨立性也是相對的,有條件的。
4.是一種對審判制度的技術性的評價,具有極強的法律技術性功能

從這個意義上講,它應當是超越政治的。在西方國家,審判獨立一詞被認為可以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是結構意義上的“國家權力的結構原則”,是指審判機關獨立於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二是程式意義上的“技術性的司法規則”,是指在審判程式中保障法官審判權以維護正當性和結果正確性。“審判的獨立在當今社會已不再具有政治目的,甚至也不被視為一種政治手段,實行審判獨立原則或創造審判獨立的環境的目的在於從技術上創造法律適用和實施的必要條件,特別是藉助這種獨立性來保障司法公正。”
5.是一種技術上的獨立,而非政治上的獨立。

因為無論在中國的政治結構中,還是在國家結構形式中,法院和法官都不是獨立的。在政治結構中,人民法院與同級黨委是下級對上級的關係,必須無可爭議地接受黨的領導;在國家結構形式上,人民法院與國家權力機關也不是相互制衡的分立關係,同樣是下位對上位的關係,必須無條件地接受權力機關的工作監督;而人民檢察院,則是與人民法院並行的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法院須接受它的法律監督。因此,在我國,無論是法院獨立審判還是法官獨立審判,只是其依法履行職責即審理具體案件時的純技術性的獨立,而絕非政治上的獨立。

確立意義

審判獨立作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原則,不僅是一項司法審判活動準則,而且是一項憲法原則。審判獨立對於實現依法治國,實現公平正義,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審判獨立是貫徹國家權力分治思想的產物,它可以確保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過程中對其他國家權力的有效制約,防止集權和專制。

第二、審判獨立保證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立,使法律能夠起到控制和規範國家權力、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作用,為建立法治社會奠定基礎。

第三、審判獨立是引導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是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重要手段。

弊端

審判獨立原則已經為中國憲法和法律所確立,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推行審判獨立尚有一些困難。只有明確這些困難,才能找出科學的對策。中國在推行審判獨立的過程中存在如下問題:

一、傳統觀念的影響

長期以來,由於對審判獨立研究的缺乏以及由此產生的無知、誤解,致使我們無法科學、客觀、正確地評價審判獨立,更不用說吸收和借鑑國外的有益成分了。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以及憲法已經肯定了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內容,但是,在實踐中有些地方仍然沿襲傳統,嚴重影響著審判獨立的實行、實現。

二、行政權力的干擾

中國司法依附行政的現象一直持續到今,具體表現在:

(一)審判機關的財政權不獨立,而是由行政機關負責供給。

(二)人事任免權不獨立,法院在人員任免等問題上缺乏獨立性。
三、司法工作行政化

長期以來,我國對司法審判工作的特殊規律認識不夠,審判工作與司法行政工作不分,司法工作行政化的現象極為明顯。
其一,司法機關依行政區劃設定,與行政機關一一對應。這種層層設定的方式顯然是模仿行政機關而建制的,明顯缺乏對司法工作特殊性的考慮。
其二,對司法人員按行政幹部進行管理,與行政機關相對應。
其三,工作方式上實行層層把關的首長負責制和請示匯報等行政方式,明顯不利於司法工作按法定程式進行。
四、審判人員的整體素質有待提高
一些審判員的素質不高,能力不強,不能準確地運用證據認定事實和正確地適用法律。

建議

中國的審判獨立原則儘管已經被法律所確立,但是,由於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在推行審判獨立過程中問題不少,阻礙了積極作用的發揮。為此,應建立相應的配套制度,以克服審判獨立過程中的問題。
一、制定保障人民法院獨立的配套制度

人民法院是中國惟一的審判機關,基於審判活動的特殊規律和司法活動的特點,必須保證人民法院一定程度的獨立性。
(一)在法官的任免制度上,提高任命機關的級別,由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避免地方干預。
(二)由地方行政機關撥款改為由國家財政統一撥款,避免司法機關在財政上受制於地方。
(三)改革法院的設定,將法院的設定由按行政區劃設定轉變為跨行政區域設定,明確劃分地方法院與中央法院兩大體系,組建可以超越地方利益的中央法院、大區法院。
二、制定保障審判獨立的制度
為了保障審判權的真正獨立,應逐步賦予主審法官一定程度的自主權,並理順配套的相關制度。
(一)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將法官的任命逐步經過以下的程式予以“精英化”:第一、逐步將法官的任職條件定在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第二,逐步在全國實行法官資格統一考試、統一錄用第三,在全國實行具有一定執業經驗的律師或具有一定教學經驗的法學教授、副教授中選任法官的制度,同時規定法官必須逐級晉升。
(二)賦予主審法官一定的獨立辦案權,強化合議庭的審判職能。強化合議庭職責或擴大法官職權主要針對的是審判分離的做法。審判分離的不合理性主要在於:審判分離造成了法官的職權不完整,既影響審理案件的科學性,又影響審判的效率;對法官職權的限制不僅影響案件的迅速審結,造成不必要的訴訟拖延,積案無法及時處理,而且損害司法公正,妨礙了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這種審判分離更容易導致司法腐敗。因為審判分離,權、責無法統一,無法真正貫徹法官責任制,錯案追究制度難以推行。由於大家負責任事實上形成了無人負責任的局面;容易培養依賴情緒,無法激勵審判人員認真負責、公正無私、積極進取的精神。
因此,我們應該強化合議庭的職權,放權給審判員。為了強化合議庭職責,要放權給審判員,但是,放權不是一步到位,而是逐步的放,這種做法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防止濫竽充數。審判工作增添了激勵機制,有利於幹部隊伍的成長。放權並輔之錯案追究制度等監督措施,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責任心都會大大加強,有利於提高案件質量。
三、建立、健全錯案追究制

錯案追究制度將辦案人員的職權與責任緊緊地結合在一起,有助於增強法官的責任心和使命感,促其認真、嚴格司法,積極進取。錯案追究制度意味著對無能法官的制裁,它對法官既是一種激勵,又是一種鞭策,其淘汰功能有助於法官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實現路徑

從對獨立審判探源中我們可以看到,以獨立審判為核心內容的司法權獨立的確定,從根本上講,旨在以權力限制權力、防止權力的濫用和腐敗。而要以權力限制、制約權力,就必須給予各種權力以相互制衡的力量和手段。對於行使審判權的法院來講,必須賦予其制衡其他權力的力量和手段使其只遵循自己特有的司法規則依法行使審判權,而不受其他政治機構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任何人的觀念及行為的左右或控制。在我國,實行獨立審判勢在必然,以憲法為主導的數部重要法律均規定(包括96年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亦增加規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內容。但現行的財政體制、人事制度都無助於甚至阻滯著司法獨立的真正實現。因此,要使獨立審判不僅僅停留在立法層面,不僅僅作為一種目標追求和理念倡導而是成為一種生動的現實,從而真正實現權力的制衡和防止權力的腐敗,就不能不改革我國現行的財政體制人事制度,使法院在財政、人事兩項重要權能上獨立於各級地方政府,從而增強法院對各種外來力量特別是行政權力的抗干擾能力。只有這樣,才能給予人民法院行使權力-審判權時的寬鬆的外部空間。
法院內部來講,獨立審判又應如何具體落實呢?法院內部長期以來機構的多層次設定和體現鮮明行政特質的院、庭長審批案件及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的雙軌制管理方式所引致的種種弊端,嚴重地危害著審判獨立原則功能的實現。仔細思量之後,恐怕必須承認,法官獨立審判乃是審判獨立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國法定之獨立審判原則的應有和已有之義。

因此,法官獨立審判是審判獨立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國審判獨立原則中的已有之義。獨立的審判權的承擔者是人民法院,而審判權獨立的具體實施者則是法官。正如中國《法官法》第8條規定的,法官享有“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權利。因此,從法院內部來講,獨立審判應該定位於法官獨立審判。

《宣言》第3條同時規定:“在作出裁判的過程中,法官應對其司法界的同行和上級保持獨立。司法系統的任何等級組織,以及等級和級別方面的任何差異,都不應影響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決的權力。”唯此,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獨立審判。
而要實現這種真正意義上的獨立審判,完全由法官自主地依法決斷案件,中國至少還要經過一段相當的歷程。這一歷程不僅指歷時長短,而且更包括要歷經內容上的較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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