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併肺結核

妊娠合併肺結核

妊娠合併肺結核雖然在已開發國家已較少,但在發展中的國家卻並非罕見。在抗結核藥物問世之前,結核病無論對孕婦及胎、嬰兒均有不良影響,但從70年代以來,由於抗結核藥物的發展,則對孕期的肺結核患者可有良效,使妊娠合併肺結核已不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

基本信息

病因

妊娠合併肺結核妊娠
孕產期由於自主神經調節失調,體內內分泌及代謝功能紊亂,機體免疫力降低;加之卵巢激素增加,肺呈充血狀態;甲狀腺功能亢進,代謝率增加,能耗增加;血液中膽固醇增高等,均有利於結核菌在肺內生長、繁殖,為肺結核病發生及惡化奠定了基礎。妊娠期腎上腺皮質激素分泌顯著增多,從妊娠第12 周即高於未孕者,以後進行性升高,至分娩時可增加3 倍,此期間毛細血管通透性增加,T 淋巴活性降低,使機體內結核菌易於由淋巴系統擴散至血液循環,而引起結核播散,導致妊娠期產褥期合併肺結核患者同時伴有肺外結核。

妊娠對肺結核的影響

關於妊娠對肺結核有無影響,仍有不同看法。有些作者認為妊娠對肺結核有害,甚至靜止性肺結核在妊娠影響下,可能復發或病情加重。其理由是:妊娠早期出現的噁心、嘔吐、食欲不振等反應,影響孕婦的進食與營養;妊娠期全身臟器的負擔加重,能量消耗增加;產時的體力消耗,產後腹壓驟然減低和膈肌下降等,可使靜止期肺結核變為活動型;哺育嬰兒不僅損失營養,而且消耗體力。這些均可對肺結核孕婦產生不利的影響。

妊娠合併肺結核妊娠

但另有一部分學者卻認為,妊娠對肺結核有利。認為妊娠期新陳代謝增加,營養物質的吸收加快,隨著宮體的增大,膈肌上升,有利於結核病灶的穩定和修復。以上兩種意見,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醫療條件下,只要注意克服不利因素,診斷及時,抗癆治療適當,產科處理正確,一般來說,妊娠對肺結核無明顯影響。但對於病灶廣泛,病情嚴重,全身情況差的肺結核患者,妊娠和分娩,可使病情惡化,產生不良後果。

主要依靠病史、症狀、體徵、尤其是胸部X線檢查以及痰液結核菌檢查等,一般不難確診。多數患者在孕前已明確肺結核的診斷及進行過治療。在妊娠期檢查時,遇有低熱、盜汗、咳嗽、消瘦及肺尖部聽到濕羅音等臨床表現時,應想到肺結核的可能。通過胸部透視或攝片檢查可以明確診斷。

有人為減少X線對胎兒的影響,主張先行結核菌素皮內試驗,如為陽性,再進行胸部X線攝片檢查。但國內一般城市兒童已多有結核感染,對疑有肺結核的孕婦,應先以1/10萬稀釋液皮試,如陰性時,再用1/萬稀釋液皮試,如仍為陰性,則結核的可能性不大。若呈強陽性反應,則有輔助診斷價值。

對可疑或確診的肺結核病人,應作痰液塗片抗酸染色找結核菌,或收集24小時痰濃縮檢菌。必要時進行痰結核菌培養及藥敏試驗。

由於正常妊娠,尤其是妊娠晚期,血沉亦常增高,有時可高達60mm/h,因此,孕期檢查血沉,對結核病的診斷意義不大

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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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表現

活動性肺結核患者,尤其是病灶較廣泛的中、重度患者,妊娠與分娩均能促使結核病情惡化,特別是重度而又未經抗結核治療且又無產前檢查的孕婦,妊娠和分娩將使病情加劇甚(或)死亡。活動性肺結核,如血行播散性肺結核、慢性纖維空洞型肺結核患者如一旦懷孕,則有使病情進一步惡化的可能。 

由肺結核對妊娠的影響來看,特別是重症患者由於疾病可致慢性缺氧,則死胎或早產的發生率增加。但無論如何,自從70年代抗結核藥物的進展以來,凡經積極治療者,對母嬰預後已較以往有明顯提高。

診斷

若孕婦有低熱、消瘦、乏力、盜汗等症狀時,應重視查找原因以排除肺結核的可能,並予胸部攝片、痰檢抗酸桿菌以明確診斷。

檢查

1、痰抗酸桿菌塗片

2、結核菌素試驗;

3、X線檢查,慎做。

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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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強產前保健:多數患者在孕前已明確診斷而及時治療,妊娠均可獲良好結局,如健康教育及孕期保健的重要性未被普遍重視,個別肺結核重度患者,一旦懷孕可發生不良後果。 

2、播散性或纖維空洞型肺結核未經治療者,應在孕6~8周內,行人工流產術後,經治療病情穩定後再妊娠。 

3、藥物治療:妊娠期已不主張套用鏈黴素。Dnider等1980年指出,在206例孕期套用鏈黴素治療肺結核患者中,其嬰兒有34例有聽神經受累致使有聽力減退或完全喪失,所以在孕期不可再使用鏈黴素治療。 

孕期結核病的第一線藥物為異煙肼(INH)、乙胺丁醇,如再加用維生素B6則可防止INH對胎兒潛在的神經毒性,所以INH與乙胺丁醇在妊娠各期為首選藥。第二線藥物則以利福平,氨硫脲或卡那黴素為主。利福平在孕16周以後使用則更安全。用藥的療程為病情基本控制後,再繼續套用1~1.5年。對於伴有高熱、毒性症狀明顯的患者,可用對氨水楊酸12g加於5%葡萄糖液500ml中,每日靜脈滴注,持續1~2個月;待病情好轉後,再選用聯合抗結核藥物治療。 

4、產科處理 

(1)孕期處理:凡是病情可以妊娠者,抗結核治療和孕期保健必須同時進行。對嚴重患者應在結核病療養院或家中對她們行孕期保健檢查,特別注意精神安慰和鼓勵,消除思想負擔,有利防止高血壓等妊娠併發症。 

(2)分娩期的處理:產程開始更注意熱能的供應和休息,防止由熱能供應不足或精神緊張而引起的宮縮乏力。第二產程多需產鉗或胎頭吸引器助產,以免疲勞過度使病情加重。如需剖宮產者,均行硬膜外麻醉為妥。產後注意出血感染。 

(3)產褥期的處理:對於活動性肺結核產婦,必須延長休息和繼續抗結核治療及增加營養,並積極防治產褥期感染。新生兒應與患母隔離,並及時接種卡介苗。如果產婦為播散性肺結核患者,則其嬰兒需用INH每日15~20mg/kg,持續1年;如果結核菌素皮膚試驗及胸片均陰性,則可用卡介苗;如皮膚試驗陽性而胸片陰性,則需繼用INH1年;如皮膚試驗及胸片均為陽性,則需另加他抗結核藥物。 

必須注意的是如遇有產後原因不明的發熱,不能以宮內感染解釋,則應考慮是否有肺結核病灶的擴散,應進一步行胸片檢查,明確診斷。

妊娠合併肺結核怎么辦?

肺結核是由結核桿菌引起的呼吸系統慢性傳染病,通常侵害生育年齡婦女。據統計,妊娠合併肺結核的發生率約為5%—7%。

妊娠合併肺結核妊娠
研究表明,非活動性肺結核對婦女妊娠經過和胎兒發育並無多大影響,且妊娠對肺結核的病情也無明顯影響。但是,病變範圍較大的活動性肺結核如血型播散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易發生流產和早產。妊娠分娩會加重病情,甚至引進產婦死亡。因此,育齡婦女患肺結核正處於活動期應避免懷孕,應在妊娠12周內行人工流產,根治肺結核(約需1—2年)再考慮妊娠。

一般認為,妊娠合併肺結核可採用短程化療,儘早聯合用藥,選用異煙肼、利福平較為安全,禁用鏈黴素,否則可導致嬰兒耳聾。由於肺結核孕婦體內的結核桿菌通過血行播散傳給胎兒,在孕期受感染的嬰兒出生時可表現正常,但生後3周左右體重不再增加,並有結核中毒症狀。由於婦女和她們的孩子接觸密切,所以母親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就會對嬰兒構成真正威脅。時常在母親自己死於肺結核之前,已無意地給她們的孩子傳染上了結核病。儘管肺結核母嬰傳播的發生率低於5%,若肺結核孕婦分娩時痰檢結核桿菌為陰性,則新生兒應接種卡介苗,但不必治療,儘可能不使母嬰隔離,母乳餵養的嬰兒應繼續母乳餵養,每次餵奶前要帶上口罩;哺乳婦女應繼續服抗結核藥;如母親分娩時痰檢為陽性,且嬰兒情況良好,則應給嬰兒3個月的預防性化療(異煙肼5mg/Kg每日一次),而不接種卡介苗。3個月後結核菌素試驗如為陰性,可停用異煙肼,接種卡介苗;如為陽性,再化療3個月;如結核菌素試驗結果轉為陰性可給嬰兒接種卡介苗;若嬰兒有結核中毒症狀,表現低熱、吃奶少、咳嗽、消瘦等症狀時,應給予全程抗結核治療,以預防結核性腦膜炎的發生。

鑑別

應與支氣管炎妊娠反應上呼吸道感染產褥期正常生理變化產褥感染支氣管擴張肺炎等鑑別。

預防

1、加強衛生宣教 做好卡介苗的接種工作。在肺結核活動期應避免妊娠;若已妊娠,應在妊娠8周內行人工流產,1-2年後再考慮妊娠。既往有肺結核史,或與結核患者有密切接觸史,均應在妊娠前行胸部X線檢查,以便早期發現及處理。

2、加強產前檢查 增加產前檢查次數以便在治療期間及時了解病情變化和及時發現妊娠期併發症

併發症

可並發肺念珠菌病細菌性肺炎肺間質纖維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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