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是2008年,設立的正部級部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環境保護部。環保部仍負責擬訂並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協調解決重大環境保護問題,還有環境政策的制訂和落實、法律的監督與執行、跨行政地區環境事務協調等任務。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環境保護部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不再保留環境保護部。

基本信息

機構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1974年10月,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正式成立,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審定全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
1982年5月,第5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決定,將國家建委、國家城建總局、建工總局、國家測繪局、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併,組建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內設環境保護局。
1984年5月(國發[1984]64號),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其任務是:研究審定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提出規劃要求,領導和組織協調全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副總理兼任,辦事機構設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由環境保護局代行)。
1984年12月,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局改為國家環境保護局,仍歸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領導,同時也是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要任務是負責全國環境保護的規劃、協調、監督和指導工作。
1988年7月(國機編[1988]4號),將環保工作從城鄉建設部分離出來,成立獨立的國家環境保護局(副部級),明確為國務院綜合管理環境保護的職能部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也是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1998年6月(國發[1998]5號,國辦發[1998]80號),國家環境保護局升格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正部級),是國務院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直屬機構。撤銷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
2008年7月(國辦發[2008]73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升格為環境保護部,成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環境保護部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不再保留環境保護部。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各類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按國家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訂國家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國家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職責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將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職責劃入環境保護部。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將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交給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環境標誌認證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的牌子掛在環境保護部。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環境保護部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水利部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境保護部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利部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部協商一致。環境保護部所屬華北、華東、華南、西南、西北、東北區域環境督查中心,承擔所轄區域內的環境保護督查工作;北方、東北、西北、上海、廣東、四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承擔所轄區域內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組建意義

環保部仍將負責擬訂並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協調解決重大環境問題等。在環境政策的制訂和落實、法律的監督與執行、跨行政地區環境事務協調等系列事務上,環保部的執法能力將較原環保總局大大增強。

環保部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中國污染物減排任務十分艱巨,須加大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的力度,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需要進一步加強環境管理機構,使環保部門真正進入綜合決策核心領域,在研究制定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時參與意見。
候變化從根本上說是發展問題,只有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才能妥善解決。應該建立適應可持續發展要求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最佳化能源結構,推進產業升級,發展低碳經濟,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從根本上應對氣候變化的挑戰。
科技是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手段。應該加強研發和推廣節能技術、環保技術、低碳能源技術,加強人員培訓,充分發揮各方積極性,提高共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

環保主義者認為排放削減是必需的,而設定具體的減排目標是惟一解決之道。“《悉尼宣言》實際上不過是一個對氣候變化真正行動的‘悉尼分心’(Syd-neydistraction)。”

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自然生態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為科學研究方向。開展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保護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和農用化學品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研究,承擔國家科技攻關項目和部省級重點科研項目,開展有機食品認證、ISO14000認證、環境工程能源工程、環境影響評價與生態規劃以及環境諮詢等方面的工作,並在相關領域與國際組織、外國科研機構和基金會開展廣泛的合作。

氣候變化仍然是人類面臨的最重大的挑戰,其負面影響已經成為世界各地的現實。許多開發中國家和已開發國家的代表報告了他們應對氣候變化所採取的行動,並強調指出,支持開發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是其道德義務。部長們認為,經濟發展與氣候變化政策是可以相互協調的,及早採取行動便可獲得經濟效益。如採取節能措施既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也可以不影響經濟的發展。

直屬單位

事業單位

環境保護部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機關服務中心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
中國環境報社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你、我、它”共住地球村(中國環境報)
“你、我、它”共住地球村(中國環境報)
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
環境保護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
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衛星環境套用中心
環境保護部北京會議與培訓基地
環境保護部興城環境管理研究中心
環境保護部北戴河環境技術交流中心

派出機構

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西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環境保護部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環境保護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環境保護部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環境保護部西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環境保護部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環境保護部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社會團體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
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
中華環保聯合

職責調整

環保局宣傳職責環保局宣傳職責
1.將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職責劃入環境保護部。
2.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3.將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交給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4.將環境標誌認證職責交給事業單位。
5.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6.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7.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的牌子掛在環境保護部。
8.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環境保護部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水利部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境保護部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利部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部協商一致。
9.環境保護部所屬華北、華東、華南、西南、西北、東北區域環境督查中心,承擔所轄區域內的環境保護督查工作;北方、東北、西北、上海、廣東、四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承擔所轄區域內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0.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主要職責
1.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各類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按國家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訂國家主體功能區劃。

2.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3.承擔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4.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5.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6.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
7.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8.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9.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國家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10.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11.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12.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廳保密檔案宣傳圖辦公廳保密檔案宣傳圖
環境保護部設14個內設機構:
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規劃財務司
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政策法規司
擬訂環境保護政策;承擔涉及環境保護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行政體制與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科技標準司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承擔國家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的擬訂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司
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環境影響評價司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
環境監測司
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調查評估中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國家環境監測網和中國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
污染防治司
擬訂和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自然生態保護司(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國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承擔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的工作。
核安全管理司(輻射安全管理司)
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承擔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擬訂有關政策;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環境監察局
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國際合作司
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承擔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聯繫事務;承擔外事工作。
宣傳教育司
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部新聞審核和發布。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環境保護部機關行政編制為311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3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8名(含總工程師1名、核安全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其他事項

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的牌子掛在環境保護部。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環境保護部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水利部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境保護部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利部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部協商一致。
環境保護部所屬華北、華東、華南、西南、西北、東北區域環境督查中心,承擔所轄區域內的環境保護督查工作;北方、東北、西北、上海廣東四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承擔所轄區域內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污染控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污染
長期粗放型發展模式在推動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也過度消耗了寶貴的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儘管國家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並不斷提高環保投資,但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的速度依然跟不上污染和破壞的速度,環境整體質量並未根本好轉,局部持續惡化,實現全面小康社會與資源環境支撐的矛盾十分尖銳。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我國經濟成長的資源環境代價過大。長此以往,資源將難以為繼,環境將不堪重負,轉變傳統的發展模式和經濟成長方式勢在必行,其中一個重要舉措就是實施節能減排戰略。2010年,萬元GDP能耗較2005年下降20%,主要污染物(COD、SO2)同比減排10%。原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發改委等國家部委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勵全民參與,實行源頭預防、過程控制和末端治理三管齊下的策略,並實施分區減排、分類減排,減排力度可謂空前。一些省份污染物減排初見成效。較2005年相比,2006年,江蘇省COD同比減排2.9%,北京市SO2同比減排7.9%,天津3.8%、江蘇3.8%、甘肅3.0%,都基本或圓滿完成了既定的階段性任務。

減排形勢不容樂觀。同年COD與SO2排放量均不降反增,前者增排1.0%,後者增排1.5%。直至2007年第三季度,COD和SO2排放量才首次雙雙下降。未來3年,兩者每年減排幅度均需超過3.0%,甚至3.5%,減排形勢非常嚴峻
經濟、行業超常發展,機制、體制不完善,是“十五”污染物減排目標未完成的重要原因

早在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規劃》已提出污染物減排目標和方案,要求2005年,SO2、塵(煙塵及工業粉塵)、COD、NH3-N、工業固體廢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比2000年減少10%。但是,上述目標多未實現,其中COD減排2.1%,SO2則不降反增27.8%。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經濟超預期增長。“十五”污染物減排目標基於年均7.0%的經濟增速,但實際增速達9.5%。若按規劃的發展速度,而保持污染物實際排放強度(90.5噸/萬元),COD減排了12.8%,超額完成既定目標,SO2增排13.8%,不足統計數據27.8%的一半。

二是部分行業的超常規發展。2000年~2002年,SO2減排3.4%。2002年~2005年,SO2增排32.3%,其中86.6%的增量由火電貢獻,火電SO2排放量占工業的比重已由2002年的48.7%增至2005年的60.0%。2001年~2002年,原國家環保總局審批的火電項目共83個,2003年~2005年猛增至557個,火電項目占總項目的比例由2001年的12.8%增至2005年的39.2%。SO2排放量的不降反增與火電項目的超常規發展明顯相關。

三是機制、體制不完善,保障措施不力。由於缺乏問責機制,加之環保部門“人微言輕”,環境監管力量薄弱。“以新帶老”和“上大關小”等環評措施及“三同時”制度不能有效落實,一些明文規定淘汰的企業死而不僵、死灰復燃,市縣及以下尤為如此。環保投入不足,儘管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率不斷增長,但難以滿足實際處理需要,我國城鎮生活COD排放量仍以3.0%以上的速度持續增長。

機制體制既是減排的難點,亦是減排的盲區。因此,地區污染物減排難度更甚於行業

完成“十一五”減排目標存在可能,但制約“十五”減排的因素依然存在,加之措施的“滯後效應”,“十一五”減排壓力巨大。

如果工業COD減排15.0%左右,S O2減排11.0%左右,生活COD減排7.0%左右,S O2維持近幾年排放量。其中造紙行業COD減排超過15.0%,火電機組的脫硫率達64.0%,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約67.5%~71.0%,完成“十一五”減排目標是可能的。但完成上述目標壓力很大,主要在於:

經濟依然快速發展。根據前兩年發展態勢,“十一五”期間的經濟年均增速不會低於10%。按規劃的7.5%的發展速度和污染物的實際排放強度,2010年,億元GDP排放COD和SO2分別為56.8噸、102.3噸,而按10%~11%的經濟增速,屆時COD和SO2的排放強度。

將分別為48.4噸~50.6噸/億元、87.1噸~91.2噸/億元,若排放強度保持不變,而按7.5%的發展速度,則2010年,COD和SO2均需減排19.8%~23.3%。難度之大,可想而知。

“兩高一資”行業亦將快速發展。儘管較2005年有所下降,2006年,原國家環保總局批的新上火電項目數占總項目數的比重仍然超過1/3,達到34.5%。2007年第一季度,鋼鐵、有色、化工、電力石油加工及煉焦、建材六大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增加值增長了20.6%,高出規模以上工業增速2.3個百分點。“十五”末期審批項目已逐步成為“十一五”時期的老污染源,進一步加劇了污染物減排壓力。

機制、體制仍不完善,保障措施仍需強化。儘管“十一五”減排力度非“十五”所比,但機制、體制仍有待完善,保障措施仍需強化。當前制定和實施的COD和SO2減排措施中,有相當部分是針對“增量”,針對“存量”部分明顯偏少。如“以新帶老”和“上大關小”政策,往往關注的是“新”和“大”,忽視了“老”和“小”。關閉、淘汰小企業的目的,一般是為新上項目騰出環境空間。一些仍在運營的企業的污染物排放空間有時竟被多個新上項目占用,污染物的“區域削減”通常只留在紙面。

“十一五”減排最重要的措施是“區域限批”和行政問責制,兩者均與減排成效掛鈎,但由於減排的階段目標考核制度無疾而終,考核時間一般在2010年末期或更晚。因此,即使嚴格執行行政問責制和“區域限批”政策,亦於“十一五”減排無補,其成效通常在“十二五”時期顯現。

環保投資需求偏高,且有“時滯效應”,不可能立竿見影。根據預測,欲使工業COD減排15%左右,城鎮生活COD需減排7.0%,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為67.5%~71.0%,按可比價格計算,2010年,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將達2000億元左右,若考慮管網敷設和改造的難度,以及環保投資的有效性,可能接近或達到3000億元,環保投資占GDP的比重甚至超過2.0%。就目前而言,這一比例顯然偏高。

由於政策和措施的“時滯效應”,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預算—規劃—設計—投資—建設—運營—見效通常需要幾年的時間。即使從長期看,某些政策和措施合理、有效,但在短期內,也難見功效,當前不少措施的成效可能延至“十二五”時期。

COD減排難於SO2,地區減排難於行業
國家發改委制定了一系列節能措施,節能的同時,也直接促進了SO2的減排,而COD減排則沒有如此幸運,主要依靠環保部門實施減排或監督減排。因此,COD 減排難度更甚於SO2。

由於行業統計的企業基本為規模以上企業,清潔生產水平相對較高,管理體系相對完善,一般不包括小企業,後者多為地方企業,難於管理,大多不能達標排放,更不用說集中治理,就目前的機制體制,既是減排的難點,亦是減排的盲區。因此,地區污染物減排難度更甚於行業。

完成減排目標必須採取超常措施
完成“十一五”減排目標必須針對目前制約污染物減排的主要因素,有的放矢,抓住重點,實施分區、分類減排,並採取更強有力的保障措施。

有的放矢、狠抓典型,以造紙、火電行業減排及提高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率為重點,促進污染物減排。

2005年,造紙COD排放貢獻率為32.4%,火電SO2排放貢獻率為51.0%,分別是行業COD和SO2排放的第一大戶。因此,剖析造紙和火電污染物減排策略對其他行業污染物減排很有幫助。

“十一五”期間,全面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的落後的650萬噸草漿等非木漿造紙,可削減COD40萬噸;排放標準平均下調到100mg/L,可削減COD40萬噸,排放強度降低10個百分點,可削減COD10萬噸,扣除新增的60萬噸,造紙行業可削減COD30萬噸/年,減排18.8%。其中東北地區、黃淮海地區、東部地區、東南沿海地區均應減排15.0%以上。如果部分地區淘汰5萬噸以下落後的非木漿企業,C O D減排形勢更樂觀。火電行業規劃“十一五”期間3.55億千瓦機組脫硫,其中新建機組1.88億千瓦,現有燃煤電廠脫硫機組1.67億千瓦,共形成590萬噸SO2削減能力,2010年火電機組2010年脫硫率可達64%。

城鎮生活COD排放量已占總排放量的62.1%,因此加快生活COD減排至關重要,預計欲使工業COD減排15.0%,城鎮生活COD需減排7.0%,即減排60萬噸。2010年,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為67.5%~71.0%,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投資2000億元甚至3000億元,屆時國家環保投資總額占GDP的比重可能達到2.0%。為便於生活COD減排,可實施分區減排,C O D環境超載嚴重、人均GDP高、人均生活COD排放量大的省份為城鎮生活COD減排的首選地區,減排力度較大。減排幅度最大的為山西省,減排目標為10%。

完善“區域限批”政策,實施經濟與環境捆綁式運行機制

宣傳圖宣傳圖
“區域限批”是基於我國國情的一種創新,是環境保護政策的深化與發展。基於COD減排的“區域限批”政策主要針對未完成“十一五”COD減排任務的地區、COD超載較嚴重的地區、國家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國家級限制和禁止開發區域。具體而言,包括黃淮海、華北、長三角、珠三角、東三省、關中、寧夏、甘肅東部、新疆博湖、北部灣和大興安嶺等地區,滿足上述3個條件的為“區域限批”的重點地區,滿足4個條件的為“區域限批”的首選地區。

基於SO2減排的“區域限批”政策主要針對未完成“十一五”SO2減排任務的地區、酸雨嚴重區和頻發區、國家級限制和禁止開發區域。具體包括山西、貴州、重慶、內蒙古南部、陝西北部、河北南部、河南北部、山東西部、雲南東部、四川東部、長三角及中南的局部地區。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為“區域限批”的重點地區,滿足3個條件的為“區域限批”的首選地區。

國家主要控制斷面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河流流域,多次發生特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環境風險隱患突出的行政區域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而少用”和“建而不用”的城市也是實施“區域限批”的重點

未完成“十一五”減排任務的行業,尤其是造紙、火電、重化工等行業是限批的重點行業。

由於污染物減排階段考核制度未能實施,“區域限批”的成效更有助於“十二五”污染物減排。建議未來3年,污染物減排目標分階段考核

完善並嚴格執行污染物減排行政問責制,建立階段性考核與問責制度

問責制是一套完整的責任體系,而不等同於引咎辭職。2007年6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表明,中國將建立政府節能減排工作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將節能減排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政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問責制實施的具體效應還有待檢驗,其實施細則還有待完善。首先應明確崗位責任。對領導幹部應承擔的領導責任做出儘可能完備、細緻的規定,以便在實施責任追究時,能夠確定責任人的相應責任;其次,實施從終點問責到階段問責。根據污染物減排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考核和問責,避免因措施的“滯後效應”而導致問責無助於“十一五”減排;再次,結合4類主體功能區節能減排要求,明確各地區政績考核主要目標與相關責任人的主要職責。

合理控制經濟尤其是“兩高一資”行業發展速度,加快轉變經濟成長方式

中國“十五”及“十一五”前兩年污染物減排未實現的主要原因是經濟超預期發展、“兩高一資”行業超常規發展。未來幾年,其仍是制約節能減排的重要因素,因此,合理控制經濟尤其是“兩高一資”行業的發展,以節能減排為契機,加快轉變經濟成長方式勢在必行。嚴格控制以“兩高一資”行業為重點,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的地區的經濟發展速度

建議此類地區經濟成長速度不宜超過10.0%甚至8.0%,與國家規劃的增速保持一致。若此類地區仍高速發展,造成環境質量下降甚至惡化,應實施嚴格的“區域限批”政策和問責制,以此促進這一地區的污染物減排和經濟成長方式轉變,以及產業結構的最佳化

建立更強有力的保障措施,實施分區、分類減排

強力保障措施是完成“十一五”污染物減排的關鍵。要不斷完善或健全當前環境管理的機制和體制,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聯動機制,完善法律法規,嚴格環境執法。運用經濟槓桿,實施源頭控制和防範,嚴格控制環境成本高的產品出口和落後設備與“垃圾”的進口;加強過程和末端控制,對不同行業和企業實施“差別電價”、“差別水價”、“差別地價”等差別化管理;增加環保投資,並提高其有效性。加強技術改進,強化技術創新,並及時修訂相關的導則和標準。加強公眾參與和輿論監督,不斷提高項目環評和規劃環評的有效性,逐步推動政策環評;針對地區和行業差異,有的放矢,抓住重點,實施分區、分類管理。

國合會

1992年,中國政府批准成立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簡稱國合會)。國合會是一個高級國際諮詢機構,國合會的主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領導同志擔任(現任主席為國務院副總理曾培炎)。國合會的主要職責是針對中國環發領域重大而緊迫的關鍵問題提出政策建議並進行政策示範和項目示範。國合會委員包括中國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的部長或副部長、國內外環發領域的知名專家、教授以及其他國家的部長和國際組織的領導。

國合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年會),會議由國合會主席團主持。國合會中外委員、核心專家以及課題組組長屆時參會。每次國合會年會都設立一個主題。根據會議主題邀請2-3名國內外著名人士作主旨發言,並進行一般性辯論。邀請中國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作特邀發言,介紹中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情況。邀請國合會各捐款國的代表和對國合會感興趣的使館、國際機構的代表作為觀察員參加年會。

十二五規劃

環保局LOGO環保局標誌
2015年10月14日,環保部公開了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在“輝煌十二五”系列報告會上所作的《高舉生態文明旗幟大力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報告。
陳吉寧說:“‘十二五’時期,我們所做的工作,就是把黨中央關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轉化成生態環境保護的路線圖和施工圖。以大氣、水、土壤污染治理為重點,堅決向污染宣戰,生態環境保護取得明顯成效。”
據了解,“十二五”期間,四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續大幅下降,並已提前半年完成“十二五”規劃目標,74城市PM2.5平均濃度降幅達到11.1%,同時,在污水處理能力建設、黃標車淘汰等方面也得到了較快推進。
值得注意的是,在項目環評方面,陳吉寧介紹,“十二五”以來,國家層面對151個不符合條件的項目環評檔案不予審批,總投資達7600多億元。《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近年來,環保部在環評上面的把關明顯趨嚴,雖然在不斷下放環評審批權,但是環保部層面不予審批的項目環評檔案明顯增多。
13地政府負責人被約談
陳吉寧從五個方面總結了“十二五”生態環境保護取得的成效,包括:全力推進污染治理,環境質量有所改善;堅持預防為主、守住底線,推動轉方式調結構;完善政策法規體系,依靠制度和法治加強環境保護等。
數據顯示,劣Ⅴ類斷面比例大幅減少,由2001年的44%降到2014年的9.0%,降幅達80%。2014年,全國五種重點重金屬污染物(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排放總量比2007年下降五分之一。2014年,首批實施新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的74個城市PM2.5平均濃度比2013年下降11.1%。“隨著污染治理進程的加快推進,我們對環境保護的認識也在深化。”陳吉寧介紹,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可以共贏,二是轉變政績觀、切實落實地方政府環境責任。
同時,在環境法律的實施方面,環保部把今年確定為新《環境保護法》實施年,以偷排、偷放等惡意違法排污行為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為重點,依法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據了解,今年1~8月,全國範圍內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共405件,罰款數額近3.3億元;實施查封、扣押案件共2400件;實施限產、停產案件共1524件。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全國共檢查企業100餘萬家次,責令停產近2.3萬家,關停取締1.5萬餘家,罰款3.5萬餘家。先後約談13個城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推動解決了一批突出環境問題。
上半年拒批逾千億項目
“污染預防是環保工作的重要內容,要打好四個方面的組合拳,即戰略和規劃環評、項目環評、標準引導和產業結構調整。”陳吉寧說。
陳吉寧強調,在嚴格項目環評方面,“十二五”以來,國家層面對151個不符合條件的項目環評檔案不予審批,總投資達7600多億元,涉及交通運輸、電力、鋼鐵有色、煤炭、化工石化等行業。
從環保部公開的信息來看,環保部在項目環評審批上的把關越來越嚴格,頻繁對一些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亮劍”。
今年8月,環保部介紹,上半年,環保部共批覆建設項目環評檔案92項,涉及總投資7028.17億元。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17個項目不予審批,涉及總投資1094.28億元。同時,下半年,環保部將召開“三大區域”戰略環評啟動會,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項目,及低水平重複建設和產能過剩項目建設。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簡單梳理“十二五”以來環保部“說不”的項目,其中不乏一些大企業、大項目。
2012年底,因為未批先建,對五礦營口中板有限責任公司鐵前設備改造項目給出“擬不予批覆”意見,該項目的總投資達30.5億元。2014年12月,環保部對5項環評報告作出不予審批的決定,其中包括鞍鋼集團鞍千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採區二期擴建工程和貴州開陽化工有限公司磷煤化工基地年產50萬噸合成氨變更工程
包括欽州熱電廠一期工程、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寧武2×35萬千瓦低熱值煤發電新建項目等4個項目被拒批。

共建高校

河北環境工程學院是國家環境保護部與河北省共建的以培養環境保護專業人才為主的全日制高等學府;是中國最早開展環境教育的高校之一;被譽為培養環保人才的“綠色搖籃”;校址坐落在美麗的海濱歷史文化名城—秦皇島市。

法律法規

《行政許可法》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於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環保部門依法承擔著大量的行政許可審批職能,保證行政許可法全面、正確的實施,是各級環保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
我部在對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由我部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其法律依據進行了匯總梳理後,形成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設定的由環境保護部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依據目錄(本目錄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截止到2010年1月1日,今後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或廢止情況,適時對目錄內容作相應調整)。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設定的由環境保護部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中,詳細列舉了相關法律法規依據,並對各項目的項目類型、審批內容、受理範圍、審批條件、審批程式、審批流程圖、申請書格式、承諾時限、收費標準和審批結果查詢或公開方式等重要內容分別做了摘錄。

主要領導

姓名 現任職務 曾任職務
李乾傑 環境保護部黨組書記、部長 河北省委副書記
黃潤秋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四川省政協副主席,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翟青 環境保護部黨組成員、副部長 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司長、規劃財務司司長
趙英民 環境保護部黨組成員、副部長 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司長,環境保護部總工程師
莊國泰 環境保護部黨組成員、副局長 環境保護部自然生態司司長
劉華 環境保護部核安全總工程師 核設施安全監管司司長,中國駐美使館二等秘書
吳海英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中央紀委機關黨委常委副書記

環境污染相關知識

環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為的向環境中添加某種物質而超過環境的自淨能力而產生危害的行為。主要對環境自然生態系統和人的健康產生危害,即使當時不造成危害,但後續效應有害也算是污染行為。一般污染被分為空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土壤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現在污染的範圍越來越大,有船舶污染、光污染、噪音污染、熱污染和過度消費等各種新興污染開始被人們關注。
空氣污染 酸雨|鹼雨|北極霾|大氣擴散模式|全球黯化|蚱蜢跳效應|全球變暖|臭氧空洞|氯氟碳化合物|懸浮粒子||氣溶膠
水污染 富營養化|海洋廢棄物|油外泄|熱污染|城市徑流|水質|死水|生活污水
土地污染 生物修復|植物修復|除草劑|農藥|重金屬|肥害
放射性污染 裂變產物|放射性落下灰|急性輻射綜合症
其他污染 熱島現象|光害|噪音污染|基因污染|工業污染|船舶污染
污染控制技術 環境監測|資源回收|垃圾分類|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環境污染控制|活性污泥法|SBR污水處理工藝|生物膜法|厭氧法|上流式厭氧污泥床|污水處理|鏇風分離|工業發酵|堆填|垃圾焚燒|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與處置|水污染控制
對生物的影響 生物放大作用|生物累積性|生物濃縮性
污染事故 台塑仁武廠污染事件|湖南省兒童鉛中毒案|日本四大公害病|愛克森瓦拉茲海難|阿瑪斯號貨輪油污事件|林園事件|2010年墨西哥灣漏油事故|2010年大連新港輸油管道爆炸|2011年中海油渤海灣漏油事故
國際公約 巴塞爾公約|《蒙特婁議定書》|京都議定書|斯德哥爾摩公約|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
環保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香港環境保護署|綠色和平|綠黨|美國環境保護局|歐洲環境署|日本環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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